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正文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 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有文献可靠的历史中,中国古代的主流婚姻制度从来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那为什么不是一夫一妻制(占古代社会婚姻形态的绝大多数)或一夫多妻制(妾为什么不能视为妻)呢?理由如下:

(一)古代法律认可妾作为家庭成员的存在。

因为除非是刚刚有大规模的战争发生过,否则男女两性的比例不可能过分失衡,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是存在于上层社会的少数人之中,而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只可能是一夫一妻制。但为什么说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不干脆说就是一夫一妻制呢?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从婚姻形态的比例上来说,而应该从法理上来甄别——很多朝代的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娶妾的种种限制,如《明律》中就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当然未必严格执行),这就从法理上肯定了妾作为家庭成员的地位。我们不能因为一对夫妻没有子女就否认他们婚姻的事实存在,同样的,在古代法律认可妾的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因为绝大多数的家庭没有妾,就把古代的婚姻制度简单称为一夫一妻制。

(二)妾的地位实际上介于家庭成员和奴仆之间,远远不能和妻相提并论。 《唐律》:“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明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明媒正娶的正妻,其娘家肯定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的,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正妻的地位,客观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外说句题外话,个人以为《唐律》中严惩以婢为妾者,不仅仅是在维护伦理纲常,至少在客观上也是维护了婢女的人身利益,否则婢女必将成为主人任意玩弄的工具。

除法律的规定外,从婚俗上可以可以看出妾的地位远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第一,娶妻必须遵循或大体遵循“六礼”的规定,但娶妾则简单得多,有时甚至只是类似买卖。第二,从妾的婚礼来看,妾和丈夫的地位完全没有形式上的对等,

她必须像奴仆一样对主人夫妇行礼,有的地方甚至必须有主妇辱骂妾的程序。第三,婚后妾也必须像奴仆一样侍奉主人夫妇。第四,妾生前不得参加家中的祭祀活动,死后也不能入家庙(生子者可受别祭)。

综上所述,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古代无可置疑的主体婚姻制度,但这并不是说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就是一成不变的,只是说其变化并不是如前文所提到的摩尔根提出的进化论变化,而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主张男尊女卑,如:《诗经·大雅》:“哲夫成城,哲妇倾城。”《尚书·牧誓》:“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女子在古代是不可能取得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的,但相对来说,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应该是在唐代稍稍达到一个相对的顶峰,而宋代以后由于礼教的禁锢,愈发低下了。

第二、恋爱、婚姻自由的变化。

《诗经·郑风》中有大量先秦时代自由恋爱的美好描写,但却被后世的道学家斥为“郑卫淫声”。这也正好说明了中国古代恋爱、婚姻自由度的变化:从先秦时代民间的天真无忌,到开放洒脱的、后世卫道士口中的“脏唐臭汉”,再到宋代的“存天理、灭人欲”,再到明清几乎变态的对自由恋爱的围剿,无可否认的是,礼教扼杀了自由的结合,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倒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光彩的一面。五四以来,婚姻恋爱自由以不可逆转之势普及开来,包办婚姻、先结婚后恋爱的落后婚姻制度,一去而不复返了。另外,在宋以前,女子离婚或丧偶再嫁并不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但礼教盛行之后,对妇女也就多了这一重禁锢。

二 根植于中国文化的六礼

古汉语中“婚姻”一词有三种意思,第一是夫妻的一种称谓,第二是指结婚时嫁娶的仪式,第三是指两个家庭或家族联姻后所成为的“亲家”关系。从婚姻的含义可以看出,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关系,还包括建立这种关系的程

序,甚至还包括由于个人间建立婚姻关系而引发的一些社会关系。换言之,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以及进行生理繁衍的法律、风俗、伦理认可,还是礼仪传统的世俗延续,更是家庭、家族社会关系赖以拓展的纽带,某些特殊时期的特殊婚姻,因为承载了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甚至具有重大的法学意义和政治学意义。

西方文化中,更重视婚礼对于男女双方个人的意义,而在古代中国,婚礼更大的意义是作为一个家族接纳新人的概念而存在。所以在古代中国,男女双方的结合被赋予了更多的礼仪形式过程。自西周始,“六礼”开始成为中国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后来历朝历代略有变化但大体程序不变,直到今天,仍然影响深远。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详细来说:

1、男方使媒人至女方提亲,女方如有意,男方即备大雁一只(或者用羊,取“祥”和“群而不党”之意)及其他礼物若干去女家求婚,请求女方收下,谓之纳采。

纳采并非简单的你问我答送礼品,是有一定仪式的,具体形式历代各有不同。

2、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求女方芳名及生辰八字,谓之问名。

问名礼物的仍用雁。有礼序如此:“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问名的目的有二: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3、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谓之纳吉。

事实上,这在现代的中国,也是广泛存在的,很多家长都会找一些“周易工作室”之类的地方给孩子“合婚”。这当然是一件荒谬不经的事情,但的确也体现了父母盼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美好愿望。

4、纳吉之后,男方备聘礼送至女家作为订婚礼,谓之纳徵(后世亦称“纳币”)。

纳徵所用的聘礼,并无特殊规定,贫有贫礼,富有富礼。《唐律》中还特地强调:“聘财无多少之限。”只有些地方有些特殊习俗,如宁波旧习俗,按女方

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

旧时在这一礼目中,双方都要用红绿描金书帖,又称“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固定程式的吉利话,如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

订婚礼之后,一般还要正式订立婚约。缔约的主体并非要结婚的男女双方,而是男女双方的父亲。婚约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有时还要送官府一份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婚约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缔结,就不可以随便悔婚。

5、纳徵之后,男方选定黄道吉日为婚期,备礼问女家同意,谓之请期。 《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事实上直到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决定婚期,也是选择传统意义上的“黄道吉日”,或者是找人推算出一个吉利的日子。这种风俗同样是出于对美好的向往,不能一概以封建迷信论之。

6、婚期到,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谓之亲迎。

以中国之大,亲迎的过程,处处不同,限于篇幅,在此不多赘述。男方大张旗鼓至女家迎亲,是对女方的尊重;而女方除新娘本人和送亲的数人之外,都不会去参加婚礼,这说明新娘本人从此以后便是夫家的一员。

六礼已毕,便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次日还要完成成妇之礼,即“谒舅姑”。谒舅姑的具体程序因时间和地域而不同,但大体来说都有如下的共同点:

一、新妇梳洗打扮;二、新妇亲手给公婆送上食物;三、公婆赏赐新妇。谒舅姑之后是“庙见”,即以家庭成员身份拜祭祖先。庙见之后,新妇才最终正式取得家庭成员身份,如果新妇在庙见之后亡故,那便只能葬于母家坟地。

后世沿袭“六礼”,虽细节随社会风俗及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但大体轮廓一直存在。如上所述,直至今日,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的婚礼,仍然在以比较现代的方式执行这些传统的程序。

当代学者对“六礼”多持否定态度,如蒲坚先生主编的《中国法治史》评价“六礼”道:“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买卖婚姻,皆源于此。”疑似将六礼视为迫害妇女人身自由的封建糟粕了,如此全盘否定,似乎颇有不妥。

其一,婚姻本来就不像单纯的恋爱一样纯粹,肯定带有其社会经济(甚或还有政治)属性,事实上婚姻的产生,本来就是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需要更小的经济承载单元而出现的。从古至今乃至未来,婚姻都必须承载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本身完全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只能在文学作品中寻找。

其二,“六礼”的落后处,不在于其程序的繁琐,而在于婚前男女双方是不能见面的,如果严格遵循“六礼”,便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和买卖是有区别的,包办婚姻虽然也涉及财物的往来,但是无论男女双方,在乎的都不仅仅是财物本身,更重要的还是对方的人品、家世、门第等等。如果是买卖婚姻,那买方与卖方肯定是不对等的,卖方既已山穷水尽,买方也就无须再有六礼的麻烦,更何况古代买卖婚姻,绝大多数是买妾,而不是买妻;至于包办婚姻,相来讲究门当户对,纵观“六礼”的全过程,男女双方是平等的,而愿意与否的主动权,事实上是掌握在女方手中的,何来买卖之说?

其三,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如“六礼”所承载的文化传统,不能一概以糟粕论处。试观今日之世界,即使发达如欧洲、日本,大部分年轻人的婚礼,仍然沿用了古代的很多习俗和礼仪,而我们国家的婚礼,基本上已经没有了这个古老民族的余韵,变得不中不西不土不样,索然无味,这是文化传承的悲哀。

另外前文已经分析过,把“六礼”和买卖婚姻联系在一起,实在太过牵强,那么“六礼”是不是也意味着彻头彻尾的包办婚姻呢?我们必须承认,“六礼”中有很多包办的因素,如果严格履行,那么在婚礼之前,男女双方甚至不得见面,更毋提什么自由恋爱、婚姻自由了。但是,任何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去看,难道中国古代,就真的百分之百的是包办婚姻吗?

当然不可能了。所谓礼教大防,实际上是在南宋以后,才逐渐严苛起来的。在“六礼”产生的周代,尚处于荒蛮未退的奴隶社会,尤其像秦、楚、越等“蛮夷之地”,更是礼法粗疏,慢说自由恋爱,就是私奔野合,也是常有之事,民间并未对此有强大的道德约束。 “六礼”的核心,在礼不在法,但“六礼”的过程事实上是一种法律所承认的婚俗。

所以,说“六礼”完全是封建糟粕,甚至是买卖婚姻的滥觞,是站不住脚的。“六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权社会的特征和

对妇女的禁锢,但同时更体现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家族兴盛的期许和中国传统文化内敛重礼仪的特征。

三 “七出”和“三不去”

纵观世界各民族,绝大多数民族在结婚自由的同时,也有离婚的自由。少数国家如爱尔兰事实上并无离婚的自由,这看起来似乎是意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实则并不合理,给很多婚姻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中国古代虽然不禁止离婚,但是也远没有到现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的地步,尤其是女方,常常视离婚为奇耻大辱。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离婚和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含义并不相同,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是夫妻双方都觉得婚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结束婚姻的做法,而中国古代的离婚,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休妻”,是传统礼制所赋予男方的单方面结束婚姻的做法。

当然,就算是在古代的男权社会,也是不可以随便休妻的。古人很明确的规定了休妻的理由,也就是著名的“七出”。

1、“不顺父母去”。

所谓“顺父母”,即顺从公婆。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无条件的顺从公婆,显然便出离了我们现在尊敬老人的概念。“不顺父母”在古代,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大帽子而存在——因为“七出”中的其他各项,无论怎样都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但只要是和公婆习惯不合甚至仅仅是公婆看儿媳不上眼,就可以给一个女人扣上“不顺父母”的帽子,并加以驱逐。

另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如果父母喜爱儿媳,纵然夫妻真的不和,作为儿子,也是不可以休妻的。这和因父母不喜而无故休妻同样荒谬。

所谓“不顺父母去”,是古代社会赤裸裸的男权至上的体现,是对妇女权益的野蛮践踏。但是,所有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去看——尊敬老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在今天,如果出现父母和儿媳不和的情况,绝大多数的父母会为孩子着想,和孩子分开居住,“不顺父母去”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而且,尤其是在一些农村,由于很多父母因为衰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有的儿媳便把公婆视作负担,撒手不管甚至施加虐待,这种现象绝对不是个案。孝乃人生大义,愚孝固不可取,不孝也当有法律、风俗制约之。

2、“无子去”。

《孟子·离娄》中有句名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至今仍然被引用不已。没有孩子当然是人生的一大缺憾,但在现代意义上讲,没有孩子绝对不应该必然导致婚姻的结束。而且“无子去”的意思,不是指没有孩子,而是专指没有儿子而言。

因为无子而被休的女子,其命运是相当悲惨的,因为其他原因被休,尚有再嫁之可能,而因无子而被休,则无人肯娶,只能孤独终老,而且在娘家也不会有什么好脸色。当然,虽然“无子”在古代是休妻的正当理由,但是当女方家族势力很大的时候,男方也不会轻易休妻,毕竟子嗣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纳妾来解决的(假设不是男方的问题),就算再没有,也可从族中过继。另外诸侯的夫人是不可以因为“无子”而被出的,天子之后理论上更没有“七出”的说法。

3、“淫去”。

女子在婚后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风俗和法律都不能认可的。中国古代在一定时期内(尤其是民间),对女子的婚前交往并不是很在意,但是无论是哪个时期,都对婚后或订婚以后女子的出轨行为有着严厉的相应处罚。

然而,虽然法律和社会风俗都对淫乱行为严加禁止,但也并不能禁绝这种现象的存在。据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的统计,清代的民事案件可以归为土地、债务、婚姻、继承四大类,其中婚姻类约占总数的22%,而通奸案件在婚姻类案件中的比重是一半到三分之二。

4、“妒去”。

《申子》:“妒妻不难破家,乱臣不难破国。一妻擅夫,众妻皆乱;一臣专君,群臣屏蔽。”

这里的“众妻”,实际上是指众妾。中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如果妻子因为妒忌而组织丈夫纳妾,也是一大罪状。上面所引用的《申子》中的偷换概念的话,在今天看起来是十分荒谬的,但是在古人的心中,又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所谓“家天下”,一方面是以天下为家,所以有很多君主肆意妄为;另一方面有是以家为天下,把本来简单的亲情伦理,弄得等级分明,严酷无情。当然“家天下”也并非全无好处,以天下为家的好处是在文化上会有一种强大的向心力,这也是中华文明沿袭五千年而不灭的重要原因;以家为天下的好处

是可以在宗族中以准法律的手段维系道义和伦理,从而保证社会最基本构成单元的稳定。

但是不管怎么说,至少“妒去”这一条,是男权社会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的体现,严重践踏了妇女的权益。

5、“有恶疾去”。

即患有恶疾的妻子,是不可以和丈夫一起在宗庙里祭祀祖先的。因为妻子身患恶疾而休妻,虽然被列入“七出”,实际上是极为罕见的。这一条和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元素,实际上是相悖的,传统的道德伦理还是对“糟糠之妻不下堂”的行为更加赞许。如果妻子真的身染重病,绝大多数人无论是出于感情还是道义,都会不离不弃。

6、“多言去”。

古人解释此条,多引褒姒“烽火戏诸侯”的例子。因为“多言”而被休的例子,如《汉书·陈平传》所记载的,陈平小时候,是哥哥陈伯种田供他读书,家里条件并不太好。有人问陈伯的妻子:“都说你家清贫,怎么你小叔子养得那么人高马大肥胖白净呢?”陈妻恨小叔不一起下地干活,便说:“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没想到陈伯得知妻子说了这话,认为会导致兄弟不和,竟然因此而休妻。真长舌的,其实是那个挑拨的人,而陈伯未免道学了些,根本不体谅妻子,当然陈伯的妻子也有些近视,堪与当年苏秦之嫂相伯仲。

7、“窃盗去”。

这里所说的盗窃,基本上专指盗窃自家财物。如因此休妻,实际上看重的并不是区区财物,而是女子的“外心”。

“七出”之中,不顺父母、淫乱和窃盗这三条,至今仍然是人们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为法律上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认可的。“妒去”因为一夫一妻制的普及而不复存在了,“无子去”和“有恶疾去”实际上从古至今一直都不为道义所认可,到今天更连理论上的支持都不存在了。至于“多言去”,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了。

“七出”是男方单方面的休妻的权力,反映了古代男女地位极度不平等的状况。甚至在某些时期,在亲迎之后庙见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理论上实际上是新妇的“试用期”,如夫家不满,随时有被遣返的可能。所以新娘所乘的车马在庙见之前要留在夫家,以备如果被弃,还可以乘坐来时车马返回。《左传》中即有

相关记载,孔颖达为之作疏曰:“礼,送女适于夫氏,留其所送之马,谦不敢自安于夫,若被出弃,则将乘之以归,故留之也。至三月庙见,夫妇之情既固,则夫家遣使反其所留之马,以示与之偕老,不复归也。”如果一切正常,那庙见之后会遣使者将马返回娘家,谓之“返马”。有学者认为现在一般婚后的“回门”风俗,正是由“返马”衍变而来。

七种情况虽则皆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但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与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与原妻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七出”的理论意义,实际上远大于实践意义。也就是说,传统礼教对为人妻者提出了极高极苛刻的要求,但也并不是说男方就可以随意地找个理由抛弃妻子。相反,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婚姻家庭之稳定,并将其视为家国稳定的基础,随意抛弃妻子的男人,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当然在男权社会,这些谴责和惩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严重的不对等的)。另外,除“七出”外,也有限制休妻的“三不去”,即:“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含义指:

1、妻子娘家无人,如被弃无着落的,不能被弃。

2、妻子为公婆服孝三年的,不能被弃。

3、贫贱时娶的糟糠之妻,富贵后不能被弃。

“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去妻坐了限制,可以看出,和“七出”中“无子”、“恶疾”冷血男权相比,的“三不去”中的道义色彩,更加浓烈。

综上所述,总的来说,“七出”明显是对夫权的维护和对妇女的歧视,有其严重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也要辩证地看到“七出”中的合理因素,如对家庭稳定的维护和对尊老的传统美德的提倡,不应一概否决。而“三不去”是出于道义对妇女最基本权益的维护,虽然这维护太简单也太无力,但总算是聊胜于无。“七出”是古代男权社会的产物,作为离婚的理论依据,却忽视了最大的一条:夫妻感情。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婚姻更重视人伦而非人情,在人情中更重视亲情而忽视爱情,在礼教盛行之后甚至把爱情当作是诲淫诲盗的的东西。在这样的世俗框架下,造就了很多不幸福的婚姻,而且最不幸福之处,就在于不幸福之人根本不知幸福为何物。

“七出”和“三不去”开始只是一种道德、礼制规范,后来也渐渐被法律所认可。如《唐律·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四 我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些观点

1、以“六礼”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婚俗,是和传统文化、伦理息息相关的,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封建糟粕。

自西周始,“六礼”开始成为中国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直到今天仍然影响深远,“六礼”及其衍生或简化形式的明确尊重和承认,是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在婚姻家庭生活上的集中表现,已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式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仍然以各种形式影响着现代的婚俗。

“六礼”从最初单纯作为一种民俗,到被法律确认后流传两千余年,自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六礼”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其被法律明文承认,也是中国古代礼治与法制交融的见证,对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大多数人的婚姻幸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某些学者将“六礼”单纯视为封建糟粕的说法,既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不尊重,也体现了欠严谨的学术思维。当然,对于“六礼”中歧视妇女的成分,我们要坚决摒弃之。

3、“七出”和“三不去”有着巨大的时代局限性,但它们在中国古代社会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应该明确地指出,“七出”体现出了古代男权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赤裸裸的歧视,但是我们也不能单纯以今天的眼光审视古代的制度和民俗。首先,“七出”中的某些条款,实际上是传统道德伦理的延伸,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公序良俗的作用;其次,“七出”中某些歧视妇女的部分是出自于礼教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礼教的伦理往往会被人情的伦理所软化;再次,“三不去”和普世的道德要求,都在事实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解读古代并不能只看字面上的礼教。

“七出”和“三不去”从法律和民俗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古代婚姻家庭的稳定,虽然有其严重的时代局限性,但其正面作用,亦不应该完全忽视。

综上所述,婚姻制度的演变不是一棵简单的进化树,它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学动因,同时也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心理结构息息相关。全方位地学习西方并不可取,有选择地维护、挽救、弘扬本民族的婚俗,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树立公序良俗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需要法学、社会学、史学、民俗学等众多学科的综合运作,路漫漫其修远兮,愿龙族之黄钟大吕,勿绝吾辈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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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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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2010,P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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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黄松毅. 礼仪与歌诗:《诗经·大雅》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0,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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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一 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有文献可靠的历史中,中国古代的主流婚姻制度从来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那为什么不是一夫一妻制(占古代社会婚姻形态的绝大多数)或一夫多妻制(妾为什么不能视为妻)呢?理由如下:

(一)古代法律认可妾作为家庭成员的存在。

因为除非是刚刚有大规模的战争发生过,否则男女两性的比例不可能过分失衡,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是存在于上层社会的少数人之中,而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只可能是一夫一妻制。但为什么说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不干脆说就是一夫一妻制呢?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从婚姻形态的比例上来说,而应该从法理上来甄别——很多朝代的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娶妾的种种限制,如《明律》中就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当然未必严格执行),这就从法理上肯定了妾作为家庭成员的地位。我们不能因为一对夫妻没有子女就否认他们婚姻的事实存在,同样的,在古代法律认可妾的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因为绝大多数的家庭没有妾,就把古代的婚姻制度简单称为一夫一妻制。

(二)妾的地位实际上介于家庭成员和奴仆之间,远远不能和妻相提并论。 《唐律》:“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明律》:“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明媒正娶的正妻,其娘家肯定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的,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正妻的地位,客观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外说句题外话,个人以为《唐律》中严惩以婢为妾者,不仅仅是在维护伦理纲常,至少在客观上也是维护了婢女的人身利益,否则婢女必将成为主人任意玩弄的工具。

除法律的规定外,从婚俗上可以可以看出妾的地位远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第一,娶妻必须遵循或大体遵循“六礼”的规定,但娶妾则简单得多,有时甚至只是类似买卖。第二,从妾的婚礼来看,妾和丈夫的地位完全没有形式上的对等,

她必须像奴仆一样对主人夫妇行礼,有的地方甚至必须有主妇辱骂妾的程序。第三,婚后妾也必须像奴仆一样侍奉主人夫妇。第四,妾生前不得参加家中的祭祀活动,死后也不能入家庙(生子者可受别祭)。

综上所述,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古代无可置疑的主体婚姻制度,但这并不是说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就是一成不变的,只是说其变化并不是如前文所提到的摩尔根提出的进化论变化,而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主张男尊女卑,如:《诗经·大雅》:“哲夫成城,哲妇倾城。”《尚书·牧誓》:“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女子在古代是不可能取得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的,但相对来说,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应该是在唐代稍稍达到一个相对的顶峰,而宋代以后由于礼教的禁锢,愈发低下了。

第二、恋爱、婚姻自由的变化。

《诗经·郑风》中有大量先秦时代自由恋爱的美好描写,但却被后世的道学家斥为“郑卫淫声”。这也正好说明了中国古代恋爱、婚姻自由度的变化:从先秦时代民间的天真无忌,到开放洒脱的、后世卫道士口中的“脏唐臭汉”,再到宋代的“存天理、灭人欲”,再到明清几乎变态的对自由恋爱的围剿,无可否认的是,礼教扼杀了自由的结合,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倒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光彩的一面。五四以来,婚姻恋爱自由以不可逆转之势普及开来,包办婚姻、先结婚后恋爱的落后婚姻制度,一去而不复返了。另外,在宋以前,女子离婚或丧偶再嫁并不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但礼教盛行之后,对妇女也就多了这一重禁锢。

二 根植于中国文化的六礼

古汉语中“婚姻”一词有三种意思,第一是夫妻的一种称谓,第二是指结婚时嫁娶的仪式,第三是指两个家庭或家族联姻后所成为的“亲家”关系。从婚姻的含义可以看出,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关系,还包括建立这种关系的程

序,甚至还包括由于个人间建立婚姻关系而引发的一些社会关系。换言之,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以及进行生理繁衍的法律、风俗、伦理认可,还是礼仪传统的世俗延续,更是家庭、家族社会关系赖以拓展的纽带,某些特殊时期的特殊婚姻,因为承载了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甚至具有重大的法学意义和政治学意义。

西方文化中,更重视婚礼对于男女双方个人的意义,而在古代中国,婚礼更大的意义是作为一个家族接纳新人的概念而存在。所以在古代中国,男女双方的结合被赋予了更多的礼仪形式过程。自西周始,“六礼”开始成为中国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后来历朝历代略有变化但大体程序不变,直到今天,仍然影响深远。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详细来说:

1、男方使媒人至女方提亲,女方如有意,男方即备大雁一只(或者用羊,取“祥”和“群而不党”之意)及其他礼物若干去女家求婚,请求女方收下,谓之纳采。

纳采并非简单的你问我答送礼品,是有一定仪式的,具体形式历代各有不同。

2、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求女方芳名及生辰八字,谓之问名。

问名礼物的仍用雁。有礼序如此:“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问名的目的有二: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3、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谓之纳吉。

事实上,这在现代的中国,也是广泛存在的,很多家长都会找一些“周易工作室”之类的地方给孩子“合婚”。这当然是一件荒谬不经的事情,但的确也体现了父母盼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美好愿望。

4、纳吉之后,男方备聘礼送至女家作为订婚礼,谓之纳徵(后世亦称“纳币”)。

纳徵所用的聘礼,并无特殊规定,贫有贫礼,富有富礼。《唐律》中还特地强调:“聘财无多少之限。”只有些地方有些特殊习俗,如宁波旧习俗,按女方

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

旧时在这一礼目中,双方都要用红绿描金书帖,又称“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固定程式的吉利话,如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

订婚礼之后,一般还要正式订立婚约。缔约的主体并非要结婚的男女双方,而是男女双方的父亲。婚约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有时还要送官府一份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婚约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缔结,就不可以随便悔婚。

5、纳徵之后,男方选定黄道吉日为婚期,备礼问女家同意,谓之请期。 《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事实上直到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决定婚期,也是选择传统意义上的“黄道吉日”,或者是找人推算出一个吉利的日子。这种风俗同样是出于对美好的向往,不能一概以封建迷信论之。

6、婚期到,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谓之亲迎。

以中国之大,亲迎的过程,处处不同,限于篇幅,在此不多赘述。男方大张旗鼓至女家迎亲,是对女方的尊重;而女方除新娘本人和送亲的数人之外,都不会去参加婚礼,这说明新娘本人从此以后便是夫家的一员。

六礼已毕,便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次日还要完成成妇之礼,即“谒舅姑”。谒舅姑的具体程序因时间和地域而不同,但大体来说都有如下的共同点:

一、新妇梳洗打扮;二、新妇亲手给公婆送上食物;三、公婆赏赐新妇。谒舅姑之后是“庙见”,即以家庭成员身份拜祭祖先。庙见之后,新妇才最终正式取得家庭成员身份,如果新妇在庙见之后亡故,那便只能葬于母家坟地。

后世沿袭“六礼”,虽细节随社会风俗及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但大体轮廓一直存在。如上所述,直至今日,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的婚礼,仍然在以比较现代的方式执行这些传统的程序。

当代学者对“六礼”多持否定态度,如蒲坚先生主编的《中国法治史》评价“六礼”道:“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买卖婚姻,皆源于此。”疑似将六礼视为迫害妇女人身自由的封建糟粕了,如此全盘否定,似乎颇有不妥。

其一,婚姻本来就不像单纯的恋爱一样纯粹,肯定带有其社会经济(甚或还有政治)属性,事实上婚姻的产生,本来就是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需要更小的经济承载单元而出现的。从古至今乃至未来,婚姻都必须承载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本身完全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只能在文学作品中寻找。

其二,“六礼”的落后处,不在于其程序的繁琐,而在于婚前男女双方是不能见面的,如果严格遵循“六礼”,便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和买卖是有区别的,包办婚姻虽然也涉及财物的往来,但是无论男女双方,在乎的都不仅仅是财物本身,更重要的还是对方的人品、家世、门第等等。如果是买卖婚姻,那买方与卖方肯定是不对等的,卖方既已山穷水尽,买方也就无须再有六礼的麻烦,更何况古代买卖婚姻,绝大多数是买妾,而不是买妻;至于包办婚姻,相来讲究门当户对,纵观“六礼”的全过程,男女双方是平等的,而愿意与否的主动权,事实上是掌握在女方手中的,何来买卖之说?

其三,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如“六礼”所承载的文化传统,不能一概以糟粕论处。试观今日之世界,即使发达如欧洲、日本,大部分年轻人的婚礼,仍然沿用了古代的很多习俗和礼仪,而我们国家的婚礼,基本上已经没有了这个古老民族的余韵,变得不中不西不土不样,索然无味,这是文化传承的悲哀。

另外前文已经分析过,把“六礼”和买卖婚姻联系在一起,实在太过牵强,那么“六礼”是不是也意味着彻头彻尾的包办婚姻呢?我们必须承认,“六礼”中有很多包办的因素,如果严格履行,那么在婚礼之前,男女双方甚至不得见面,更毋提什么自由恋爱、婚姻自由了。但是,任何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去看,难道中国古代,就真的百分之百的是包办婚姻吗?

当然不可能了。所谓礼教大防,实际上是在南宋以后,才逐渐严苛起来的。在“六礼”产生的周代,尚处于荒蛮未退的奴隶社会,尤其像秦、楚、越等“蛮夷之地”,更是礼法粗疏,慢说自由恋爱,就是私奔野合,也是常有之事,民间并未对此有强大的道德约束。 “六礼”的核心,在礼不在法,但“六礼”的过程事实上是一种法律所承认的婚俗。

所以,说“六礼”完全是封建糟粕,甚至是买卖婚姻的滥觞,是站不住脚的。“六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权社会的特征和

对妇女的禁锢,但同时更体现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家族兴盛的期许和中国传统文化内敛重礼仪的特征。

三 “七出”和“三不去”

纵观世界各民族,绝大多数民族在结婚自由的同时,也有离婚的自由。少数国家如爱尔兰事实上并无离婚的自由,这看起来似乎是意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实则并不合理,给很多婚姻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中国古代虽然不禁止离婚,但是也远没有到现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的地步,尤其是女方,常常视离婚为奇耻大辱。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离婚和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含义并不相同,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是夫妻双方都觉得婚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结束婚姻的做法,而中国古代的离婚,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休妻”,是传统礼制所赋予男方的单方面结束婚姻的做法。

当然,就算是在古代的男权社会,也是不可以随便休妻的。古人很明确的规定了休妻的理由,也就是著名的“七出”。

1、“不顺父母去”。

所谓“顺父母”,即顺从公婆。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无条件的顺从公婆,显然便出离了我们现在尊敬老人的概念。“不顺父母”在古代,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大帽子而存在——因为“七出”中的其他各项,无论怎样都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但只要是和公婆习惯不合甚至仅仅是公婆看儿媳不上眼,就可以给一个女人扣上“不顺父母”的帽子,并加以驱逐。

另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如果父母喜爱儿媳,纵然夫妻真的不和,作为儿子,也是不可以休妻的。这和因父母不喜而无故休妻同样荒谬。

所谓“不顺父母去”,是古代社会赤裸裸的男权至上的体现,是对妇女权益的野蛮践踏。但是,所有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去看——尊敬老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在今天,如果出现父母和儿媳不和的情况,绝大多数的父母会为孩子着想,和孩子分开居住,“不顺父母去”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而且,尤其是在一些农村,由于很多父母因为衰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有的儿媳便把公婆视作负担,撒手不管甚至施加虐待,这种现象绝对不是个案。孝乃人生大义,愚孝固不可取,不孝也当有法律、风俗制约之。

2、“无子去”。

《孟子·离娄》中有句名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至今仍然被引用不已。没有孩子当然是人生的一大缺憾,但在现代意义上讲,没有孩子绝对不应该必然导致婚姻的结束。而且“无子去”的意思,不是指没有孩子,而是专指没有儿子而言。

因为无子而被休的女子,其命运是相当悲惨的,因为其他原因被休,尚有再嫁之可能,而因无子而被休,则无人肯娶,只能孤独终老,而且在娘家也不会有什么好脸色。当然,虽然“无子”在古代是休妻的正当理由,但是当女方家族势力很大的时候,男方也不会轻易休妻,毕竟子嗣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纳妾来解决的(假设不是男方的问题),就算再没有,也可从族中过继。另外诸侯的夫人是不可以因为“无子”而被出的,天子之后理论上更没有“七出”的说法。

3、“淫去”。

女子在婚后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风俗和法律都不能认可的。中国古代在一定时期内(尤其是民间),对女子的婚前交往并不是很在意,但是无论是哪个时期,都对婚后或订婚以后女子的出轨行为有着严厉的相应处罚。

然而,虽然法律和社会风俗都对淫乱行为严加禁止,但也并不能禁绝这种现象的存在。据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的统计,清代的民事案件可以归为土地、债务、婚姻、继承四大类,其中婚姻类约占总数的22%,而通奸案件在婚姻类案件中的比重是一半到三分之二。

4、“妒去”。

《申子》:“妒妻不难破家,乱臣不难破国。一妻擅夫,众妻皆乱;一臣专君,群臣屏蔽。”

这里的“众妻”,实际上是指众妾。中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如果妻子因为妒忌而组织丈夫纳妾,也是一大罪状。上面所引用的《申子》中的偷换概念的话,在今天看起来是十分荒谬的,但是在古人的心中,又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所谓“家天下”,一方面是以天下为家,所以有很多君主肆意妄为;另一方面有是以家为天下,把本来简单的亲情伦理,弄得等级分明,严酷无情。当然“家天下”也并非全无好处,以天下为家的好处是在文化上会有一种强大的向心力,这也是中华文明沿袭五千年而不灭的重要原因;以家为天下的好处

是可以在宗族中以准法律的手段维系道义和伦理,从而保证社会最基本构成单元的稳定。

但是不管怎么说,至少“妒去”这一条,是男权社会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的体现,严重践踏了妇女的权益。

5、“有恶疾去”。

即患有恶疾的妻子,是不可以和丈夫一起在宗庙里祭祀祖先的。因为妻子身患恶疾而休妻,虽然被列入“七出”,实际上是极为罕见的。这一条和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元素,实际上是相悖的,传统的道德伦理还是对“糟糠之妻不下堂”的行为更加赞许。如果妻子真的身染重病,绝大多数人无论是出于感情还是道义,都会不离不弃。

6、“多言去”。

古人解释此条,多引褒姒“烽火戏诸侯”的例子。因为“多言”而被休的例子,如《汉书·陈平传》所记载的,陈平小时候,是哥哥陈伯种田供他读书,家里条件并不太好。有人问陈伯的妻子:“都说你家清贫,怎么你小叔子养得那么人高马大肥胖白净呢?”陈妻恨小叔不一起下地干活,便说:“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没想到陈伯得知妻子说了这话,认为会导致兄弟不和,竟然因此而休妻。真长舌的,其实是那个挑拨的人,而陈伯未免道学了些,根本不体谅妻子,当然陈伯的妻子也有些近视,堪与当年苏秦之嫂相伯仲。

7、“窃盗去”。

这里所说的盗窃,基本上专指盗窃自家财物。如因此休妻,实际上看重的并不是区区财物,而是女子的“外心”。

“七出”之中,不顺父母、淫乱和窃盗这三条,至今仍然是人们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为法律上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认可的。“妒去”因为一夫一妻制的普及而不复存在了,“无子去”和“有恶疾去”实际上从古至今一直都不为道义所认可,到今天更连理论上的支持都不存在了。至于“多言去”,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了。

“七出”是男方单方面的休妻的权力,反映了古代男女地位极度不平等的状况。甚至在某些时期,在亲迎之后庙见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理论上实际上是新妇的“试用期”,如夫家不满,随时有被遣返的可能。所以新娘所乘的车马在庙见之前要留在夫家,以备如果被弃,还可以乘坐来时车马返回。《左传》中即有

相关记载,孔颖达为之作疏曰:“礼,送女适于夫氏,留其所送之马,谦不敢自安于夫,若被出弃,则将乘之以归,故留之也。至三月庙见,夫妇之情既固,则夫家遣使反其所留之马,以示与之偕老,不复归也。”如果一切正常,那庙见之后会遣使者将马返回娘家,谓之“返马”。有学者认为现在一般婚后的“回门”风俗,正是由“返马”衍变而来。

七种情况虽则皆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但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与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与原妻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七出”的理论意义,实际上远大于实践意义。也就是说,传统礼教对为人妻者提出了极高极苛刻的要求,但也并不是说男方就可以随意地找个理由抛弃妻子。相反,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婚姻家庭之稳定,并将其视为家国稳定的基础,随意抛弃妻子的男人,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当然在男权社会,这些谴责和惩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是严重的不对等的)。另外,除“七出”外,也有限制休妻的“三不去”,即:“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含义指:

1、妻子娘家无人,如被弃无着落的,不能被弃。

2、妻子为公婆服孝三年的,不能被弃。

3、贫贱时娶的糟糠之妻,富贵后不能被弃。

“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去妻坐了限制,可以看出,和“七出”中“无子”、“恶疾”冷血男权相比,的“三不去”中的道义色彩,更加浓烈。

综上所述,总的来说,“七出”明显是对夫权的维护和对妇女的歧视,有其严重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也要辩证地看到“七出”中的合理因素,如对家庭稳定的维护和对尊老的传统美德的提倡,不应一概否决。而“三不去”是出于道义对妇女最基本权益的维护,虽然这维护太简单也太无力,但总算是聊胜于无。“七出”是古代男权社会的产物,作为离婚的理论依据,却忽视了最大的一条:夫妻感情。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婚姻更重视人伦而非人情,在人情中更重视亲情而忽视爱情,在礼教盛行之后甚至把爱情当作是诲淫诲盗的的东西。在这样的世俗框架下,造就了很多不幸福的婚姻,而且最不幸福之处,就在于不幸福之人根本不知幸福为何物。

“七出”和“三不去”开始只是一种道德、礼制规范,后来也渐渐被法律所认可。如《唐律·户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四 我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些观点

1、以“六礼”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婚俗,是和传统文化、伦理息息相关的,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封建糟粕。

自西周始,“六礼”开始成为中国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直到今天仍然影响深远,“六礼”及其衍生或简化形式的明确尊重和承认,是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在婚姻家庭生活上的集中表现,已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式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仍然以各种形式影响着现代的婚俗。

“六礼”从最初单纯作为一种民俗,到被法律确认后流传两千余年,自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六礼”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其被法律明文承认,也是中国古代礼治与法制交融的见证,对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大多数人的婚姻幸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某些学者将“六礼”单纯视为封建糟粕的说法,既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不尊重,也体现了欠严谨的学术思维。当然,对于“六礼”中歧视妇女的成分,我们要坚决摒弃之。

3、“七出”和“三不去”有着巨大的时代局限性,但它们在中国古代社会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应该明确地指出,“七出”体现出了古代男权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赤裸裸的歧视,但是我们也不能单纯以今天的眼光审视古代的制度和民俗。首先,“七出”中的某些条款,实际上是传统道德伦理的延伸,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公序良俗的作用;其次,“七出”中某些歧视妇女的部分是出自于礼教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礼教的伦理往往会被人情的伦理所软化;再次,“三不去”和普世的道德要求,都在事实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解读古代并不能只看字面上的礼教。

“七出”和“三不去”从法律和民俗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古代婚姻家庭的稳定,虽然有其严重的时代局限性,但其正面作用,亦不应该完全忽视。

综上所述,婚姻制度的演变不是一棵简单的进化树,它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学动因,同时也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心理结构息息相关。全方位地学习西方并不可取,有选择地维护、挽救、弘扬本民族的婚俗,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树立公序良俗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需要法学、社会学、史学、民俗学等众多学科的综合运作,路漫漫其修远兮,愿龙族之黄钟大吕,勿绝吾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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