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较长时间内、较大范围中,按照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适宜性,在时间和空间上,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分配土地,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的土地利用的战略性和控制性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土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乡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龙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

(1)综合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规范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和土地利用全过程的总体安排。首先它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需要综合考虑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协调各部门用地矛盾,实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其次它包括土地利用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四个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规划,而是对土地利用全部过程的综合规划。

(2)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土地利用的安排。涉

及的年份长,一般都在10年以上,可以展望到50年。因此土地利用总体方案一经确定对今后10年甚至几十年的土地利用都会有很大影响。另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长期性还指规划工作本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规划工作不能一劳永逸。随着规划的逐步实施,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规划就会显现出小足之处,这就需要不断地修正、补充、检查规划方案。各乡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常抓不懈。

(3)战略性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的、大范围的、综合性的控制规划,所以就决定了它的战略性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研究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区域的划分、骨干工程用地的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方针的确定等等。

(4)指导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规划,它所确定的都是土地利用的一些基本问题,具有宏观控制性,并以定性为主,定量相对较少,且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只能是指导性的。总体规划的实现,还必须通过进一步编制土地利用中期或年度实施计划和详细规划来实现。

(5)动态性

由于影响土地利用的人口、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存在一个永恒的理想的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把土地利用状态改变为更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利用状态的措施之一。此外,由于总体规划是长期规划,某些因素的变化难于预料,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放在规划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为此而制定的政策措施上。规划方案制定后,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根据实践的变化情况定期修订规划,并在土地利用中短期计划中相应调整。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规划—实施—修订—再实施”的过程。

(6)控制性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层次间存在互为制约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针对某一区域而编制的,因而它的层次性也就取决于区域的层次性。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有不同的区域分级方式,因而也就有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如,有些国家按照流域将全国划分为几大类地区,每类地区有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同一流域地区,按照行政区或土地利用类型的差异又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一区域编制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这个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便由两个层次构成。我国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划级别划分的,分为全国的、省级的、地(市)级的、县级的和乡级的五级规划体系。这样的总体规划层次与行政区划层次完全对应,有利于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四、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互关系

(1)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

上级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目标、战备等都将作为下级规划编制时制定规划目标的依据和指导思想。上级规划所确定的一些原则也应为下级规划所考虑和遵循。上级规划中所确定的下级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也应该在下级规划中体现。

(3)下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落实

下级规划应该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将上级规划分配给本区域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上级规划在确定有关目标时应该充分考虑下级规划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下级规划的落实能力,否则,所制定出来的规划将与实际背离,缺乏可操作性,对下级规划的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无从谈起。

(3)上下级规划应衔接一致

上下级规划的衔接通过指标控制这一方式进行。通过将主要的用地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用地安排上保持一致。如何将指标合理地分解将成为上下级规划能否衔接一致的主要影响因素。要使我国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乡级规划是最基层的规划,虽仍带有宏观色彩,但要以落实、实施县级以上规划为主要内容,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要具体落实到地块。乡级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因此现在采用的以指标调整和用地分区结合的编制方法较粗糙,必须加经完善。今后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汲取用地总平图布臵规划模式的长处,以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为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较长时间内、较大范围中,按照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适宜性,在时间和空间上,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分配土地,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的土地利用的战略性和控制性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土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乡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龙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

(1)综合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规范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和土地利用全过程的总体安排。首先它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需要综合考虑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协调各部门用地矛盾,实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其次它包括土地利用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四个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规划,而是对土地利用全部过程的综合规划。

(2)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土地利用的安排。涉

及的年份长,一般都在10年以上,可以展望到50年。因此土地利用总体方案一经确定对今后10年甚至几十年的土地利用都会有很大影响。另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长期性还指规划工作本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规划工作不能一劳永逸。随着规划的逐步实施,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规划就会显现出小足之处,这就需要不断地修正、补充、检查规划方案。各乡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常抓不懈。

(3)战略性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的、大范围的、综合性的控制规划,所以就决定了它的战略性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研究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区域的划分、骨干工程用地的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方针的确定等等。

(4)指导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规划,它所确定的都是土地利用的一些基本问题,具有宏观控制性,并以定性为主,定量相对较少,且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只能是指导性的。总体规划的实现,还必须通过进一步编制土地利用中期或年度实施计划和详细规划来实现。

(5)动态性

由于影响土地利用的人口、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存在一个永恒的理想的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在一段时间内,把土地利用状态改变为更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利用状态的措施之一。此外,由于总体规划是长期规划,某些因素的变化难于预料,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放在规划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为此而制定的政策措施上。规划方案制定后,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根据实践的变化情况定期修订规划,并在土地利用中短期计划中相应调整。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规划—实施—修订—再实施”的过程。

(6)控制性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层次间存在互为制约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针对某一区域而编制的,因而它的层次性也就取决于区域的层次性。

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有不同的区域分级方式,因而也就有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如,有些国家按照流域将全国划分为几大类地区,每类地区有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同一流域地区,按照行政区或土地利用类型的差异又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一区域编制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这个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便由两个层次构成。我国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划级别划分的,分为全国的、省级的、地(市)级的、县级的和乡级的五级规划体系。这样的总体规划层次与行政区划层次完全对应,有利于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四、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互关系

(1)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

上级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目标、战备等都将作为下级规划编制时制定规划目标的依据和指导思想。上级规划所确定的一些原则也应为下级规划所考虑和遵循。上级规划中所确定的下级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也应该在下级规划中体现。

(3)下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落实

下级规划应该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将上级规划分配给本区域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上级规划在确定有关目标时应该充分考虑下级规划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下级规划的落实能力,否则,所制定出来的规划将与实际背离,缺乏可操作性,对下级规划的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无从谈起。

(3)上下级规划应衔接一致

上下级规划的衔接通过指标控制这一方式进行。通过将主要的用地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用地安排上保持一致。如何将指标合理地分解将成为上下级规划能否衔接一致的主要影响因素。要使我国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乡级规划是最基层的规划,虽仍带有宏观色彩,但要以落实、实施县级以上规划为主要内容,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要具体落实到地块。乡级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因此现在采用的以指标调整和用地分区结合的编制方法较粗糙,必须加经完善。今后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汲取用地总平图布臵规划模式的长处,以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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