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无形资产评估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和规范。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出炉。至此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彰显。本文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解读、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与发展、当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瓶颈、林业无形资产的界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流程及实质、对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进行浅论。 关键词:浅论;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一、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解读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内含

林业无形资产是指林业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要求确认的林业无形资产有两类:一是外购的林业无形资产;二是特定类型的林业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格、林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格尺度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实现科研成果及商品化的科研成果有偿使用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水平和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成果商品化,以及无形资产的合理转让,甚至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产权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特点

林业无形资产直接用价格来衡量很难,评估可以彰显资产的价格魅力。

按其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可确指辨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辩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可以个别或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后者无法具体确认不能单独取得如商誉。

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自创、投资转入及捐赠四类。按照来源划分林业无形资产的意义在于划清林业无形资产的来源渠道及其产权归属。

按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林业知识产权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林业权利类主要由契约、合同及政府授权组成、林业关系类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网络、职工队伍等和林业商誉由综合因素得到四类。

按其是否具有法定期限为标准,可分为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两种。前者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营权;后者如专有技术、商誉等。

按其是否纳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以及不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此种分类提醒管理人员林业无形资产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林业无形资产对于这些林业无形资产企业不能忽视。

二、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与发展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应解读为林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因为它是务林人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务林人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是林业资本文化的结合体。主要体现在林业科学文化层面,包括社会的林业文化、林业知识、林业智慧的状况,林业教育、林业科学、林业文化、林业艺术、林业卫生、林业体育等项林业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

(一)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

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我国现行两大类资产评估之一。是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成长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年,当时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率先对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引起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视,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提及资产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行业越来越广,技术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为规范行为, 2001年,财政部就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印发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至此也彰显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发展

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行业迅速成长壮大,经过短短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行业。但目前关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研究文献很少,而且部分都是从无形资产多样性角度进行的,尚未对林业无形资产有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随着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市场需求,目前我国出现三种类型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机构:一是持有财政部门审批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颁发的综合资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价格认证);三是持有国家证监会批准并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机构(为国内最高资质)。

三、当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瓶颈

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机构严重不足

从世界范围看,资产评估产生与发展于二十世纪初,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则是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产生。步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模式的出现,使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理论与方法得到了飞速发展。对林业无形资产的认识也从过去简单的商誉概念转化为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认识上。从我国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历史来看,我国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但速度之快,相关工作是从九十年代中期活跃起来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296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5]。近几年,虽有物价鉴定机构的增服,但也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需求。

(二)复合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才缺乏

在林业无形资产转让、出售等业务中,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

无形资产具有隐蔽存在性、领域广阔性、种类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长期性等自身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还需针对其无形资产的自身特点,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实施必要的评估手段。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有扎实的其他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无形资产形成过程,掌握相关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才缺乏问题成为最大的难题之一。可以说我国整个资产评估行业都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而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来说,专业评估师更是无法满足需求。特别是基层评估人员更奇缺,技术力量更不足,而且林业无形资产

价格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尚未正式展开。每年仅有少数人参加国家注册评估师考试,能考取通过的更寥寥无几。然而,一部分评估人员业务能力仍原地踏步,保持在原有的水平,没有掌握现代的专业技术,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

(三)林业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我国林业无形资产市场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区域性强的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标的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资产所有者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给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

(四)研究不系统,在执业中政策和技术给力不足

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开展二十多年来,其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与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相关技术标准不完善,更新不及时,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跟进速度完全不适应评估执业的需求。目前我国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并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而林业无形资产自身的特性,使其评估更复杂,因此,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是导致目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的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全国资产估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病。资产评估通常都是为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不论是产权变动,还是非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总是具有某种人为性。由于引起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委托人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也具有多样性。目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的混乱还体现为对评估参数选取的随意性。我国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进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但是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及市场法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复杂性,这种难度及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对评估参数的选取上。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参数的选取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有时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更多。然而,我国至今尚未颁布规范性意见,致使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参数的选取存在随意性未得到控制,使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结果缺乏说服力,也违背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原则。

四、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归属界定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分类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产权归属及界定

界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权归属就是要分清该项无形资产是职务发明,

还是非职务发

明。通俗地讲就是产权属于谁。在林业无形资产开发中一般是相关技术人员付出了智力劳动,而单位则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具有双重归属在《专利法》中做了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料、场地、资金)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反之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时也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上述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则要归单位所有。同时对于非职务发明也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办理申请手续。对于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可比照专利权方式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定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的原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为调动作者与作者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对性质不同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予以划分: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所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部分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配。

某些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这类职务作品包括: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作品)尽管所有权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作者都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三)单位和员工之间林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及界定

这方面需要界定产权归属的林业无形资产一般有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要素。商标权和域名等林业无形资产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所有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对于商标或域名的设计者来讲,拥有的仅是著作权而不是商标权或域名权。作者如同意某单位将该作品的作为商标或域名处置,他一般可获得稿酬。如果不同意,他人也不应擅自采用其作品。注册商标的申请都是由单位向依法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如果是符合商标法的申请,即可获得商标权,与商标设计者一般就没有关系了。这是商标、域名这类标志性的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不同之处。

(四)共同开发林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及界定

共同开发林业无形资产又有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之分。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合作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权授予专利申请方;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除另有协议外,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合作开发所完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原则相同;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者;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与合作开发的模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职责

接受林业无形资产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林业无形资产转让、拍卖、抵押、企业联营、合资、租赁、清算等涉及林业无形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格评估服务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流程

资产单位或个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机构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

搜集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资料

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提交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将评估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验证确认

建立项目档案

(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实质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在评估委托的同时,委评单位要提供具有相应级别审计部门的当年审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使用的林业无形资产成果或按行业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审验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林业无形资产档案资料编制,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林业无形资产清单。林业无形资产清单要以资产名称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注销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必须依据相关程序结果编制。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林业无形资产证书(专利、注册商标、品牌、著作、知识产权等等);林业无形资产设计图;林业无形资产设计记录;有特殊经济价格的林业无形资产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当地林业无形资产形成成本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资产经营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有关的资产注册登记表复印件;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品牌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评估不受任何干扰,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开发、

创意等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林业无形资产研发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资产生产、销售、应用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资产及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转让、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当地及附近地区的相类似林业无形资产开发投资收益。

有关资料符合条件,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要求评估的林业无形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结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六、对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症结,造成社会各界人士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颇有诡异,很多人发出“谁来制衡评估业”的反思维。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对林业无形资产产权价格的正确认识,还严重阻碍了林业无形资产产权正常经济活动,应尽快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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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多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的现状制约着整个评估行

业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暂行规定》的制定和下发,为打破这一现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应尽快制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形成独立的法规制度,同时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认证的查处力度。在现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础上,从政策上加以规范、引导、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人才资源,培育合格的有能力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团队。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人才,对专业性和客观性要求很高,只有具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师等资格的人员才能依法执业。因此,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的培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常规,常抓不懈。建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考试考核制度;从强化业务培训入手,促使评估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从业技能。

评估人员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重点强化对信息化应用等相关技术的掌握。市场经济建立以后,我国无形资产经营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分散经营的资本市场需要简评,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尽快搞好函评试点。同时,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加强用人机制建设,根据各自岗位的要求,优化组合、高效配置,让人才有用武之地。

评估机构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要加强无形资产形成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物量核查和价格量计算工作,通过切合实际,认真细致的评估工作,推动林业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打破区域、行业限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无形资产要素市场,实现评估与资产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严厉打击违规评估,对出现的违规项目,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10]。

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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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要以规范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契机,努力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与时俱进,力求时刻保持执业谨慎,在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坚持让制度“说话”,按制度办事,以制度规范人,用制度约束人。在管人的同时管事,堵塞住各种可能出现风险的漏洞。要规范林业无形资产

价格评估操作程序,适时启用拒绝评估和终止评估工作程序,减少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差错,为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风险治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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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所需资料不全是制约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重要因素。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科学的程序与方法进行评估时会出现被评估资产的历史资料和相关的资料残缺不全以及行业平均收益率、风险率这类具有共用性的参数无法取得等问题。因此,在评估工作中建立公共信息网和常用数据库,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具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以计算机为主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信息网络系统,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把重点放在重要无形资产项目上,通过对各种专利、商标、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及多种统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交错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信息网络。要选择适宜的计算机系统建设模式。要科学组织软件开发。各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应用软件的开发要有相对统一的规划,避免多头开发,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无形资产评估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和规范。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出炉。至此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彰显。本文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解读、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与发展、当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瓶颈、林业无形资产的界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流程及实质、对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进行浅论。 关键词:浅论;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一、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解读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内含

林业无形资产是指林业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要求确认的林业无形资产有两类:一是外购的林业无形资产;二是特定类型的林业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格、林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格尺度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实现科研成果及商品化的科研成果有偿使用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水平和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成果商品化,以及无形资产的合理转让,甚至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产权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特点

林业无形资产直接用价格来衡量很难,评估可以彰显资产的价格魅力。

按其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可确指辨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辩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可以个别或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后者无法具体确认不能单独取得如商誉。

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自创、投资转入及捐赠四类。按照来源划分林业无形资产的意义在于划清林业无形资产的来源渠道及其产权归属。

按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林业知识产权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林业权利类主要由契约、合同及政府授权组成、林业关系类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网络、职工队伍等和林业商誉由综合因素得到四类。

按其是否具有法定期限为标准,可分为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两种。前者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营权;后者如专有技术、商誉等。

按其是否纳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以及不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此种分类提醒管理人员林业无形资产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林业无形资产对于这些林业无形资产企业不能忽视。

二、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与发展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应解读为林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因为它是务林人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务林人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是林业资本文化的结合体。主要体现在林业科学文化层面,包括社会的林业文化、林业知识、林业智慧的状况,林业教育、林业科学、林业文化、林业艺术、林业卫生、林业体育等项林业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

(一)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生

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是我国现行两大类资产评估之一。是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成长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年,当时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率先对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引起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视,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提及资产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行业越来越广,技术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为规范行为, 2001年,财政部就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印发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至此也彰显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发展

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行业迅速成长壮大,经过短短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行业。但目前关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研究文献很少,而且部分都是从无形资产多样性角度进行的,尚未对林业无形资产有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随着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市场需求,目前我国出现三种类型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机构:一是持有财政部门审批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颁发的综合资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价格认证);三是持有国家证监会批准并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机构(为国内最高资质)。

三、当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瓶颈

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机构严重不足

从世界范围看,资产评估产生与发展于二十世纪初,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则是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产生。步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模式的出现,使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理论与方法得到了飞速发展。对林业无形资产的认识也从过去简单的商誉概念转化为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认识上。从我国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历史来看,我国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但速度之快,相关工作是从九十年代中期活跃起来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296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5]。近几年,虽有物价鉴定机构的增服,但也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需求。

(二)复合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才缺乏

在林业无形资产转让、出售等业务中,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

无形资产具有隐蔽存在性、领域广阔性、种类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长期性等自身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还需针对其无形资产的自身特点,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实施必要的评估手段。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有扎实的其他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无形资产形成过程,掌握相关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才缺乏问题成为最大的难题之一。可以说我国整个资产评估行业都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而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来说,专业评估师更是无法满足需求。特别是基层评估人员更奇缺,技术力量更不足,而且林业无形资产

价格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尚未正式展开。每年仅有少数人参加国家注册评估师考试,能考取通过的更寥寥无几。然而,一部分评估人员业务能力仍原地踏步,保持在原有的水平,没有掌握现代的专业技术,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

(三)林业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我国林业无形资产市场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区域性强的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林业无形资产的内在价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标的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资产所有者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给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

(四)研究不系统,在执业中政策和技术给力不足

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开展二十多年来,其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与实践相比相对滞后,相关技术标准不完善,更新不及时,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跟进速度完全不适应评估执业的需求。目前我国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并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而林业无形资产自身的特性,使其评估更复杂,因此,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是导致目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的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全国资产估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病。资产评估通常都是为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不论是产权变动,还是非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总是具有某种人为性。由于引起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委托人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也具有多样性。目前,我国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的混乱还体现为对评估参数选取的随意性。我国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进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但是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及市场法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复杂性,这种难度及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对评估参数的选取上。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参数的选取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有时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更多。然而,我国至今尚未颁布规范性意见,致使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参数的选取存在随意性未得到控制,使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结果缺乏说服力,也违背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原则。

四、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归属界定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分类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产权归属及界定

界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产权归属就是要分清该项无形资产是职务发明,

还是非职务发

明。通俗地讲就是产权属于谁。在林业无形资产开发中一般是相关技术人员付出了智力劳动,而单位则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具有双重归属在《专利法》中做了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料、场地、资金)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反之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时也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上述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则要归单位所有。同时对于非职务发明也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办理申请手续。对于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可比照专利权方式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定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的原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为调动作者与作者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对性质不同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予以划分: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所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部分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配。

某些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这类职务作品包括: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作品)尽管所有权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作者都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三)单位和员工之间林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及界定

这方面需要界定产权归属的林业无形资产一般有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要素。商标权和域名等林业无形资产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所有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对于商标或域名的设计者来讲,拥有的仅是著作权而不是商标权或域名权。作者如同意某单位将该作品的作为商标或域名处置,他一般可获得稿酬。如果不同意,他人也不应擅自采用其作品。注册商标的申请都是由单位向依法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如果是符合商标法的申请,即可获得商标权,与商标设计者一般就没有关系了。这是商标、域名这类标志性的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不同之处。

(四)共同开发林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及界定

共同开发林业无形资产又有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之分。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合作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权授予专利申请方;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除另有协议外,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合作开发所完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原则相同;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者;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与合作开发的模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一)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职责

接受林业无形资产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林业无形资产转让、拍卖、抵押、企业联营、合资、租赁、清算等涉及林业无形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格评估服务

(二)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流程

资产单位或个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机构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

搜集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资料

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提交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将评估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验证确认

建立项目档案

(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实质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在评估委托的同时,委评单位要提供具有相应级别审计部门的当年审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使用的林业无形资产成果或按行业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审验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林业无形资产档案资料编制,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林业无形资产清单。林业无形资产清单要以资产名称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注销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必须依据相关程序结果编制。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林业无形资产证书(专利、注册商标、品牌、著作、知识产权等等);林业无形资产设计图;林业无形资产设计记录;有特殊经济价格的林业无形资产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当地林业无形资产形成成本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资产经营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有关的资产注册登记表复印件;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品牌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业无形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评估不受任何干扰,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开发、

创意等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林业无形资产研发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资产生产、销售、应用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资产及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转让、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当地及附近地区的相类似林业无形资产开发投资收益。

有关资料符合条件,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要求评估的林业无形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结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六、对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当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领域存在的症结,造成社会各界人士对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颇有诡异,很多人发出“谁来制衡评估业”的反思维。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对林业无形资产产权价格的正确认识,还严重阻碍了林业无形资产产权正常经济活动,应尽快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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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多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的现状制约着整个评估行

业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暂行规定》的制定和下发,为打破这一现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应尽快制定《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形成独立的法规制度,同时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认证的查处力度。在现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础上,从政策上加以规范、引导、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人才资源,培育合格的有能力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团队。

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人才,对专业性和客观性要求很高,只有具有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师等资格的人员才能依法执业。因此,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的培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常规,常抓不懈。建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考试考核制度;从强化业务培训入手,促使评估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从业技能。

评估人员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重点强化对信息化应用等相关技术的掌握。市场经济建立以后,我国无形资产经营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分散经营的资本市场需要简评,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尽快搞好函评试点。同时,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加强用人机制建设,根据各自岗位的要求,优化组合、高效配置,让人才有用武之地。

评估机构从事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要加强无形资产形成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物量核查和价格量计算工作,通过切合实际,认真细致的评估工作,推动林业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打破区域、行业限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无形资产要素市场,实现评估与资产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严厉打击违规评估,对出现的违规项目,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10]。

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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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要以规范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契机,努力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与时俱进,力求时刻保持执业谨慎,在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坚持让制度“说话”,按制度办事,以制度规范人,用制度约束人。在管人的同时管事,堵塞住各种可能出现风险的漏洞。要规范林业无形资产

价格评估操作程序,适时启用拒绝评估和终止评估工作程序,减少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差错,为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风险治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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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所需资料不全是制约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重要因素。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科学的程序与方法进行评估时会出现被评估资产的历史资料和相关的资料残缺不全以及行业平均收益率、风险率这类具有共用性的参数无法取得等问题。因此,在评估工作中建立公共信息网和常用数据库,对于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具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以计算机为主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信息网络系统,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把重点放在重要无形资产项目上,通过对各种专利、商标、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及多种统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交错的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信息网络。要选择适宜的计算机系统建设模式。要科学组织软件开发。各种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应用软件的开发要有相对统一的规划,避免多头开发,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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