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指标
Q/CDJ001-2012
稀 释 剂
2012-10-16发布 2012-11-06实施
前 言
有些稀释剂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指标,所以本公司根据用户对产品的功能需求,根据《技术指标化法》及《四川省技术指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国标、行标,与客户协商后制定了以下产品的出厂检验技术指标,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规范本企业有序化生产。
本技术指标的编写遵循GB/T 1.1-2000及GB/T 1.2-2002的表述规则。 本技术指标由成都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技术指标主要起草人 赖忠志 张春华 陈利菊
本技术指标于2003年7月20日首次发布,于2012年转化为Q/CDJ001-2012。 本技术指标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CDJ002-2003。 本版本与前一版的差异:
───册除了部分已有国家技术指标或行业技术指标的产品.
稀 释 剂
1 范围
本技术指标规定了稀释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技术指标适用于由几种单一溶剂混合而成的混合物,每种稀释剂(或清洗剂)均具有良好的溶解稀释相应产品的能力。本技术指标也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涵盖的其它稀释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标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指标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指标,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指标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标。
GB/T 1721-2008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 GB/T 1722-1992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颜色测定法 GB/T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T 9282.1-2008_透明液体_以铂-钴等级评定颜色_第1部分:目视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HG/T 2458-19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3 分类
产品分为I 型和II 型两类。
I 型为稀释剂,主要用作溶解相关漆类以降低涂料粘度方便施涂。
II 型为清洗剂,主要用作清除被涂工件的油污及灰尘等,或作施涂工具的清洗剂。 4 要求
X-7环氧漆稀释剂、X-10聚氨酯漆稀释剂、通用稀释剂、松香水、X-6醇酸稀释剂、有机硅稀释剂、丙烯酸聚氨酯稀释剂、丙烯酸稀释剂、有机硅稀释剂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涵盖的稀释剂产品,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清洗剂应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
表1 稀释剂的技术要求
表2 清洗剂的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
按GB3186规定进行。 4.2 试验的一般条件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应符合GB 9278的规定。 4.3 外观和透明度
按GB/T 1721-2008规定进行,选用透明度计中无色的3个标液。1透明,2微浑,3浑浊。 4.4 颜色
按GB/T 1722-1992中甲法规定进行。 4.5 溶解性
将1份试样与1份漆(质量比)混合后,于(23±2)℃下静置30分钟~1小时,取出观察,如无析出现象或漆液出现透明与色漆分层现象,则是完全溶解,被测产品即为合格。
若测试所需的相关漆为双组份或多组份时,则需按比例配好各组份后再与稀释剂试样混合,作溶解性试验。
4.6 水份
稀释剂:用10ml 量筒量取5ml 稀释剂加入5ml 纯苯摇匀,静置后在散射光线下观察,如不发生浑浊或分层现象即为合格。
清洗剂:用50ml 量筒量取50ml 被测试样,在散射光线下观察,如不浑浊或分层即为合格。 4.7 酸价的测定:
按GB/T 264-1983规定进行。 4.8 PH值的测定:
按GB/T 9724-2007规定进行。 4.9 比重的测定:
按GB/T6750-2007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经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技术指标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2 产品以每缸为一批,产品检验结果的HG/T 2458-1993中3.5规定进行。
5.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指标的要求,则允许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容器上应贴有合格证、安全标签或涂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技术指标代号。 6.2 包装、运输及贮存 6.2.1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闭的金属容器中。 6.2.2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6.2.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产品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技术指标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符合本技术指标的要求,仍可使用。
成都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指标
Q/CDJ001-2012
稀 释 剂
2012-10-16发布 2012-11-06实施
前 言
有些稀释剂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指标,所以本公司根据用户对产品的功能需求,根据《技术指标化法》及《四川省技术指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国标、行标,与客户协商后制定了以下产品的出厂检验技术指标,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规范本企业有序化生产。
本技术指标的编写遵循GB/T 1.1-2000及GB/T 1.2-2002的表述规则。 本技术指标由成都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技术指标主要起草人 赖忠志 张春华 陈利菊
本技术指标于2003年7月20日首次发布,于2012年转化为Q/CDJ001-2012。 本技术指标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CDJ002-2003。 本版本与前一版的差异:
───册除了部分已有国家技术指标或行业技术指标的产品.
稀 释 剂
1 范围
本技术指标规定了稀释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技术指标适用于由几种单一溶剂混合而成的混合物,每种稀释剂(或清洗剂)均具有良好的溶解稀释相应产品的能力。本技术指标也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涵盖的其它稀释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标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指标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指标,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指标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标。
GB/T 1721-2008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 GB/T 1722-1992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颜色测定法 GB/T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T 9282.1-2008_透明液体_以铂-钴等级评定颜色_第1部分:目视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HG/T 2458-19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3 分类
产品分为I 型和II 型两类。
I 型为稀释剂,主要用作溶解相关漆类以降低涂料粘度方便施涂。
II 型为清洗剂,主要用作清除被涂工件的油污及灰尘等,或作施涂工具的清洗剂。 4 要求
X-7环氧漆稀释剂、X-10聚氨酯漆稀释剂、通用稀释剂、松香水、X-6醇酸稀释剂、有机硅稀释剂、丙烯酸聚氨酯稀释剂、丙烯酸稀释剂、有机硅稀释剂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涵盖的稀释剂产品,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清洗剂应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
表1 稀释剂的技术要求
表2 清洗剂的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
按GB3186规定进行。 4.2 试验的一般条件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应符合GB 9278的规定。 4.3 外观和透明度
按GB/T 1721-2008规定进行,选用透明度计中无色的3个标液。1透明,2微浑,3浑浊。 4.4 颜色
按GB/T 1722-1992中甲法规定进行。 4.5 溶解性
将1份试样与1份漆(质量比)混合后,于(23±2)℃下静置30分钟~1小时,取出观察,如无析出现象或漆液出现透明与色漆分层现象,则是完全溶解,被测产品即为合格。
若测试所需的相关漆为双组份或多组份时,则需按比例配好各组份后再与稀释剂试样混合,作溶解性试验。
4.6 水份
稀释剂:用10ml 量筒量取5ml 稀释剂加入5ml 纯苯摇匀,静置后在散射光线下观察,如不发生浑浊或分层现象即为合格。
清洗剂:用50ml 量筒量取50ml 被测试样,在散射光线下观察,如不浑浊或分层即为合格。 4.7 酸价的测定:
按GB/T 264-1983规定进行。 4.8 PH值的测定:
按GB/T 9724-2007规定进行。 4.9 比重的测定:
按GB/T6750-2007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经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技术指标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2 产品以每缸为一批,产品检验结果的HG/T 2458-1993中3.5规定进行。
5.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指标的要求,则允许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容器上应贴有合格证、安全标签或涂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技术指标代号。 6.2 包装、运输及贮存 6.2.1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闭的金属容器中。 6.2.2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6.2.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产品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技术指标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符合本技术指标的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