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交接

一、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填制完毕并登 记入账;

2、对尚未登账的记账凭证,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 盖印章;

3、将移交资料分类整理,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4、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其内容、原因及处理办法。

关于交接程序和内容的规定

1、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账簿余额盘点验收,账实不符时应按 规定时间负责查清;

2、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完整无缺,发现短缺应查清原因;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资产、债 权债务的账面余额应与实物或对方账面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所使用的各种图章、印鉴、密码必须齐全并交接清楚;

5、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系统运行状态下交接;

6、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工作的,应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各种情况;

7、移交人员有责任解答接替人员的各种质疑,不得以任何借口 拖延不办理交接。

 关于监交的规定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必须有监督人员参加,以明确责任,保证交接顺利进行。

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工作的,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还

可由上级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移交完成后,移交人员、接替人员和监交人员都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章,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

期、交接人员姓名、职务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和意见。

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档。

(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一、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填制完毕并登 记入账;

2、对尚未登账的记账凭证,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 盖印章;

3、将移交资料分类整理,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4、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其内容、原因及处理办法。

关于交接程序和内容的规定

1、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账簿余额盘点验收,账实不符时应按 规定时间负责查清;

2、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完整无缺,发现短缺应查清原因;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资产、债 权债务的账面余额应与实物或对方账面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所使用的各种图章、印鉴、密码必须齐全并交接清楚;

5、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系统运行状态下交接;

6、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工作的,应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各种情况;

7、移交人员有责任解答接替人员的各种质疑,不得以任何借口 拖延不办理交接。

 关于监交的规定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必须有监督人员参加,以明确责任,保证交接顺利进行。

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工作的,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还

可由上级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移交完成后,移交人员、接替人员和监交人员都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章,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

期、交接人员姓名、职务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和意见。

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档。

(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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