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小抄]

刑法学小抄

名词解释【分章节】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 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

应承担刑事责任。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

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qz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st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zp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zp,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zp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zp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zp,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 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简答题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特征 :(一)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一,(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三,(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四(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

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

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

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

种类:(一)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4)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1)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3)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构成条件:⑴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⑵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

⑶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

等的;三.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二) 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 具有避险意识(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

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区别: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

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 答: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

2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

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

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刑法学小抄

名词解释【分章节】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 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

应承担刑事责任。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

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qz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st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zp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zp,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zp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zp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zp,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 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简答题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特征 :(一)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一,(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三,(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四(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

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

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

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

种类:(一)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4)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1)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3)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构成条件:⑴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⑵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

⑶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

等的;三.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二) 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 具有避险意识(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

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区别: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

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 答: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

2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

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

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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