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公费医疗经费合理支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经验,按照公费医疗待遇略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则,对《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做一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两家,个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家,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应出示《公费医疗证》,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得点名开药,不得代人捎药,符合出院条件不得拒绝出院,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条 门诊取药一次限额50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增加20%。
第三条 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待遇按照略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简称“三个目录”)执行,不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医疗保险管理中增加自负比例的部分乙类药品,费用结算时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第四条 公费医疗住院实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自负部分)为27.7万元,超过27.7万元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公费医疗最高支付限额随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第五条 门诊费用结算时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治疗结束,个人全额垫付总费用,再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六条 需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须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开具转诊转院单。急诊病人可先转诊,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治疗结束后,回定点医疗单位报销。报销时须提供转诊转院单、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结算单据和《公费医疗证》。
转外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个人或所在单位自找医院、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个人负担。
第八条 公费医疗人员因公出差、准假探亲期间患病需急症治疗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定点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回本市定点医院治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转外就医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对定额费用无特殊原因超支的,其超支部分由财政和医疗单位各承担50%。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公费医疗经费合理支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经验,按照公费医疗待遇略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则,对《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做一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两家,个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家,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应出示《公费医疗证》,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得点名开药,不得代人捎药,符合出院条件不得拒绝出院,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条 门诊取药一次限额50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增加20%。
第三条 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待遇按照略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简称“三个目录”)执行,不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医疗保险管理中增加自负比例的部分乙类药品,费用结算时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第四条 公费医疗住院实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自负部分)为27.7万元,超过27.7万元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公费医疗最高支付限额随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第五条 门诊费用结算时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治疗结束,个人全额垫付总费用,再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六条 需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须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开具转诊转院单。急诊病人可先转诊,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治疗结束后,回定点医疗单位报销。报销时须提供转诊转院单、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结算单据和《公费医疗证》。
转外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个人或所在单位自找医院、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个人负担。
第八条 公费医疗人员因公出差、准假探亲期间患病需急症治疗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定点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回本市定点医院治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转外就医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章丘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对定额费用无特殊原因超支的,其超支部分由财政和医疗单位各承担50%。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