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闹有法可医

处理“医闹”有法可依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雪倩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医疗职业环境却越来越令人担忧。尤其是近年来,医疗事故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社会上产生了一个新名词——“医闹”,由“医闹”引发的围攻、伤害医务人员、迫使医院停业等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不公严重侵犯了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患者的就诊的权利。对于“医闹”,笔者有以下观点:

一、“医闹”的定义

“医闹”就是以解决医疗纠纷为名,采用非正常处理程序向医院索要巨额赔偿或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医闹”通常采用威胁、围攻、打砸医院、打伤医务人员、停尸、设灵堂的暴力行为或静坐、跟随等等手段。

二、“医闹”事件的特征

1、“医闹”的主体

典型的“医闹”事件其主体一般由两部分人组成:

(1) 没有固定职业、寄生在医院专门从事“医闹”的人,即职业“医闹”;

(2) 患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

2、“医闹”的起因

“医闹”事件一般都是由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形成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了分歧引起的争议,患者及其家属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职业“医闹”群体或个体,往往以解决医疗纠纷为由,利用患者亲属悲痛不满的情绪,无理取闹,扩大事态,制造高压,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索要高额赔偿,从中获利。

3、“医闹”的手段

“医闹”多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聚众闹事。如聚众冲击医院、围攻医务人员,在医院大厅设置灵堂、悬挂横幅,殴打及至拘禁、绑架医务人员,或者占据医院、把病房当停尸房、威胁医院领导、在办公室静坐、跟随院长、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等等。

4、“医闹”的目的

“医闹”事件的主体往往抓住医疗机构息事宁人的心理把事情闹大,通过种种非正常手段,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给医院或者医院领导施加压力,迫使医院拿钱免灾,以便获取利益。

三、“医闹”事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风险、医学水平的局限、疾病的难度、患者体质特殊、医院的过错所发生的。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主体是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第三人(如职业医闹)的介入。

2、“医闹”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医疗纠纷的性质,超越了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范畴,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巨额钱财等非正常方法,侵犯了医院、医生和其他2其他的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医闹不能与医疗纠纷划等号。

四、“医闹”事件产生的原因

1、随着我国加快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仍有部分人缺乏依法维权的观念;

2、医学科技的进步远远落后于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治疗的期望,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一旦出现不好的治疗结果因失望导致不满,严重的就引发“医闹”事件;

3、社会缺乏非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损害裣途径,在云南省医疗纠纷赔偿案件调查中,发现医疗事故所致赔偿占22.4%,由于医疗特殊、技术水平所限等非医务人员过错赔偿占40%多。目前国家尚没有建立医疗风险补偿机制,因医疗风险所产生的问题没有解决出路,故患者或家属只能找医院;

4、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医疗费用中患者自费比例过高,一旦治疗结果不满意,患方有人财两空的感觉,故找医院闹事希望能给退钱;

5、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不统一,鉴定和诉讼的周期过长,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完善,使医闹有机可乘;

6、社会对“医闹”的认识存在误区、认识不充分,把“医闹”简单地等到同医疗纠纷,公安机关的执法力不够;

7、政府和部分医院有怕闹事的心理,为稳定,迫使医院在医疗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予以赔偿,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只要闹就能得到赔偿,结果“医闹”事件愈演愈烈; 8、部分片面的和与事实不符的负面宣传,形成对社会大众的不良导向。

五、“医闹”的危害及其后果

1、“医闹”破坏了正常的医疗诊疗秩序;

2、侵犯了医院、医生的正常的诊疗权利;

3、侵犯了其他患者正常的就医权利;

4、毁坏了公私财物;

5、使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增加维权成本;

6、医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可能会提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开支;

7、使医患矛盾逐步升级,医患之间的诚信度越来越差;

8、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而投入的有限资源,因此注入了个别人的腰包;

9、若形成职业医闹,则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医学事业的正常发展,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不和谐。

六、治理“医闹”的法律依据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一) 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分析如下:

行为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亦步亦趋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占据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设施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对方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基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

笔者认为,不管“医闹”采取何种手段,均意在对医院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医院拿钱消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此种行为基本上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范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为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

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需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客观方面:

1、 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2、 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异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公然”进行,即当众进行。

诽谤罪是指不能用暴力方法,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使第三人或者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行为四,不让医务人员离开办公室,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拘禁行为乃至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的特征:

(1) 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2) 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

(3) 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

(4) 具有持续性,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推动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行为五,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造成违法乃至犯罪。

行为六,“医闹”过程中,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人伤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二) 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事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带头闹事的人员除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医院对策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 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法院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处理“医闹”有法可依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雪倩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医疗职业环境却越来越令人担忧。尤其是近年来,医疗事故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社会上产生了一个新名词——“医闹”,由“医闹”引发的围攻、伤害医务人员、迫使医院停业等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不公严重侵犯了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患者的就诊的权利。对于“医闹”,笔者有以下观点:

一、“医闹”的定义

“医闹”就是以解决医疗纠纷为名,采用非正常处理程序向医院索要巨额赔偿或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医闹”通常采用威胁、围攻、打砸医院、打伤医务人员、停尸、设灵堂的暴力行为或静坐、跟随等等手段。

二、“医闹”事件的特征

1、“医闹”的主体

典型的“医闹”事件其主体一般由两部分人组成:

(1) 没有固定职业、寄生在医院专门从事“医闹”的人,即职业“医闹”;

(2) 患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

2、“医闹”的起因

“医闹”事件一般都是由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形成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了分歧引起的争议,患者及其家属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职业“医闹”群体或个体,往往以解决医疗纠纷为由,利用患者亲属悲痛不满的情绪,无理取闹,扩大事态,制造高压,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索要高额赔偿,从中获利。

3、“医闹”的手段

“医闹”多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聚众闹事。如聚众冲击医院、围攻医务人员,在医院大厅设置灵堂、悬挂横幅,殴打及至拘禁、绑架医务人员,或者占据医院、把病房当停尸房、威胁医院领导、在办公室静坐、跟随院长、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等等。

4、“医闹”的目的

“医闹”事件的主体往往抓住医疗机构息事宁人的心理把事情闹大,通过种种非正常手段,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给医院或者医院领导施加压力,迫使医院拿钱免灾,以便获取利益。

三、“医闹”事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风险、医学水平的局限、疾病的难度、患者体质特殊、医院的过错所发生的。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主体是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第三人(如职业医闹)的介入。

2、“医闹”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医疗纠纷的性质,超越了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范畴,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巨额钱财等非正常方法,侵犯了医院、医生和其他2其他的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医闹不能与医疗纠纷划等号。

四、“医闹”事件产生的原因

1、随着我国加快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仍有部分人缺乏依法维权的观念;

2、医学科技的进步远远落后于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治疗的期望,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一旦出现不好的治疗结果因失望导致不满,严重的就引发“医闹”事件;

3、社会缺乏非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损害裣途径,在云南省医疗纠纷赔偿案件调查中,发现医疗事故所致赔偿占22.4%,由于医疗特殊、技术水平所限等非医务人员过错赔偿占40%多。目前国家尚没有建立医疗风险补偿机制,因医疗风险所产生的问题没有解决出路,故患者或家属只能找医院;

4、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医疗费用中患者自费比例过高,一旦治疗结果不满意,患方有人财两空的感觉,故找医院闹事希望能给退钱;

5、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不统一,鉴定和诉讼的周期过长,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完善,使医闹有机可乘;

6、社会对“医闹”的认识存在误区、认识不充分,把“医闹”简单地等到同医疗纠纷,公安机关的执法力不够;

7、政府和部分医院有怕闹事的心理,为稳定,迫使医院在医疗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予以赔偿,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只要闹就能得到赔偿,结果“医闹”事件愈演愈烈; 8、部分片面的和与事实不符的负面宣传,形成对社会大众的不良导向。

五、“医闹”的危害及其后果

1、“医闹”破坏了正常的医疗诊疗秩序;

2、侵犯了医院、医生的正常的诊疗权利;

3、侵犯了其他患者正常的就医权利;

4、毁坏了公私财物;

5、使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增加维权成本;

6、医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可能会提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开支;

7、使医患矛盾逐步升级,医患之间的诚信度越来越差;

8、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而投入的有限资源,因此注入了个别人的腰包;

9、若形成职业医闹,则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医学事业的正常发展,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不和谐。

六、治理“医闹”的法律依据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一) 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分析如下:

行为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亦步亦趋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占据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设施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对方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基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

笔者认为,不管“医闹”采取何种手段,均意在对医院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医院拿钱消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此种行为基本上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范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为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

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需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客观方面:

1、 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2、 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异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公然”进行,即当众进行。

诽谤罪是指不能用暴力方法,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使第三人或者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行为四,不让医务人员离开办公室,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拘禁行为乃至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的特征:

(1) 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2) 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

(3) 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

(4) 具有持续性,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推动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行为五,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造成违法乃至犯罪。

行为六,“医闹”过程中,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人伤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二) 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事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带头闹事的人员除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医院对策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 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法院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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