搜救中心简介
海上搜救服务是政府协调一切公共和私有资源,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展开搜寻工作,确定遇险人员位置,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内河通航资源。1985年,我国加入《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交通部制定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实施快速有效救助”的总体目标。对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遇险人员、船舶及航空器提供及时、高效的搜寻救助服务既是体现我国政府作为负责任大国、负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交通行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 我国的搜救体制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决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我国沿海水域的海上搜救工作。同时,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海上安全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海上搜救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负责海域的具体情况,还设立了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基本满足了当时我国沿海水域搜寻救助的需要。
为与国际接轨,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文件,要求在原 “海上安全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海上搜救中心”,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难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承担,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为加强我国海上应急工作,增进各相关部、委、局间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提高我国海上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今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我国沿海及长江干线先后成立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海(水)上搜救中心,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日常工作由相应的海事机构承担,保持24小时值守,随时处置海上突发险情,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基本建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实施海洋战略以来,海上搜救机制与日益增长的
海洋活动已显得不相适应。2004年7月,温家宝总理考察交通工作时指示:完善海上搜救体制改革。同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中央编委批准由交通部牵头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值班、指挥工作机构;并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地方搜救工作。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过去交通部一家值守,变为全社会共同承担。
二、我国搜救的法规建设和制度管理
为规范我国海上搜救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批准印发了由交通部组织编写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通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险情报送制度、搜救保障机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搜救的支持系统,提高我国政府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搜救的能力,确保海(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并通过制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中国海区溢油应急计划”,规范搜救内部工作、使搜救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此外,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法律公约的要求,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待批),拟以法律形式规范我国海上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
三、我国的搜救资源
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其办事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海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资源,构成了我国的海上搜救力量。海事执法船舶是海难救助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海上搜救中承担现场的组织协调和救助任务。近年来,交通部加强海事执法队伍的建设,先后建造了3000吨、1500吨级和60米、45米、35米级海事执法船,基本形成了能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执法船队。
2003年以来,交通部分别在烟台、上海、广州成立了救助局,在大连、烟台、上海、厦门、湛江等地建立了交通部海上救助飞行队,初步完成了我国专业立体救助网。目前,交通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海上运输情况,调整专业救助待命网点,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运输和作业生产需要。
为提升长江干线水上搜救能力,2004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决定在长江实行“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专业救助网络。
军队、政府部门及涉海各企事业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国海难救助的重要保障力量,在
海难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气象、海洋、通信部门则为海上搜救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保障。
为提高海难救助效率,迅速协调遇险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海难救助工作,交通部海事局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要求在北纬9度以北,东经130度以西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报告船舶相关信息,以便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推算在航船舶位置,协调参与救助。此外,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建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家库”,开发了“船舶识别码查寻系统”、“船舶运输危险品查寻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同时,交通部海事局还开发了“险情上报与查寻统计分析系统”,与国家海洋局协商建立了“海洋气象资料查寻系统”,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支持。
四、搜救通信及信息传送能力
海上险情信息的获取,是成功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前提。为获取各类海上遇险报警和搜救现场信息,交通部建设了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NAVTEX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DSC )和搜救卫星系统(COSPAS-SARSAT )等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我国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使各海上搜救中心具备自动接收海上遇险信息的能力。同时,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江苏段建设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 S )和海事电视监控系统(CCT V ),在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及沿海重要港口等海域建立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以便及时获取各类信息,监控船舶安全航行。此外,在电信部门大力支持下,交通部海事局已在中国沿海各主要城市开通了12395公众海上险情报警电话,方便公众及时报告船舶遇险信息。以上系统中,交通部海事局装备的INMARSA T-F和CCTV 系统可实时接收遇险现场视频图像信号,使海上搜救的跨区域直接指挥成为可能。
五、我国搜救工作主要成绩和搜救事业展望
30多年来,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体海事管理机构和从事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海上搜救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每年在沿海和内河水域,为遇险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救助服务,挽救了遇险船员的生命,并为国家减少大量的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的经济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 O后,对外贸易日益增长,海上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和海洋资源开发等海洋活动不断增加,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从事各类水上活动的国内外船舶剧增,水上事故和险情的发生概率随之增加。为实现党和国家及交通部领导对海上搜救工作的要求,保证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
步加强搜救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搜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搜救科技研发水平,达到“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情报,以最科学的决策制定最完善的施救方案,以最有效的手段配备最精干的搜救力量,以最满意的效果回馈最热切的社会期待”的要求。
机构职能
(一)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值班工作。
(二) 起草海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 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和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
(四) 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五) 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 承担国务院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 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室职责
总值班室: 承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工作。
机构设置
主任:徐祖远
常务副主任:刘功臣
副主任:宋家慧
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副主任:杜永东、章荣军
电话:010-65292218、010-65292219
中国搜救机构分布示意图
联系方式:
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
副主任:杜永东、章荣军
电话:010-65292218、010-65292219
地方各海上搜救机构联系方式:
搜救中心简介
海上搜救服务是政府协调一切公共和私有资源,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展开搜寻工作,确定遇险人员位置,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内河通航资源。1985年,我国加入《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交通部制定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实施快速有效救助”的总体目标。对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遇险人员、船舶及航空器提供及时、高效的搜寻救助服务既是体现我国政府作为负责任大国、负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交通行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 我国的搜救体制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决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我国沿海水域的海上搜救工作。同时,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海上安全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海上搜救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负责海域的具体情况,还设立了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基本满足了当时我国沿海水域搜寻救助的需要。
为与国际接轨,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文件,要求在原 “海上安全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海上搜救中心”,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难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承担,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为加强我国海上应急工作,增进各相关部、委、局间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提高我国海上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今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我国沿海及长江干线先后成立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海(水)上搜救中心,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日常工作由相应的海事机构承担,保持24小时值守,随时处置海上突发险情,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基本建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实施海洋战略以来,海上搜救机制与日益增长的
海洋活动已显得不相适应。2004年7月,温家宝总理考察交通工作时指示:完善海上搜救体制改革。同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中央编委批准由交通部牵头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值班、指挥工作机构;并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地方搜救工作。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过去交通部一家值守,变为全社会共同承担。
二、我国搜救的法规建设和制度管理
为规范我国海上搜救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批准印发了由交通部组织编写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通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险情报送制度、搜救保障机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搜救的支持系统,提高我国政府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搜救的能力,确保海(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并通过制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中国海区溢油应急计划”,规范搜救内部工作、使搜救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此外,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法律公约的要求,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待批),拟以法律形式规范我国海上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
三、我国的搜救资源
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其办事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海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资源,构成了我国的海上搜救力量。海事执法船舶是海难救助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海上搜救中承担现场的组织协调和救助任务。近年来,交通部加强海事执法队伍的建设,先后建造了3000吨、1500吨级和60米、45米、35米级海事执法船,基本形成了能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执法船队。
2003年以来,交通部分别在烟台、上海、广州成立了救助局,在大连、烟台、上海、厦门、湛江等地建立了交通部海上救助飞行队,初步完成了我国专业立体救助网。目前,交通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海上运输情况,调整专业救助待命网点,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运输和作业生产需要。
为提升长江干线水上搜救能力,2004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决定在长江实行“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专业救助网络。
军队、政府部门及涉海各企事业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国海难救助的重要保障力量,在
海难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气象、海洋、通信部门则为海上搜救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保障。
为提高海难救助效率,迅速协调遇险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海难救助工作,交通部海事局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要求在北纬9度以北,东经130度以西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报告船舶相关信息,以便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推算在航船舶位置,协调参与救助。此外,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建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家库”,开发了“船舶识别码查寻系统”、“船舶运输危险品查寻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同时,交通部海事局还开发了“险情上报与查寻统计分析系统”,与国家海洋局协商建立了“海洋气象资料查寻系统”,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支持。
四、搜救通信及信息传送能力
海上险情信息的获取,是成功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前提。为获取各类海上遇险报警和搜救现场信息,交通部建设了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NAVTEX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DSC )和搜救卫星系统(COSPAS-SARSAT )等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我国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使各海上搜救中心具备自动接收海上遇险信息的能力。同时,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江苏段建设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 S )和海事电视监控系统(CCT V ),在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及沿海重要港口等海域建立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以便及时获取各类信息,监控船舶安全航行。此外,在电信部门大力支持下,交通部海事局已在中国沿海各主要城市开通了12395公众海上险情报警电话,方便公众及时报告船舶遇险信息。以上系统中,交通部海事局装备的INMARSA T-F和CCTV 系统可实时接收遇险现场视频图像信号,使海上搜救的跨区域直接指挥成为可能。
五、我国搜救工作主要成绩和搜救事业展望
30多年来,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体海事管理机构和从事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海上搜救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每年在沿海和内河水域,为遇险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救助服务,挽救了遇险船员的生命,并为国家减少大量的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的经济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 O后,对外贸易日益增长,海上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和海洋资源开发等海洋活动不断增加,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从事各类水上活动的国内外船舶剧增,水上事故和险情的发生概率随之增加。为实现党和国家及交通部领导对海上搜救工作的要求,保证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
步加强搜救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搜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搜救科技研发水平,达到“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情报,以最科学的决策制定最完善的施救方案,以最有效的手段配备最精干的搜救力量,以最满意的效果回馈最热切的社会期待”的要求。
机构职能
(一)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值班工作。
(二) 起草海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 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和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
(四) 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五) 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 承担国务院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 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室职责
总值班室: 承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工作。
机构设置
主任:徐祖远
常务副主任:刘功臣
副主任:宋家慧
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副主任:杜永东、章荣军
电话:010-65292218、010-65292219
中国搜救机构分布示意图
联系方式:
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
副主任:杜永东、章荣军
电话:010-65292218、010-65292219
地方各海上搜救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