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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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chinazhang2014

居间协议虽然是三方协议,但是其本质上是双务合同。如果佣金仅由买(卖)房人承担,则居间方和买(卖)房人之间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买(卖)房人支付报酬。如果佣金由买卖双方分别支付,则存在两个双务合同——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买房人支付报酬;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卖房人支付报酬。居间方主张佣金的依据是其提供了居间服务,换个角度讲,只要居间方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且达到了居间协议约定的房屋买卖双方或一方支付佣金的条件,则房屋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就要支付佣金,而不能以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提议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而拒绝支付佣金。民事上的权利义务要和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区分开来。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8日,原告(房产中介)、被告(买房人)签订《房地产求购看房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购买位于松江区城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同日,案外人张某某作为出售人(甲方)、被告陈英作为买受人(乙方)与原告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等证明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的合同后,分别按照总房价的1%或者《佣金确认书》等约定向丙方支付佣金;同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佣金为13,000元,支付日期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居间过程中提议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其有权拒付居间费。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451号】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的居间人,已经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故按照原、被告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佣金。至于被告所提的关于原告为了促成交易在明知其款项不够的情况下提出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做低房价偷逃税费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以此拒付佣金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对此抗辩意见予以证明;其二,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对于签订有关做低房价条款的目的及存在的风险应当是有认知的,而且该条款最终是否签订仍取决于其与案外人,由此所产生的利益也归属于其,故退一步讲,即便该条款系原告(中介)提议所为,也不构成法律上被告拒付佣金的合理理由。佣金是否应予支付主要看居间方是否通过自己的居间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纵观本案,原告并不存在虚假报告的情况,虽然做低房价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只是交易价格应被认定为66万元,但合同履行并不存在障碍,而合同最终未能继续履行,还是因为被告自己不愿继续履行下去所致。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故有权主张报酬。

当然按照目前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操作流程,居间人的居间服务不但包含促成签约,而且包含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流程的完成,这些环节均需要居间方承担成本,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实际服务,本院酌定原告目前应承担的佣金数额为9,000元。

本微信公众号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

2016.4.25“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6.4.8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6.4.1“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2016.3.30“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2016.3.10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2016.3.9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2016.3.8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3.7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2016.3.6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6.3.3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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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目前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操作流程,居间人的居间服务不但包含促成签约,而且包含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流程的完成,这些环节均需要居间方承担成本,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实际服务,本院酌定原告目前应承担的佣金数额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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