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关于生产岗位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合理、合 法”的就业环境,现就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向员工说明 如下: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 1、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作用: (1)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保险金,职工到退休时,缴纳够 15 年的,每 月可从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医疗金,职工患慢性病或者住院时,可到县社 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医疗费。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缴纳保险, 职工因工伤、 亡时, 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进行赔偿。 (4)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可到社保中心领取 2 年左右的失业金。

二、缴纳基数和比例 缴纳基数和比例 基数和

(一)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纳各种保险。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公司缴纳 20%,个人缴纳 8% 2、医疗保险:公司缴纳 6%,个人缴纳 2% 3、工伤保险:公司缴纳 2%,个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公司缴纳 2%,个人缴纳 1% 举例: 职工王某 2010 年的月平均工资为 1800 元,每月从工资 中扣缴的应有个人负担的保险数额如下: A B 养老保险:1800 元×8%=144 元 医疗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

人缴纳 41.6 元 C 失业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

人缴纳 9.56 元 三项合计每月个人应从工资中扣除:144 元+41.6 元 +9.56 元=195.16 元

三、缴纳办法 缴纳办法 1、员工入厂满一年后第二个月开始缴纳。 2、因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男 50 岁以上、女 40 岁以上 的职工不再缴纳保险。

四、保险享用 1、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 工作满一年公司发给一个月的相当于上年度公司月平均工 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作时间低于半年的按 半年计算。

四、其他 1、职工自己如果不愿意缴纳保险的,请写出书面申请, 车间审批后转综合办办理。 2、因为社会保险需要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 社会保险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会相应下降。 举例:王某 2011 年 7 月的应发工资为 1890 元,扣除个 人应该负担的保险 202.36 元,实发工资为: 1890 元-202.36 元=1687.64 元 附: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关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

由 5 种: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现就各种保险的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职工个人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计算缴纳养 缴费费率: 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 20%计 算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的记录: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 个人账户的记录: 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计入,单位部分不再计入。 (一)男 4、职工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 职工退休条件: 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 满 10 年的; (二)从事井下、矿山、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或者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 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三)因工伤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5、享受待遇条件及计发办法: 享受待遇条件及计发办法: (1)199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 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 按国家[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发退休费。 (2)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含实际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以上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 个月

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3)计发办法:企业职 工退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 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 养老金 (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 数月平均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如 60 岁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139 个月,50 岁退休相对 应的计发月数为 195 个月) 。 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人员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系数 1.3%的乘积。 (1)个人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个人账 6、个人账户继承: 个人账户继承: 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占个人账户全 部储存额的比例。 7、丧葬费: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为省辖市上年度企业退 丧葬费: 休人员 3

个月人均基本养老基金。 8、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 一次性抚恤金: 一个月养老金标准的 20 个月,退职人员只发丧葬补助费不发一次性 抚恤金。 9、遗属定补 (1)条件:以死亡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 亲属。

(2)待遇标准: 遗属为非农业人口, 户籍在省辖市区的每月 300 元,在县乡的每月 220 元;遗属是农业人口,标准为每月 150 元,孤 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加 20 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 1、缴费基数核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计算或低于本县上年度职 缴费基数核定: 工平均工资的均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 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00%的,以本县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的 300%为基数。 2、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2%。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个人账户记录: 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 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 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管理。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总比例为 29.3%,其具体办法是: 45 岁以下(含 45 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 1.1%划入;46 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 1.6%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 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3.8%划入。 (1)男:30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女: ; 4、最低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 2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 5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500 元;第二次:400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元;第三次及以后 260 元;最高支付额 2.4 万元。 6、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 96 元,最高支付额 20 万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职工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为工伤 缴费基数核定: 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社平工资 60%的,按 60%计算,最 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 300%。 2、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缴费费率: 职工工资总额的 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 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0%左右、 20%左右。 3、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及认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报告

调查及认证: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 日内 (重伤以上事故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 向县社会保险行政 , 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 4、工伤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限: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 劳动能力鉴定: 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四大项: (1)工伤保险待遇; (2)劳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四大项: 动能力鉴定费用; (3)工伤事故预防费用; (4)职业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大项: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大项: ①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指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费、住院 工伤医疗待遇 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 ②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 伤残待遇 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等。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 27 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至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25 个月、23 个 月、21 个月。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 90%、 8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费护理费标准。 生活费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 护理费标准 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

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每月本人工资的 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 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包括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③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费、 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于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 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 18 号) ,标准 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 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三十九条中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所发工资 缴费基数核定 为缴费基数、职工所发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的 60%的按 60%确定,上 不封顶。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110%计算。 2、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按照所发工资的 20%缴 缴费费率: 纳,职工按照所发工资的 1%缴纳。 3、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的百 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标准: 分之八是确定。 4、一次性领取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按照规定可申请领 一次性领取

条件: 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停止享受待遇条件: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5、停止享受待遇条件: (3)移民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次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介绍工作、提供就业培训 的。

关于生产岗位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合理、合 法”的就业环境,现就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向员工说明 如下: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 1、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作用: (1)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保险金,职工到退休时,缴纳够 15 年的,每 月可从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医疗金,职工患慢性病或者住院时,可到县社 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医疗费。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缴纳保险, 职工因工伤、 亡时, 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进行赔偿。 (4)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 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可到社保中心领取 2 年左右的失业金。

二、缴纳基数和比例 缴纳基数和比例 基数和

(一)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纳各种保险。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公司缴纳 20%,个人缴纳 8% 2、医疗保险:公司缴纳 6%,个人缴纳 2% 3、工伤保险:公司缴纳 2%,个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公司缴纳 2%,个人缴纳 1% 举例: 职工王某 2010 年的月平均工资为 1800 元,每月从工资 中扣缴的应有个人负担的保险数额如下: A B 养老保险:1800 元×8%=144 元 医疗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

人缴纳 41.6 元 C 失业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

人缴纳 9.56 元 三项合计每月个人应从工资中扣除:144 元+41.6 元 +9.56 元=195.16 元

三、缴纳办法 缴纳办法 1、员工入厂满一年后第二个月开始缴纳。 2、因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男 50 岁以上、女 40 岁以上 的职工不再缴纳保险。

四、保险享用 1、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 工作满一年公司发给一个月的相当于上年度公司月平均工 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作时间低于半年的按 半年计算。

四、其他 1、职工自己如果不愿意缴纳保险的,请写出书面申请, 车间审批后转综合办办理。 2、因为社会保险需要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 社会保险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会相应下降。 举例:王某 2011 年 7 月的应发工资为 1890 元,扣除个 人应该负担的保险 202.36 元,实发工资为: 1890 元-202.36 元=1687.64 元 附: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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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关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

由 5 种: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现就各种保险的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职工个人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计算缴纳养 缴费费率: 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 20%计 算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的记录: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 个人账户的记录: 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计入,单位部分不再计入。 (一)男 4、职工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 职工退休条件: 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 满 10 年的; (二)从事井下、矿山、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或者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 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三)因工伤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5、享受待遇条件及计发办法: 享受待遇条件及计发办法: (1)199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 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 按国家[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发退休费。 (2)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含实际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以上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 个月

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3)计发办法:企业职 工退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 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 养老金 (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 数月平均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如 60 岁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139 个月,50 岁退休相对 应的计发月数为 195 个月) 。 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人员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系数 1.3%的乘积。 (1)个人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个人账 6、个人账户继承: 个人账户继承: 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占个人账户全 部储存额的比例。 7、丧葬费: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为省辖市上年度企业退 丧葬费: 休人员 3

个月人均基本养老基金。 8、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 一次性抚恤金: 一个月养老金标准的 20 个月,退职人员只发丧葬补助费不发一次性 抚恤金。 9、遗属定补 (1)条件:以死亡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 亲属。

(2)待遇标准: 遗属为非农业人口, 户籍在省辖市区的每月 300 元,在县乡的每月 220 元;遗属是农业人口,标准为每月 150 元,孤 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加 20 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 1、缴费基数核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计算或低于本县上年度职 缴费基数核定: 工平均工资的均以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 收入高于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00%的,以本县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的 300%为基数。 2、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2%。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个人账户记录: 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 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 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管理。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总比例为 29.3%,其具体办法是: 45 岁以下(含 45 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 1.1%划入;46 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 1.6%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 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3.8%划入。 (1)男:30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女: ; 4、最低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 2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 5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500 元;第二次:400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元;第三次及以后 260 元;最高支付额 2.4 万元。 6、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 96 元,最高支付额 20 万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职工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为工伤 缴费基数核定: 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社平工资 60%的,按 60%计算,最 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 300%。 2、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缴费费率: 职工工资总额的 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 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0%左右、 20%左右。 3、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及认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报告

调查及认证: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 日内 (重伤以上事故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 向县社会保险行政 , 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 4、工伤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限: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 劳动能力鉴定: 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四大项: (1)工伤保险待遇; (2)劳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四大项: 动能力鉴定费用; (3)工伤事故预防费用; (4)职业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大项: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大项: ①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指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费、住院 工伤医疗待遇 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 ②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 伤残待遇 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等。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 27 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至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25 个月、23 个 月、21 个月。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 90%、 8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费护理费标准。 生活费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 护理费标准 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

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每月本人工资的 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 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包括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③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费、 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于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 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 18 号) ,标准 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 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三十九条中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所发工资 缴费基数核定 为缴费基数、职工所发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的 60%的按 60%确定,上 不封顶。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110%计算。 2、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按照所发工资的 20%缴 缴费费率: 纳,职工按照所发工资的 1%缴纳。 3、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的百 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标准: 分之八是确定。 4、一次性领取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按照规定可申请领 一次性领取

条件: 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停止享受待遇条件: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5、停止享受待遇条件: (3)移民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次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介绍工作、提供就业培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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