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10-28 宣讲家

黄苇町《红旗》出版社原总编辑、《求是》杂志研究员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围绕已经公布的全会公报,针对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为什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哪、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些新举措、法治队伍建设将有哪些新政策等,宣讲家网特别邀请《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从七个方面为广大网友深入解读全会精神。

大家下午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紧紧围绕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深入宣传全会的重大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非常重要。我就此谈几点的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一、 依法治国是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为什么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们党面临的各项重大任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首先,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依法治国。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西方敌对势力从联络周边国家对我国实施战略包围,到企图把香港的“占中”活动扩展为新的颜色革命,他们西化、分化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习近平同志说,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他特别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就是说,一个国家没有永远强盛或永远衰弱的,坚持法治的国家就会强大,忽视法治的国家就会衰弱。在今天,法治更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我们曾经进行多种尝试,有搞“一大二公”的公有制模式,也有“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存在重大缺陷,就是缺少固定和可持续的内在发展动力,不能给社会主义带来持久的生命力。特别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要求日益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强调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并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但当

时说的“法制”,还是制度的“制”。如前所述,封建时代也有法制,但是用来治臣子、治老百姓的,是维护君王统治的工具。我们党把法制的制改为治理的“治”,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法律制定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一经制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认识的一次飞跃。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都从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离不开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大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而各项改革措施的提出仅仅是第一步,要贯彻落实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治来配合和保驾;各项重大的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法治来巩固。包括要把一些成功的改革实践转变为国家的长期政策和法律,也包括要依法规范政府的放权、限权和确权,依法界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等。因此,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的重要和紧迫。

最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是相互不可分割、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领域的各项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要抓好两个“建设”,第一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里说的法治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是包括了法治的属性界定、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在内的配套完整的法治运行体制和机制。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贯彻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第二,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三,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外,它还包括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四,它的实施路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总目标的第二个建设,就是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来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敬畏、服从、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第二层含义是,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资

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我们全党和全体人民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因此,全会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报告的第二到第七部分,就想围绕这六项任务,分别谈谈体会。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而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我国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神圣性决定了宪法的神圣性。宪法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都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例如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还有“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主张宪法至上,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2012年12月,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还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怎样实施,应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发挥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242部现行有效法律,第二个层次是700多件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近9000件地方性法规。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子法”。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等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就是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

依宪执政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所有的公权力活动、政府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包括我们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意是鼓励企业多生产紧俏的生产资料,满足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当时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条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国企改制的匆忙推进,把一些表面上亏

损的企业随便地卖光、送光,有的厂长经理通过暗箱操作把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手里,却用很低价格买断工龄,把职工当包袱甩给了社会。总书记说,价格双轨制,肥了多少人?国企改制,又肥了多少人?问题的造成固然与当时缺乏改革经验分不开,但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精神。因此,总书记强调今后的任何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要求。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山东考察调研时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其中都渗透着对改革的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也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科学立法仍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本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国家就在投资领域清理了2000多个法律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规则对接,以法制化的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新优势。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就有130多部,其中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有76件。截至2014年3月,还有 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总书记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尤其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这次全会做出的一个重要的新决定,就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即地级以上城市人大一定的立法权,使他们能够根据本身情况和改革的需要立法。

应该说,十八大以来,已经有一系列法律的“立改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大修,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环保执法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这部法律在2015年实施后,将在治理眼下肆虐北方的雾霾天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一页 1 2 3 而8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以往那些“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同时,《预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的修订,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二审稿;而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

重要的环节,现在一部新的法律案审议次数超过3次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法律草案还经历了“立法前评估”,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了一道“阀门”。总之,更广泛地民主立法、精益求精,慎之又慎,让每一部法律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路径。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概念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三个概念各自的内涵是不同的。广义的法治国家的概念,包含立法、司法、行政,甚至军队在内。法治社会则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实现市场管理的法治化。而法治政府就是讲公权力如何实现法治化,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是连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三个概念中,法治政府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它既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成分,也对法制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性影响。

长期以来,公权力还过多地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突出特征。有人说,中国的最大问题是“政府太大、富人太富、穷人太多”。其中的“政府太大”不只是说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太多。更重要的是说权力太大。它首先表现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上。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的管制,它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早期起到了维持正常市场的秩序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项职能依然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就会抑制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的寻租活动。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一个副司长家里,就可以搜出上亿的现金。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打一个招呼,他儿子的账户就可以进帐上千万,足以说明审批权腐败的能量有多大。因此,首先要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会主动削减自己的权力,但我们做到了。现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已经成为这两年法治建设方面的当头炮、重头戏。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一年多来,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今年还将完成再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李克强总理说,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要“言出必行,说到做到”。为了预防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甚至卷土重来,国务院还印发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对新设行政许可的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等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现在简政放权已大大激发中国人的创业热情。如自3月1日中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新注册企业超1万户。仅在今年前9个月,中国通过自主创业就超额完成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全年1000万人的预期目标。不仅能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长创造坚实基础,而且可为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全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约束,真正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时曾说“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政府最基础的原则。但确实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落到实处。很多部门都想把自己的权力无限放大,这件事没有我盖章不行、那事没我审批就不行。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当然地自己给自己授权,却没有想到自己的权力是从那里来的。有位学者讲的很好。他说,有些干部动不动就斥责老百姓:“谁让你这样干的?”“谁给你的权利?”而没有想到,凡是政府没有明文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这是人家天然的权利,并不需要谁授权。而公权力是什么权力?是一个社会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每个人必须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来维持公共的需要,而且要受这种公权力的强制。因此,公权力是一种恶,这种恶是必需的,因为没有这种恶,社会就没办法治理。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行。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因为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失去控制,都必然会导致滥用,导致腐败。而一个重要的制约措施,就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授权,也就是于法有据。我们看外国或者香港的警匪片时,常看到这样一个场景,就是警察把枪指向犯罪嫌疑人时,一般都要说“因为你涉嫌某某犯罪而逮捕你”,这里就是讲法律的授权。而我们的警察抓人时却经常不是这样,有的被抓的人问警察:“你凭什么抓我?”警察则反问:“你说凭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别人单抓你呀?”不讲抓人的依据,反而问被抓者,这是非常可笑的。但这种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我们讲依法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必须有合法授权的意识,总书记就讲,不要管自己权力以外的事。

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依法行政,理解为削弱政府职能、强化市场功能,而是要重新界定两者职能。市场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方面做到位,要建设市场决定下的有为、有效、有力、有责的法治政府,管住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没有简单地说“小政府、大市场”或“小政府、大社会”,而是在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包括要理顺政府部门内部间的关系,解决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现在往往是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可图、费力不讨好的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相互推诿。实际上,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没有法治,失信行为大量发生而不受惩罚,骗子满天飞,就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我国至今仍有很多私人老板带着大量现金去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不信任谁。而在发达国家,用皮箱装着几十万美元做交易的,只有贩毒集团。还有现在企业开工时都要求解决“三废”的处理问题,并且也都购置了相关设备,否则也不可能发给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但很多企业开工后都把处理三废的装置关闭了,或者白天有人检查时就开着,晚上没人的时候就把污水直接排进江河湖泊里。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很大一块成本。现在长江、珠江和几大淡水湖的水质不断恶化,就和沿江、沿湖一些工业企业偷偷排污分不开。这样做的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有国有企

业,而有的负责监测和执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却对此视若无睹,是管理的企业数量太多实在管不过来?还是有的得了好处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总之,群众对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是非常不满的。长期以来,一谈到中国的法治,最集中的话题之一是说我们的法制不够健全。这样的看法,也的确有一定的道理。这样的观点,更可以从很多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及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另立新法来得到佐证。可是事实上,截止到2010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从最近几年来的一些热点事件来看,与法制不够健全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法治理念的缺失、不守法,一些法律的某些条款得不到严格的遵循,没有严格执法,无疑更是法治问题的要害。因此,依法治国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执法是关键。

还有,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这里,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强不强非常重要。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很多官民纠纷都源于政府职责混乱。政府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争夺利益,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也会形成干扰司法的权力。在法治社会中,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权力。政府以权代法,群众遇到问题也会更多地求助权力而不是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出现利益冲突包括官民纠纷,人们都是请律师、上法院,在中国却是信访和上访的重要原因。而有些领导者为了“维稳”,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对他人公正为代价来息事宁人,必然导致新一轮恶性循环,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目前中国年信访案件一直在700万至800万件,平均每天2万多起。集体上访居高不下。中央已经决定,在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努力为访民排忧解难、落实政策的同时,凡是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一律要走法律程序,信访部门不再接待和处理,就是对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一个引导。因此,我们号召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也好,为群众“干实事、求实效也好”,都不能离开“依法行政”这个前提,不能搞突破法律法规的“创新”。习近平最近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首先要从领导层解决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哪里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政策轻法律,二是重批示轻法律,三是重关系轻法律。为什么有些地方民告官的政府败诉率为什么达到40%。就因为政府做的事经不起法律推敲。尽管很多领导干部只是上级决策的执行者,但首先被推上那个被告席的就是你。现在中央要求省市领导机关都要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主要不是用来处理纠纷、打官司的。首先是要对政府的颁布的文件、决策从依法的角度进行把关。因此,要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同时,重点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要探索“法治GDP”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

问责。因此,全会提出,要把“会不会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这是这次全会的很大的亮点之一。

还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做保,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不能放过。还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对此,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首先应该严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威严,努力做法治的表率,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相信依法办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可能进化到去自觉地遵守法律,建设法治中国才能逐步走上正轨。

四、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会还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最后一句话,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反复谈到。因此,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一要去地方化。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管理体制,其独立性、公正性难以得到全面体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只有人财物脱离地方,消除司法机关对地方的依赖性,打破司法的条条块块分割,形成全国统一管理,才能摆脱地方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该说,决定在这方面的改革力度很大。第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切断司法部门和地方行政系统的联系。前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惩戒制度。后者是在客观上使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行政区划相脱离,就可以不受属地管理因素的影响了。第三就是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人员要忠实于法律,只服从事实,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所以他们必须耐的住寂寞,禁得住诱惑,能够排除亲情、人情等法外等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为他们的履职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制度。

第二要去行政化。司法机关应坚持依法、独立、公开开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与影响。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之外,政法委不介入个案审判。还应将行政事务与

审判、检察业务分开管理,可在检、法两院设专职行政副院长管理行政事务,司法业务则交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这样既可避免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王国”,解决对司法独立会削弱党领导地位的担忧,同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全会还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须看到,政法战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和其他战线一样严峻。包括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过律师搞利益输送,例如深圳中院的一个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和女律师勾结,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中强行判决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企业破产,还任命这个女律师任清算委员会主任,光这一个案子就捞了2000万,只是由于分赃不均才告到中纪委。还有一些没有受害盯着的罪犯,权钱交易活动甚至到了胆大包天的地步。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天,他竟然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是因为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了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这一违法的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才收了监,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清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该收监的立即收监;因此,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要求政法队伍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了司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加速,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致使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地涌入法院,持续呈现诉讼“井喷”、诉讼“爆炸”的态势,我国超乎预料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如果这一防线被突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因此,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还有,司法人权保障问题也非常重要。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宪法精神的体现。还有司法人质、诉辩交易。等等。现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少了,但有些地方变相地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时有所见,如搞在审讯中搞车轮战、不准嫌疑人睡觉。在眼前吊个大灯泡,你困得不得了就招了。现在高法规定,凡是通过冻饿晒烤获取的证据,都属于要在审判中排除的非法证据。过去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过去重点是放在不放过坏人上,今后必须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哪怕可能放过坏人,也绝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坏人总要做坏事,今天没抓住他,下次也会抓住。但如

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响他的一生甚至家属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好人可以被随便冤枉,那么大家都没有安全感。因此,总书记特别强调决不允许办冤假错案。对触犯了刑律、但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判缓刑通过社会矫正来服刑。除了每月或每周要向司法所报到、外出要请假外,可以像一般人那样生活和做生意。现在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说明这个做法是成功的。特别是不久前在福州马尾,一辆重载的大货车从高坡上往下溜车,司机不在,坡下面就是上百个背着书包上学的中学生。眼看就要发生惨祸。就是一个50多岁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冒着车毁人伤的危险,开着自己的大奔硬顶了上去,救了这些学生。家长们都非常感动,说他真是个好人。司法所的同志非常感动,也提出要为他请功、申请减刑。他说你们也不用申请了,还有几天我就期满,可以回归正常人生活了。因此,犯罪者并不一定是坏人,只是他突破了法律可以容许的界限,必须受到惩戒,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障。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

我国有13亿人口,每个人生存和活动方式千差万别,要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只有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大家都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尽管我国每个司机只有通过了交规考试才能上路,但争道抢行、超速、走应急车道,闯红灯,还有中国式过马路,都是世界有名的,交通死亡率更高居全球第一。而严格执法的效果也非常明显。最近有人民日报列举了一组数字,在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实施3年,这一数据同比下降了40%。也就是说三年少死了3000多人,而每个遇难者背后,都有一个家庭,这就避免上万人的悲剧。如果再考虑这三年间,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员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的因素,实际上挽救的生命和家庭就更多了。而这些数据变化的背后,是3年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全国查处醉驾 20多万起,没有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总之,只有形成全民族、全社会、乃至每个公民对法治形成信仰,做到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使法治变成生活方式,才能形成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社会,才能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调动每个人追梦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实际上,法治是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人民网每年全国两会前夕进行的“两会调查”中可以看到,从2002年到2014年的13年间,“反腐倡廉”12次名列网民关注的“两会热点”前三名。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司法公正、食品安全等网民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现在,随着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一方面很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不断出台,包括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着亿万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较早制定的新的

《旅游法》实施已一年,规定旅游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还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今年的黄金周,全国接待游客4.75亿人次,同比增长10.9%,实现旅游收入2453亿元,增长15.7%,旅游业又一次实现“井喷”。与此同时,打击“零负团费”,不得强迫购物„„游客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全会还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当然,法律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人们接受法律约束,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也在同时出台。例如实行人信用代码的法律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将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包括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兴网络空间,对于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新问题的司法解释,也在编织起了一张惩治违法犯罪的大网。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而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一个人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要做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法律规范不能破坏。

全会还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古语说,“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日新月异的改革时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折射出社会和谐发展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只有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大批法治人才

要保证公正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是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的单独一条提出的,说明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我把它合并到这一部分中一起谈。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还有,我们的广大政法干警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是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在每年都有几百干警因公殉职。而留下的,是他们痛不欲生的年轻妻子和年幼儿女,以及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双亲。不久前在新疆牺牲的一位29岁的维族干警被歹徒杀害,儿子刚一岁。还有一位怀孕女警也在保护群众的斗争中牺牲。每当我们在电视镜头中看到这样的场景,也感到非常难受。因此,总书记说,我们的政法队伍

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但也必须看到,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进步加强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非常重要。有的专家指出,司法部门除了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外,还要去除“两化”。一个是去非职业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审理案件,是法律实施权力机关、司法业务机关,有别于一般党政办事机构。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仍有不少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干部在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尤其是过去有些地方在领导干部轮岗时,把司法领导干部也作为轮岗的岗位,甚至出现统战部长调任法院院长的情况,使一些省市区发生首席大法官、大检察官不具有法律教育、职业背景经历的情况,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独立公正判案、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护人权。因此,要把司法机关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当作头等大事对待,法官、检察官都应当向法律专家行列迈进。从业务建设上争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以审判、检察业务为工作核心,避免脱离司法业务的盲从行为。还有一个就是要提高准入门槛。我们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但也必须看到,大批“学生军”成为司法骨干,他们普遍具有博士、硕士学历,但社会阅历匮乏,有的甚至因为经不起各种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要加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应当提高准入门槛,比如从下级法院、成功律师、专业学者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且应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年限要求,以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最大限度提升司法能力。还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纪

一提到依法治国,一些西方人士及国内有些受西方法治观念影响很深的人总要提一个问题,就是党大还是法大?誰说了算?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其他什么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样,也有问,既然我们要依宪执政,为什么不接受“宪政”这个概念呢?单纯从字面意义上讲,这样说似乎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一个名词往往有其特定含义。西方人士向我们推销的“宪政”,其实就是他们多党制、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代名词,要害是要否定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因此,他们讲的宪政和我们的依宪执政并不是一回事。坚持党的领导已经写入了我们的宪法。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所以依法

治国的六项任务中,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完成其他五项人物的保证。

党既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了一批党内法规,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

决定还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包括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新闻军事娱乐体育

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对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依法治腐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八项规定”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实施;从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到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特别是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为我们党第一批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因此,我们党反腐败的治标和治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我

们高压反腐的治标,也是循着法制化的轨道在进行,而在治标的同时,各种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已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也不断上升为党内法规,使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在依法限权、依法追责、依法治腐上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也使前一阶段取得的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果,在法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

在查处腐败的路径选择上,党的纪检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反贪机关的无缝对接。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这样一种做法,就是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先由纪委“双规”、调查取证,弄清了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双开”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以来,中纪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对这种职能定位做了一定调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纪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改革。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助于规范办案流程。纪检监察部门的“两规”、“两指”对象,实际上多数都已涉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了。而“两规”、“两指”一个干部,仅几班倒的监护工作,最少就要占用十几个人,副省级城市以上尽管是以武警战士为主,但遇到案情复杂的,两三个月下来办案人员的精力牵扯是非常大。而且,也存在着与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即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尽管在现实条件下,这个手段还不能取消,但要尽量缩短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现在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两规”时间比较长的案件,都是属于涉及面很广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包括需要通过对“两规”对象的审查,发现和掌握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实属于孤立的个案的,一般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移交了司法机关。第二,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法定办案主体的作用。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相比,国家授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执法手段更多,执法权力也更大,司法部门较早介入侦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同伙在其“两规”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错失办案时机的情况。第三,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要求更严,对调查取证的要求也更规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纪委调查取证的依据是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则是依据刑法,所以还必须进行证据转换。及早移交也可以减少纪委办案人员的重复劳动。

更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关,除了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大案要案的查办外,还要承担一项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搞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因此,纪委作为党的监督机关,首先把主要精力聚焦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是非常必要的,这关系管党党员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但到了查处违法的环节就要及早脱身,既有利于缩短纪委的战线,也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领导作用。反之,如果执纪部门做了不少执法部门的事,容易分散我们抓党风党纪的精力。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严明党的纪律,使广大干部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他还多次讲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

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因为如果在作风问题上抓大放小,其实是抓了少数放过了多数,而对多数干部都有腐蚀作用不良风气危害是更大的。因此,习近平要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且点名道姓的公开曝光。这样即使仅仅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也会产生很大的威慑力。因为党员干部也是要面子的。被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了,有的人会认为自己的脸皮已经被当众扒下来了,会感到无地自容。而一些想在收买权力上投资的人,也会认为这个干部的政治前途黯淡了。在他们的眼里,他也就从“潜力股”变成了“垃圾股”。这样反而可能挽救这些有缺陷的干部,使他们不至于以后发展到惊天大案的地步。还有研究如何依法限权,“把权力关进子制度的笼子”,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做的预防腐败的重要工作。总之,沿着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方向,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还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如前所述过去有些地方党委,在查处涉及人多面广的腐败串案窝案时,片面追求稳定, 强调缩小打击面, 甚至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从宽政策。查处黑龙江韩马大案时,当时的省纪委书记杨光洪同志曾告诉我,他们曾决定对绥化市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一项特殊政策,就是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自首退赃的可以免于追究,这在当时有一些道理。因为刑法规定的5000元起刑点的时间已经几十年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已经有些过时,随便收两个红包,就够5000元了。当时做了这样一个特殊安排还有情可原。而到了2009年的茂名贪腐窝案,因为牵连到200多个县处级干部,当时也是为了避免产生太大的震荡,规定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下的退赃交代后可以不予处理,提高了10倍,最终移交司法的官员只有20多名,做的就有些过了。从哪个角度看,50万相当一个公务员几年的年薪,从依法的角度讲,是不能放过的。中央巡视组发现后,今年4月高调复查茂名窝案,以市政协主席为代表的很多人又被重新“两规”,这就是坚持法治的要求。此外,在查处受贿犯罪时,过去有的纪委和检察部门为了固定犯罪证据,获得这些人出证,对后者的行贿行为承诺不起诉。这在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做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以福建的赖昌星案为标志,高价收买公共权力已经成为很多商人的进攻性的经营手段。为什么现在一些资金密集型和权力密集型行业的领导职务成为高危岗位,就因为在糖弹的密集轰击下,一般人很难顶得住。现在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但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还有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只计算收受的现金和房产。把一般的收受礼金、礼品、招待旅游等,往往作为人情往来的“灰色收入”,未计入犯罪金额。其实从很多国家的国法律来看,除了合法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不存在所谓性质不清的“灰色收入”。不仅礼品、招待等变相行贿的金额要记入,价值较大的实物礼品也要折算成货币计入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要追究刑责。在我国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早就有。对于没有发生直接的权钱交易活动的礼金,发达国家也早纳入官员道德的法规应予以惩戒。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也在加紧研究制定中。现在仍有很多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就没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思想

误区。总之,我们反腐败的法治之网在不断收紧,腐败分子将越来越难以逃脱法网。每个党员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己首先做到敬畏法律、严格尊守法律,才能在党和人民提供的舞台上做出成绩,也铸就自己的无悔人生。

总之,四中全会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只能抛砖引玉,谈着几点体会,不对之处,欢迎同志们批评指出。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10-28 宣讲家

黄苇町《红旗》出版社原总编辑、《求是》杂志研究员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围绕已经公布的全会公报,针对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为什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哪、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些新举措、法治队伍建设将有哪些新政策等,宣讲家网特别邀请《求是》杂志研究员黄苇町从七个方面为广大网友深入解读全会精神。

大家下午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紧紧围绕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深入宣传全会的重大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非常重要。我就此谈几点的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一、 依法治国是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为什么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们党面临的各项重大任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首先,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依法治国。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西方敌对势力从联络周边国家对我国实施战略包围,到企图把香港的“占中”活动扩展为新的颜色革命,他们西化、分化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习近平同志说,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他特别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就是说,一个国家没有永远强盛或永远衰弱的,坚持法治的国家就会强大,忽视法治的国家就会衰弱。在今天,法治更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我们曾经进行多种尝试,有搞“一大二公”的公有制模式,也有“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存在重大缺陷,就是缺少固定和可持续的内在发展动力,不能给社会主义带来持久的生命力。特别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要求日益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强调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并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但当

时说的“法制”,还是制度的“制”。如前所述,封建时代也有法制,但是用来治臣子、治老百姓的,是维护君王统治的工具。我们党把法制的制改为治理的“治”,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法律制定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一经制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认识的一次飞跃。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都从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离不开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大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而各项改革措施的提出仅仅是第一步,要贯彻落实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治来配合和保驾;各项重大的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法治来巩固。包括要把一些成功的改革实践转变为国家的长期政策和法律,也包括要依法规范政府的放权、限权和确权,依法界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等。因此,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的重要和紧迫。

最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是相互不可分割、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领域的各项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要抓好两个“建设”,第一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里说的法治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是包括了法治的属性界定、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在内的配套完整的法治运行体制和机制。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贯彻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第二,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三,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外,它还包括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四,它的实施路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总目标的第二个建设,就是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来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敬畏、服从、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第二层含义是,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资

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我们全党和全体人民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因此,全会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报告的第二到第七部分,就想围绕这六项任务,分别谈谈体会。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而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我国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神圣性决定了宪法的神圣性。宪法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都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例如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还有“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主张宪法至上,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2012年12月,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还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怎样实施,应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发挥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242部现行有效法律,第二个层次是700多件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近9000件地方性法规。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子法”。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等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就是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

依宪执政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所有的公权力活动、政府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包括我们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意是鼓励企业多生产紧俏的生产资料,满足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当时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条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国企改制的匆忙推进,把一些表面上亏

损的企业随便地卖光、送光,有的厂长经理通过暗箱操作把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手里,却用很低价格买断工龄,把职工当包袱甩给了社会。总书记说,价格双轨制,肥了多少人?国企改制,又肥了多少人?问题的造成固然与当时缺乏改革经验分不开,但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精神。因此,总书记强调今后的任何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要求。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山东考察调研时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其中都渗透着对改革的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也指出,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科学立法仍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本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国家就在投资领域清理了2000多个法律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规则对接,以法制化的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新优势。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就有130多部,其中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有76件。截至2014年3月,还有 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总书记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尤其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这次全会做出的一个重要的新决定,就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即地级以上城市人大一定的立法权,使他们能够根据本身情况和改革的需要立法。

应该说,十八大以来,已经有一系列法律的“立改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大修,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环保执法等方面都有重要突破。这部法律在2015年实施后,将在治理眼下肆虐北方的雾霾天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一页 1 2 3 而8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以往那些“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同时,《预算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的修订,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二审稿;而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

重要的环节,现在一部新的法律案审议次数超过3次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法律草案还经历了“立法前评估”,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了一道“阀门”。总之,更广泛地民主立法、精益求精,慎之又慎,让每一部法律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路径。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概念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三个概念各自的内涵是不同的。广义的法治国家的概念,包含立法、司法、行政,甚至军队在内。法治社会则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实现市场管理的法治化。而法治政府就是讲公权力如何实现法治化,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是连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三个概念中,法治政府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它既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成分,也对法制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性影响。

长期以来,公权力还过多地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突出特征。有人说,中国的最大问题是“政府太大、富人太富、穷人太多”。其中的“政府太大”不只是说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太多。更重要的是说权力太大。它首先表现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上。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的管制,它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早期起到了维持正常市场的秩序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项职能依然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就会抑制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的寻租活动。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一个副司长家里,就可以搜出上亿的现金。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打一个招呼,他儿子的账户就可以进帐上千万,足以说明审批权腐败的能量有多大。因此,首先要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会主动削减自己的权力,但我们做到了。现在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已经成为这两年法治建设方面的当头炮、重头戏。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一年多来,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今年还将完成再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李克强总理说,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要“言出必行,说到做到”。为了预防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甚至卷土重来,国务院还印发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对新设行政许可的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等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现在简政放权已大大激发中国人的创业热情。如自3月1日中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新注册企业超1万户。仅在今年前9个月,中国通过自主创业就超额完成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全年1000万人的预期目标。不仅能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长创造坚实基础,而且可为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全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约束,真正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时曾说“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政府最基础的原则。但确实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落到实处。很多部门都想把自己的权力无限放大,这件事没有我盖章不行、那事没我审批就不行。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当然地自己给自己授权,却没有想到自己的权力是从那里来的。有位学者讲的很好。他说,有些干部动不动就斥责老百姓:“谁让你这样干的?”“谁给你的权利?”而没有想到,凡是政府没有明文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这是人家天然的权利,并不需要谁授权。而公权力是什么权力?是一个社会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每个人必须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来维持公共的需要,而且要受这种公权力的强制。因此,公权力是一种恶,这种恶是必需的,因为没有这种恶,社会就没办法治理。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行。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因为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失去控制,都必然会导致滥用,导致腐败。而一个重要的制约措施,就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授权,也就是于法有据。我们看外国或者香港的警匪片时,常看到这样一个场景,就是警察把枪指向犯罪嫌疑人时,一般都要说“因为你涉嫌某某犯罪而逮捕你”,这里就是讲法律的授权。而我们的警察抓人时却经常不是这样,有的被抓的人问警察:“你凭什么抓我?”警察则反问:“你说凭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别人单抓你呀?”不讲抓人的依据,反而问被抓者,这是非常可笑的。但这种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我们讲依法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必须有合法授权的意识,总书记就讲,不要管自己权力以外的事。

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依法行政,理解为削弱政府职能、强化市场功能,而是要重新界定两者职能。市场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方面做到位,要建设市场决定下的有为、有效、有力、有责的法治政府,管住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没有简单地说“小政府、大市场”或“小政府、大社会”,而是在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包括要理顺政府部门内部间的关系,解决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现在往往是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可图、费力不讨好的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相互推诿。实际上,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没有法治,失信行为大量发生而不受惩罚,骗子满天飞,就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我国至今仍有很多私人老板带着大量现金去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不信任谁。而在发达国家,用皮箱装着几十万美元做交易的,只有贩毒集团。还有现在企业开工时都要求解决“三废”的处理问题,并且也都购置了相关设备,否则也不可能发给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但很多企业开工后都把处理三废的装置关闭了,或者白天有人检查时就开着,晚上没人的时候就把污水直接排进江河湖泊里。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很大一块成本。现在长江、珠江和几大淡水湖的水质不断恶化,就和沿江、沿湖一些工业企业偷偷排污分不开。这样做的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有国有企

业,而有的负责监测和执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却对此视若无睹,是管理的企业数量太多实在管不过来?还是有的得了好处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总之,群众对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是非常不满的。长期以来,一谈到中国的法治,最集中的话题之一是说我们的法制不够健全。这样的看法,也的确有一定的道理。这样的观点,更可以从很多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及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另立新法来得到佐证。可是事实上,截止到2010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从最近几年来的一些热点事件来看,与法制不够健全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法治理念的缺失、不守法,一些法律的某些条款得不到严格的遵循,没有严格执法,无疑更是法治问题的要害。因此,依法治国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执法是关键。

还有,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这里,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强不强非常重要。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很多官民纠纷都源于政府职责混乱。政府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争夺利益,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也会形成干扰司法的权力。在法治社会中,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权力。政府以权代法,群众遇到问题也会更多地求助权力而不是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出现利益冲突包括官民纠纷,人们都是请律师、上法院,在中国却是信访和上访的重要原因。而有些领导者为了“维稳”,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对他人公正为代价来息事宁人,必然导致新一轮恶性循环,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目前中国年信访案件一直在700万至800万件,平均每天2万多起。集体上访居高不下。中央已经决定,在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努力为访民排忧解难、落实政策的同时,凡是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一律要走法律程序,信访部门不再接待和处理,就是对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一个引导。因此,我们号召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也好,为群众“干实事、求实效也好”,都不能离开“依法行政”这个前提,不能搞突破法律法规的“创新”。习近平最近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首先要从领导层解决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哪里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政策轻法律,二是重批示轻法律,三是重关系轻法律。为什么有些地方民告官的政府败诉率为什么达到40%。就因为政府做的事经不起法律推敲。尽管很多领导干部只是上级决策的执行者,但首先被推上那个被告席的就是你。现在中央要求省市领导机关都要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主要不是用来处理纠纷、打官司的。首先是要对政府的颁布的文件、决策从依法的角度进行把关。因此,要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同时,重点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要探索“法治GDP”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

问责。因此,全会提出,要把“会不会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这是这次全会的很大的亮点之一。

还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做保,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不能放过。还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对此,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首先应该严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威严,努力做法治的表率,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相信依法办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才可能进化到去自觉地遵守法律,建设法治中国才能逐步走上正轨。

四、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会还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最后一句话,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反复谈到。因此,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一要去地方化。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管理体制,其独立性、公正性难以得到全面体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只有人财物脱离地方,消除司法机关对地方的依赖性,打破司法的条条块块分割,形成全国统一管理,才能摆脱地方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该说,决定在这方面的改革力度很大。第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切断司法部门和地方行政系统的联系。前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惩戒制度。后者是在客观上使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行政区划相脱离,就可以不受属地管理因素的影响了。第三就是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人员要忠实于法律,只服从事实,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所以他们必须耐的住寂寞,禁得住诱惑,能够排除亲情、人情等法外等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为他们的履职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制度。

第二要去行政化。司法机关应坚持依法、独立、公开开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与影响。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之外,政法委不介入个案审判。还应将行政事务与

审判、检察业务分开管理,可在检、法两院设专职行政副院长管理行政事务,司法业务则交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这样既可避免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王国”,解决对司法独立会削弱党领导地位的担忧,同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全会还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须看到,政法战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和其他战线一样严峻。包括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过律师搞利益输送,例如深圳中院的一个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和女律师勾结,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中强行判决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企业破产,还任命这个女律师任清算委员会主任,光这一个案子就捞了2000万,只是由于分赃不均才告到中纪委。还有一些没有受害盯着的罪犯,权钱交易活动甚至到了胆大包天的地步。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天,他竟然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是因为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了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这一违法的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才收了监,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清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该收监的立即收监;因此,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要求政法队伍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了司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加速,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致使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地涌入法院,持续呈现诉讼“井喷”、诉讼“爆炸”的态势,我国超乎预料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如果这一防线被突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因此,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还有,司法人权保障问题也非常重要。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宪法精神的体现。还有司法人质、诉辩交易。等等。现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少了,但有些地方变相地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时有所见,如搞在审讯中搞车轮战、不准嫌疑人睡觉。在眼前吊个大灯泡,你困得不得了就招了。现在高法规定,凡是通过冻饿晒烤获取的证据,都属于要在审判中排除的非法证据。过去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过去重点是放在不放过坏人上,今后必须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哪怕可能放过坏人,也绝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坏人总要做坏事,今天没抓住他,下次也会抓住。但如

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响他的一生甚至家属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好人可以被随便冤枉,那么大家都没有安全感。因此,总书记特别强调决不允许办冤假错案。对触犯了刑律、但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判缓刑通过社会矫正来服刑。除了每月或每周要向司法所报到、外出要请假外,可以像一般人那样生活和做生意。现在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说明这个做法是成功的。特别是不久前在福州马尾,一辆重载的大货车从高坡上往下溜车,司机不在,坡下面就是上百个背着书包上学的中学生。眼看就要发生惨祸。就是一个50多岁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冒着车毁人伤的危险,开着自己的大奔硬顶了上去,救了这些学生。家长们都非常感动,说他真是个好人。司法所的同志非常感动,也提出要为他请功、申请减刑。他说你们也不用申请了,还有几天我就期满,可以回归正常人生活了。因此,犯罪者并不一定是坏人,只是他突破了法律可以容许的界限,必须受到惩戒,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障。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

我国有13亿人口,每个人生存和活动方式千差万别,要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只有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大家都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尽管我国每个司机只有通过了交规考试才能上路,但争道抢行、超速、走应急车道,闯红灯,还有中国式过马路,都是世界有名的,交通死亡率更高居全球第一。而严格执法的效果也非常明显。最近有人民日报列举了一组数字,在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实施3年,这一数据同比下降了40%。也就是说三年少死了3000多人,而每个遇难者背后,都有一个家庭,这就避免上万人的悲剧。如果再考虑这三年间,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员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的因素,实际上挽救的生命和家庭就更多了。而这些数据变化的背后,是3年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全国查处醉驾 20多万起,没有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总之,只有形成全民族、全社会、乃至每个公民对法治形成信仰,做到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使法治变成生活方式,才能形成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社会,才能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调动每个人追梦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实际上,法治是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人民网每年全国两会前夕进行的“两会调查”中可以看到,从2002年到2014年的13年间,“反腐倡廉”12次名列网民关注的“两会热点”前三名。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司法公正、食品安全等网民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现在,随着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一方面很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不断出台,包括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着亿万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较早制定的新的

《旅游法》实施已一年,规定旅游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还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今年的黄金周,全国接待游客4.75亿人次,同比增长10.9%,实现旅游收入2453亿元,增长15.7%,旅游业又一次实现“井喷”。与此同时,打击“零负团费”,不得强迫购物„„游客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全会还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当然,法律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人们接受法律约束,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也在同时出台。例如实行人信用代码的法律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将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包括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兴网络空间,对于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新问题的司法解释,也在编织起了一张惩治违法犯罪的大网。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而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一个人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要做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法律规范不能破坏。

全会还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古语说,“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日新月异的改革时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折射出社会和谐发展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只有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大批法治人才

要保证公正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是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的单独一条提出的,说明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我把它合并到这一部分中一起谈。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还有,我们的广大政法干警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是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在每年都有几百干警因公殉职。而留下的,是他们痛不欲生的年轻妻子和年幼儿女,以及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双亲。不久前在新疆牺牲的一位29岁的维族干警被歹徒杀害,儿子刚一岁。还有一位怀孕女警也在保护群众的斗争中牺牲。每当我们在电视镜头中看到这样的场景,也感到非常难受。因此,总书记说,我们的政法队伍

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但也必须看到,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进步加强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非常重要。有的专家指出,司法部门除了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外,还要去除“两化”。一个是去非职业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审理案件,是法律实施权力机关、司法业务机关,有别于一般党政办事机构。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仍有不少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干部在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尤其是过去有些地方在领导干部轮岗时,把司法领导干部也作为轮岗的岗位,甚至出现统战部长调任法院院长的情况,使一些省市区发生首席大法官、大检察官不具有法律教育、职业背景经历的情况,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独立公正判案、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护人权。因此,要把司法机关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当作头等大事对待,法官、检察官都应当向法律专家行列迈进。从业务建设上争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以审判、检察业务为工作核心,避免脱离司法业务的盲从行为。还有一个就是要提高准入门槛。我们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但也必须看到,大批“学生军”成为司法骨干,他们普遍具有博士、硕士学历,但社会阅历匮乏,有的甚至因为经不起各种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要加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应当提高准入门槛,比如从下级法院、成功律师、专业学者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且应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年限要求,以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最大限度提升司法能力。还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纪

一提到依法治国,一些西方人士及国内有些受西方法治观念影响很深的人总要提一个问题,就是党大还是法大?誰说了算?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其他什么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样,也有问,既然我们要依宪执政,为什么不接受“宪政”这个概念呢?单纯从字面意义上讲,这样说似乎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一个名词往往有其特定含义。西方人士向我们推销的“宪政”,其实就是他们多党制、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代名词,要害是要否定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因此,他们讲的宪政和我们的依宪执政并不是一回事。坚持党的领导已经写入了我们的宪法。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所以依法

治国的六项任务中,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完成其他五项人物的保证。

党既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了一批党内法规,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

决定还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包括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新闻军事娱乐体育

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对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依法治腐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八项规定”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实施;从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到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特别是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为我们党第一批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因此,我们党反腐败的治标和治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我

们高压反腐的治标,也是循着法制化的轨道在进行,而在治标的同时,各种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已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也不断上升为党内法规,使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在依法限权、依法追责、依法治腐上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也使前一阶段取得的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果,在法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

在查处腐败的路径选择上,党的纪检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反贪机关的无缝对接。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这样一种做法,就是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先由纪委“双规”、调查取证,弄清了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双开”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以来,中纪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对这种职能定位做了一定调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纪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改革。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助于规范办案流程。纪检监察部门的“两规”、“两指”对象,实际上多数都已涉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了。而“两规”、“两指”一个干部,仅几班倒的监护工作,最少就要占用十几个人,副省级城市以上尽管是以武警战士为主,但遇到案情复杂的,两三个月下来办案人员的精力牵扯是非常大。而且,也存在着与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即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尽管在现实条件下,这个手段还不能取消,但要尽量缩短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现在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两规”时间比较长的案件,都是属于涉及面很广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包括需要通过对“两规”对象的审查,发现和掌握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实属于孤立的个案的,一般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移交了司法机关。第二,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法定办案主体的作用。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相比,国家授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执法手段更多,执法权力也更大,司法部门较早介入侦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同伙在其“两规”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错失办案时机的情况。第三,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要求更严,对调查取证的要求也更规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纪委调查取证的依据是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则是依据刑法,所以还必须进行证据转换。及早移交也可以减少纪委办案人员的重复劳动。

更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关,除了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大案要案的查办外,还要承担一项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搞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因此,纪委作为党的监督机关,首先把主要精力聚焦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是非常必要的,这关系管党党员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但到了查处违法的环节就要及早脱身,既有利于缩短纪委的战线,也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领导作用。反之,如果执纪部门做了不少执法部门的事,容易分散我们抓党风党纪的精力。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严明党的纪律,使广大干部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他还多次讲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

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因为如果在作风问题上抓大放小,其实是抓了少数放过了多数,而对多数干部都有腐蚀作用不良风气危害是更大的。因此,习近平要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且点名道姓的公开曝光。这样即使仅仅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也会产生很大的威慑力。因为党员干部也是要面子的。被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了,有的人会认为自己的脸皮已经被当众扒下来了,会感到无地自容。而一些想在收买权力上投资的人,也会认为这个干部的政治前途黯淡了。在他们的眼里,他也就从“潜力股”变成了“垃圾股”。这样反而可能挽救这些有缺陷的干部,使他们不至于以后发展到惊天大案的地步。还有研究如何依法限权,“把权力关进子制度的笼子”,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做的预防腐败的重要工作。总之,沿着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方向,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还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如前所述过去有些地方党委,在查处涉及人多面广的腐败串案窝案时,片面追求稳定, 强调缩小打击面, 甚至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从宽政策。查处黑龙江韩马大案时,当时的省纪委书记杨光洪同志曾告诉我,他们曾决定对绥化市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一项特殊政策,就是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自首退赃的可以免于追究,这在当时有一些道理。因为刑法规定的5000元起刑点的时间已经几十年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已经有些过时,随便收两个红包,就够5000元了。当时做了这样一个特殊安排还有情可原。而到了2009年的茂名贪腐窝案,因为牵连到200多个县处级干部,当时也是为了避免产生太大的震荡,规定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下的退赃交代后可以不予处理,提高了10倍,最终移交司法的官员只有20多名,做的就有些过了。从哪个角度看,50万相当一个公务员几年的年薪,从依法的角度讲,是不能放过的。中央巡视组发现后,今年4月高调复查茂名窝案,以市政协主席为代表的很多人又被重新“两规”,这就是坚持法治的要求。此外,在查处受贿犯罪时,过去有的纪委和检察部门为了固定犯罪证据,获得这些人出证,对后者的行贿行为承诺不起诉。这在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做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以福建的赖昌星案为标志,高价收买公共权力已经成为很多商人的进攻性的经营手段。为什么现在一些资金密集型和权力密集型行业的领导职务成为高危岗位,就因为在糖弹的密集轰击下,一般人很难顶得住。现在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但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还有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只计算收受的现金和房产。把一般的收受礼金、礼品、招待旅游等,往往作为人情往来的“灰色收入”,未计入犯罪金额。其实从很多国家的国法律来看,除了合法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不存在所谓性质不清的“灰色收入”。不仅礼品、招待等变相行贿的金额要记入,价值较大的实物礼品也要折算成货币计入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要追究刑责。在我国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早就有。对于没有发生直接的权钱交易活动的礼金,发达国家也早纳入官员道德的法规应予以惩戒。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也在加紧研究制定中。现在仍有很多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就没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思想

误区。总之,我们反腐败的法治之网在不断收紧,腐败分子将越来越难以逃脱法网。每个党员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己首先做到敬畏法律、严格尊守法律,才能在党和人民提供的舞台上做出成绩,也铸就自己的无悔人生。

总之,四中全会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只能抛砖引玉,谈着几点体会,不对之处,欢迎同志们批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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