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一)、 询问笔录

1、时间:笔录中的“时间”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某车主2001年元月至三月未缴管理费,于4月30日上午10时被查获。在询问笔录的时间栏内应填写“2001年4月3日10时30分”。询问时间应包括年、月、日、时、分。

2、地点:笔录中的“地点”,是指具体询问工作的地点,既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也非违法行为被查获地点。当然,三者重合者除外。询问地点要填写具体,如在国道106马尾道班处对司机的询问笔录,其询问地点,就应当填“国道106马尾道班”,不能简单地填“国道106”、“106”、“马尾”等不具体的概念。

3、询问人:指直接参与询问活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询问必须是两个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名执法人员代行两名执法人员的权利,代替他人签名,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

4、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询问人员兼任,也可以另选人承担此项任务。

5、被询问人:被询问人范围很广,可以是车主、司机、证人或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如果是车主就填“本案当事人”。如果是车主所雇司机,就填“本车驾驶员或车主雇员”,如果是其他证人,就填“见证人”。如果车主是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根据需要对该单位职工进行询问,就填清楚该职工的职务。总之,所填内容以能表明与案件关系为宜。

6、单位或职业:单位或职业是指被询问人的单位或职业。如被询问人是车主所雇驾驶员,可以填“司机”,也可以填写所在单位。如果被询问人是农民,填写单位时要填写县、乡、村的名称。如被询问人是开封县罗王乡段寨人,其单位就要填“开封县罗王乡段寨”,不能简单填“开封县”、“罗王乡”、“段寨”。如果是外地车辆,还要填写省市名称。“单位或职业”填一即可,执法人员可酌情选择。

7、地址:指被询问人的住址。

8、电话、邮编:指被询问人的电话或邮编。

9、询问:

a.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方式。“问”与“答”要分行进行,即便问话和回答只有一个字,也要分行进行。

b.询问内容:询问内容由验明询问人身份,验明被询问人身份,违法事实和询问内容真实性四部分组成。

首先要验明询问人身份。如问:“我们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看清楚了”。通过类似这样的问、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人数都达到了法定要求。 其次,验明被询问人身份。被询问人身份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询问方式可以分项询问,让被询问人一一答复。也可以一次性综合询问,由被询问人回答,

如:“请将你的基本情况介绍一下”等。对被询问人回答不完全的地方,可以提示其补充。

再次,弄清违法事实。询问违法事实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这件事就是车主干的;二是这件事违法。先后顺序也应是先核准事实,再确认违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草草问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不再继续询问了,并以此事实为基础进行推定,认定其有违法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如某客车因修路绕行,未按核定路线营运,在询问中尽管车主承认是他的车未按核定路线营运,尽管执法人员有乘客的证言笔录,但是,也不能就此下结论。还要进一步查清,如果查清该车确因修路而绕行,那么该车就不具有违法性。

最后,核实所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即询问结束后交被询问人阅卷,之后由被询问人签上:“以上内容属实”等类似字样。以此证明案件事实和询问过程皆真实。千万不能疏漏,否则,事后被询问人翻供,必须造成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错案。

10、签字。询问结束,由被询问人在“被询问人签字”后面签上他的姓名,并在所签的姓名上加盖指纹。加盖指纹是法定程序,不能疏漏。

询问人签字并签上执法证件号码。

11、询问笔录分首页和附页,询问中有首页不够用时,将附页续上。首页和附页最下面有“第×页共×页”字样,它是表示此次询问一共用了几页文书,本页是第几页。此项一定要填写,这

主要是防止询问笔录的丢失或被人为更换而设置的。

12、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从内容上讲,它是被询问人就其了解的案情所提供的陈述,只是这种陈述是在执法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的。被询问人有权阅读,有权对笔录中不适当的地方进行更正(删、改、增添),以达到所询问的内容真实地反映本案真实情况。执法人员无权拒绝被询问人行使更正询问笔录的权利。

笔录在被询问人签署“以上内容属实”之后,由被询问人将询问笔录全文中所有被增添、删除、涂改的地方加盖指纹确认。未经被询问人加盖指纹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被询问人因职业、文化等多种因素,可能对法律知识不了解,甚至谬解,因此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用骗供、诱供方式引导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否则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无效。如不能问“你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你知道吗?”,因为被询问人有时并不清楚其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根本就不理解“违法行为”这个概念。在回答中可能就会糊糊涂涂地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反映出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或许在这个表面上违法行为背后还有其他合法因素或情节,被询问人没有讲出来。因此,执法人员在询问中要集中精力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通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掌握,从中分析出该行为是当事人行为,同时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即解决案件的真实性和行为的违法性。

(一)、 询问笔录

1、时间:笔录中的“时间”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某车主2001年元月至三月未缴管理费,于4月30日上午10时被查获。在询问笔录的时间栏内应填写“2001年4月3日10时30分”。询问时间应包括年、月、日、时、分。

2、地点:笔录中的“地点”,是指具体询问工作的地点,既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也非违法行为被查获地点。当然,三者重合者除外。询问地点要填写具体,如在国道106马尾道班处对司机的询问笔录,其询问地点,就应当填“国道106马尾道班”,不能简单地填“国道106”、“106”、“马尾”等不具体的概念。

3、询问人:指直接参与询问活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询问必须是两个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名执法人员代行两名执法人员的权利,代替他人签名,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

4、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询问人员兼任,也可以另选人承担此项任务。

5、被询问人:被询问人范围很广,可以是车主、司机、证人或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如果是车主就填“本案当事人”。如果是车主所雇司机,就填“本车驾驶员或车主雇员”,如果是其他证人,就填“见证人”。如果车主是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根据需要对该单位职工进行询问,就填清楚该职工的职务。总之,所填内容以能表明与案件关系为宜。

6、单位或职业:单位或职业是指被询问人的单位或职业。如被询问人是车主所雇驾驶员,可以填“司机”,也可以填写所在单位。如果被询问人是农民,填写单位时要填写县、乡、村的名称。如被询问人是开封县罗王乡段寨人,其单位就要填“开封县罗王乡段寨”,不能简单填“开封县”、“罗王乡”、“段寨”。如果是外地车辆,还要填写省市名称。“单位或职业”填一即可,执法人员可酌情选择。

7、地址:指被询问人的住址。

8、电话、邮编:指被询问人的电话或邮编。

9、询问:

a.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方式。“问”与“答”要分行进行,即便问话和回答只有一个字,也要分行进行。

b.询问内容:询问内容由验明询问人身份,验明被询问人身份,违法事实和询问内容真实性四部分组成。

首先要验明询问人身份。如问:“我们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看清楚了”。通过类似这样的问、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人数都达到了法定要求。 其次,验明被询问人身份。被询问人身份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询问方式可以分项询问,让被询问人一一答复。也可以一次性综合询问,由被询问人回答,

如:“请将你的基本情况介绍一下”等。对被询问人回答不完全的地方,可以提示其补充。

再次,弄清违法事实。询问违法事实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这件事就是车主干的;二是这件事违法。先后顺序也应是先核准事实,再确认违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草草问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不再继续询问了,并以此事实为基础进行推定,认定其有违法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如某客车因修路绕行,未按核定路线营运,在询问中尽管车主承认是他的车未按核定路线营运,尽管执法人员有乘客的证言笔录,但是,也不能就此下结论。还要进一步查清,如果查清该车确因修路而绕行,那么该车就不具有违法性。

最后,核实所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即询问结束后交被询问人阅卷,之后由被询问人签上:“以上内容属实”等类似字样。以此证明案件事实和询问过程皆真实。千万不能疏漏,否则,事后被询问人翻供,必须造成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错案。

10、签字。询问结束,由被询问人在“被询问人签字”后面签上他的姓名,并在所签的姓名上加盖指纹。加盖指纹是法定程序,不能疏漏。

询问人签字并签上执法证件号码。

11、询问笔录分首页和附页,询问中有首页不够用时,将附页续上。首页和附页最下面有“第×页共×页”字样,它是表示此次询问一共用了几页文书,本页是第几页。此项一定要填写,这

主要是防止询问笔录的丢失或被人为更换而设置的。

12、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从内容上讲,它是被询问人就其了解的案情所提供的陈述,只是这种陈述是在执法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的。被询问人有权阅读,有权对笔录中不适当的地方进行更正(删、改、增添),以达到所询问的内容真实地反映本案真实情况。执法人员无权拒绝被询问人行使更正询问笔录的权利。

笔录在被询问人签署“以上内容属实”之后,由被询问人将询问笔录全文中所有被增添、删除、涂改的地方加盖指纹确认。未经被询问人加盖指纹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被询问人因职业、文化等多种因素,可能对法律知识不了解,甚至谬解,因此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用骗供、诱供方式引导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否则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无效。如不能问“你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你知道吗?”,因为被询问人有时并不清楚其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根本就不理解“违法行为”这个概念。在回答中可能就会糊糊涂涂地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反映出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或许在这个表面上违法行为背后还有其他合法因素或情节,被询问人没有讲出来。因此,执法人员在询问中要集中精力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通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掌握,从中分析出该行为是当事人行为,同时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即解决案件的真实性和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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