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全书法律法规

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体系构成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可以视为第一层次的部门法,其他法的集群是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个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部门规章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前、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构成

法律:以可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效力

1、纵向层级效力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纵向的层级效力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横向层级效力原则

3、时间顺序效力原则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

一、立法目的

有三点:一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二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可以从项目的“地域、对象、性质、规模四个方面概括。

三、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择优”原则。

四、基本程序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节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

1、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法

1、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铁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三、担保法

1、立法目的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制定本法。

2、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基本原则

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有关概念和规定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土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团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留置权的使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保险法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民法通则

1、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一方面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九、仲裁法

1、适用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基本原则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节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许可的规定

3、基本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务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上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三、从业资格的规定

1、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行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

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别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投标办》第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招标人

一、招标人的定义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人的义务

(6)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估算价的2%。

(10)招标人没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3)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1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要有:

1、必须招标的而不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处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②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巡查手续的;④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⑤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⑥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⑦擅自终止招标的;⑧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⑨未定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3)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③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④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可处以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投标人

三、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和本徉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久及生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应当具备六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雀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包括以下三点: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法人。(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事业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咨询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咨询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模拟器预审文件

(1)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对资格预审有异议,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现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3)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4)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完整的招标采购,应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阶段,其中开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这内签订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三年。

政府采购人蕙机票色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乙级资格只能代理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元人民币以上,乙级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在人员方面的要求,甲级不少于50人,乙级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职称的技术人员,甲级不少于70%,乙级不少于60%。(2)在业绩方面的要求:近5年,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3年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招标代理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2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3人,具有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业绩方面的要求: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在16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构:近3年内累计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2亿元。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总投资6000万元。

3、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1000万元。

4、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推付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略)

《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收取1%手续费;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均按0.3%收取手续费。

第四节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的特征:地位具有法定性、权力具有独立性、作用具有主导性、职能具有专业性、程序具有规范性、过程具有保密性、身份具有特殊性、行为具有自律性、管理具有流动性、结论具有实践性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

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入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必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评标专家的义务

(1)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依法承担个人责任(2)签署评标报告(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反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评标报告四个特征:(1)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

评标报告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有、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推荐中标候选人:(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1至3人。

废标的四种情况:一是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三是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处理。四是未能在关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或者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文件没有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予权代表签字;(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4)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则:

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或者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联合体通过咨询预审拓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实质性差别的。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废标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的;无相应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无投标人公章的,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不符的。

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指导协调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的内容

1、 程序监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2、 实体监督:有13项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规避招标

(3)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 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泄露应当保密的

(6) 招标人是否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贿、弄需作假骗取中标

(8) 评标委员会的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10) 是否在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1) 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 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 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五、行政监督的方式: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代理委托合同,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节招投标争议的解决

《政府采购法》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3、 可以进行扫标投标质疑的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4、 招标投标质疑的答复:(1)《政府采购法》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供应商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三十工作日内。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业人员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对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声频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鸭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担卖阈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罚款。

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上进心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诉状的送达和答辩:5日内,被告应当在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审理中的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制度。

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仲裁四项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开庭和裁决:开庭、证据、辩论、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寿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3)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来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下代赈、需要使用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臭虫多的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不满足3个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的条件: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者交钱为源已经落实。

核准手续:(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4)其他有关内容。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得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自行招标的能力:(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3)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发布;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财政部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发布;《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上发布。

资格预审程序:(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文件(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文

件的澄清、修改(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要求必须包括:(1)资格预审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2)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5)申请人基本情况表(6)近年财务状况表(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9)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0)其他材料(11)其他企业信誉情况表(12)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1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14)其他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7个。

资格评审程序:初步审查、详细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提交审查报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文件七项基本内容构成: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例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货物交货期、是否允许价格、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健工作、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把风标文件签署及密封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6)明确投标人是否笴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电子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售价(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六保密要求

1、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

3、 对招标春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 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密秘。

第二节,投标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投标截止后投标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送与签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以逾期送达,招标人应当拒绝。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注意以下问题:提交截止时间、送达方式(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地点。

投标文件的签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一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

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一但拒绝,其投标失败。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投标保证金通过电汇、转帐、电子汇总的形式,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银河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招标投标办法》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办法》与《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勘察设计招标办法》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撤回投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的身份共同投标,阳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麻雀虽小标项目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的自愿行为(3)联合体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的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联合体的投标特点:(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

1、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来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相当规模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显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益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使用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得好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投标人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械色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以下的罚款:一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是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是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之日少于二十日的,四是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是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是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是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是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是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是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招标投标法》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

中标公示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相当规模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签约: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签订合同的要求:书面凳签订后5日内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收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之日起15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是: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

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书面报告内容是:招标货物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义合同: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

最狭义合同: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两上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撤销方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应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简单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界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是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三是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胆向不特定人发出。

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的撤回:一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如下: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显要约不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成为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瓦楞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第四推定承诺。

承诺的期限

逾期承诺的后果:一是承诺无效,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的后果: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

承诺失效: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订立方式: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关系;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的撤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债务人放弃其到到债权。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处理: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团、第三人。5、对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合同履行应注意的问题: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费用。

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

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代位权的特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如下特征: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合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合同转让的定义: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第三种是概括承受。

合同转让的特征: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的效力: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利;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债务相互抵销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保密的义务。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约定解除合同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必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形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因延迟履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债人仍然不履债务。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解除合同的程序:

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债的抵销:法定抵销、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不得抵销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主要有:一是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二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是:抵销的根据不同、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程序要求不同。

六、提存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第一,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第二,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第三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第四,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等。

提存的效力: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的特点: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无除应当通知。

免除行为的法律效果:免除使债务消灭、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债务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混同发生的原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概括承受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第六节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条年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

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秔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一是完全赔偿原则、二是合理预见规则、三是减轻损失规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违约必究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

四、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第三,免责条件不同;第四,责任方式不同。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行政责任的特点: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行政责任的类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的确定:一般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

行政责任主体有三种:公务人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

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称不全完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种类:主刑、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务。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第一,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第二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第三承担法律责任的的果不同。

刑事责任与刑法的关系: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滞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

单位犯罪的特征: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是:第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第三,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第二节,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泄露标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人的违法寿为: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 依法必须进行招飘泊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6、 泄露标底的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处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共同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泄露标底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10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可处3年以下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 投标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票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的规定:警告、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的处罚是双罚制,即处罚违法的单位也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取消参与投标的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招标投标法》: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1年至2年内投标资格: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第228-231略

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第六章

经合组织于1961年3月30日在巴黎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议临时机构,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

双边贷款: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多边贷款是一种风险较低的财政赤字融资管道。

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国发【2000】15号),自2000年6月10日实施。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28日发布,共分5章30条自2005年3月1日。

(财政部38号令)2006年7月3日公布,本办法共分8章60条自2006年9月1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共计16条,自2006年1月9日。

(财金[2005]103号)共分5章26条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字【2008】40号)2008年2月29日起实施。

四、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

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和工程招标采购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有限国际招标(LIB )国内竞争性

招标(NCB )。

国际招标留给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和编制投标书的时间最少为6周,在涉及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品目的情况下,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2周,国内竞争性招标则最少为4周。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采用调价公示法,合同工期在18个月内,一般采用定价合同。

第四节

2、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六种方式。

3、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一阶段单信封招标程序、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两阶双信封招标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

亚行对其贷款项目采购和招标的的审查方式: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限额。

《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国民待遇和非歧高性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透明度原则。

4、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供货商应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

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体系构成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可以视为第一层次的部门法,其他法的集群是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个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部门规章需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前、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构成

法律:以可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效力

1、纵向层级效力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纵向的层级效力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横向层级效力原则

3、时间顺序效力原则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

一、立法目的

有三点:一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二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适用范围可以从项目的“地域、对象、性质、规模四个方面概括。

三、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择优”原则。

四、基本程序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节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

1、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政府采购法

1、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铁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三、担保法

1、立法目的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制定本法。

2、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基本原则

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有关概念和规定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土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团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留置权的使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保险法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民法通则

1、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一方面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九、仲裁法

1、适用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基本原则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节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许可的规定

3、基本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务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上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

三、从业资格的规定

1、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行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

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别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投标办》第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招标人

一、招标人的定义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人的义务

(6)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估算价的2%。

(10)招标人没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3)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1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要有:

1、必须招标的而不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处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②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巡查手续的;④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⑤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⑥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⑦擅自终止招标的;⑧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⑨未定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

(3)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③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④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可处以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投标人

三、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和本徉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久及生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应当具备六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雀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包括以下三点: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法人。(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事业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咨询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咨询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模拟器预审文件

(1)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对资格预审有异议,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现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3)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4)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完整的招标采购,应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阶段,其中开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这内签订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三年。

政府采购人蕙机票色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乙级资格只能代理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元人民币以上,乙级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在人员方面的要求,甲级不少于50人,乙级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职称的技术人员,甲级不少于70%,乙级不少于60%。(2)在业绩方面的要求:近5年,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近3年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人员和业绩方面要求: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招标代理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2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3人,具有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业绩方面的要求: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近3年内在16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构:近3年内累计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2亿元。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总投资1亿元,暂定级总投资6000万元。

3、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乙级1000万元。

4、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推付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略)

《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收取1%手续费;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均按0.3%收取手续费。

第四节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的特征:地位具有法定性、权力具有独立性、作用具有主导性、职能具有专业性、程序具有规范性、过程具有保密性、身份具有特殊性、行为具有自律性、管理具有流动性、结论具有实践性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

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入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必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评标专家的义务

(1)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依法承担个人责任(2)签署评标报告(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反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评标报告四个特征:(1)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

评标报告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有、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推荐中标候选人:(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1至3人。

废标的四种情况:一是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三是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处理。四是未能在关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或者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文件没有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予权代表签字;(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4)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则:

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或者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联合体通过咨询预审拓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实质性差别的。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废标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的;无相应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无投标人公章的,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不符的。

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指导协调部门、行业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的内容

1、 程序监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2、 实体监督:有13项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规避招标

(3)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 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泄露应当保密的

(6) 招标人是否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贿、弄需作假骗取中标

(8) 评标委员会的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10) 是否在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1) 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 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 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五、行政监督的方式: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代理委托合同,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节招投标争议的解决

《政府采购法》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3、 可以进行扫标投标质疑的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4、 招标投标质疑的答复:(1)《政府采购法》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供应商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三十工作日内。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业人员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对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声频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鸭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担卖阈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罚款。

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上进心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诉状的送达和答辩:5日内,被告应当在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

审理中的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制度。

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仲裁四项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开庭和裁决:开庭、证据、辩论、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寿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3)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来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下代赈、需要使用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臭虫多的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必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不满足3个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的条件: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者交钱为源已经落实。

核准手续:(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4)其他有关内容。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得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自行招标的能力:(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3)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发布;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财政部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发布;《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上发布。

资格预审程序:(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文件(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文

件的澄清、修改(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要求必须包括:(1)资格预审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2)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5)申请人基本情况表(6)近年财务状况表(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9)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0)其他材料(11)其他企业信誉情况表(12)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1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14)其他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不少于7个。

资格评审程序:初步审查、详细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提交审查报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文件七项基本内容构成: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例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货物交货期、是否允许价格、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健工作、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把风标文件签署及密封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6)明确投标人是否笴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9)电子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售价(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六保密要求

1、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

3、 对招标春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 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密秘。

第二节,投标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投标截止后投标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送与签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以逾期送达,招标人应当拒绝。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注意以下问题:提交截止时间、送达方式(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地点。

投标文件的签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一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

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一但拒绝,其投标失败。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投标保证金通过电汇、转帐、电子汇总的形式,实际交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银河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招标投标办法》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办法》与《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勘察设计招标办法》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撤回投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的身份共同投标,阳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麻雀虽小标项目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的自愿行为(3)联合体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的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联合体的投标特点:(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

1、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来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相当规模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显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益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使用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得好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投标人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械色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以下的罚款:一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是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是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之日少于二十日的,四是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是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是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是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是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是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是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招标投标法》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

中标公示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相当规模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签约: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签订合同的要求:书面凳签订后5日内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山东省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收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之日起15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是: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

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书面报告内容是:招标货物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义合同: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

最狭义合同: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两上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撤销方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应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简单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界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是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三是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胆向不特定人发出。

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的撤回:一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如下: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显要约不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成为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瓦楞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第四推定承诺。

承诺的期限

逾期承诺的后果:一是承诺无效,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的后果: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

承诺失效: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订立方式: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关系;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的撤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债务人放弃其到到债权。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处理: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团、第三人。5、对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合同履行应注意的问题: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费用。

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

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代位权的特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如下特征: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合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合同转让的定义: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第三种是概括承受。

合同转让的特征: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的效力: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利;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债务相互抵销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保密的义务。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约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约定解除合同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必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形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因延迟履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债人仍然不履债务。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解除合同的程序:

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债的抵销:法定抵销、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不得抵销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主要有:一是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二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是:抵销的根据不同、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程序要求不同。

六、提存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第一,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第二,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第三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第四,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等。

提存的效力: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的特点: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无除应当通知。

免除行为的法律效果:免除使债务消灭、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债务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混同发生的原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概括承受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第六节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条年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

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秔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一是完全赔偿原则、二是合理预见规则、三是减轻损失规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违约必究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

四、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第三,免责条件不同;第四,责任方式不同。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行政责任的特点: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行政责任的类型: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的确定:一般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

行政责任主体有三种:公务人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

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称不全完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种类:主刑、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务。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第一,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第二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第三承担法律责任的的果不同。

刑事责任与刑法的关系: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滞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

单位犯罪的特征: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是:第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第三,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第二节,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泄露标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人的违法寿为: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4、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 依法必须进行招飘泊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6、 泄露标底的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处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共同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泄露标底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10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可处3年以下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 投标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票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的规定:警告、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的处罚是双罚制,即处罚违法的单位也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取消参与投标的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招标投标法》: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1年至2年内投标资格: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第228-231略

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第六章

经合组织于1961年3月30日在巴黎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议临时机构,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

双边贷款: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多边贷款是一种风险较低的财政赤字融资管道。

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国发【2000】15号),自2000年6月10日实施。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28日发布,共分5章30条自2005年3月1日。

(财政部38号令)2006年7月3日公布,本办法共分8章60条自2006年9月1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共计16条,自2006年1月9日。

(财金[2005]103号)共分5章26条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字【2008】40号)2008年2月29日起实施。

四、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

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和工程招标采购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标(ICB )、有限国际招标(LIB )国内竞争性

招标(NCB )。

国际招标留给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和编制投标书的时间最少为6周,在涉及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品目的情况下,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2周,国内竞争性招标则最少为4周。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采用调价公示法,合同工期在18个月内,一般采用定价合同。

第四节

2、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六种方式。

3、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一阶段单信封招标程序、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两阶双信封招标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

亚行对其贷款项目采购和招标的的审查方式: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限额。

《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国民待遇和非歧高性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透明度原则。

4、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供货商应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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