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积极筹办公司事务,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制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

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有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 的活动

1、经济法P1: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经济法律事实P8: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4、经济法律关系P6: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7: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经济法的内容P7: 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

务。

7、经济义务P7: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企业P13: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公司P14:指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10、个人独资企业P45: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公民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破产债权P68: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

12、破产财产P68: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产财产。

13、要约P78: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4、承诺P80: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不安履行抗辩权P89: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中止履行。

16、代位权P8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7、违约金P97: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2~7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电大答案,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内电视大学学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星魂社区::: 国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国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20、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

2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1F%Z%S%g#

2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B(~8x!n$a-u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qincai.

3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星魂社区::: 国

34、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145、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146、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47、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

36、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经济法律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P2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26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牡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其股东均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的投资额为限;公司以实际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P34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P40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53

合同订立: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度主要限制在财产关系上。P56

格式条款:是合同订立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P62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背担保方不能履行行为合同时,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或者赔偿。P6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P67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P69 质押:是指由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作为质押物的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P68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订立合同时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P69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要件之一部分尚未成就,但法律不禁止有资格者追认而使之生效的合同。P63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积极筹办公司事务,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制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

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有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 的活动

1、经济法P1: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经济法律事实P8: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4、经济法律关系P6: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7: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经济法的内容P7: 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

务。

7、经济义务P7: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企业P13: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公司P14:指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10、个人独资企业P45: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公民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破产债权P68: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

12、破产财产P68: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产财产。

13、要约P78: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4、承诺P80: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不安履行抗辩权P89: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中止履行。

16、代位权P8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7、违约金P97: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2~7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电大答案,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内电视大学学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星魂社区::: 国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国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20、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

2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1F%Z%S%g#

2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B(~8x!n$a-u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qincai.

3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星魂社区::: 国

34、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145、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146、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47、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

36、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经济法律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P2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26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牡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其股东均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的投资额为限;公司以实际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P34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P40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53

合同订立: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度主要限制在财产关系上。P56

格式条款:是合同订立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P62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背担保方不能履行行为合同时,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或者赔偿。P6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P67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P69 质押:是指由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作为质押物的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P68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订立合同时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P69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要件之一部分尚未成就,但法律不禁止有资格者追认而使之生效的合同。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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