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闸运行管理细则.操作规程201402

第三部分 水闸运行管理细则、操作规程

水闸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闸工程管理、养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含船闸)管理的法令、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奉贤区各区属节制闸、套闸、船闸工程。

第三条 水闸工程管理必须确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宗旨,贯彻水量与水质并重,安全运行第一,兴利服从防汛,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工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排涝、引水调控功能,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做好工作。

第四条 水闸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为统一管好、用好区属水闸工程,区成立《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河闸所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室。

第六条 隶属区河闸所的中型水闸或工作任务较重的小型水闸可设立管理站。区所对水闸管理站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站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班组。

第七条 区河闸所管理辖下的小型水闸设置闸长或正副闸长, 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单位,闸长直接管理到人。

第八条 河闸所必须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等党群组织,管理站必须根据人员政治状况、工作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小组;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所、站、闸各级管理单位都必须明确制定各自的工作任务职责,包括单位内设置的科、室、班、组,报上级审核批准。

第十条 区河闸所的人员编制和机构级别需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管理站(闸)的人员编制经区河闸所核准下达。

第十一条 各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任务职责范围,进行定岗、定责;要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岗位分工,可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划定时、空界线,分清职责范围和主次,使每人担任的职责具体、明确。

岗位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行政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物资、操作调度、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配备。

第十二条 河闸所、站闸长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领导工作,并实行行政主管责任制,带领职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区所根据需要确定技术人员的等级工岗位配置,在定额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章 船(套)闸管理

第十四条 船(套)闸管理和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保证船(套)闸安全投运和运行安全畅通;

(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三)加强运行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过闸船舶要进行宣传教育和加强组织管理;

(四)负责船(套)闸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过闸费的征收和解交;

(六)负责按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

(七)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 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船(套)闸的通航能力,节约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各船(套)闸的启闭闸次,由区河闸所会同区航运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管理站、闸无权更改、变动。

第十六条 船(套)闸管理运行人员应熟悉本闸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结构与性能;熟悉水位、水深、流速等水文特点;熟悉常用灯号、信号、声号;操作技术要熟练,应掌握与熟悉过往船舶性能和航行规律,做到调度合理,安排恰当。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照先近后远、先外档再内档的顺序进行安排,除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港监船舶随到随放外,下列船只可以申请优先过闸:

(一)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并持有证明或上级已通知者。

(二)军用物资船只,并持有区以上武装部门证明。

(三)抢险救护船只,并持有镇以上政府的证明。

(四)鲜活货重载船(新鲜水果、蔬菜、鱼虾、家畜、家禽等)。

(五)危险品船舶到闸后,闸室内无船或船数少的情况下。 第十八条 为保证船舶安全运行,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船(套)闸应暂停使用,并做好记录,报区河闸所备案:

(一)因防汛、抗旱或纳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停航时。

(二)高(潮)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

(三)大雾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四)强烈地震警报发出期间危及建筑物安全时。

(五)十一级以上大风期间。

(六)特大暴雨,操作人员与船户视线不清时。

(七)船(套)闸发生重大事故,危级通航安全时。

第十九条 船(套)闸应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停航时间,如必要的停航修理或故障修理,必须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由河闸所会同航运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提前登报发布公告和印发停航通告、通知。因紧急抢修停航,需及时向区所报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必须具备证书、证明和船员证件:

(一)经水闸管理部门核发的过闸证;

(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

(三)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安全或港监部门签发的运输准运证;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船员;

(六)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过闸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行驶,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

(三)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照指定地区顺序停靠,遵守停靠档次规定,不许堵塞主航道;

(四)必须主动登记,交验过闸证航行签证薄及驾驶执照;

(五)应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行贿谋利少缴闸费强行过闸;

(六)船舶进入闸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岗位,不准擅自离岗;

(七)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八)严禁在闸室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沙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

(九)船舶在闸室内不得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

(十)要爱护建筑物及其设备,不准碰撞或下篙勾捣闸门,不准在爬梯、栏杆上带缆;

(十一)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在指定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

(十二)不得在候闸区滞留等潮。

第二十二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过闸放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过闸规定,不服从水闸管理的。

(二)未办理《上海市船舶过闸证》的。

(三)不具备水上航行安全条件的船舶、排筏。

(四)严重漏水的。

(五)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六)严重超载、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

准的。

(七)装载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未完结的。

(九)拒不交足过闸费的。

第二十三条 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满100立方米者尚须持有区防汛指挥部的过闸证明书,方能准许过闸。

第二十四条 船(套)闸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记好各项值班记录或运行日记,认真做好交班安排工作和安全宣传工作,通航过程中,内外闸管理人员都必须认真加强了望,准确指挥船舶安全循序过闸。

第二十五条 区防汛主管部门因防汛需要,指令套闸进行引、排水时,套闸应执行节制闸的运行职责和管理运行要求。

(五) 节制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制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不断修改完善;

(三)认真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防汛、排涝、引水抗旱、引清排污和保港冲淤等任务,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

(四)加强运行管理,加强值班,加强闸区的检查监督,研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五)负责水工建筑物的观察和引排河道的测量,了解工程动态变化;

(六)有照顾性通航任务的水闸,应负责完成船(套)闸管理中的有关职责;

(七)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

(九)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二十七条 节制闸调控运行的标准和各闸如何统一协调运行,应根据区主管局和防汛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调控运行计划细则,经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闸可根据“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运行制度。

第二十八条 节制(套)闸在引排运行时,除区主管部门特准外,不得超出工程设计指标:

(一)最高水(潮)位,最低水(潮)位。

(二)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 最大水(潮)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潮)位。 第二十九条 节制闸控制运行的基本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闸门启闭须在上下游水位基本持平时进行,当水位差较大时,应分段启闭。

(二)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要求或管理经验进行操作,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关闭时顺序相反,严禁不对称运行;

(三)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后,应对启闭机械、动力设备、上下游水位及流态、启闭时间及次序、闸门开度等详加检查、记载并妥为保存;

(四)凡配电网供电进行启闭的,须配备柴油发电机;无柴油发电机的,应配备其它机械或手动的启闭方式;

(五)水闸在引水、排水,加大或减少流量前,均应事先广播通知上下游有关作业人员及船户,运行时加强了望和宣传(晚间运行要

有灯光标志)避免发生事故;

(六)闸门运行中,要求过闸水流平衡,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正常现象;

(七)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位置运用。

第三十条 闸门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运行程序、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节制闸运行指令,必须按高度集中的原则,严格按奉贤区内河水位控制与水闸运行调节方案执行。不得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指令。但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救灾等)应接受市、区主管部门领导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 凡电话或口头下达的指令,授权下达部门和接受指令的单位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作为档案材料保存。

第三十三条 节制闸一般不作通航使用,当需要实行照顾性通航时,应按照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上级批准实行照顾性通航的出海口节制闸,其通航时间应限制在落平潮和上下游水位差30厘米以内的时段。

(八) 水闸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水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闸要有专业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要求检查、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定期、定机、定人和定级,并有监督检查和考核。保养与维修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对引排水和通航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水闸工程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闸管理站(闸)应对本闸的各项工程设施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观测。金北水闸为每星期一次;其它水闸每半月一次,检查人员应包括闸领导、机电工和被指定的专人组成。

(二)定期检查:每年在汛前、汛后、岁修期间进行。除了对经常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外,要着重检查冬修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度汛准备情况等。定期检查由区河闸所负责组织,区水务局派人参加。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强台风、高潮、暴雨、强烈地震与重大工程事故时,区河闸所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特别检查,并报请区水务局派人参加。

(四)安全鉴定:根据《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进行,由区河闸所报请区水务局或市水利管理处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各种检查都必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存入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检查、鉴定分析报告,报区水务局。

第三十七条 各项检查均需特别注意工程重要部位,薄弱环节,其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工建筑物:主要检查主体工程各部位:如闸墩、闸墙等混凝土建筑有无裂隙、裂缝、剥落、磨损和气蚀发生;是否有不正常的直接水平位移、渗漏以及破坏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现象;护坡、堤防、河床有否塌陷、掏空、冲刷或淤积情况等。

(二)闸门:主要检查门体有无变形、锈蚀是否严重;主侧轮,导向轮转动是否灵活;门槽及运行轨道有否卡阻;止水橡皮有否损坏老化,漏水是否严重。

(三)启闭机:易损部件轴承、齿轮、滑轮、转向轮等有否磨损,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机座固定螺栓、销钉、预埋件等有否松动;润滑油是否充足;高速部位(如变速箱)的油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刹车制动是否灵活有效;液压系统的油泵、阀、滤油器工作是否正常;油箱的油量是否充足;油压缸、管道、阀件是否漏油、限位开关是否灵活可靠等。

(四)钢丝绳:有否锈蚀、断丝;螺杆、柱塞杆等是否拉毛、弯曲、变形;吊点结合是否牢靠;调节钢丝绳的花兰螺栓有否松动损坏;绳轮座与闸门结合是否牢固。

(五)电器设备:电动机及其动力设备是否正常;相序是否正确;

电器设备有无受潮、漏电、损坏现象(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值),接线是否牢固,接触是否良好;电源(包括备用电源或备用动力手段)是否可靠;避雷接地是否可靠;外线部分弧垂是否符合《安规》、电杆有无倾斜。

(六)管理运行:

1、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运行的情况;

2、水流动态观测:水流形态是否平顺、正常;

3、通讯、交通、照明、监控设施等是否完好;

4、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

第三十八条 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养护维修一般分为经常性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设施完整清洁。

机电、自动化设备及运转部位应定期进行局部拆检、调整和更换,排除运行中的一般故障。节制闸每季进行一次保养,船(套)闸每月进行一次保养。

经常性养护维修作业由各站闸安排,做好详细记录;作业完成后,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二)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的工程缺陷或问题,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由各闸提出计划,经区河闸所汇总编制年度岁修计划,报区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三)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者需要作大的更新改造,其工作量较大、技术较复杂、所需时间与经费较多时,由区河闸所会同站(闸)编制大修计划,报区水务局批准。市级河道上的水闸工程由区水务局转报市水务局批准。

(四)抢修:当工程受台风暴雨(潮)袭击后,发生严重损坏而影响水闸安全,或船(套)闸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航运中断时,由区河闸所报请区水务局协同组织抢修,并报市水务局。

第三十九条 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由工程计划、预算、决算、质检、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修理作业应有详细记录,工程竣工后应把工程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和工程总结汇编整理,一并存入技术档案。

上列的修理均以保持和恢复工程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原结构为原则。如需变更原设计标准,需作出扩建、改造计划,列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四十条 水闸的主要设备,特别是易损部件,如阀件、油封、钢丝绳、止水橡皮、轴承以及其它备件,要适当储备;要防止过多积压,产生浪费。

第四十一条 有关土工建筑物、水工砼建筑物、石土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等的养护修理,按《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水闸管理站(闸)应配备一些简单和必须的检修工具和小型设备,具有进行常规维修的能力,能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的故障。区河闸所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工程观测和科研

第四十三条 水闸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闸工程应定期进行全面的观测,相互关联的项目应配合进行。观测工作应保持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观测,研究工程运转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主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变化情况;

(三)观测成果要真实,准确,精度要符合规定;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年终应对当年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结合历史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水闸工程规定观测的项目有:

(一)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混凝土碳化、河床变形、水位流量、水位形态等。

(二)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等。

(三)水位、流量观测:凡已设置水文站的水闸,应互相配合,作好水位、流量的观测工作;未建立水文站的水闸应由各闸设立水位观测装置,开展水位观测和流量估算工作。

(四)水流形态:在控制运行中,应观测闸下水流情况,流态是否平衡、顺直;有否偏流、漩涡现象,对岸坡稳定有无影响等。应作好记录,定期整理分析存档。

(五)垂直位移:新建水闸沉陷观测工作一般要求每季进行一次,经分析认为已趋稳定后减为每年汛期前后各一次,五年后可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测后应将资料与上一次观测的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并绘制沉降量曲线图,当出现超设计标准水位时,应增加测次。

(六)河床变化:上、下游引河,凡有冲刷或淤积的水闸应进行观测,对冲刷或淤积严重的水闸应每年进行一次河床断面测量。对一般水闸二至五年测量一次。

(七)水工建筑物观测:要根据伸缩缝、裂缝、水平位移、渗透压力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观测。一般在安全鉴定时进行,平时作目测检查裂缝及碳化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水闸管理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不断吸收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四十六条 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要结合生产和管理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改进和革新观测技术,观测手段和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方法,提高观测精度;

(二)改革和革新养护维修技术与设备,采用维修养护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四)开展水闸工程控制运行、闸门防震、防淤冲淤、防冲护岸等专题研究。

第七章 财务、物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办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好财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编报年、季度的财会计划,并根据区水务局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结合各管理站(闸)的具体情况及时下达到站(闸),要经常地、定期地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财务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改革开放和双增双节工作,为发展生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船舶过闸费征收办法》。各站(闸)要认真做好闸费征收工作,做到应征不漏、不少、不超,应免不征,并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专户,及时将过闸费存入专户,严禁坐支挪用,转借和贪污。

第五十条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物资、财产与劳防用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制度,设置物资、财产管理与采购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 仓库物资、专用器材(包括残值废旧物资),一般不准向外单位出借、销售,本系统兄弟单位和本所职工以及协作单位确因困难而要求借用或购买时,需经所长批准,办妥手续。借用器材要限期归还,损坏照赔。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物资保管工作,仓库要保持清洁、整齐、要有防火、防雨、防潮、防盗设施,保证物资安全、可靠、不受损失。

第五十三条 库存物资、器材以及其他财产每半年要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所管总帐与站(闸)管理分帐相符。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革措施,写出物资,财产清查报告。

第八章 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

第五十四条 区河闸所建立综合治理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站(闸)要根据本闸的特点,建立安全小组或指定兼职安全员,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严禁各种违法活动,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操作、控制室,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对水工建筑物、闸门、机电设备以及阻航、助航、通讯、安全识别标志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防爆、防冻、防潮和防撞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五十六条 对危及水闸设施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立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供水、消防、救生和防汛安全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五十七条 各站(闸)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并要存放在适当的地方,以应急需。

第五十八条 各站(闸)要根据本闸特点,制订《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其要点如下:

(一)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联系信号进行操作;

(二)船闸门开启时,应先开启10—20厘米,待闸门内外水位基本持平时,再一次开启到顶;节制闸在水位差较大时运行,应采取分程启闭,但不得停在震动大的开度上。

(三)闸门在运行过程中,应禁止船舶进出。

(四)当船舶尚未脱离闸门区时,不得关闭闸门。

(五)闸门、机电设备运行前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启闭;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引。

(六)闸门、机电设备运行中必须有人监机、监门运行,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报告有关领导,待查明情况排除故障,方可再

使用。

(七)电气控制设备的供电,应先合隔离开关,再合负荷开关,最后再按操作程序合上控制开关,切断电流时应与此相反顺序。

(八)电气控制设备停用时,应将一切控制开关处于“断”的位置,并切断控制电源。

(九)若遇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当恢复供电时,应查明相序有无变换。

(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先停止电气操作,待隐患消除后才能启动:

1、电源电压高于420伏,低于350伏;

2、启动马达的正常工作电流超过额定值;

3、三相电源不全,相序不对;

4、环境温度超过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否则采取降温或保温措施);

5、雷雨时;

6、机电设备和闸门发生故障或正在检修,电器发生异常响声火花及气味时。

(十一)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从事修理作业,必须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绝缘工具等,确保人身安全。

(十二)如遇单扇门或某一机电部位发生故障或检修而停电时,必须先切断有关供电开关,并悬挂“禁止供电”工作牌,亦可同时取下有关保险丝具。

(十三)禁止用湿布擦抹电器和用湿手按动任何电器开关。 (十四)各程序开始至接近完毕时,要注意闸门、机电运行状态,发现电气控制失灵,误动作,门到位未停等情况,应立即按急停开关停机。

第五十九条 节制闸与套闸在执行防台排涝纳潮等运行时,要处理好进港避风及滞留闸区的船只安全,如有困难就及时报告区防汛领导部门。

第六十条 金北节制闸在引排水时,要注意船闸的通航安全;两

闸值班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防止船只发生意外。

第六十一条 水闸发生事故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报告。

一般性小事故,由管理站负责处理,报区河闸所备案;大事故或恶性事故应立即报区河闸所,会同区主管局、区航运、港监部门共同处理。

事故处理后应向有关部门填好事故报告书,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程度,处理经过及其意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隐患不除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科室、站闸要根据各自的任务职责,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制订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安排好职工的劳动生产和休息时间,保证生产、学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十三条 工班当班制度(当班工守则):

(一)按时上下班,因故不能上班,应在班前事先请假,并经部门领导批准;

(二)严禁酒后上班,上班期间严禁干私活、谈天嘻笑、下棋打牌、看电视或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认真开好工前、工后会议和作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遗忘、不漏项、不马虎;

(四)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集中精力,顺序操作,不粗心,不马虎;

(六)主动积极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做到“五勤”,即脑勤、嘴勤、眼勤、手勤、腿勤,力争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七)细心操纵电器,做到不误操作,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停止运行;

(八)按规定遵守和解交过闸费,做到不多收、不漏收、不少收、不贪污挪用,及时解交;

(九)切实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做到本岗工作不完成任务不交班;

(十)加强防汛值班,保证电话畅通;服从指令、准时开闸、关闸;

(十一)全心全意为过闸船舶服务,做到放船及时、用语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十二)严格执行水闸运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私自开闸、放船或进行捕捞;

(十三)廉洁奉公,做到爱护公物、拒收贿赂、一心为公、不贪污、不盗窃、不挥霍浪费、不营私舞弊、不敲诈勒索、不强买强卖、不打击报复;

(十四)认真做好有关记录、登记、验证、结报等工作,做到不遗漏、整洁、齐全、无差错;

(十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积极完成任务,不抗拒,不推辞、不消极、不怠工。

第六十四条 工前会议制度

(一)工前会议应在上班时间前10---15分钟,在指定地点由工班班长主持进行,并在5---6分钟结束,否则应在交接班以后再继续进行;

(二)工班班长在会议前必须查阅上一班的值班日记,了解简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工前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应上班的人数是否到齐,应随身带的工具是否齐备,应穿着的服装及佩带的值班标志是否齐整;

2、根据到班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进行合理分工,做到明确岗位责

任;

3、介绍本班次面临的时间、气象、水情、闸况,指出本班次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转告上一班留言。

第六十五条 工后会议制度

(一)工后会议原则上应在下班时间以后有工班班长组织进行,当工班任务已全面完成,可适当提前进行;

(二)工后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岗人员向班长如实汇报自己工作情况,发现的好人好事、发觉存在的问题;

2、班长对本班次工作及各岗人员进行点评和小结,对尚未完成的工作责成补做;

3、对照考核要求,评定各岗奖分值或者记工与记奖罚分值;

4、布置班后活动,如学习、开会、机械保养等等。

第六十六条 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时间宜在上下班间5---8分钟内进行,如未交接完毕,待交班组开好工后会议后再行交接,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二)交接班必须在各自的岗位现场进行,交班者应如实反映问题,接班者应细致检查情况,如交班者隐瞒,一经查出,必须严惩,如接班者疏忽,事后发生问题而又难以查明,一切损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三)各岗位应交接的主要事项:

1、工班班长要交接清闸区上下游船舶情况,闸门启闭机运转情况,公用器具、设备、建筑物完好情况,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情况,领导吩咐或船户委托须下一班知道的以及下一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2、售票员要交结清船舶的售票情况,售票室内公用物品的完好情况;

3、现场操作、调度工要交清机电设备运转情况,当班维修,保养情况,公用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公物、设备以及清洁卫生状况;

4、交接班记录经交接班班长查阅并签字认可后即交接完毕。交接中如发现问题或双方发生争执报站(闸)领导处理,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为严明劳动纪律,保证工作岗位满勤,须明确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按照《河闸所假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政治、文化、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必须纳入工作计划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党政班子会商相关职能科室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由于情况变化,相关政策调整而需修改本《细则》时,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职代会作局部修改后实施。

工控机、摄像监视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

二、开机前操作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1、检查机房的温度、湿度、防振动和防电磁干扰等措施,保持良好的电脑工作环境。

2、由机电工检查闸门、启闭机等机械设备、电脑工控机、摄像监控系统、电气控制设备、仪表、照明等设施是否正常。

三、准备工作完成后按正常程序开机,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如发现界面异常应停止操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系统启动完成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定期对水位计、闸位仪等设备所采集的数据和现场情况核对。发现异常,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并做好故障记录。

五、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的设置,不得盲目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改名、拷贝和搬移。不得安装、运行与站闸工控软件无关的程序。不得打游戏及上网。

六、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应锁定键盘和鼠标,并将机箱面板上锁。

七、重视安全操作,正确操作使用UPS 电源。发现设备漏电、不正常升温、机器运行声音异常、风扇停转等情况,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并做好记录。

八、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日志制度,正确详实记录每天运行的情况。

柴油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一般应是机电工,应急状态下,兼职替补人员操作运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二、做好机组开机前的检查工作,柴油、机油、水是否足,油路是否漏油,风扇皮带有否松动,电瓶线连接是否牢靠、配电箱各种开关仪表是否在正常位置。

三、启动前把油量控制在主机转速700转/分位置,将电钥匙打开按下起动按钮,启动柴油机,让柴油机中速运转8—10分钟后,水温达到30℃方可升高转速,使发电机频率达到50周,电压控制到400V 。确认转换装置在自发电的工作位置,方可送出自发电源。

四、机组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采取紧急关机,听到异常声音时,机油压力突然降低时,温度超过限度时,转速突然升高或飞车时、嗅到烧焦味时、有严重漏水、漏油时,关机后查出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五、按关机步骤,先切断发电机组输出电源,逐渐降低转速,再慢慢停机,并做好关机后检查工作。

六、关机后做好下列各项登记工作:值班登记、发电机组工作登记。

工控机房管理制度

一、重视日常清洁卫生,禁止吸烟,注意防尘,不在电脑操作台上喝茶、吃东西。

二、重视设备保养,注意保持正确的机房的温度、湿度、防振动和防电磁干扰等环境措施,正确使用UPS 电源保持良好的电脑工作状态。(夏季 23±3 度 冬季 20±3度 湿度 35~75%)

三、重视安全操作,发现漏电、不正常升温、机器运行声音异常、风扇停转等情况,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

四、不得解除对操作系统、通信模块和闸站软件所设定的密码。

五、外来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操作工控机。

六、操作员离开机房时,应锁定键盘和鼠标,并将机箱面板上锁。

七、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内部设置,不得盲目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改名、拷贝和搬移。

八、工控设备不得打游戏、不得上网,不得把工控机作为学习用机、不得运行与闸站监测软件无关的程序。

九、对水位计、闸位仪等设备所采集的数据要和现场情况勤核对,发现数据不符,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

十、没有接到停电、设备检修保养的通知,不要关闭工控机。 十一、建立工作日志制度,记录机器每天运行的情况。

第三部分 水闸运行管理细则、操作规程

水闸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闸工程管理、养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含船闸)管理的法令、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奉贤区各区属节制闸、套闸、船闸工程。

第三条 水闸工程管理必须确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宗旨,贯彻水量与水质并重,安全运行第一,兴利服从防汛,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工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排涝、引水调控功能,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做好工作。

第四条 水闸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为统一管好、用好区属水闸工程,区成立《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河闸所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室。

第六条 隶属区河闸所的中型水闸或工作任务较重的小型水闸可设立管理站。区所对水闸管理站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站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班组。

第七条 区河闸所管理辖下的小型水闸设置闸长或正副闸长, 实行统收统支、非独立核算单位,闸长直接管理到人。

第八条 河闸所必须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等党群组织,管理站必须根据人员政治状况、工作需要,分别建立相应的小组;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所、站、闸各级管理单位都必须明确制定各自的工作任务职责,包括单位内设置的科、室、班、组,报上级审核批准。

第十条 区河闸所的人员编制和机构级别需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管理站(闸)的人员编制经区河闸所核准下达。

第十一条 各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设置,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任务职责范围,进行定岗、定责;要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岗位分工,可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划定时、空界线,分清职责范围和主次,使每人担任的职责具体、明确。

岗位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行政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物资、操作调度、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配备。

第十二条 河闸所、站闸长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领导工作,并实行行政主管责任制,带领职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区所根据需要确定技术人员的等级工岗位配置,在定额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章 船(套)闸管理

第十四条 船(套)闸管理和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保证船(套)闸安全投运和运行安全畅通;

(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三)加强运行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过闸船舶要进行宣传教育和加强组织管理;

(四)负责船(套)闸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过闸费的征收和解交;

(六)负责按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

(七)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 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船(套)闸的通航能力,节约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各船(套)闸的启闭闸次,由区河闸所会同区航运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管理站、闸无权更改、变动。

第十六条 船(套)闸管理运行人员应熟悉本闸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结构与性能;熟悉水位、水深、流速等水文特点;熟悉常用灯号、信号、声号;操作技术要熟练,应掌握与熟悉过往船舶性能和航行规律,做到调度合理,安排恰当。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照先近后远、先外档再内档的顺序进行安排,除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港监船舶随到随放外,下列船只可以申请优先过闸:

(一)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并持有证明或上级已通知者。

(二)军用物资船只,并持有区以上武装部门证明。

(三)抢险救护船只,并持有镇以上政府的证明。

(四)鲜活货重载船(新鲜水果、蔬菜、鱼虾、家畜、家禽等)。

(五)危险品船舶到闸后,闸室内无船或船数少的情况下。 第十八条 为保证船舶安全运行,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船(套)闸应暂停使用,并做好记录,报区河闸所备案:

(一)因防汛、抗旱或纳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停航时。

(二)高(潮)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

(三)大雾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四)强烈地震警报发出期间危及建筑物安全时。

(五)十一级以上大风期间。

(六)特大暴雨,操作人员与船户视线不清时。

(七)船(套)闸发生重大事故,危级通航安全时。

第十九条 船(套)闸应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停航时间,如必要的停航修理或故障修理,必须做到计划周密、准备充分,由河闸所会同航运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提前登报发布公告和印发停航通告、通知。因紧急抢修停航,需及时向区所报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必须具备证书、证明和船员证件:

(一)经水闸管理部门核发的过闸证;

(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持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

(三)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安全或港监部门签发的运输准运证;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船员;

(六)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过闸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行驶,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

(三)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照指定地区顺序停靠,遵守停靠档次规定,不许堵塞主航道;

(四)必须主动登记,交验过闸证航行签证薄及驾驶执照;

(五)应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行贿谋利少缴闸费强行过闸;

(六)船舶进入闸区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岗位,不准擅自离岗;

(七)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八)严禁在闸室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沙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

(九)船舶在闸室内不得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

(十)要爱护建筑物及其设备,不准碰撞或下篙勾捣闸门,不准在爬梯、栏杆上带缆;

(十一)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在指定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

(十二)不得在候闸区滞留等潮。

第二十二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过闸放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过闸规定,不服从水闸管理的。

(二)未办理《上海市船舶过闸证》的。

(三)不具备水上航行安全条件的船舶、排筏。

(四)严重漏水的。

(五)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六)严重超载、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

准的。

(七)装载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未完结的。

(九)拒不交足过闸费的。

第二十三条 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满100立方米者尚须持有区防汛指挥部的过闸证明书,方能准许过闸。

第二十四条 船(套)闸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记好各项值班记录或运行日记,认真做好交班安排工作和安全宣传工作,通航过程中,内外闸管理人员都必须认真加强了望,准确指挥船舶安全循序过闸。

第二十五条 区防汛主管部门因防汛需要,指令套闸进行引、排水时,套闸应执行节制闸的运行职责和管理运行要求。

(五) 节制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制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上级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不断修改完善;

(三)认真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防汛、排涝、引水抗旱、引清排污和保港冲淤等任务,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

(四)加强运行管理,加强值班,加强闸区的检查监督,研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防范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五)负责水工建筑物的观察和引排河道的测量,了解工程动态变化;

(六)有照顾性通航任务的水闸,应负责完成船(套)闸管理中的有关职责;

(七)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检查、管理,编制维修、养护和大修、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

(九)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二十七条 节制闸调控运行的标准和各闸如何统一协调运行,应根据区主管局和防汛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调控运行计划细则,经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闸可根据“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运行制度。

第二十八条 节制(套)闸在引排运行时,除区主管部门特准外,不得超出工程设计指标:

(一)最高水(潮)位,最低水(潮)位。

(二)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 最大水(潮)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潮)位。 第二十九条 节制闸控制运行的基本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闸门启闭须在上下游水位基本持平时进行,当水位差较大时,应分段启闭。

(二)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要求或管理经验进行操作,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关闭时顺序相反,严禁不对称运行;

(三)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后,应对启闭机械、动力设备、上下游水位及流态、启闭时间及次序、闸门开度等详加检查、记载并妥为保存;

(四)凡配电网供电进行启闭的,须配备柴油发电机;无柴油发电机的,应配备其它机械或手动的启闭方式;

(五)水闸在引水、排水,加大或减少流量前,均应事先广播通知上下游有关作业人员及船户,运行时加强了望和宣传(晚间运行要

有灯光标志)避免发生事故;

(六)闸门运行中,要求过闸水流平衡,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正常现象;

(七)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位置运用。

第三十条 闸门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运行程序、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节制闸运行指令,必须按高度集中的原则,严格按奉贤区内河水位控制与水闸运行调节方案执行。不得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指令。但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救灾等)应接受市、区主管部门领导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 凡电话或口头下达的指令,授权下达部门和接受指令的单位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作为档案材料保存。

第三十三条 节制闸一般不作通航使用,当需要实行照顾性通航时,应按照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上级批准实行照顾性通航的出海口节制闸,其通航时间应限制在落平潮和上下游水位差30厘米以内的时段。

(八) 水闸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水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闸要有专业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要求检查、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定期、定机、定人和定级,并有监督检查和考核。保养与维修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对引排水和通航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水闸工程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闸管理站(闸)应对本闸的各项工程设施状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观测。金北水闸为每星期一次;其它水闸每半月一次,检查人员应包括闸领导、机电工和被指定的专人组成。

(二)定期检查:每年在汛前、汛后、岁修期间进行。除了对经常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外,要着重检查冬修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度汛准备情况等。定期检查由区河闸所负责组织,区水务局派人参加。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强台风、高潮、暴雨、强烈地震与重大工程事故时,区河闸所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特别检查,并报请区水务局派人参加。

(四)安全鉴定:根据《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进行,由区河闸所报请区水务局或市水利管理处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各种检查都必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存入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检查、鉴定分析报告,报区水务局。

第三十七条 各项检查均需特别注意工程重要部位,薄弱环节,其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工建筑物:主要检查主体工程各部位:如闸墩、闸墙等混凝土建筑有无裂隙、裂缝、剥落、磨损和气蚀发生;是否有不正常的直接水平位移、渗漏以及破坏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现象;护坡、堤防、河床有否塌陷、掏空、冲刷或淤积情况等。

(二)闸门:主要检查门体有无变形、锈蚀是否严重;主侧轮,导向轮转动是否灵活;门槽及运行轨道有否卡阻;止水橡皮有否损坏老化,漏水是否严重。

(三)启闭机:易损部件轴承、齿轮、滑轮、转向轮等有否磨损,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机座固定螺栓、销钉、预埋件等有否松动;润滑油是否充足;高速部位(如变速箱)的油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刹车制动是否灵活有效;液压系统的油泵、阀、滤油器工作是否正常;油箱的油量是否充足;油压缸、管道、阀件是否漏油、限位开关是否灵活可靠等。

(四)钢丝绳:有否锈蚀、断丝;螺杆、柱塞杆等是否拉毛、弯曲、变形;吊点结合是否牢靠;调节钢丝绳的花兰螺栓有否松动损坏;绳轮座与闸门结合是否牢固。

(五)电器设备:电动机及其动力设备是否正常;相序是否正确;

电器设备有无受潮、漏电、损坏现象(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值),接线是否牢固,接触是否良好;电源(包括备用电源或备用动力手段)是否可靠;避雷接地是否可靠;外线部分弧垂是否符合《安规》、电杆有无倾斜。

(六)管理运行:

1、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运行的情况;

2、水流动态观测:水流形态是否平顺、正常;

3、通讯、交通、照明、监控设施等是否完好;

4、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

第三十八条 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养护维修一般分为经常性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设施完整清洁。

机电、自动化设备及运转部位应定期进行局部拆检、调整和更换,排除运行中的一般故障。节制闸每季进行一次保养,船(套)闸每月进行一次保养。

经常性养护维修作业由各站闸安排,做好详细记录;作业完成后,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二)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的工程缺陷或问题,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由各闸提出计划,经区河闸所汇总编制年度岁修计划,报区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三)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者需要作大的更新改造,其工作量较大、技术较复杂、所需时间与经费较多时,由区河闸所会同站(闸)编制大修计划,报区水务局批准。市级河道上的水闸工程由区水务局转报市水务局批准。

(四)抢修:当工程受台风暴雨(潮)袭击后,发生严重损坏而影响水闸安全,或船(套)闸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航运中断时,由区河闸所报请区水务局协同组织抢修,并报市水务局。

第三十九条 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由工程计划、预算、决算、质检、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修理作业应有详细记录,工程竣工后应把工程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和工程总结汇编整理,一并存入技术档案。

上列的修理均以保持和恢复工程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原结构为原则。如需变更原设计标准,需作出扩建、改造计划,列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四十条 水闸的主要设备,特别是易损部件,如阀件、油封、钢丝绳、止水橡皮、轴承以及其它备件,要适当储备;要防止过多积压,产生浪费。

第四十一条 有关土工建筑物、水工砼建筑物、石土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等的养护修理,按《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水闸管理站(闸)应配备一些简单和必须的检修工具和小型设备,具有进行常规维修的能力,能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的故障。区河闸所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工程观测和科研

第四十三条 水闸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闸工程应定期进行全面的观测,相互关联的项目应配合进行。观测工作应保持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观测,研究工程运转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主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变化情况;

(三)观测成果要真实,准确,精度要符合规定;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年终应对当年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结合历史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水闸工程规定观测的项目有:

(一)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混凝土碳化、河床变形、水位流量、水位形态等。

(二)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等。

(三)水位、流量观测:凡已设置水文站的水闸,应互相配合,作好水位、流量的观测工作;未建立水文站的水闸应由各闸设立水位观测装置,开展水位观测和流量估算工作。

(四)水流形态:在控制运行中,应观测闸下水流情况,流态是否平衡、顺直;有否偏流、漩涡现象,对岸坡稳定有无影响等。应作好记录,定期整理分析存档。

(五)垂直位移:新建水闸沉陷观测工作一般要求每季进行一次,经分析认为已趋稳定后减为每年汛期前后各一次,五年后可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测后应将资料与上一次观测的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并绘制沉降量曲线图,当出现超设计标准水位时,应增加测次。

(六)河床变化:上、下游引河,凡有冲刷或淤积的水闸应进行观测,对冲刷或淤积严重的水闸应每年进行一次河床断面测量。对一般水闸二至五年测量一次。

(七)水工建筑物观测:要根据伸缩缝、裂缝、水平位移、渗透压力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观测。一般在安全鉴定时进行,平时作目测检查裂缝及碳化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水闸管理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不断吸收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四十六条 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要结合生产和管理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改进和革新观测技术,观测手段和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方法,提高观测精度;

(二)改革和革新养护维修技术与设备,采用维修养护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四)开展水闸工程控制运行、闸门防震、防淤冲淤、防冲护岸等专题研究。

第七章 财务、物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办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好财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编报年、季度的财会计划,并根据区水务局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结合各管理站(闸)的具体情况及时下达到站(闸),要经常地、定期地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财务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改革开放和双增双节工作,为发展生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船舶过闸费征收办法》。各站(闸)要认真做好闸费征收工作,做到应征不漏、不少、不超,应免不征,并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专户,及时将过闸费存入专户,严禁坐支挪用,转借和贪污。

第五十条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物资、财产与劳防用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制度,设置物资、财产管理与采购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 仓库物资、专用器材(包括残值废旧物资),一般不准向外单位出借、销售,本系统兄弟单位和本所职工以及协作单位确因困难而要求借用或购买时,需经所长批准,办妥手续。借用器材要限期归还,损坏照赔。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物资保管工作,仓库要保持清洁、整齐、要有防火、防雨、防潮、防盗设施,保证物资安全、可靠、不受损失。

第五十三条 库存物资、器材以及其他财产每半年要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所管总帐与站(闸)管理分帐相符。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革措施,写出物资,财产清查报告。

第八章 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

第五十四条 区河闸所建立综合治理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站(闸)要根据本闸的特点,建立安全小组或指定兼职安全员,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严禁各种违法活动,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操作、控制室,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对水工建筑物、闸门、机电设备以及阻航、助航、通讯、安全识别标志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防爆、防冻、防潮和防撞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五十六条 对危及水闸设施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立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供水、消防、救生和防汛安全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五十七条 各站(闸)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并要存放在适当的地方,以应急需。

第五十八条 各站(闸)要根据本闸特点,制订《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其要点如下:

(一)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联系信号进行操作;

(二)船闸门开启时,应先开启10—20厘米,待闸门内外水位基本持平时,再一次开启到顶;节制闸在水位差较大时运行,应采取分程启闭,但不得停在震动大的开度上。

(三)闸门在运行过程中,应禁止船舶进出。

(四)当船舶尚未脱离闸门区时,不得关闭闸门。

(五)闸门、机电设备运行前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启闭;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引。

(六)闸门、机电设备运行中必须有人监机、监门运行,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报告有关领导,待查明情况排除故障,方可再

使用。

(七)电气控制设备的供电,应先合隔离开关,再合负荷开关,最后再按操作程序合上控制开关,切断电流时应与此相反顺序。

(八)电气控制设备停用时,应将一切控制开关处于“断”的位置,并切断控制电源。

(九)若遇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当恢复供电时,应查明相序有无变换。

(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先停止电气操作,待隐患消除后才能启动:

1、电源电压高于420伏,低于350伏;

2、启动马达的正常工作电流超过额定值;

3、三相电源不全,相序不对;

4、环境温度超过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否则采取降温或保温措施);

5、雷雨时;

6、机电设备和闸门发生故障或正在检修,电器发生异常响声火花及气味时。

(十一)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从事修理作业,必须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绝缘工具等,确保人身安全。

(十二)如遇单扇门或某一机电部位发生故障或检修而停电时,必须先切断有关供电开关,并悬挂“禁止供电”工作牌,亦可同时取下有关保险丝具。

(十三)禁止用湿布擦抹电器和用湿手按动任何电器开关。 (十四)各程序开始至接近完毕时,要注意闸门、机电运行状态,发现电气控制失灵,误动作,门到位未停等情况,应立即按急停开关停机。

第五十九条 节制闸与套闸在执行防台排涝纳潮等运行时,要处理好进港避风及滞留闸区的船只安全,如有困难就及时报告区防汛领导部门。

第六十条 金北节制闸在引排水时,要注意船闸的通航安全;两

闸值班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防止船只发生意外。

第六十一条 水闸发生事故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报告。

一般性小事故,由管理站负责处理,报区河闸所备案;大事故或恶性事故应立即报区河闸所,会同区主管局、区航运、港监部门共同处理。

事故处理后应向有关部门填好事故报告书,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程度,处理经过及其意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隐患不除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科室、站闸要根据各自的任务职责,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制订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安排好职工的劳动生产和休息时间,保证生产、学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十三条 工班当班制度(当班工守则):

(一)按时上下班,因故不能上班,应在班前事先请假,并经部门领导批准;

(二)严禁酒后上班,上班期间严禁干私活、谈天嘻笑、下棋打牌、看电视或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认真开好工前、工后会议和作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遗忘、不漏项、不马虎;

(四)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集中精力,顺序操作,不粗心,不马虎;

(六)主动积极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做到“五勤”,即脑勤、嘴勤、眼勤、手勤、腿勤,力争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七)细心操纵电器,做到不误操作,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停止运行;

(八)按规定遵守和解交过闸费,做到不多收、不漏收、不少收、不贪污挪用,及时解交;

(九)切实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做到本岗工作不完成任务不交班;

(十)加强防汛值班,保证电话畅通;服从指令、准时开闸、关闸;

(十一)全心全意为过闸船舶服务,做到放船及时、用语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十二)严格执行水闸运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私自开闸、放船或进行捕捞;

(十三)廉洁奉公,做到爱护公物、拒收贿赂、一心为公、不贪污、不盗窃、不挥霍浪费、不营私舞弊、不敲诈勒索、不强买强卖、不打击报复;

(十四)认真做好有关记录、登记、验证、结报等工作,做到不遗漏、整洁、齐全、无差错;

(十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积极完成任务,不抗拒,不推辞、不消极、不怠工。

第六十四条 工前会议制度

(一)工前会议应在上班时间前10---15分钟,在指定地点由工班班长主持进行,并在5---6分钟结束,否则应在交接班以后再继续进行;

(二)工班班长在会议前必须查阅上一班的值班日记,了解简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工前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应上班的人数是否到齐,应随身带的工具是否齐备,应穿着的服装及佩带的值班标志是否齐整;

2、根据到班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进行合理分工,做到明确岗位责

任;

3、介绍本班次面临的时间、气象、水情、闸况,指出本班次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转告上一班留言。

第六十五条 工后会议制度

(一)工后会议原则上应在下班时间以后有工班班长组织进行,当工班任务已全面完成,可适当提前进行;

(二)工后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岗人员向班长如实汇报自己工作情况,发现的好人好事、发觉存在的问题;

2、班长对本班次工作及各岗人员进行点评和小结,对尚未完成的工作责成补做;

3、对照考核要求,评定各岗奖分值或者记工与记奖罚分值;

4、布置班后活动,如学习、开会、机械保养等等。

第六十六条 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时间宜在上下班间5---8分钟内进行,如未交接完毕,待交班组开好工后会议后再行交接,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二)交接班必须在各自的岗位现场进行,交班者应如实反映问题,接班者应细致检查情况,如交班者隐瞒,一经查出,必须严惩,如接班者疏忽,事后发生问题而又难以查明,一切损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三)各岗位应交接的主要事项:

1、工班班长要交接清闸区上下游船舶情况,闸门启闭机运转情况,公用器具、设备、建筑物完好情况,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情况,领导吩咐或船户委托须下一班知道的以及下一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2、售票员要交结清船舶的售票情况,售票室内公用物品的完好情况;

3、现场操作、调度工要交清机电设备运转情况,当班维修,保养情况,公用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公物、设备以及清洁卫生状况;

4、交接班记录经交接班班长查阅并签字认可后即交接完毕。交接中如发现问题或双方发生争执报站(闸)领导处理,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为严明劳动纪律,保证工作岗位满勤,须明确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按照《河闸所假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政治、文化、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必须纳入工作计划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党政班子会商相关职能科室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由于情况变化,相关政策调整而需修改本《细则》时,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职代会作局部修改后实施。

工控机、摄像监视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方可上岗。

二、开机前操作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1、检查机房的温度、湿度、防振动和防电磁干扰等措施,保持良好的电脑工作环境。

2、由机电工检查闸门、启闭机等机械设备、电脑工控机、摄像监控系统、电气控制设备、仪表、照明等设施是否正常。

三、准备工作完成后按正常程序开机,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如发现界面异常应停止操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系统启动完成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定期对水位计、闸位仪等设备所采集的数据和现场情况核对。发现异常,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并做好故障记录。

五、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的设置,不得盲目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改名、拷贝和搬移。不得安装、运行与站闸工控软件无关的程序。不得打游戏及上网。

六、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应锁定键盘和鼠标,并将机箱面板上锁。

七、重视安全操作,正确操作使用UPS 电源。发现设备漏电、不正常升温、机器运行声音异常、风扇停转等情况,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并做好记录。

八、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日志制度,正确详实记录每天运行的情况。

柴油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一般应是机电工,应急状态下,兼职替补人员操作运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二、做好机组开机前的检查工作,柴油、机油、水是否足,油路是否漏油,风扇皮带有否松动,电瓶线连接是否牢靠、配电箱各种开关仪表是否在正常位置。

三、启动前把油量控制在主机转速700转/分位置,将电钥匙打开按下起动按钮,启动柴油机,让柴油机中速运转8—10分钟后,水温达到30℃方可升高转速,使发电机频率达到50周,电压控制到400V 。确认转换装置在自发电的工作位置,方可送出自发电源。

四、机组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采取紧急关机,听到异常声音时,机油压力突然降低时,温度超过限度时,转速突然升高或飞车时、嗅到烧焦味时、有严重漏水、漏油时,关机后查出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五、按关机步骤,先切断发电机组输出电源,逐渐降低转速,再慢慢停机,并做好关机后检查工作。

六、关机后做好下列各项登记工作:值班登记、发电机组工作登记。

工控机房管理制度

一、重视日常清洁卫生,禁止吸烟,注意防尘,不在电脑操作台上喝茶、吃东西。

二、重视设备保养,注意保持正确的机房的温度、湿度、防振动和防电磁干扰等环境措施,正确使用UPS 电源保持良好的电脑工作状态。(夏季 23±3 度 冬季 20±3度 湿度 35~75%)

三、重视安全操作,发现漏电、不正常升温、机器运行声音异常、风扇停转等情况,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

四、不得解除对操作系统、通信模块和闸站软件所设定的密码。

五、外来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操作工控机。

六、操作员离开机房时,应锁定键盘和鼠标,并将机箱面板上锁。

七、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内部设置,不得盲目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改名、拷贝和搬移。

八、工控设备不得打游戏、不得上网,不得把工控机作为学习用机、不得运行与闸站监测软件无关的程序。

九、对水位计、闸位仪等设备所采集的数据要和现场情况勤核对,发现数据不符,立刻通知相关维修人员。

十、没有接到停电、设备检修保养的通知,不要关闭工控机。 十一、建立工作日志制度,记录机器每天运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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