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和《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秘„2011‟322号),我区制定了《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经费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出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措施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到位,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而抵减校内资助。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收入。
第四条 各校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
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各普通高中(包括民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比例用于校内资助活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
入的同时计提。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
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其资助范围如下: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7、在校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减免,及其他对学生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性收费减免;
8、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
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照“足额提取、分帐核算、专
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九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条 学校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
档案。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校内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要分别建立奖、助、减、免、贷、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政策,各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起实施,原有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市和区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
关于印发《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和《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秘„2011‟322号),我区制定了《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烈山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经费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出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措施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到位,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而抵减校内资助。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收入。
第四条 各校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
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各普通高中(包括民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比例用于校内资助活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
入的同时计提。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
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其资助范围如下: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7、在校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减免,及其他对学生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性收费减免;
8、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
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照“足额提取、分帐核算、专
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九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条 学校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
档案。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校内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要分别建立奖、助、减、免、贷、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政策,各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起实施,原有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市和区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