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吉林省龙井市东兴小区一期工程两栋粉色楼宇,于2008年5月1日起由开发单位委托中艺物业接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2011年5月1日合同到期。关于续签服务合同并根据现有状况,在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物业服务管理达成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2. 根据本协议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 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5.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

7.出现以下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用公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失的; (3)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设备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协管、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修缮的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甲方。

3.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 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启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二)、交费方式 (本小区坐式收费)

1.甲方自购得房屋之日起,每年向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甲方首次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时间为月 年 月 日,逐年类推。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甲方在购得房屋时已向建设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缴纳购房款工程造价的5%的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方乙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甲方转让房屋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缴纳每月物业管理费用5%的违约金。

第五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吉林省龙井市东兴小区一期工程两栋粉色楼宇,于2008年5月1日起由开发单位委托中艺物业接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2011年5月1日合同到期。关于续签服务合同并根据现有状况,在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物业服务管理达成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2. 根据本协议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 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5.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

7.出现以下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用公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失的; (3)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设备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协管、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修缮的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甲方。

3.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 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启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二)、交费方式 (本小区坐式收费)

1.甲方自购得房屋之日起,每年向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甲方首次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时间为月 年 月 日,逐年类推。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甲方在购得房屋时已向建设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缴纳购房款工程造价的5%的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方乙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甲方转让房屋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缴纳每月物业管理费用5%的违约金。

第五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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