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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法律依据
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
二、汇算清缴范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告、涉税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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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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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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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商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哈地税发[2004]44号] 颁布日期[] 添加日期[2005-8-17]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对我市工业、商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货物购进、生产、销售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按购销合同的金额自行计税贴花。凡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核准,对其采购环节及销售环节的印花税,实行按比例核定征收。
二、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市区和十二(市)县(以下简称外县)分别采取不同比例进行核定。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45%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3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三、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四、印花税的纳税人,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受理意见。本表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一份,另二份科(所)建档备查。
五、主管地税机关鉴定核准后,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本表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一份,另二份科(所)建档备查。
六、印花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到当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应纳税款。
七、对商业企业中从事商品零售经鉴定确实未有批发和团购业务的,其销售环节亦可不进行核定。
八、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暂不进行核定。
九、对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当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中如发现申报不实或有偷税行为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外,应重新确定其印花税缴纳方式。
十、各征收单位,要针对本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把按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审核申报、纳税事宜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切实加强印花税的各项征收管理,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资料的保管备案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缴纳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税额可在应纳税额中抵顶。
附:1、印花税核征方式鉴定(变更)表(略)
2、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略)
版权所有:哈尔滨惠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科技大厦7层 电话: 0451-87115588 传真: 0451-8888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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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
二、汇算清缴范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告、涉税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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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对我市工业、商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货物购进、生产、销售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按购销合同的金额自行计税贴花。凡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核准,对其采购环节及销售环节的印花税,实行按比例核定征收。
二、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市区和十二(市)县(以下简称外县)分别采取不同比例进行核定。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45%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3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三、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四、印花税的纳税人,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受理意见。本表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一份,另二份科(所)建档备查。
五、主管地税机关鉴定核准后,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本表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一份,另二份科(所)建档备查。
六、印花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到当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应纳税款。
七、对商业企业中从事商品零售经鉴定确实未有批发和团购业务的,其销售环节亦可不进行核定。
八、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暂不进行核定。
九、对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当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中如发现申报不实或有偷税行为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外,应重新确定其印花税缴纳方式。
十、各征收单位,要针对本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把按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审核申报、纳税事宜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切实加强印花税的各项征收管理,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资料的保管备案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缴纳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税额可在应纳税额中抵顶。
附:1、印花税核征方式鉴定(变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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