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9651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

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9651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

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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