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施工协议1

联合体施工协议

联合体主体: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合体成员: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就其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的施工项目——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在联合体成员履行其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方面,依据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联合体施工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双方的权利

1.1.1甲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之钢结构(地脚螺栓、钢构件制作安装及除门窗外和砖砌坎墙外的维护系统的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权利;

2) 唯一代表联合体,从招标人/发包人(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处收/获取工程合同价款,并对其支付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利,

3) 唯一代表联合体和发包人间进行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工作/工程事务的联系、处理、沟通和协调;

4) 对联合体各成员及其继承人、管理人、执行人、工作人员、继任人等中标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参与人进行组织、管理、调配的权利;

5) 从乙方处收取总包方管理费用的权利,总包方管理费用按照合同结算价款的百分之叁(3%),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相应扣收之;若乙方以其他非正当行为(诸如停工、迟滞进度、怠慢甲方和发包人管理等)相胁迫,阻滞甲方扣收其总包方管理费用,甲方有解除乙方联合体成员资格和暂停支付乙方一切款项的权利;

6) 审查、确认乙方填报的对合同价款支付/结算金额有实质影响的文件的权利,但甲方对其的审查、确认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7) 对乙方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管理的权利,但甲方对其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和管理的行为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8)

1.1.2乙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除钢结构工程外的本工程项目应得款项的权利;

2) 从甲方处收取其已合格实施的并且发包人业已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的合同工程相应款项的权利;

3) 对联合体为实现工程合同目的的有关工作/工程事务有知情和(或)申诉的权利;

1.2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2.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其设施的费用;

3) 及时从发包人处收取合同款项,并在其汇至甲方银行账户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4) 若果甲方不按上列1)项后段文字之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中国建设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5)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发包人提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2.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其设施费用;

3)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须向现场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检员、安全员各一名,上述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离现场,否则按每人每次处伍佰元整(¥500 )的违约款;

4) 向甲方交付或让甲方扣收同期工程进度款的总包方管理费用的义务;

5) 为实现工程项目的合同目的,有服从甲方组织、管理、调配的义务;

6) 如实、及时地向甲方填报发包人需要格式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变更申请单及材料或设备的解说文字、标准清单、性能图表、说明书、小册子、图解、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其他(修改)文件,同时应协助甲方以获得发包人对前述文件的批准/确认/签认。若因乙方自身疏漏/过错,甚或故意不诚信等行为,致使前述及文件未获发包人(包括其委托代理人,如现场监理工程师,但不限于)的批准/确认/签认,乙方应自行对其予以修正/改正并承担其相应费用,包括偿付其或将招致甲方和(或)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

7) 在收取其应得款项时,向甲方和(或)发包人提供其相应的合法票据的义务;

8)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所承建合同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

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甲方因之而遭受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同时就其过错行为与甲方共同地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其他

2.1适用法律:本协议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效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管辖。

2.2争议处理方式: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2.3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到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连续效力和效果。

2.4双方当事人(即,本协议文末签章人)明确同意本协议是双方共同起草的,在签署前双方均有充分、平等、自愿的机会商讨合同条款。因此,本协议应被视为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任何一方,而是采用的中立的方式。

2.5本协议完全代表在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并取代以前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形式的任何洽商、说明或协议。本协议只能通过变更进行修正和更改。

2.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与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

甲方(公章):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联合体施工协议

联合体主体: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合体成员: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就其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的施工项目——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在联合体成员履行其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方面,依据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联合体施工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双方的权利

1.1.1甲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之钢结构(地脚螺栓、钢构件制作安装及除门窗外和砖砌坎墙外的维护系统的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权利;

2) 唯一代表联合体,从招标人/发包人(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处收/获取工程合同价款,并对其支付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利,

3) 唯一代表联合体和发包人间进行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工作/工程事务的联系、处理、沟通和协调;

4) 对联合体各成员及其继承人、管理人、执行人、工作人员、继任人等中标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参与人进行组织、管理、调配的权利;

5) 从乙方处收取总包方管理费用的权利,总包方管理费用按照合同结算价款的百分之叁(3%),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相应扣收之;若乙方以其他非正当行为(诸如停工、迟滞进度、怠慢甲方和发包人管理等)相胁迫,阻滞甲方扣收其总包方管理费用,甲方有解除乙方联合体成员资格和暂停支付乙方一切款项的权利;

6) 审查、确认乙方填报的对合同价款支付/结算金额有实质影响的文件的权利,但甲方对其的审查、确认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7) 对乙方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管理的权利,但甲方对其实施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令和管理的行为并不改变乙方的合同和执业的法律责任;

8)

1.1.2乙方的权利

1) 承建并取得青岛港投集团董家口工程指挥部彩钢板房工程除钢结构工程外的本工程项目应得款项的权利;

2) 从甲方处收取其已合格实施的并且发包人业已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的合同工程相应款项的权利;

3) 对联合体为实现工程合同目的的有关工作/工程事务有知情和(或)申诉的权利;

1.2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2.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其设施的费用;

3) 及时从发包人处收取合同款项,并在其汇至甲方银行账户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4) 若果甲方不按上列1)项后段文字之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中国建设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5)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发包人提起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2.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按其报出的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工程内容的中标价格占工程项目中标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发包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并承担其相应费用的义务;

2) 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其设施费用;

3)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须向现场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检员、安全员各一名,上述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离现场,否则按每人每次处伍佰元整(¥500 )的违约款;

4) 向甲方交付或让甲方扣收同期工程进度款的总包方管理费用的义务;

5) 为实现工程项目的合同目的,有服从甲方组织、管理、调配的义务;

6) 如实、及时地向甲方填报发包人需要格式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变更申请单及材料或设备的解说文字、标准清单、性能图表、说明书、小册子、图解、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其他(修改)文件,同时应协助甲方以获得发包人对前述文件的批准/确认/签认。若因乙方自身疏漏/过错,甚或故意不诚信等行为,致使前述及文件未获发包人(包括其委托代理人,如现场监理工程师,但不限于)的批准/确认/签认,乙方应自行对其予以修正/改正并承担其相应费用,包括偿付其或将招致甲方和(或)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

7) 在收取其应得款项时,向甲方和(或)发包人提供其相应的合法票据的义务;

8) 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所承建合同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

务。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甲方因之而遭受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同时就其过错行为与甲方共同地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其他

2.1适用法律:本协议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效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管辖。

2.2争议处理方式: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2.3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到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连续效力和效果。

2.4双方当事人(即,本协议文末签章人)明确同意本协议是双方共同起草的,在签署前双方均有充分、平等、自愿的机会商讨合同条款。因此,本协议应被视为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任何一方,而是采用的中立的方式。

2.5本协议完全代表在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并取代以前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形式的任何洽商、说明或协议。本协议只能通过变更进行修正和更改。

2.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与投标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

甲方(公章):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账 号: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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