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与婚姻关系王春芳

大学生恋爱与婚姻结业论文

班级:计科122

姓名:王春芳

学号:2012100118

摘要: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首先,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感情和概念。友谊是朋友之间一种平等的、诚挚的、亲密的,相互信赖的关系,感情上表现为平和、沉静、坦诚。爱情则是一对男女相互之爱,它在友谊的基础上,加上了异性间的吸引,感情上表现为热烈、奔放、激情难抑

关键词:大学生 恋爱观 引导

一、 爱情的本质和特征

(一)爱情的本质

在大学中,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很正常,通过异性的交往,不少学生建立了恋爱关系,这也是正常的事。虽然大学生谈恋爱的人不少,但能正确全面理解什么是爱情的人并不太多。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一些大学生在异性交往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友谊与爱情的关系,陷入单相思;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恋爱与性的关系,发生越轨行为;还有的人不能正确对待失恋,轻者萎靡不振,重者自杀身亡。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否认的一点是,对爱情理解上的偏差甚至错误,是导致大学生产生恋爱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研讨爱情的内涵非常重要。

爱情的本质应当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性爱和情爱的统一

(二)爱情的特征

1、 自主性和对等性

爱是相互的。常言道:爱情是两颗心相碰发出的共鸣。男女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彼此了解,相互尊敬,逐渐建立起感情,互相爱得深沉真切,真正感到谁也离不开谁,认为双方生活在一起,为终生伴侣是一种莫大的幸福。这种爱情决不是“一见钟情”,而是男女双方在思想品德、性格爱好、仪表风度、文化素养等方面的互相倾慕,他们具有共同的理想、目标和思想感情,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2、 专一性和排他性

爱情只能存在于恋爱者两人之中。如果喜新厌旧,朝秦暮楚,就会“使他和别人都陷在痛苦的悲剧之中。”陶行知先生说:“爱之酒,甜而苦。二人喝,是甘露。三人喝,酸如醋。随便喝,毒中毒”。

3、 持久性和阶段性

真正的爱情应该是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具有持久性,既非环境所能改变,亦非时间所能磨灭。

讨论:婚姻是不是爱情的坟墓?

4、 爱情的社会性与道德性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爱一个人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他能够幸福而去做所需要做的一切,并从这当中得到快乐。”苏霍姆林斯基也认为爱情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力量贡献给爱情,为他(她)缔结幸福。”一个人只顾自己的“幸福”,而对对方毫不关心,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无私的奉献是爱情的基石,为了崇高的爱情必须做出必要的牺牲来履行爱情的道德义务。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1 )、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父母与子女关系

( 1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 2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八、离婚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 保障离婚自由

2 反对轻率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

1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1) 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

妥善处理。

(3) 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非军人要求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 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即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的主持下,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离婚纠纷。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直接提起的离婚诉讼和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出的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

1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基于这种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分割财产,仅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为限,不得侵犯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衣物等,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大学生恋爱与婚姻结业论文

班级:计科122

姓名:王春芳

学号:2012100118

摘要: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首先,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感情和概念。友谊是朋友之间一种平等的、诚挚的、亲密的,相互信赖的关系,感情上表现为平和、沉静、坦诚。爱情则是一对男女相互之爱,它在友谊的基础上,加上了异性间的吸引,感情上表现为热烈、奔放、激情难抑

关键词:大学生 恋爱观 引导

一、 爱情的本质和特征

(一)爱情的本质

在大学中,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很正常,通过异性的交往,不少学生建立了恋爱关系,这也是正常的事。虽然大学生谈恋爱的人不少,但能正确全面理解什么是爱情的人并不太多。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一些大学生在异性交往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友谊与爱情的关系,陷入单相思;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恋爱与性的关系,发生越轨行为;还有的人不能正确对待失恋,轻者萎靡不振,重者自杀身亡。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否认的一点是,对爱情理解上的偏差甚至错误,是导致大学生产生恋爱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研讨爱情的内涵非常重要。

爱情的本质应当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性爱和情爱的统一

(二)爱情的特征

1、 自主性和对等性

爱是相互的。常言道:爱情是两颗心相碰发出的共鸣。男女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彼此了解,相互尊敬,逐渐建立起感情,互相爱得深沉真切,真正感到谁也离不开谁,认为双方生活在一起,为终生伴侣是一种莫大的幸福。这种爱情决不是“一见钟情”,而是男女双方在思想品德、性格爱好、仪表风度、文化素养等方面的互相倾慕,他们具有共同的理想、目标和思想感情,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2、 专一性和排他性

爱情只能存在于恋爱者两人之中。如果喜新厌旧,朝秦暮楚,就会“使他和别人都陷在痛苦的悲剧之中。”陶行知先生说:“爱之酒,甜而苦。二人喝,是甘露。三人喝,酸如醋。随便喝,毒中毒”。

3、 持久性和阶段性

真正的爱情应该是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具有持久性,既非环境所能改变,亦非时间所能磨灭。

讨论:婚姻是不是爱情的坟墓?

4、 爱情的社会性与道德性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爱一个人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他能够幸福而去做所需要做的一切,并从这当中得到快乐。”苏霍姆林斯基也认为爱情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力量贡献给爱情,为他(她)缔结幸福。”一个人只顾自己的“幸福”,而对对方毫不关心,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无私的奉献是爱情的基石,为了崇高的爱情必须做出必要的牺牲来履行爱情的道德义务。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1 )、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父母与子女关系

( 1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 2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八、离婚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 保障离婚自由

2 反对轻率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

1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1) 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

妥善处理。

(3) 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非军人要求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 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即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的主持下,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离婚纠纷。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直接提起的离婚诉讼和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出的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

1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基于这种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分割财产,仅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为限,不得侵犯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衣物等,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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