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路政装备包括: 执法车辆、 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 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 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 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 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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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

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 3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

(六)路政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 4 -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

3.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八)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资料,由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九)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大队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 5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勘验取证装备的管理。

1.照相机、摄像机、塔尺、卷尺等勘验取证设备应由各队站装备管理员保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勘验取证装备在每天的班次交接时,由当班路政人员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交接,严格路政装备的交接管理。

3.承重设备应定期报请质监部门检验,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

4. 勘验取证装备如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路政装备的维护保养。

路政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备外观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路政装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非正常原因),装备管理员应追究保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各队站每半年对所属路政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路政大队,对遗失损坏的路政装备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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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路政装备包括: 执法车辆、 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 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 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 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 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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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

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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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

(六)路政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 4 -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

3.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八)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资料,由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九)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大队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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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勘验取证装备的管理。

1.照相机、摄像机、塔尺、卷尺等勘验取证设备应由各队站装备管理员保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勘验取证装备在每天的班次交接时,由当班路政人员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交接,严格路政装备的交接管理。

3.承重设备应定期报请质监部门检验,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

4. 勘验取证装备如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路政装备的维护保养。

路政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备外观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路政装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非正常原因),装备管理员应追究保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各队站每半年对所属路政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路政大队,对遗失损坏的路政装备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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