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粮食统计监督是保障粮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明确指出: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可见,统计监督是粮食统计的四大基本任务之一,是最终目标。 统计就是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不同的是,粮食统计监督是通过量的描述,反映粮食经济运行状态和规律,检查其运行中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预警或建议的一项统计活动。既包含对粮食经济运行的监督,也包含对粮食统计工作过程的监督。通过统计监督,推动统计整体功能发挥,实现依法统计和依法管粮。它既有从企业微观角度对经营者的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更有从宏观角度对全行业和辖区的粮食经济运行情况、粮食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达到对粮食经济运行“号脉”和“纠偏”作用,是保障粮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2 新的粮食统计职能需要健全完善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职责。2005年1月1日,国家粮食局制定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正式执行,粮食统计由部门统计转向全粮食粮食行业统计,新制度对统计范围、内容、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统计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明显增加。在粮食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经过近三年努力,我省按照新制度要求,逐步建立了对社会涉粮企业的定期统计制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储备粮统计监督制度,取得一定效果。 由于现有粮食统计组织机构体系、依法统计监督体系等还不配套,目前粮食统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统计范围上,一些地方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统计代表性未能达到统计制度要求的80%;(2)在依法统计上,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能主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少数企业甚至抵触,一些企业报表报送随意性较大,企业数据提供存在“因事而定”伸缩性现象,在统计报表上报数上“缩水”,在申报项目评优升级上报数上“注水”;(3)在统计监督与管理上,一些地方和单位统计核算不健全,数字管理不规范、数据控制体系不完善,报表数字差错时有发生;(4)在统计结果上,大部分地方和单位统计停留在出初级报表阶段,未能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督预警建议少。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停留“统计=报表=数字”的简单观念,认为统计就是应付几个对上报的数字,懂点文化会点计算就行,因此在人员配备上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影响统计质量;一些单位不能及时将有关政策或与业务有关的信息及时传导到统计岗位,久而久之便形成统计人员对内外部政策环境和管理要求陌生,无从履行统计监督; 二是依法统计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出于自我保护,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一些单位存在统计与功利挂钩,置统计监督于不顾,导致统计数字失真; 三是统计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近两年,统计任务成倍增加,但不少地方粮食统计机构人员基本依旧,“四无一大”(无专门综合统计机构、无专职人员、无统计上岗证,无专项经费、人员流动性大)现象较为普遍,基层单位的统计设施也不配套,计算机不能及时更新,影响正常统计业务开展; 四是统计监督的社会效应不明显,统计监督约束力不够。由于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目前大部分地方在统计制度执行中,以宣传教育为主,一些长期不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业逍遥法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主要面向国有粮食企业,依法统计理念尚未在非国有粮食企业中生根。 当前,粮食市场化改革正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客观上对粮食统计工作结果的全面、时效、实用、深度以及数字公开共享等提出更高要求,这就需要规范统计工作、实施依法统计。为此急需建立健全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保障统计秩序,提高统计质量,促进统计整体功能发挥。 3 建立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的初步探讨 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是保证粮食统计长期正常运转并发挥预期功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机制。它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如统计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与预警办法、统计资料共享办法等做保证;还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积极推动和监督各项制度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归结为:一支合格队伍、两项严密制度、四个保障体系。 3.1 一支合格队伍。首先,应解决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一是改分散统计为集中统计,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或在有关机构内设专职统计)。如:北京市粮食局已经编办批准增设了信息统计处,独立行使辖区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二是指定统计负责人,据单位层级,建立总统计师或首席统计员制度,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三是吸收热爱统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统计或经济类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承担统计任务,依现行粮食统计任务要求,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2-4个专职统计人员,分别承担流通、仓储、工业等行业粮食统计并履行其调查、分析、咨询和监督职能;粮食企业视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证岗位职能专人履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①便于统计集中管理,减少或避免重复或多头对下发放统计报表的“报表滥发”现象;②有利于统计独立履行职能,监督经济运行;③有利于数据共享、在综合选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抓好统计人员再继续教育。粮食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粮食统计范围、内容、方法的相应更新,为此统计人员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要与时俱进,努力做到:能算(计算、电算)、会读(解读经济数据)、会说(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会写(书面分析报告、决策建议),要建立统计人员现继续教育机制,通过实施年度培训和统计证年检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再次,要落实好各级统计专项经费,现代办公必备的设备除了传统的“桌椅水电笔纸邮”外,还应加上“电(电脑、电话、传真)网(络)车”等信息传播和调研需要的工具,一些涉及面广的调查项目,还需要聘请调查员,现行粮食统计经费预算多采取分级承担方式,一些基层粮食部门因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影响统计调查正常开展。在统计专项经费安排上,若改进现行“分级负责”为“谁提出,谁出资”的经费承担方式,将更有利于保证经费来源和工作开展。 3.2 两项严密制度。以《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部门实施统计监督的内容、范围、方法和手段,规范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粮食统计调查制度。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深化,粮食流通在区域、季节、多元经济主体等方面又呈现新的特点。要提高统计数据收集质量,必须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如:从粮食产销的区域特点完善粮食省间调拨统计,从储备轮换管理需要完善储备粮收支存统计,从粮食物流特点改进和补充粮食物流统计,从粮食批发市场集散特点和风向标特点完善市场监测统计等。在调查内容设计上,要遵循"抓大放小"原则,保证及时快速准确地采集统计信息,集中力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统计信息加工,避免企业多头上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分析统计信息。 二是建立严格的粮食统计监督制度。这是统计监督长效机制的核心。根据统计监督内容,这个制度应该包括对主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监督和对客体――粮食经济运行的监督。对主体统计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配套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并监督检查部门或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设置、经费安排、设备设施的配备、统计工作程序或具体实施方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提高机制、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对客体统计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或地方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并配套建立《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统计监督行为,内容包括:监督检查项目、方式、程序、时间、人员等。
根据统计监督的内容和时间不同,粮食统计监督可分为: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全面监督与专项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在实施中,应有所选择。 3.3 四个保障体系 3.3.1 建立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实现统计对自我职能的监督。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应参照现代企业的“全员质量管理”,将统计质量管理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过程、各个方面和各统计岗位。在企业内部,数据质量监控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统计、会计、业务三大核算基础,规范核算流程,定期对账,保证原始记录和有关经济活动台账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在粮食行政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范企业统计核算行为,利用经济运行中相关的指标关系,评估和检验调查产生的数据可信度,分析其偏差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改进调查工作。严格“统计岗位责任制”,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统计监督。 3.3.2 建立粮食流通市场运行监控保障体系。完善的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应该基于真实而丰富的统计数据之上,通过反映敏感、适用、科学的指标体系,采取时效性强、适合的反馈方式实现。现行粮食流通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应以粮食安全为核心,包括粮食产量、粮食期货价格、粮食购销存数量、粮食供需量、主要粮食物流节点流通量及粮食现货价格(含进出口)、粮食储备轮换量、粮食政策补贴等项目。对监控体系的内部管理,可按部门和岗位责任制采取“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统一报告”方式进行;对监督结果的对外发布,应由政府指定的唯一的粮食行政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内容密级作定向发布,以强化数据的权威性,起到对市场运行的描述监督和导向作用。 3.3.3 建立粮食企业诚信评价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济秩序稳定、健康、正常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营造和谐社会、建设良好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现代企业诚信评估体系,应从法律责任与义务角度、社会影响和贡献角度增加企业统计诚信、财务资信诚信,价格诚信等考核指标,综合考评企业诚信等级。其中:统计诚信的基础考评指标应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主要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评价结果建立档案制度和发布制度,由政府授权的省级以上粮食行政职能部门向社会发布,形成社会对企业的公共约束。 3.3.4 建立统计监督检查执法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依法统计、依法管粮舆论宣传导向体系,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涉粮企业和单位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影响力和作用性的认识度,增强涉粮部门和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要通过依法统计和依法管粮的实际案例宣传报道,引导企业和相关个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营造出“依法统计、依法管粮、诚信经营、据实报数”良好的统计氛围;二是着力实施统计监督执法行为,加大应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约束并影响企业守法统计,提高粮食统计的公信力和国家法律的震慑力。
1 粮食统计监督是保障粮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明确指出: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可见,统计监督是粮食统计的四大基本任务之一,是最终目标。 统计就是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不同的是,粮食统计监督是通过量的描述,反映粮食经济运行状态和规律,检查其运行中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预警或建议的一项统计活动。既包含对粮食经济运行的监督,也包含对粮食统计工作过程的监督。通过统计监督,推动统计整体功能发挥,实现依法统计和依法管粮。它既有从企业微观角度对经营者的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更有从宏观角度对全行业和辖区的粮食经济运行情况、粮食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达到对粮食经济运行“号脉”和“纠偏”作用,是保障粮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2 新的粮食统计职能需要健全完善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职责。2005年1月1日,国家粮食局制定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正式执行,粮食统计由部门统计转向全粮食粮食行业统计,新制度对统计范围、内容、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统计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明显增加。在粮食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经过近三年努力,我省按照新制度要求,逐步建立了对社会涉粮企业的定期统计制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储备粮统计监督制度,取得一定效果。 由于现有粮食统计组织机构体系、依法统计监督体系等还不配套,目前粮食统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统计范围上,一些地方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统计代表性未能达到统计制度要求的80%;(2)在依法统计上,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能主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少数企业甚至抵触,一些企业报表报送随意性较大,企业数据提供存在“因事而定”伸缩性现象,在统计报表上报数上“缩水”,在申报项目评优升级上报数上“注水”;(3)在统计监督与管理上,一些地方和单位统计核算不健全,数字管理不规范、数据控制体系不完善,报表数字差错时有发生;(4)在统计结果上,大部分地方和单位统计停留在出初级报表阶段,未能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督预警建议少。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停留“统计=报表=数字”的简单观念,认为统计就是应付几个对上报的数字,懂点文化会点计算就行,因此在人员配备上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影响统计质量;一些单位不能及时将有关政策或与业务有关的信息及时传导到统计岗位,久而久之便形成统计人员对内外部政策环境和管理要求陌生,无从履行统计监督; 二是依法统计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出于自我保护,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一些单位存在统计与功利挂钩,置统计监督于不顾,导致统计数字失真; 三是统计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近两年,统计任务成倍增加,但不少地方粮食统计机构人员基本依旧,“四无一大”(无专门综合统计机构、无专职人员、无统计上岗证,无专项经费、人员流动性大)现象较为普遍,基层单位的统计设施也不配套,计算机不能及时更新,影响正常统计业务开展; 四是统计监督的社会效应不明显,统计监督约束力不够。由于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目前大部分地方在统计制度执行中,以宣传教育为主,一些长期不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业逍遥法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主要面向国有粮食企业,依法统计理念尚未在非国有粮食企业中生根。 当前,粮食市场化改革正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客观上对粮食统计工作结果的全面、时效、实用、深度以及数字公开共享等提出更高要求,这就需要规范统计工作、实施依法统计。为此急需建立健全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保障统计秩序,提高统计质量,促进统计整体功能发挥。 3 建立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的初步探讨 粮食统计监督长效机制,是保证粮食统计长期正常运转并发挥预期功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机制。它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如统计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与预警办法、统计资料共享办法等做保证;还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积极推动和监督各项制度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归结为:一支合格队伍、两项严密制度、四个保障体系。 3.1 一支合格队伍。首先,应解决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一是改分散统计为集中统计,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或在有关机构内设专职统计)。如:北京市粮食局已经编办批准增设了信息统计处,独立行使辖区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二是指定统计负责人,据单位层级,建立总统计师或首席统计员制度,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三是吸收热爱统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统计或经济类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承担统计任务,依现行粮食统计任务要求,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2-4个专职统计人员,分别承担流通、仓储、工业等行业粮食统计并履行其调查、分析、咨询和监督职能;粮食企业视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证岗位职能专人履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①便于统计集中管理,减少或避免重复或多头对下发放统计报表的“报表滥发”现象;②有利于统计独立履行职能,监督经济运行;③有利于数据共享、在综合选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抓好统计人员再继续教育。粮食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粮食统计范围、内容、方法的相应更新,为此统计人员在业务知识和技能上要与时俱进,努力做到:能算(计算、电算)、会读(解读经济数据)、会说(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会写(书面分析报告、决策建议),要建立统计人员现继续教育机制,通过实施年度培训和统计证年检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再次,要落实好各级统计专项经费,现代办公必备的设备除了传统的“桌椅水电笔纸邮”外,还应加上“电(电脑、电话、传真)网(络)车”等信息传播和调研需要的工具,一些涉及面广的调查项目,还需要聘请调查员,现行粮食统计经费预算多采取分级承担方式,一些基层粮食部门因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影响统计调查正常开展。在统计专项经费安排上,若改进现行“分级负责”为“谁提出,谁出资”的经费承担方式,将更有利于保证经费来源和工作开展。 3.2 两项严密制度。以《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部门实施统计监督的内容、范围、方法和手段,规范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粮食统计调查制度。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深化,粮食流通在区域、季节、多元经济主体等方面又呈现新的特点。要提高统计数据收集质量,必须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如:从粮食产销的区域特点完善粮食省间调拨统计,从储备轮换管理需要完善储备粮收支存统计,从粮食物流特点改进和补充粮食物流统计,从粮食批发市场集散特点和风向标特点完善市场监测统计等。在调查内容设计上,要遵循"抓大放小"原则,保证及时快速准确地采集统计信息,集中力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统计信息加工,避免企业多头上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分析统计信息。 二是建立严格的粮食统计监督制度。这是统计监督长效机制的核心。根据统计监督内容,这个制度应该包括对主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监督和对客体――粮食经济运行的监督。对主体统计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配套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并监督检查部门或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设置、经费安排、设备设施的配备、统计工作程序或具体实施方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提高机制、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对客体统计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或地方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并配套建立《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统计监督行为,内容包括:监督检查项目、方式、程序、时间、人员等。
根据统计监督的内容和时间不同,粮食统计监督可分为: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全面监督与专项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在实施中,应有所选择。 3.3 四个保障体系 3.3.1 建立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实现统计对自我职能的监督。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应参照现代企业的“全员质量管理”,将统计质量管理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过程、各个方面和各统计岗位。在企业内部,数据质量监控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统计、会计、业务三大核算基础,规范核算流程,定期对账,保证原始记录和有关经济活动台账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在粮食行政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范企业统计核算行为,利用经济运行中相关的指标关系,评估和检验调查产生的数据可信度,分析其偏差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改进调查工作。严格“统计岗位责任制”,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统计监督。 3.3.2 建立粮食流通市场运行监控保障体系。完善的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应该基于真实而丰富的统计数据之上,通过反映敏感、适用、科学的指标体系,采取时效性强、适合的反馈方式实现。现行粮食流通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应以粮食安全为核心,包括粮食产量、粮食期货价格、粮食购销存数量、粮食供需量、主要粮食物流节点流通量及粮食现货价格(含进出口)、粮食储备轮换量、粮食政策补贴等项目。对监控体系的内部管理,可按部门和岗位责任制采取“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统一报告”方式进行;对监督结果的对外发布,应由政府指定的唯一的粮食行政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内容密级作定向发布,以强化数据的权威性,起到对市场运行的描述监督和导向作用。 3.3.3 建立粮食企业诚信评价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济秩序稳定、健康、正常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营造和谐社会、建设良好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现代企业诚信评估体系,应从法律责任与义务角度、社会影响和贡献角度增加企业统计诚信、财务资信诚信,价格诚信等考核指标,综合考评企业诚信等级。其中:统计诚信的基础考评指标应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主要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评价结果建立档案制度和发布制度,由政府授权的省级以上粮食行政职能部门向社会发布,形成社会对企业的公共约束。 3.3.4 建立统计监督检查执法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依法统计、依法管粮舆论宣传导向体系,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涉粮企业和单位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影响力和作用性的认识度,增强涉粮部门和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要通过依法统计和依法管粮的实际案例宣传报道,引导企业和相关个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营造出“依法统计、依法管粮、诚信经营、据实报数”良好的统计氛围;二是着力实施统计监督执法行为,加大应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约束并影响企业守法统计,提高粮食统计的公信力和国家法律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