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的制度逻辑

  内容摘要 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时起就备受争议。主流经济学家反对的主要理由是,最低工资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管制,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经济效率下降。尽管这一结论并未完全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但是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效率和就业自然是我们首要关注的。理论和现实说明。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最低工资的实施环境,那么政府为什么还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呢?本文提供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解读框架。   关键词 最低工资;政治经济学;制度逻辑      一、最低工资文献综述      最低工资是指各种法律限定的由雇主支付给工人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时起就备受争议。那些代表政治家或政府立场的支持者大多是从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的。而主流经济学家们对最低工资则多持否定观点。他们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虽然旨在减轻贫困和实现公平的劳动收入标准,但因其以价格管制的形式出现,并用法律手段来强制规定一个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标准,所以其结果未必如初衷,理由是:第一,根据克拉克(J・clark)的边际生产力理论,理性的雇主在生产经营中只会雇佣边际收入不低于边际成本的工人,而人为地规定大于劳动力的边际收入产品的工资率,就必然会导致市场上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和供给量增加,失业率上升。虽然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护一部分工人,但却会使另一部分工人失业,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就业扩大;第二,最低工资制度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因为高于劳动的边际收入的工资会使雇主设法用资本替代劳动,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某种技术性失业;第三,有的经济学家还进一步指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减少了被包括的部门的就业机会,还由于劳动力的流动使未被包括的部门的劳动供给曲线下移,从而这些部门的平均工资率也下降了,使未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部门的工人收入也间接的遭受损失。但是这一结论并未完全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      在国内,张五常教授(2004)极力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写下《最低工资种祸根》,抨击最低工资的实行。他认为,最低工资政策开始时不良效果不明显,但种下了祸根,经济更上一层楼会引起很多困难,理由是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它降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分红制度,因此虽然最低工资意图维护低收入者,但结果却使得这些下层工人找不到工作。平新乔(2005)认为,我国尚有65%左右农村劳动力,在当前农民收入极低的情况下,他们会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从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会提高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减少城镇就业水平。   以上描述可见,最低工资之所以遭到许多诟病,主要是因为作为价格管制手段的最低工资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失业率上升,其结果不但不能消除贫困,甚至导致新的贫困。然而,因为工会力量强大,同时劳动力相对稀缺,这使得最低工资制度虽然理论上会导致失业率上升,但在实践中却得以在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行。      二、劳动力无限供给下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工会力量强大,单个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形成合力同资本议价;另一方面,在这些国家中,资本丰裕,劳动力因稀缺变得昂贵。而在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资本稀缺,就业压力大,提高就业率一直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与西方国家实施最低工资的条件和环境大相径庭,那么当这些前提条件或环境改变时,实施最低工资对就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假设工资水平完全由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决定,②资本和劳动可替代,劳动力无限供给意味着劳动供给弹性无限大,劳动供给线平行于横轴,此时,形成劳动力的独买市场,劳动需求方(雇主)具有对工资决定的主动权,劳动供给方处于被动地位。在没有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时,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的均衡工资水平为Wl,就业量为Ql,工资将由于劳动力供给过剩而长期处于低水平上。为了使劳动力再生产能持续进行,政府强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水平高于由劳动力供求决定的工资水平。工资水平的提高吸引更多劳动力,劳动供给增加(由s1上升到sm)。而工资提高,企业用工成本上升,为了盈利只能减少用工数量(由Q1减少到Qm),或用机器替代劳动,或增加劳动强度。即使雇主不减少劳动力需求量,相对于增加了的劳动供给量而言,就业量还是较少(由Q1减少到Q'm)。因此,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前提下,最低工资会减少就业,导致失业率上升。   当然,实际情况也许并不如理论分析的那样(失业率上升),但这至少说明有这种可能性存在。只要有这种可能性,那么任何决策者就不会轻易犯险。      三、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前文分析表明,我国并不存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环境条件,那么为什么政府还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呢?   (一)第一种解读思路: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消除或减轻贫困   经济效率无疑是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创造了“中国奇迹”。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我们都不应该忽视一个重要的也是独一无二的因素,即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物以稀为贵,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再加上无独立工会组织,劳动者没有任何可以用来同资本进行博弈或交易的稀缺性资源,单个工人根本无力同资本进行谈判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因而长期以来工资增长率很低。据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所指,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53.4%降至41.4%,下降了12%;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可见,职工工资很大程度被利润侵蚀了――在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国有企业则大量使用体制外的临时工以降低用工成本,结果导致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仅略高于10%(同期美国这一比例是47.9%,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20%左右),而资本所占份额却接近于90%。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从这个角度看,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消除或减轻贫困。   但是,前文的理论分析表明,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最低工资的实施会提高企业成本,必然推动产品价格上升。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低,而这些产品又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产品价格上升会使企业失去足够多的订单而陷入亏损甚至破产。所以,为了获得订单,企业维持生存的选择只能是压低产品售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拼命压低工资。此时,如果政府强制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会大量裁员以降低成本,或者破产倒闭,不管哪种情形发生,其结果都是一样,那就是失业率上升,贫困加剧。而这一结果并不是一贯崇尚社会稳定和谐的执政党和政府所愿意看到的。因而这一解读思路是不能令人满

意和信服的。   (二)第二种解读思路: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可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使产业结构升级   一国选择什么类型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才最具竞争力、最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林毅夫等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研究认为,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的外生变量:发展战略和禀赋结构,其他变量如技术水平、积累率、增长速度、产业结构等均内生于这两个变量。一国最具竞争能力的技术结构(或者说产业区段――即同一个产业中,不同的厂商在技术结构和资金密度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是由其禀赋结构所决定的(对于一个成本极小化的厂商),因为不同的技术结构必然与相应的投入结构相一致,而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则主要受制于本国的禀赋结构。遵循比较优势,特别是按照本国的禀赋结构来选择相应的技术结构,会使该国的产业最具市场竞争力,经济剩余最大,资本积累最多,要素禀赋提升最快,技术水平也就相应得以迅速提升。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任何人为的扭曲性干预均会造成效率和福利的损失。整体来看,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裕而资本及先进技术稀缺的国家,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的产业结构应选择有利于吸纳更多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正是因循了这种比较优势才获得快速的经济增长,这也许是“中国奇迹”的关键所在。   在国际分工中,中国制造处于产业链的底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贸易格局:最快的贸易额增长,最大规模的外汇储备,最小的贸易利益。“廉价”铸就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带来国际贸易份额的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以环境恶化、资源过度消耗、职工工资拼命压低为代价的“贫困化增长”。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港台资本为主体的“中国制造”2007年在国际市场上信誉严重跌落。曾经以廉价为吸引顾客亮点的“中国制造”如今在欧美市场成了“劣质品”的同义词,招致国际竞争对手的阻击,不断制造各种贸易壁垒,试图阻挠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所以,以透支劳工生命福利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占领市场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历史上,因贸易摩擦导致的战争屡次发生,这是曾饱经战争创伤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适当的让步是必要的,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造成的损失,这种代价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人民币升值、提高劳动力工资水平(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在国内,长期的低水平工资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如果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直至完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那么这种潜在的不稳定还不至于导致现实的不稳定。而维持社会稳定,政府责无旁贷。   面对国际国内的政治压力和进一步增强国力的内在要求,政府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实行劳动力报酬的价格管制――最低工资制度,但是,由于价格管制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经济效率下降,因而采取了“渐进”的方式。1993年11月以政令方式对最低工资实施做出了规定,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更明确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是实施并不严格,且标准比较低,所以大多数企业不执行也没有受到“制裁”。这时,最低工资的作用在于向国际国内传递一种信号,表明一种态度。当外贸规模、外汇储备水平及人均GDP等表示的社会财富和国力有了很大积累和增强,同时工资报酬长期的低增长甚至不增长使劳动力“乡――城”流动放缓且出现“民工荒”的时候,2004年我国政府又进一步补充、修订了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有关条款,全国各地也按照规定提出并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约束力不断增强。   最低工资的实施无疑提高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成本,使本就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纷纷倒闭或外迁,这一政策后果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及“两税合并”在2008年初的推行而充分显现出来,而能维持下来的企业也感到高成本带来的压力,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就只有加快产业升级,这在珠三角地区尤为明显。根据香港工业总会针对珠三角港商的一项调查,目前珠三角8万家港企中,约有37.3%的企业正计划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能力搬离珠三角,有超过63%的企业计划迁出广东。   由于顾及到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失业率上升,政府早从2001年起就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又全面取消农业税,同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从而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这一系列举措实际上提高了农业的边际收益,加大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意在解决农村低素质劳动力因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而致使劳动力回流后的就业和生存问题。在城市,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餐饮、家政、建筑等第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比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和部分农村低素质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劳动密集型产业本来是依据我国的禀赋结构选择的结果,因而是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而实行最低工资使得这些企业倒闭或外迁,失业率上升,这就等于放弃了我们的比较优势。也正是这一点使得最低工资制度遭到张五常等经济学家的反对。但是,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内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差异很大,中西部地区要远远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实际上是告诉广大厂商一个信息,那就是中国国内仍然有大量便宜劳动力存在,厂商迁移至境外不是最好的选择(2008年上半年越南爆发的金融危机正好验证了一点,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是否稳定才是投资者首先考虑的)。   那么,产业结构升级为什么首先发生在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呢?笔者分析有这样几点理由:第一,根本原因在于东部沿海地区除区位优势外,基本上属于自然资源匮乏地区,如果不尽快进行产业升级,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将不可持续;第二,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是最早的经济开放区域,已经具备了产业升级的经济基础;第三,东部沿海地区是人力资本集聚地区,这是产业升级的必要条件,而这一条件中西部地区是不具备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真实意图是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名,行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之实,使产业结构更加符合各地区的比较优势。之所以要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名,是因为这样可以使产业升级的过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所付出的代价更低一些。   当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图长期来看是明显的。因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是低收入的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水平往往很低。一般说来,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与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由于我国要素市场极不完善和私有产权极不确定,人力资本投资基本方式主要依靠家族内部(如父母对子女)的投资,而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回报方式,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料。这一基本的循环,由于顽固的文化理由――延续两千年而未有根本改变的“家族观念”,不会因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的迅速攀升而中断。但教育与医疗费用的攀升,与劳动报酬增长速度的停滞,二者联合作用,很可能导致人力资本的两极化积累过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多资源用于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诱致更高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如果这一过程与产业升级的过程能够顺利完成的话,那么一个“高水平均衡”时代就会到来。至于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所有者,他们总是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标的,只要能赚取最大利润,在东部还是在中西部,甚至境外,对他们来说都一样。

  内容摘要 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时起就备受争议。主流经济学家反对的主要理由是,最低工资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管制,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经济效率下降。尽管这一结论并未完全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但是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效率和就业自然是我们首要关注的。理论和现实说明。我国目前并不具备最低工资的实施环境,那么政府为什么还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呢?本文提供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解读框架。   关键词 最低工资;政治经济学;制度逻辑      一、最低工资文献综述      最低工资是指各种法律限定的由雇主支付给工人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时起就备受争议。那些代表政治家或政府立场的支持者大多是从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的。而主流经济学家们对最低工资则多持否定观点。他们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虽然旨在减轻贫困和实现公平的劳动收入标准,但因其以价格管制的形式出现,并用法律手段来强制规定一个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标准,所以其结果未必如初衷,理由是:第一,根据克拉克(J・clark)的边际生产力理论,理性的雇主在生产经营中只会雇佣边际收入不低于边际成本的工人,而人为地规定大于劳动力的边际收入产品的工资率,就必然会导致市场上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和供给量增加,失业率上升。虽然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护一部分工人,但却会使另一部分工人失业,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就业扩大;第二,最低工资制度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因为高于劳动的边际收入的工资会使雇主设法用资本替代劳动,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某种技术性失业;第三,有的经济学家还进一步指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减少了被包括的部门的就业机会,还由于劳动力的流动使未被包括的部门的劳动供给曲线下移,从而这些部门的平均工资率也下降了,使未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部门的工人收入也间接的遭受损失。但是这一结论并未完全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      在国内,张五常教授(2004)极力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写下《最低工资种祸根》,抨击最低工资的实行。他认为,最低工资政策开始时不良效果不明显,但种下了祸根,经济更上一层楼会引起很多困难,理由是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它降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分红制度,因此虽然最低工资意图维护低收入者,但结果却使得这些下层工人找不到工作。平新乔(2005)认为,我国尚有65%左右农村劳动力,在当前农民收入极低的情况下,他们会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从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会提高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减少城镇就业水平。   以上描述可见,最低工资之所以遭到许多诟病,主要是因为作为价格管制手段的最低工资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失业率上升,其结果不但不能消除贫困,甚至导致新的贫困。然而,因为工会力量强大,同时劳动力相对稀缺,这使得最低工资制度虽然理论上会导致失业率上升,但在实践中却得以在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行。      二、劳动力无限供给下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工会力量强大,单个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形成合力同资本议价;另一方面,在这些国家中,资本丰裕,劳动力因稀缺变得昂贵。而在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资本稀缺,就业压力大,提高就业率一直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与西方国家实施最低工资的条件和环境大相径庭,那么当这些前提条件或环境改变时,实施最低工资对就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假设工资水平完全由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决定,②资本和劳动可替代,劳动力无限供给意味着劳动供给弹性无限大,劳动供给线平行于横轴,此时,形成劳动力的独买市场,劳动需求方(雇主)具有对工资决定的主动权,劳动供给方处于被动地位。在没有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时,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的均衡工资水平为Wl,就业量为Ql,工资将由于劳动力供给过剩而长期处于低水平上。为了使劳动力再生产能持续进行,政府强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水平高于由劳动力供求决定的工资水平。工资水平的提高吸引更多劳动力,劳动供给增加(由s1上升到sm)。而工资提高,企业用工成本上升,为了盈利只能减少用工数量(由Q1减少到Qm),或用机器替代劳动,或增加劳动强度。即使雇主不减少劳动力需求量,相对于增加了的劳动供给量而言,就业量还是较少(由Q1减少到Q'm)。因此,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前提下,最低工资会减少就业,导致失业率上升。   当然,实际情况也许并不如理论分析的那样(失业率上升),但这至少说明有这种可能性存在。只要有这种可能性,那么任何决策者就不会轻易犯险。      三、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前文分析表明,我国并不存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环境条件,那么为什么政府还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呢?   (一)第一种解读思路: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消除或减轻贫困   经济效率无疑是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创造了“中国奇迹”。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我们都不应该忽视一个重要的也是独一无二的因素,即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物以稀为贵,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再加上无独立工会组织,劳动者没有任何可以用来同资本进行博弈或交易的稀缺性资源,单个工人根本无力同资本进行谈判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因而长期以来工资增长率很低。据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所指,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53.4%降至41.4%,下降了12%;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可见,职工工资很大程度被利润侵蚀了――在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国有企业则大量使用体制外的临时工以降低用工成本,结果导致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仅略高于10%(同期美国这一比例是47.9%,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20%左右),而资本所占份额却接近于90%。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从这个角度看,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消除或减轻贫困。   但是,前文的理论分析表明,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最低工资的实施会提高企业成本,必然推动产品价格上升。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低,而这些产品又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产品价格上升会使企业失去足够多的订单而陷入亏损甚至破产。所以,为了获得订单,企业维持生存的选择只能是压低产品售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拼命压低工资。此时,如果政府强制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会大量裁员以降低成本,或者破产倒闭,不管哪种情形发生,其结果都是一样,那就是失业率上升,贫困加剧。而这一结果并不是一贯崇尚社会稳定和谐的执政党和政府所愿意看到的。因而这一解读思路是不能令人满

意和信服的。   (二)第二种解读思路: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可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使产业结构升级   一国选择什么类型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才最具竞争力、最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林毅夫等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研究认为,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的外生变量:发展战略和禀赋结构,其他变量如技术水平、积累率、增长速度、产业结构等均内生于这两个变量。一国最具竞争能力的技术结构(或者说产业区段――即同一个产业中,不同的厂商在技术结构和资金密度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是由其禀赋结构所决定的(对于一个成本极小化的厂商),因为不同的技术结构必然与相应的投入结构相一致,而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则主要受制于本国的禀赋结构。遵循比较优势,特别是按照本国的禀赋结构来选择相应的技术结构,会使该国的产业最具市场竞争力,经济剩余最大,资本积累最多,要素禀赋提升最快,技术水平也就相应得以迅速提升。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任何人为的扭曲性干预均会造成效率和福利的损失。整体来看,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裕而资本及先进技术稀缺的国家,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的产业结构应选择有利于吸纳更多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正是因循了这种比较优势才获得快速的经济增长,这也许是“中国奇迹”的关键所在。   在国际分工中,中国制造处于产业链的底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贸易格局:最快的贸易额增长,最大规模的外汇储备,最小的贸易利益。“廉价”铸就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带来国际贸易份额的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以环境恶化、资源过度消耗、职工工资拼命压低为代价的“贫困化增长”。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港台资本为主体的“中国制造”2007年在国际市场上信誉严重跌落。曾经以廉价为吸引顾客亮点的“中国制造”如今在欧美市场成了“劣质品”的同义词,招致国际竞争对手的阻击,不断制造各种贸易壁垒,试图阻挠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所以,以透支劳工生命福利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占领市场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历史上,因贸易摩擦导致的战争屡次发生,这是曾饱经战争创伤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适当的让步是必要的,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造成的损失,这种代价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人民币升值、提高劳动力工资水平(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在国内,长期的低水平工资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如果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直至完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那么这种潜在的不稳定还不至于导致现实的不稳定。而维持社会稳定,政府责无旁贷。   面对国际国内的政治压力和进一步增强国力的内在要求,政府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实行劳动力报酬的价格管制――最低工资制度,但是,由于价格管制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失业率上升、经济效率下降,因而采取了“渐进”的方式。1993年11月以政令方式对最低工资实施做出了规定,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更明确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是实施并不严格,且标准比较低,所以大多数企业不执行也没有受到“制裁”。这时,最低工资的作用在于向国际国内传递一种信号,表明一种态度。当外贸规模、外汇储备水平及人均GDP等表示的社会财富和国力有了很大积累和增强,同时工资报酬长期的低增长甚至不增长使劳动力“乡――城”流动放缓且出现“民工荒”的时候,2004年我国政府又进一步补充、修订了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有关条款,全国各地也按照规定提出并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约束力不断增强。   最低工资的实施无疑提高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成本,使本就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纷纷倒闭或外迁,这一政策后果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及“两税合并”在2008年初的推行而充分显现出来,而能维持下来的企业也感到高成本带来的压力,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就只有加快产业升级,这在珠三角地区尤为明显。根据香港工业总会针对珠三角港商的一项调查,目前珠三角8万家港企中,约有37.3%的企业正计划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能力搬离珠三角,有超过63%的企业计划迁出广东。   由于顾及到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失业率上升,政府早从2001年起就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又全面取消农业税,同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从而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这一系列举措实际上提高了农业的边际收益,加大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意在解决农村低素质劳动力因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而致使劳动力回流后的就业和生存问题。在城市,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餐饮、家政、建筑等第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比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和部分农村低素质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劳动密集型产业本来是依据我国的禀赋结构选择的结果,因而是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而实行最低工资使得这些企业倒闭或外迁,失业率上升,这就等于放弃了我们的比较优势。也正是这一点使得最低工资制度遭到张五常等经济学家的反对。但是,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内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差异很大,中西部地区要远远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实际上是告诉广大厂商一个信息,那就是中国国内仍然有大量便宜劳动力存在,厂商迁移至境外不是最好的选择(2008年上半年越南爆发的金融危机正好验证了一点,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是否稳定才是投资者首先考虑的)。   那么,产业结构升级为什么首先发生在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呢?笔者分析有这样几点理由:第一,根本原因在于东部沿海地区除区位优势外,基本上属于自然资源匮乏地区,如果不尽快进行产业升级,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将不可持续;第二,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是最早的经济开放区域,已经具备了产业升级的经济基础;第三,东部沿海地区是人力资本集聚地区,这是产业升级的必要条件,而这一条件中西部地区是不具备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真实意图是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名,行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之实,使产业结构更加符合各地区的比较优势。之所以要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名,是因为这样可以使产业升级的过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所付出的代价更低一些。   当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图长期来看是明显的。因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是低收入的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水平往往很低。一般说来,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与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由于我国要素市场极不完善和私有产权极不确定,人力资本投资基本方式主要依靠家族内部(如父母对子女)的投资,而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回报方式,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料。这一基本的循环,由于顽固的文化理由――延续两千年而未有根本改变的“家族观念”,不会因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的迅速攀升而中断。但教育与医疗费用的攀升,与劳动报酬增长速度的停滞,二者联合作用,很可能导致人力资本的两极化积累过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弱势群体获得更多资源用于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诱致更高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如果这一过程与产业升级的过程能够顺利完成的话,那么一个“高水平均衡”时代就会到来。至于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所有者,他们总是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标的,只要能赚取最大利润,在东部还是在中西部,甚至境外,对他们来说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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