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 卷第3 期 2006 年 9 月
⑩: 轰龚篡 n a 念 r 3 ;1 羔 n
试 析 知 识产 权 制度 的基 本 原 则
谢可训 ( 上海商学院科研处, 中国上海 2 0 3 )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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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06
【 博士论坛]
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鼓励创新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机制, 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 顾公平” 以及利益平衡两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效率 公平 利益平衡 基本原则 文章编号 : 1637 一 324X(2( 6 ) 一 一 一19 一 ) X 03 16 4 0
中图分类号: D 2 .4 9 3
文献标识码
制度的意义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 的个人行为, 它以奖罚为手段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 益间的差异, 刺激行为主体对投人回 报和个人收益率 的 追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是经济发展的原 动力, 但是不受约束的利己 行为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无序, 唯在良 好制度的约束下, 由个人对其善举劣行 自 负其责, 才会产生“ 个人劣行即公共利益” 的效果。 也就是说, 在利己动机驱动下的个人行为, 只有在制度 约束下才能汇人有益于社会的建设性渠道之中。知识 产权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制度。笔 者认为, 在知识产权的 制度设计中,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利益平衡” 和“ 二大基本原则。
成的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也 是统一的, 效率是公平的保障, 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公 平提供物质基础, 公平有助于人们心理平衡和社会秩 序稳定, 从而为效率的实现创造条件。可以说, 效率 关注的是发展问题 , 公平关注的是可持续发展问题。 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 它既关注发展, 也关注可持续 发展,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的原则。
( 一) 效率优先
财产法的旨趣在于“ 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知 , 识产权法的终极 目的亦与之不谋而合。物质财产权
一、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原则
效率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产力) , 公平反映 人类在社会生产、 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生产关系) , 两 者分别是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问题。一般而言, 政 府与企业各司其职, 企业专注于效率, 政府致力于公 平。市场经济是经济自由与平等的代名词, 以市场为 基础的发展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 因而市场经济中 效率势必优先, 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 的公平多是机会、 规则等起点的公平, 而不能自 动实 现结果的公平。市场的特点是根据要素察赋进行分 配, 其结果是弱势群体常常不能享受因市场而导致的
的效率在于其通过排他性来避免财产的过度使用或 拥塞, 并通过让渡性来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
, 也就是 说, 使资源从较低价值的使用流向较高价值的使用。 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既体现于促进知识财产的转
移, 更体现于对创造知识财富的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首先通过保护知识财产的让渡来 促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就知识财产而言, 基于它可 被多人同时使用的共享性特征, 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 提下转移使用权的知识产权许可成为一种典型的财 产让渡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不仅赋予知识产权人可
经济 增长的 成果。 川要实现结果上的 相对公平, 就必
须借助外力。作为经济活动的服务者和社会正义的 维护者, 政府应该通过主动干预来矫正市场竞争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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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远大于物质财产权人的利益空间, 对社会而言, 它 通常也会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 有机结合, 因而一般是 受到鼓励的。 但是, 让渡是以 产权提供的排他性保护 为前提的, 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针对知识财产
的交易就难以开展。在国际交往中, 保护知识产权已 经上升为一种基本的伦理要求,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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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0 n the Basic P nciple O Intel ectual PrO t y system i r f l 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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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成为评价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 更为重要的是 ,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新知识 的创造, 使社会的知识总量和社会福利都得以增加。 对创新提供激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 通过 为技术创新提供私有产权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调整 知识生产的成本和收益关系, 防止知识产品的无偿 使用或消费的情形发生, 来实现对知识产品生产者 的投人成本的合理补偿, 从而为系统的知识生产提 供不竭的动力。如果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人们就更 愿模仿而不愿创新, 因为模仿成本远低于技术创新 成本, 就像在缺乏对农作物的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人 们会乐于收获而不乐于耕种一样。如果缺乏制度性 的保障, 知识的生产就只能依靠传统的基于热情和 兴趣的个性创造方式, 但随着现代知识生产 日 益向 以高投入、 高风险和协作化为特征的投资创造方式 的转型, 仅凭个性创造已经难有作为。事实的情况 是, 在有了知识产权这种系统的制度保护和激励之 后, 创造发明的数量成倍地增长了。正是基于对知 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的认识, 美国商业部副部长、 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托德 迪金森就曾经指出: “ 美国是世界上技术领先的国家, 技术领先的很大 因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美国从 179 年就开始把 0 知识产权写人宪法。由于有知识产权保护, 才使技 术创新和发明得到保护和促
进, 从爱迪生到比尔 盖茨, 他们的发明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与制度的结合体, 也是架设 在知识与财产或者智慧与财富之间的一座桥梁;或者 说知识产权就是以法律规定将知识转化为财产或者将
价的, 但专利法除了 设定较短的保护期外, 还设计了 在 先使用等相关制度来降低社会成本。
( 二) 兼顾公平
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价值首先体现在它对效率 的促进之中, 即它为知识创造者提供私权保护 , 使权 利人就其创新投人得到合理回报, 并通过制止他人 免费搭便车的行为, 来维护权利人的合理竞争利益 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发挥其激励创新的经济功 能。有 日 本学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
使产品 供应者(生产者) 间的竞争更有秩序。〕 汇就商 ’
标而言尤其如此。商标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制 度, 它具有明显的非智力特征, 保护商标不是基于鼓 励对商标的创造的目的, 而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在
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上, 商标法也满足了经营 者放心地投资开发商标以开展竞争的需要。因此,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种特例, 商标法中更多体
现的是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
但知识产权制度公平价值的另一面体现在对私 权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兼顾上, 体现在对短期利益 (对权利人予以 保护) 和长期利益( 对社会公众利益 予以保护) 的 兼顾上。确切地说,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 在这样一种期望之上, 即在短期内提供受到限制的独 占 从而通过刺激创新和创造力带来长期的竞争的 权, 增强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改善。这就产生了为长远利 益付出短期损失的一种典型的权衡( 在专利法中, 这 种权衡得到最明确的体现。它表现为一种不寻常的 对价— 以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换取发明的充分公
开 发明 保 期结 后为 所有) 。〕 及 在 护 束之 公众 [‘
知识产权制度除具有激励创新的经济功能之外 还承载着明显的社会功能。瑞典司法部特别政府顾 问在第二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国际论 坛上指出, 知识产权保护旨 在为社会带来利益, 并通 过此种保护, 让作品和发明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例 如, 发明人由于其发明获得了专利保护, 作为回 通 报, 过登记公开告知于社会。事实上该制度的美妙之处 正在于此:作为授予独占权的回报, 将发明创造成果 广泛地传播。这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 因为受保护的 生产可能成为进一步发明创造工作的 基础。《 菲律宾 知识产权法典》 就明确规定“ 实施知识产权具有相应 的社会功能”即为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 以及社会公 众的福利, 而鼓
励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智 转 为 。知 产 护 创 慧 化 财富 [ 识 权保 使 新成为 ] z 创富, 知
识产权制度也就具备了 激励知识创富的经济功能。 从 事后的角度看, 创新知识最终会进人公有领域, 充实知 识存量而 增进社会福利;从事先的 角度看, 知识产权的 制度设计通常也应符合效率原则, 它在促进社会福利 的同时也注意减少社会损失。例如, 它一般对强范式 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会提高保护门 槛并给予限期保护, 对弱范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则相对宽松。知识产权制度 要么是符合帕雷托效率, 如对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 保 护, 将使权利人的处境变好, 但不以 其他人的 处境变糟 为代价, 其他人仍然享有独立创造的自 因为 由;要么至 少是符合潜在的帕雷托效率, 如在专利的情况下, 发明 人获得专利虽然以 诉 其他发明 抖 人取得同 样专利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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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实施, 在知识产权制度 发展过程中,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直是人们争论的 焦点。如果这样的基本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 知识 产权制度就真的成为“ 化公为私的典型代表, 对人类 文明的掠夺, 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障碍” 。为此, 人们一 直在努力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 平衡点。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 人们找到了许多合 理的制度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 的关系, 如合理使用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 保护期限制 度、 实施使用制度等。另一方面, 强调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过分削弱或者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社 会利益非常重要, 不可忽视, 但是, 如果没有智力劳动 者的 创作, 不能有效地激励智力劳动者的创作热情,
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 要 求人们在主张自己权利和行使 自己的权利时, 注意 ‘ 的限制和约束, 度’ 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所有的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都是保护相应的 知识产权, 但是, 其最终 目的却是为促进社会经济文 化事业的全面、 迅速和可持续发展。因为, 只有充分 保护知识产权, 才能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鼓 励诚实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另外, 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知识产权的扩张, 并同时对 其他个人利益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妨碍, 如自 由 软件、 技术措施的出现,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 原有的 平衡, 或者说威胁了原来的平衡, 使得在这一
领 的 益 衡 题 加 要。 识 权 在 域 利 平 问 更 重 固知 产 法 保护
创造 专有权利的 者的 基础上还要考虑社会精神财富 的 合理分享, 通过利 益平衡机制保障 公众正当 地接近 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以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 养料” 。
可以说,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 私益是手段, 公益是 目 的, 体现出 在提供私人创新激励与保证公众的有条件 接触之间的一种契约交换的功利主义特征。权利人 对知识产权拥有法律上的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基于长
那 社会 就会 无源 水, 本之 〔这就 么, 利益 成为 之 无 木。〕 ’
导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 利益平衡问题。
二、 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持效率的基础上要兼顾公
平, 所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知识产权立法体现了 二元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法负担着对不同利益进 行平衡的重要任务。《I P 协议》 TR S 第七条就明确规 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 目的应在于促进 技术的革新、 转让和传播, 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 以 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 并促 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具体而言, ” 知识产权制度中 应注意维持以下方面的平衡:
远 发展的 考虑, 在一定程度上以 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对
权利人所作的“ 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 , 促进社会全 面发展。 美国宪法即确认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公共利 益, 承认知识产权是为实现社会目 标的有限的 权利。
( 二) 从知识生产和消费的角度看, 还要 ( 一) 从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 维持知识供需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针对的是知识生产的供给不足问 题。解决知识信息供给不足的根本方法, 就是知识信 息的 有偿使用, 使生产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通过 赋予产权对知识生产者提供的激励, 来促进知识的生 产和繁荣。 但知识产权制度在解决知识供给不足问 题的同时, 却会引起另一方面的问题, 即知识需求相 对不足的问题。 在法律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获得知识的成本提高, 导致对知识的 需求下降。 但知 识的 供需之间是存在一定的正比 例关系的, 知识的供 给越多, 需求就越大。知识产品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具 有边际效用递减的效应, } 人可 ]对知识的需求通常是递 增的, 知识越多的人越是渴求更多的知识。知识积累 越多, 知识的 需求量就越大, 市场也就越广阔。而且, 知识的需求取决于知识的学习和吸收能力, 对于缺乏 学习能力的人来说, 他并不需要什么知识产品。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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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持 识 造 知 分 之 的 衡 维 知 创 与 识 享 间 平
知识创造和知识分享的平衡应当是知识产权保 护的道德标准。保障知识产权背后的原则是为了在 鼓励
创新和推动新发明令其得以广泛应用两者之间 取得平衡, 即在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间获得平衡。 知识财产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 又是社会财富的 一部分, 即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 一定范围内 才作为独占 权利为个人享有。所以, 知识产权法既 要保护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 又要保护社 会公众对他人知识产品的利用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对 知识财产的 排他性专有权, 公共利益则表现为确保社 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和分享。 权利与义务是
相对应的, 与公共利益相兼容的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 私权, 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样:“ 现代社会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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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创造者的利益来源于消费者的消费, 所以即使从 知识产权人的立场出发, 要想取得知识生产的可持续 发展, 他也不应该过分坚持私权的绝对化。保证最低 限度的知识供给, 维持社会的基本知识水平, 既是知 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 也是他行使权利的有效方式, 因为这样会为他的知识产品培育起了一个积极和有 品味的知识消费市场。
发展中国家之间分别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 其经济基础上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 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 平自 然也应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谋求 自身利益最大 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 保留
发 国 合理发展的 展中 家 空间。」 际 上, 果只 〔在国 层面 如 8
讲形式上的 平等而不考虑实质上的 公平, 简单要求发展 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 家与发达国 家按同 样的标准来保护 智慧创作物的 结果只会是不断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 话, 中 家之间的 国 贫富分化和技术差距, 从而使发展中国 家 或者不发达国家永远处于发达国家的掠夺之下。 利益平衡原则告诉我们, 对知识产权应予适度保
护, 保护不力将使发明创造者的创新动力受挫而导致 知识生产的不足, 过度保护或者对其滥用不加限制则 会使知识的需求受到抑制, 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以 及
( 三) 从国家与国家 之间关系的角度看, 要 维 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世界范围内,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知识产品的 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之间的矛盾。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 技术落后, 不得不 大量进口 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品。当知识产权保护 的杠杆明显地向发明创造人倾斜时, 实际上就意味着 发展中
国家要为进口 技术付出更大的代价, 也给发达 国 家带来更多的利润, 因而会进一步加剧南北差距和 社会分配不公。 对发达国 家而言,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 义早就超越出知识产权保护自 而深化成一种经济 身,
竞争的 手段。 川发展中国 家首先考虑的 则是如 何推动
技术的传播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和
作者简介:
发展中国 家的利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 产权往 往成为 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工具, 而 知识 产权法囿 其自 于 身私法性质和手段的限制, 对这权 利滥用的 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所欲实
现的利益平衡还需在 卜 乡 部借助反垄断法来实现。
谢可训, 湖北通山人, 男,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上海商学院科研处副处长,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参考文献:
〔 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 . 北京:法律出版社, 门 M] 2003. 〔 曹新明. 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 . 法制与社会发展, 4(6 . 2〕 l J 2( ) ) X 【 【 富田 3〕 日〕 彻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北京:商务印书馆, X). M〕 2〕 〔 f 美〕 4〕 德雷特勒. 知识产权许可〔 .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0 . M〕 0 23 【 曹新明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 ] 5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 0 25 【 魏玮. 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应用【] . 法律适用, 4( 11 . ] 6 J 2( ) X ) 〔 7」曲三强 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 — 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 J] . 中外法学, 程【 1999(2) 。 【 刘华. 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又 ] 8 M] 2(X .
0 n t e Basic Pr nciP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 System h i y
X ie Kexu n
( Re ear h Admini tr tion, s c sa Shal堵 Bu in s school, a了hai 200235 , hai s e s h S 谙 China )
w t b t A s ract : Intel o ua pr per 叮 e l t l o t y stem is a in en iv system desig ed to pr mote ir ova ion. In desig:lillg such a system, o n c t e n o m t d l f ba ic 洲nciPle ar obser ed, y , 1) g ving pr or t to 而ciency with due consider ion to f r ess an (2) the ba ance o inters s e v namel ( i i iy t a i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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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 s :intel o ua pr per y, f ciency, imess , l ance of inter st , d e l t l o t ef i a f ba e hasic Pr nciPle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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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鼓励创新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机制, 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 顾公平” 以及利益平衡两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效率 公平 利益平衡 基本原则 文章编号 : 1637 一 324X(2( 6 ) 一 一 一19 一 ) X 03 16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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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意义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 的个人行为, 它以奖罚为手段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 益间的差异, 刺激行为主体对投人回 报和个人收益率 的 追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是经济发展的原 动力, 但是不受约束的利己 行为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无序, 唯在良 好制度的约束下, 由个人对其善举劣行 自 负其责, 才会产生“ 个人劣行即公共利益” 的效果。 也就是说, 在利己动机驱动下的个人行为, 只有在制度 约束下才能汇人有益于社会的建设性渠道之中。知识 产权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制度。笔 者认为, 在知识产权的 制度设计中,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利益平衡” 和“ 二大基本原则。
成的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也 是统一的, 效率是公平的保障, 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公 平提供物质基础, 公平有助于人们心理平衡和社会秩 序稳定, 从而为效率的实现创造条件。可以说, 效率 关注的是发展问题 , 公平关注的是可持续发展问题。 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 它既关注发展, 也关注可持续 发展, 体现了“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的原则。
( 一) 效率优先
财产法的旨趣在于“ 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知 , 识产权法的终极 目的亦与之不谋而合。物质财产权
一、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原则
效率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产力) , 公平反映 人类在社会生产、 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生产关系) , 两 者分别是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问题。一般而言, 政 府与企业各司其职, 企业专注于效率, 政府致力于公 平。市场经济是经济自由与平等的代名词, 以市场为 基础的发展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 因而市场经济中 效率势必优先, 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 的公平多是机会、 规则等起点的公平, 而不能自 动实 现结果的公平。市场的特点是根据要素察赋进行分 配, 其结果是弱势群体常常不能享受因市场而导致的
的效率在于其通过排他性来避免财产的过度使用或 拥塞, 并通过让渡性来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
, 也就是 说, 使资源从较低价值的使用流向较高价值的使用。 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既体现于促进知识财产的转
移, 更体现于对创造知识财富的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首先通过保护知识财产的让渡来 促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就知识财产而言, 基于它可 被多人同时使用的共享性特征, 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 提下转移使用权的知识产权许可成为一种典型的财 产让渡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不仅赋予知识产权人可
经济 增长的 成果。 川要实现结果上的 相对公平, 就必
须借助外力。作为经济活动的服务者和社会正义的 维护者, 政府应该通过主动干预来矫正市场竞争所造
[ 收稿日 期] 2( 6 一 一 ) X 6 15
能远大于物质财产权人的利益空间, 对社会而言, 它 通常也会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 有机结合, 因而一般是 受到鼓励的。 但是, 让渡是以 产权提供的排他性保护 为前提的, 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针对知识财产
的交易就难以开展。在国际交往中, 保护知识产权已 经上升为一种基本的伦理要求,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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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0 n the Basic P nciple O Intel ectual PrO t y system i r f l 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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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成为评价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 更为重要的是 ,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新知识 的创造, 使社会的知识总量和社会福利都得以增加。 对创新提供激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 通过 为技术创新提供私有产权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调整 知识生产的成本和收益关系, 防止知识产品的无偿 使用或消费的情形发生, 来实现对知识产品生产者 的投人成本的合理补偿, 从而为系统的知识生产提 供不竭的动力。如果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人们就更 愿模仿而不愿创新, 因为模仿成本远低于技术创新 成本, 就像在缺乏对农作物的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人 们会乐于收获而不乐于耕种一样。如果缺乏制度性 的保障, 知识的生产就只能依靠传统的基于热情和 兴趣的个性创造方式, 但随着现代知识生产 日 益向 以高投入、 高风险和协作化为特征的投资创造方式 的转型, 仅凭个性创造已经难有作为。事实的情况 是, 在有了知识产权这种系统的制度保护和激励之 后, 创造发明的数量成倍地增长了。正是基于对知 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的认识, 美国商业部副部长、 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托德 迪金森就曾经指出: “ 美国是世界上技术领先的国家, 技术领先的很大 因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美国从 179 年就开始把 0 知识产权写人宪法。由于有知识产权保护, 才使技 术创新和发明得到保护和促
进, 从爱迪生到比尔 盖茨, 他们的发明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与制度的结合体, 也是架设 在知识与财产或者智慧与财富之间的一座桥梁;或者 说知识产权就是以法律规定将知识转化为财产或者将
价的, 但专利法除了 设定较短的保护期外, 还设计了 在 先使用等相关制度来降低社会成本。
( 二) 兼顾公平
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价值首先体现在它对效率 的促进之中, 即它为知识创造者提供私权保护 , 使权 利人就其创新投人得到合理回报, 并通过制止他人 免费搭便车的行为, 来维护权利人的合理竞争利益 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发挥其激励创新的经济功 能。有 日 本学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
使产品 供应者(生产者) 间的竞争更有秩序。〕 汇就商 ’
标而言尤其如此。商标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制 度, 它具有明显的非智力特征, 保护商标不是基于鼓 励对商标的创造的目的, 而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在
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上, 商标法也满足了经营 者放心地投资开发商标以开展竞争的需要。因此,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种特例, 商标法中更多体
现的是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
但知识产权制度公平价值的另一面体现在对私 权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兼顾上, 体现在对短期利益 (对权利人予以 保护) 和长期利益( 对社会公众利益 予以保护) 的 兼顾上。确切地说,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 在这样一种期望之上, 即在短期内提供受到限制的独 占 从而通过刺激创新和创造力带来长期的竞争的 权, 增强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改善。这就产生了为长远利 益付出短期损失的一种典型的权衡( 在专利法中, 这 种权衡得到最明确的体现。它表现为一种不寻常的 对价— 以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换取发明的充分公
开 发明 保 期结 后为 所有) 。〕 及 在 护 束之 公众 [‘
知识产权制度除具有激励创新的经济功能之外 还承载着明显的社会功能。瑞典司法部特别政府顾 问在第二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国际论 坛上指出, 知识产权保护旨 在为社会带来利益, 并通 过此种保护, 让作品和发明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例 如, 发明人由于其发明获得了专利保护, 作为回 通 报, 过登记公开告知于社会。事实上该制度的美妙之处 正在于此:作为授予独占权的回报, 将发明创造成果 广泛地传播。这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 因为受保护的 生产可能成为进一步发明创造工作的 基础。《 菲律宾 知识产权法典》 就明确规定“ 实施知识产权具有相应 的社会功能”即为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 以及社会公 众的福利, 而鼓
励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智 转 为 。知 产 护 创 慧 化 财富 [ 识 权保 使 新成为 ] z 创富, 知
识产权制度也就具备了 激励知识创富的经济功能。 从 事后的角度看, 创新知识最终会进人公有领域, 充实知 识存量而 增进社会福利;从事先的 角度看, 知识产权的 制度设计通常也应符合效率原则, 它在促进社会福利 的同时也注意减少社会损失。例如, 它一般对强范式 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会提高保护门 槛并给予限期保护, 对弱范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则相对宽松。知识产权制度 要么是符合帕雷托效率, 如对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 保 护, 将使权利人的处境变好, 但不以 其他人的 处境变糟 为代价, 其他人仍然享有独立创造的自 因为 由;要么至 少是符合潜在的帕雷托效率, 如在专利的情况下, 发明 人获得专利虽然以 诉 其他发明 抖 人取得同 样专利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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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可训
X ie Ke un x
N O . 3 V OI.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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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实施, 在知识产权制度 发展过程中,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直是人们争论的 焦点。如果这样的基本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 知识 产权制度就真的成为“ 化公为私的典型代表, 对人类 文明的掠夺, 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障碍” 。为此, 人们一 直在努力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 平衡点。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 人们找到了许多合 理的制度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 的关系, 如合理使用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 保护期限制 度、 实施使用制度等。另一方面, 强调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过分削弱或者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社 会利益非常重要, 不可忽视, 但是, 如果没有智力劳动 者的 创作, 不能有效地激励智力劳动者的创作热情,
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 要 求人们在主张自己权利和行使 自己的权利时, 注意 ‘ 的限制和约束, 度’ 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所有的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都是保护相应的 知识产权, 但是, 其最终 目的却是为促进社会经济文 化事业的全面、 迅速和可持续发展。因为, 只有充分 保护知识产权, 才能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鼓 励诚实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另外, 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知识产权的扩张, 并同时对 其他个人利益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妨碍, 如自 由 软件、 技术措施的出现,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 原有的 平衡, 或者说威胁了原来的平衡, 使得在这一
领 的 益 衡 题 加 要。 识 权 在 域 利 平 问 更 重 固知 产 法 保护
创造 专有权利的 者的 基础上还要考虑社会精神财富 的 合理分享, 通过利 益平衡机制保障 公众正当 地接近 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以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 养料” 。
可以说,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 私益是手段, 公益是 目 的, 体现出 在提供私人创新激励与保证公众的有条件 接触之间的一种契约交换的功利主义特征。权利人 对知识产权拥有法律上的权利本身就是国家基于长
那 社会 就会 无源 水, 本之 〔这就 么, 利益 成为 之 无 木。〕 ’
导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 利益平衡问题。
二、 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持效率的基础上要兼顾公
平, 所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知识产权立法体现了 二元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法负担着对不同利益进 行平衡的重要任务。《I P 协议》 TR S 第七条就明确规 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 目的应在于促进 技术的革新、 转让和传播, 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 以 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 并促 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具体而言, ” 知识产权制度中 应注意维持以下方面的平衡:
远 发展的 考虑, 在一定程度上以 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对
权利人所作的“ 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 , 促进社会全 面发展。 美国宪法即确认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公共利 益, 承认知识产权是为实现社会目 标的有限的 权利。
( 二) 从知识生产和消费的角度看, 还要 ( 一) 从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 维持知识供需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针对的是知识生产的供给不足问 题。解决知识信息供给不足的根本方法, 就是知识信 息的 有偿使用, 使生产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通过 赋予产权对知识生产者提供的激励, 来促进知识的生 产和繁荣。 但知识产权制度在解决知识供给不足问 题的同时, 却会引起另一方面的问题, 即知识需求相 对不足的问题。 在法律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获得知识的成本提高, 导致对知识的 需求下降。 但知 识的 供需之间是存在一定的正比 例关系的, 知识的供 给越多, 需求就越大。知识产品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具 有边际效用递减的效应, } 人可 ]对知识的需求通常是递 增的, 知识越多的人越是渴求更多的知识。知识积累 越多, 知识的 需求量就越大, 市场也就越广阔。而且, 知识的需求取决于知识的学习和吸收能力, 对于缺乏 学习能力的人来说, 他并不需要什么知识产品。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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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持 识 造 知 分 之 的 衡 维 知 创 与 识 享 间 平
知识创造和知识分享的平衡应当是知识产权保 护的道德标准。保障知识产权背后的原则是为了在 鼓励
创新和推动新发明令其得以广泛应用两者之间 取得平衡, 即在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间获得平衡。 知识财产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 又是社会财富的 一部分, 即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 一定范围内 才作为独占 权利为个人享有。所以, 知识产权法既 要保护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 又要保护社 会公众对他人知识产品的利用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对 知识财产的 排他性专有权, 公共利益则表现为确保社 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和分享。 权利与义务是
相对应的, 与公共利益相兼容的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 私权, 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样:“ 现代社会权利义
第7 卷 第3 期 2006 年 9 月
试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0 n the Ba ic P ncipl o Intellec ual Pr per y System s r i e f t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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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创造者的利益来源于消费者的消费, 所以即使从 知识产权人的立场出发, 要想取得知识生产的可持续 发展, 他也不应该过分坚持私权的绝对化。保证最低 限度的知识供给, 维持社会的基本知识水平, 既是知 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 也是他行使权利的有效方式, 因为这样会为他的知识产品培育起了一个积极和有 品味的知识消费市场。
发展中国家之间分别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 其经济基础上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 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 平自 然也应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谋求 自身利益最大 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 保留
发 国 合理发展的 展中 家 空间。」 际 上, 果只 〔在国 层面 如 8
讲形式上的 平等而不考虑实质上的 公平, 简单要求发展 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 家与发达国 家按同 样的标准来保护 智慧创作物的 结果只会是不断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 话, 中 家之间的 国 贫富分化和技术差距, 从而使发展中国 家 或者不发达国家永远处于发达国家的掠夺之下。 利益平衡原则告诉我们, 对知识产权应予适度保
护, 保护不力将使发明创造者的创新动力受挫而导致 知识生产的不足, 过度保护或者对其滥用不加限制则 会使知识的需求受到抑制, 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以 及
( 三) 从国家与国家 之间关系的角度看, 要 维 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世界范围内,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知识产品的 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之间的矛盾。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 技术落后, 不得不 大量进口 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品。当知识产权保护 的杠杆明显地向发明创造人倾斜时, 实际上就意味着 发展中
国家要为进口 技术付出更大的代价, 也给发达 国 家带来更多的利润, 因而会进一步加剧南北差距和 社会分配不公。 对发达国 家而言,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 义早就超越出知识产权保护自 而深化成一种经济 身,
竞争的 手段。 川发展中国 家首先考虑的 则是如 何推动
技术的传播以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和
作者简介:
发展中国 家的利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 产权往 往成为 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工具, 而 知识 产权法囿 其自 于 身私法性质和手段的限制, 对这权 利滥用的 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所欲实
现的利益平衡还需在 卜 乡 部借助反垄断法来实现。
谢可训, 湖北通山人, 男,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上海商学院科研处副处长,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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