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2-11-19  ]

杨荆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全面制定和实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共同纲领》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页。)

为了实现《共同纲领》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1952年8月,毛泽东主席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共7章40条,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的规定。要全面贯彻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党的民族政策,先决条件是必须认定国内有多少个少数民族,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民族平等。孙中山先生在民主革命中,曾经响亮地提出汉、满、蒙、回(维)、藏“五族共和”。国民党蒋介石首先否认回回是一个民族,推行民族歧视与同化政策。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汉族的大小宗支”,强制同化。许多少数民族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成份。新中国一成立,公开宣布,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长期受到歧视与压制的各民族,纷纷要求恢复自己的民族成份。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各地登记申报的民族成份达400多个,其中许多是同一个民族属于不同支系的名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民族识别,这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可供借鉴,原则上依据斯大林的民族主义,但并不照搬和拘泥于民族定义中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上共同心理素质民族形成的四个要素,也不套用斯大林时代,将10万人口以下的前资本主义民族称之为“部族”,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各民族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识别。据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10万人口以上的全国只有24个兄弟民族。毛泽东主席早在1953年就明确指出:“政治上不要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和部落。”(注:《毛泽东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中国各民族在中华大地上都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但社会发展程度差别极大。如果生搬硬套斯大林民族主义中4个要素,而且是缺一不可,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就不能构成民族,而只能是“部族”和“部落”,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一系列民族政策,就不能在“部族”和“部落”中执行。前苏联将1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划分为“部族”,长期忽视“部族”的权益,甚至将其归类到周围的大民族之中,使苏联民族数量不断减少。这是造成民族关系紧张,民族矛盾尖锐的因素之一。苏联解体之后,许多过去称之为“部族”的弱小民族,强烈要求政治上的独立,就是前苏联长期执行错误民族政策的必然结果。中国在民族识别中,参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原则,深入了解各民族的族源、历史、经济、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方式,综合研究自报民族成份是第一民族或是某一民族的支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复协商,最后科学认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正式法定中国大陆境内55个少数民族。1990年统计,人数最多的壮族达1548万,人口最少的珞巴族只有2312人。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10万人以下的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在新的世纪里,国家正在制定特殊的政策,加大扶植的力度,加速22个10万以下的弱小民族的发展与繁荣。中国的民族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由于50年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中国占有不容怀疑的统治地位,理论上不可能开展探讨。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的民族识别,在世界上开创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成功的先例。

消灭落后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压迫,是加快民族自身发展进步的前提条件。建国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均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尚存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度。落后的社会制度,造成了民族自身发展的严重滞后。赫哲、基诺等10多个少数民族约60万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彝族、珞巴族约100万人处在奴隶制社会;藏、傣、部分蒙古族、维吾尔族约有400万人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壮、回、满、白等30多个民族约3000万人,大多数处于早、中期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在汉族和部分与汉族相近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消灭了剥削压迫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生产力,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强烈激发了各民族劳动人民改革的愿望与要求,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制度势在必行。但大多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阶段、阶级构成、经济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千差万别,不能照搬汉族地区改革的经验和作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党中央制定了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对于处在封建社会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大致与汉族地区同时进行改革,具体做法上又有所不同。对各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宗教上层代表人物,不是打倒专政,而是政治上安排工作,经济上给予照顾,不许汉族农民参加斗争回族地主等等。对于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分化尚不明显的民族地区,采取“直接过渡”,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提高生活水平。对于处在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农奴主一般不搞面对面的斗争,直接没收土地、财产;而是采取自上而下,和平协商,不挖底财,不算老帐,和平赎买,保障他们在民主改革后不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即实行“和平改革”的方针。对于牧区则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即牧区改革的“三不两利”政策。大多数奴隶主、农奴主、牧主在大势所趋的压力下接受和平改革;仍有少数奴隶主、农奴主、牧主,为维护黑暗的剥削压迫制度,勾结反动的民族、宗教上层,策动武装叛乱,抗拒民主改革。在广大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和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的积极支持下,平息了局部地区的叛乱,顺利完成了民主改革。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自上而下,和平协商、和平赎买,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和平改革”方针是成功的。通过和平方式,消灭了少数民族中的落后社会制度与阶级剥削压迫制度,使广大的奴隶、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各民族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和民族的主人。在民族工作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时,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锻炼和培养了一大批劳动人民出身的少数民族干部,这批少数民族成为本民族的代表和带头人,大大加速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劳动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进程。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注:《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第一个黄金时期。与此同时,1958年9月起,全国掀起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和大炼钢铁的热潮,所谓“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在民族工作中,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将适合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方针和政策,统统斥责为所谓右倾的“条件论”、“落后论”和“特殊论”。在民族地区的实际工作中,完全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照搬汉族地区的方法和经验搞“一刀切”、“齐步走”。在许多刚建立互助组的少数民族,一夜之间就取消民族乡,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破坏了本来就很落后的生产力。在“左”的的思想的影响下,许多民族地区出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平叛扩大化,挫伤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关系紧张,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加深。仅云南省就发生了11万多少数民族边民外流事件(注:《云南民族工作40年》(上),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党的民族工作严重受挫。针对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1961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了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在会议纪要中,总结了民族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正错误的办法和措施。12月,中共中央在转批西北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党要重视民族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部分纠正了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发展。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林彪、“四人帮”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推向了极端,推行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政策,公开宣称:“都社会主义了,还有什么民族不民族”,“民族问题就是阶级斗争问题”。全面否定、批判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诬蔑统战、民族、宗教部门17年执行了修正主义投降路线;在破“四旧”的幌子下,强迫少数民族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借口反对“封建迷信”,压制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强行封闭、占用、甚至折毁寺、观、庙、堂,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打成牛鬼蛇神;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为制造“内人党案”、“特务集团案”、“叛国集团案”、“地下国民党案”等等冤、假、错案,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遭到迫害。林彪、“四人帮”攻击民族区域自治是“人为制造独立王国”,统统予以夺权,取消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建立革命委员会,绝大多数革委会主任由非自治民族干部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名存实亡。在林彪反革命集团和“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汉族主义泛滥,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1971年,“九·一三”林彪叛逃事件后,毛泽东主席明确指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6页。)周恩来总理、邓小平等领导同志极力纠正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但遭到“四人帮”千方百计地干扰破坏,他们抵制批判大汉族主义,拒不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借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之机,继续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严重破坏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紧张,民族隔阂、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少民族地区生产下降,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十分困难,造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少数民族边民大量外流,为国际敌对势力反华提供了口实,危及了祖国边疆的国防安全,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与恶劣的国际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给中华民族带来了人为的灾难,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遭到了重创,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感情,破坏了亲如一家的民族团结。同时,通过“文化大革命”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大大加深了全党对民族发展规律和民族问题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时指出:“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页。)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注: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在历届党代会政治报告中,首次将国内民族问题提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毫无疑问,没有“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深刻历史经验教训,就不可能在民族问题的认识和理论上有如此重大的深化和突破。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提出这一新的理论的重大现实意义。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背弃马列主义,全面推行所谓“公开性、民主化”,给反苏势力提供了机会。在西方敌对势力的精心策划与干预下,先后发生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内战,全球突发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欧、亚、非某些多民族国家出现了动乱和民族纠争,全世界为此震惊,国内许多人迷惑不解,民族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1991年苏联解体后突发的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高度警惕和重视。“民族宗教无小事”很快成为全党的共识。199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建国后首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议由李鹏总理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7个常委出席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着重强调:“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阶级、国家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讲话全面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民族问题6个方面的原因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统一的阴谋。他说:“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讲话高度概括了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教训:“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纠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从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中看出,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党中央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加深了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和民族问题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民族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其次,告诫全党,苏联解体后,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支持国内民族分裂势力,妄图颠覆人民政权,分裂中国的统一。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命运”,从理论上的论述变成了现实的危险,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第三,总结了国内外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从理论的高度提出国家、民族、发展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有民族问题处理得当,国内民族团结,才能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统一富强和人民生活幸福;反之,则民族纠争,国家分裂,人民遭殃。所以,江泽民总书记要求全党“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是对全党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又是对建国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工作的科学总结。

50年代,党在民族工作中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成功地解决了国内民族问题,新中国成为各民族和睦友好的大家庭,实现了中华民族空前的大团结。1959年的“民族融和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严重的“左”倾错误,造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倒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否定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执行正确的思想路线,全面恢复落实党的政策,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强民族工作。1979年,中央批准,摘掉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帽子,纠正民族地区平叛扩大化的错误,恢复文革中被撤销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肃清民族工作“左”倾错误思想根源,对林彪、“四人帮”歪曲、颠倒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拨乱反正,理论上批判和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马列主义认为,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但各民族经过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消灭了剥削压迫制度和剥削阶级,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坚持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显然是完全错误的、有害的。林彪、“四人帮”别有用心地利用这一错误理论,否定社会主义时期存在民族和民族问题,把各民族劳动之间因民族差别和经济利益上产生的民族矛盾,笼统说成是阶级斗争问题,用专政强制手段进行处理,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给各少数民族人民带来了人为的灾难,削弱了中华民族的内聚力和向心力。

理论上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这就根本上清除了民族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思想根源。大大地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研究。

众所周知,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经过十年浩劫的严重挫折与教训,民族区域自治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与进展。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规定:“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58页。)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的改革》一文中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以后又进一步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列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制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由党的基本政策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理论上是重大的突破,在政治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民族自治权(文革中被取消)由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的5条,增加到27条,其中第114、113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航空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大大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已占全国总面积的64.2%。比文革前增加两个自治州,51个自治县,已有45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另外恢复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补充形式的1262个民族乡(镇),10个没有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都建立了民族乡(镇),行使了自己当家作主平等自治权利。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96%,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占全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的39.88%。(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与此同时,民族法制建设成绩辉煌。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的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209件,十几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5个省市制定了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或地方性法规。(注:《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0次常委会议通过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新增法律条文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具体化、法律化。今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更加充分地显示出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和优越性。

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倍多,民族地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原来底子薄,基础设施落后,与东部地区相比,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普遍产生了危机感、失落感和不平衡感,强烈要求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尽快改变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的落后面貌,突出地表现了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新特点和新内涵。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开展广泛的深入调查研究,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论著,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注差距问题。1990年,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如果搞两极分化……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就有可能出乱子”。(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建国50周年前夕,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第二次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地指出:“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中央决定西部大开发,对于缩小东西部差距,增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西部大开发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两个大局”的伟大战略思想。邓小平同志认为,要使条件较好的有两亿多人口的东部沿海广大地区加快对外开放,先发展起来,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内地要照顾这个大局;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发达地区支持内地不发达地区,“顺利地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问题”,“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374页。)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水平远远超过西部地区。1998年统计,东部沿海京、津、沪、粤、闽、江、浙、鲁、冀9个省市,占全国总人口的33.53%,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总额的53.6%,外贸进出口占全国外贸总值的87.28%,仅广东省的外贸额占全国的1/3。西部12个省、市、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8.52%,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15.22%,外贸进出口仅占全国总额的3.88%。(注:资料来源见当年各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东西部发展差距可见一斑。所以,20世纪末,中央决定西部大开发,充分体现了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

其次,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

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重任;同时,又是解决地区和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西部的界定包括5个自治区、滇、黔、川、青、陕、甘和重庆12个省、市、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9119万人,西部12个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口为6614.2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2.55%。而东部沿海发达省市少数民族只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2.4%。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64.2%,西部12个省市区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自治地方面积的96.5%。(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不难看出,西部大开发,既是缩小地区差距,又是缩小民族发展差距的重大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西部地区各族人民更是欢欣鼓舞。就总体而言,西部地域辽阔,资源富集,发展潜力很大;但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态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加上西部地区和民族之间同样明显地存在发展不平衡。因此,西部大开发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第二次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个历史机遇。”“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西部地区的落后面貌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面貌,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和进行坚忍不拔的努力,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因此,我们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既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5页。)朱总理的讲话,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任务和要求,客观地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和西部大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西部大开发为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当前,需要克服民族地区部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封闭保守观念,树立“你发财、我发展”、“互利合作,平等竞争”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观念、新思想。加大改革开放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力度,不断提高各民族劳动者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和加快生产力及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第三,实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

我国陆地边境长达2.2万公里,其中,少数民族地区1.9万公里。国家一类陆地边境口岸80%以上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另外,西部民族地区还有省、区级地方一类口岸120多个,有35个民族跨境而居。西部大开发,边疆民族地区已经成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所以,在西部大开发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工作,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关键。

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内战,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和破坏,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朱镕基总理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遣责“以美为首的北约空袭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就是一个利用民族矛盾武力入侵一个主权国家的恶劣事例。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支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分裂活动。因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尤为重要。”(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西部大开发,就是要加快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陆地边境线最长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区,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地区。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加快交通、能源建设,计划将西部的公路、铁路和电能与全国联网,加速东、中、西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2001年2月8日,国务院批准动工兴建世界上最艰险的铁路工程——青藏铁路,计划从青海的格尔木修通到西藏首府拉萨,全长1118公里,投资近200亿元。西方一家报刊称青藏铁路工程“可与长城媲美”,可见工程之浩大与艰难。西藏是我国唯一不通铁路的省区,青藏铁路如建成通车,将结束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开创西藏历史的新篇章。

“十五”期间,国家计划动工建设亚欧大陆桥南线工程。将“九五”建成的新疆南疆铁路,与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铁路接轨,直接与中欧、南欧、西欧铁路联网,新辟第三条亚欧大陆桥,重开南疆“丝绸之路”。

国家还规划云南、广西通往越南、老挝、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加快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

内蒙古、广西、贵州等省区的“西电东送”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疆、青海、陕西的“西气东输”工程将带动东西部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云南省正在兴建民族文化大省工程,带动旅游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新疆、内蒙古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东企西进”已有实质性的进展,东西合作的企业显示出新的生命力。

不难看出,西部大开发,加快了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建设和东西部横向经济联合,正在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和民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强大的市场经济基础上,民族之间交往更加快捷频繁,东西部经济联系与合作更加密切,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西部民族地区的边防更加巩固。

综上所述,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创造性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领导我们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决策,决心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西部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的落后面貌,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现在西部大开发已深入人心,各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巩固和发展的新时期。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任何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无法阻挡的。可以预言,21世纪,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祖国必将实现完全统一,中华民族大家庭更加团结和富强。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2-11-19  ]

杨荆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全面制定和实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共同纲领》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页。)

为了实现《共同纲领》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1952年8月,毛泽东主席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共7章40条,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的规定。要全面贯彻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党的民族政策,先决条件是必须认定国内有多少个少数民族,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民族平等。孙中山先生在民主革命中,曾经响亮地提出汉、满、蒙、回(维)、藏“五族共和”。国民党蒋介石首先否认回回是一个民族,推行民族歧视与同化政策。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汉族的大小宗支”,强制同化。许多少数民族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成份。新中国一成立,公开宣布,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长期受到歧视与压制的各民族,纷纷要求恢复自己的民族成份。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各地登记申报的民族成份达400多个,其中许多是同一个民族属于不同支系的名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民族识别,这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可供借鉴,原则上依据斯大林的民族主义,但并不照搬和拘泥于民族定义中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上共同心理素质民族形成的四个要素,也不套用斯大林时代,将10万人口以下的前资本主义民族称之为“部族”,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各民族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识别。据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10万人口以上的全国只有24个兄弟民族。毛泽东主席早在1953年就明确指出:“政治上不要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和部落。”(注:《毛泽东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中国各民族在中华大地上都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但社会发展程度差别极大。如果生搬硬套斯大林民族主义中4个要素,而且是缺一不可,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就不能构成民族,而只能是“部族”和“部落”,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一系列民族政策,就不能在“部族”和“部落”中执行。前苏联将1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划分为“部族”,长期忽视“部族”的权益,甚至将其归类到周围的大民族之中,使苏联民族数量不断减少。这是造成民族关系紧张,民族矛盾尖锐的因素之一。苏联解体之后,许多过去称之为“部族”的弱小民族,强烈要求政治上的独立,就是前苏联长期执行错误民族政策的必然结果。中国在民族识别中,参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原则,深入了解各民族的族源、历史、经济、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方式,综合研究自报民族成份是第一民族或是某一民族的支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复协商,最后科学认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正式法定中国大陆境内55个少数民族。1990年统计,人数最多的壮族达1548万,人口最少的珞巴族只有2312人。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10万人以下的有22个,总人口不足60万人。在新的世纪里,国家正在制定特殊的政策,加大扶植的力度,加速22个10万以下的弱小民族的发展与繁荣。中国的民族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由于50年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中国占有不容怀疑的统治地位,理论上不可能开展探讨。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的民族识别,在世界上开创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成功的先例。

消灭落后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压迫,是加快民族自身发展进步的前提条件。建国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均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尚存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度。落后的社会制度,造成了民族自身发展的严重滞后。赫哲、基诺等10多个少数民族约60万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彝族、珞巴族约100万人处在奴隶制社会;藏、傣、部分蒙古族、维吾尔族约有400万人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壮、回、满、白等30多个民族约3000万人,大多数处于早、中期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在汉族和部分与汉族相近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消灭了剥削压迫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生产力,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强烈激发了各民族劳动人民改革的愿望与要求,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制度势在必行。但大多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阶段、阶级构成、经济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千差万别,不能照搬汉族地区改革的经验和作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党中央制定了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对于处在封建社会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大致与汉族地区同时进行改革,具体做法上又有所不同。对各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宗教上层代表人物,不是打倒专政,而是政治上安排工作,经济上给予照顾,不许汉族农民参加斗争回族地主等等。对于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分化尚不明显的民族地区,采取“直接过渡”,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提高生活水平。对于处在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农奴主一般不搞面对面的斗争,直接没收土地、财产;而是采取自上而下,和平协商,不挖底财,不算老帐,和平赎买,保障他们在民主改革后不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即实行“和平改革”的方针。对于牧区则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即牧区改革的“三不两利”政策。大多数奴隶主、农奴主、牧主在大势所趋的压力下接受和平改革;仍有少数奴隶主、农奴主、牧主,为维护黑暗的剥削压迫制度,勾结反动的民族、宗教上层,策动武装叛乱,抗拒民主改革。在广大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和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的积极支持下,平息了局部地区的叛乱,顺利完成了民主改革。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自上而下,和平协商、和平赎买,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和平改革”方针是成功的。通过和平方式,消灭了少数民族中的落后社会制度与阶级剥削压迫制度,使广大的奴隶、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各民族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和民族的主人。在民族工作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时,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锻炼和培养了一大批劳动人民出身的少数民族干部,这批少数民族成为本民族的代表和带头人,大大加速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劳动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进程。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注:《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第一个黄金时期。与此同时,1958年9月起,全国掀起了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和大炼钢铁的热潮,所谓“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在民族工作中,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将适合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方针和政策,统统斥责为所谓右倾的“条件论”、“落后论”和“特殊论”。在民族地区的实际工作中,完全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照搬汉族地区的方法和经验搞“一刀切”、“齐步走”。在许多刚建立互助组的少数民族,一夜之间就取消民族乡,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破坏了本来就很落后的生产力。在“左”的的思想的影响下,许多民族地区出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平叛扩大化,挫伤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关系紧张,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加深。仅云南省就发生了11万多少数民族边民外流事件(注:《云南民族工作40年》(上),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党的民族工作严重受挫。针对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1961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了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在会议纪要中,总结了民族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正错误的办法和措施。12月,中共中央在转批西北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党要重视民族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部分纠正了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发展。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林彪、“四人帮”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推向了极端,推行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政策,公开宣称:“都社会主义了,还有什么民族不民族”,“民族问题就是阶级斗争问题”。全面否定、批判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诬蔑统战、民族、宗教部门17年执行了修正主义投降路线;在破“四旧”的幌子下,强迫少数民族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借口反对“封建迷信”,压制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强行封闭、占用、甚至折毁寺、观、庙、堂,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打成牛鬼蛇神;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为制造“内人党案”、“特务集团案”、“叛国集团案”、“地下国民党案”等等冤、假、错案,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遭到迫害。林彪、“四人帮”攻击民族区域自治是“人为制造独立王国”,统统予以夺权,取消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建立革命委员会,绝大多数革委会主任由非自治民族干部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名存实亡。在林彪反革命集团和“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汉族主义泛滥,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1971年,“九·一三”林彪叛逃事件后,毛泽东主席明确指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6页。)周恩来总理、邓小平等领导同志极力纠正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但遭到“四人帮”千方百计地干扰破坏,他们抵制批判大汉族主义,拒不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借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之机,继续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严重破坏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紧张,民族隔阂、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少民族地区生产下降,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十分困难,造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少数民族边民大量外流,为国际敌对势力反华提供了口实,危及了祖国边疆的国防安全,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与恶劣的国际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给中华民族带来了人为的灾难,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遭到了重创,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感情,破坏了亲如一家的民族团结。同时,通过“文化大革命”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大大加深了全党对民族发展规律和民族问题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时指出:“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页。)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注: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在历届党代会政治报告中,首次将国内民族问题提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毫无疑问,没有“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深刻历史经验教训,就不可能在民族问题的认识和理论上有如此重大的深化和突破。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提出这一新的理论的重大现实意义。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背弃马列主义,全面推行所谓“公开性、民主化”,给反苏势力提供了机会。在西方敌对势力的精心策划与干预下,先后发生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内战,全球突发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欧、亚、非某些多民族国家出现了动乱和民族纠争,全世界为此震惊,国内许多人迷惑不解,民族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1991年苏联解体后突发的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高度警惕和重视。“民族宗教无小事”很快成为全党的共识。199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建国后首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议由李鹏总理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7个常委出席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着重强调:“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阶级、国家都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讲话全面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民族问题6个方面的原因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统一的阴谋。他说:“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讲话高度概括了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教训:“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纠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从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中看出,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党中央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加深了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和民族问题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民族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其次,告诫全党,苏联解体后,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支持国内民族分裂势力,妄图颠覆人民政权,分裂中国的统一。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命运”,从理论上的论述变成了现实的危险,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第三,总结了国内外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从理论的高度提出国家、民族、发展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有民族问题处理得当,国内民族团结,才能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统一富强和人民生活幸福;反之,则民族纠争,国家分裂,人民遭殃。所以,江泽民总书记要求全党“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是对全党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又是对建国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工作的科学总结。

50年代,党在民族工作中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成功地解决了国内民族问题,新中国成为各民族和睦友好的大家庭,实现了中华民族空前的大团结。1959年的“民族融和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严重的“左”倾错误,造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倒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否定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执行正确的思想路线,全面恢复落实党的政策,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强民族工作。1979年,中央批准,摘掉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帽子,纠正民族地区平叛扩大化的错误,恢复文革中被撤销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肃清民族工作“左”倾错误思想根源,对林彪、“四人帮”歪曲、颠倒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拨乱反正,理论上批判和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马列主义认为,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但各民族经过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消灭了剥削压迫制度和剥削阶级,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坚持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显然是完全错误的、有害的。林彪、“四人帮”别有用心地利用这一错误理论,否定社会主义时期存在民族和民族问题,把各民族劳动之间因民族差别和经济利益上产生的民族矛盾,笼统说成是阶级斗争问题,用专政强制手段进行处理,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给各少数民族人民带来了人为的灾难,削弱了中华民族的内聚力和向心力。

理论上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这就根本上清除了民族工作“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思想根源。大大地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研究。

众所周知,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经过十年浩劫的严重挫折与教训,民族区域自治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与进展。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规定:“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58页。)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的改革》一文中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以后又进一步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列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制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由党的基本政策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理论上是重大的突破,在政治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民族自治权(文革中被取消)由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的5条,增加到27条,其中第114、113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航空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大大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已占全国总面积的64.2%。比文革前增加两个自治州,51个自治县,已有45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另外恢复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补充形式的1262个民族乡(镇),10个没有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都建立了民族乡(镇),行使了自己当家作主平等自治权利。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96%,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占全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的39.88%。(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与此同时,民族法制建设成绩辉煌。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的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209件,十几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5个省市制定了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或地方性法规。(注:《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0次常委会议通过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新增法律条文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具体化、法律化。今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更加充分地显示出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和优越性。

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倍多,民族地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原来底子薄,基础设施落后,与东部地区相比,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普遍产生了危机感、失落感和不平衡感,强烈要求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尽快改变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的落后面貌,突出地表现了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新特点和新内涵。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开展广泛的深入调查研究,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论著,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注差距问题。1990年,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如果搞两极分化……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就有可能出乱子”。(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建国50周年前夕,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第二次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地指出:“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中央决定西部大开发,对于缩小东西部差距,增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西部大开发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两个大局”的伟大战略思想。邓小平同志认为,要使条件较好的有两亿多人口的东部沿海广大地区加快对外开放,先发展起来,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内地要照顾这个大局;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发达地区支持内地不发达地区,“顺利地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问题”,“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374页。)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水平远远超过西部地区。1998年统计,东部沿海京、津、沪、粤、闽、江、浙、鲁、冀9个省市,占全国总人口的33.53%,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总额的53.6%,外贸进出口占全国外贸总值的87.28%,仅广东省的外贸额占全国的1/3。西部12个省、市、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8.52%,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15.22%,外贸进出口仅占全国总额的3.88%。(注:资料来源见当年各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东西部发展差距可见一斑。所以,20世纪末,中央决定西部大开发,充分体现了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

其次,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

西部大开发是21世纪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重任;同时,又是解决地区和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西部的界定包括5个自治区、滇、黔、川、青、陕、甘和重庆12个省、市、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9119万人,西部12个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口为6614.2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2.55%。而东部沿海发达省市少数民族只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2.4%。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64.2%,西部12个省市区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自治地方面积的96.5%。(注:《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8、161、170、138~148、158页。)不难看出,西部大开发,既是缩小地区差距,又是缩小民族发展差距的重大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西部地区各族人民更是欢欣鼓舞。就总体而言,西部地域辽阔,资源富集,发展潜力很大;但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态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加上西部地区和民族之间同样明显地存在发展不平衡。因此,西部大开发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第二次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个历史机遇。”“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西部地区的落后面貌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面貌,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和进行坚忍不拔的努力,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因此,我们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既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5页。)朱总理的讲话,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任务和要求,客观地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和西部大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西部大开发为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当前,需要克服民族地区部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封闭保守观念,树立“你发财、我发展”、“互利合作,平等竞争”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观念、新思想。加大改革开放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力度,不断提高各民族劳动者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和加快生产力及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第三,实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

我国陆地边境长达2.2万公里,其中,少数民族地区1.9万公里。国家一类陆地边境口岸80%以上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另外,西部民族地区还有省、区级地方一类口岸120多个,有35个民族跨境而居。西部大开发,边疆民族地区已经成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所以,在西部大开发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工作,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关键。

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内战,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和破坏,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朱镕基总理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遣责“以美为首的北约空袭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就是一个利用民族矛盾武力入侵一个主权国家的恶劣事例。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支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分裂活动。因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尤为重要。”(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西部大开发,就是要加快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陆地边境线最长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区,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地区。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加快交通、能源建设,计划将西部的公路、铁路和电能与全国联网,加速东、中、西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2001年2月8日,国务院批准动工兴建世界上最艰险的铁路工程——青藏铁路,计划从青海的格尔木修通到西藏首府拉萨,全长1118公里,投资近200亿元。西方一家报刊称青藏铁路工程“可与长城媲美”,可见工程之浩大与艰难。西藏是我国唯一不通铁路的省区,青藏铁路如建成通车,将结束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开创西藏历史的新篇章。

“十五”期间,国家计划动工建设亚欧大陆桥南线工程。将“九五”建成的新疆南疆铁路,与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铁路接轨,直接与中欧、南欧、西欧铁路联网,新辟第三条亚欧大陆桥,重开南疆“丝绸之路”。

国家还规划云南、广西通往越南、老挝、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加快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

内蒙古、广西、贵州等省区的“西电东送”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疆、青海、陕西的“西气东输”工程将带动东西部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云南省正在兴建民族文化大省工程,带动旅游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新疆、内蒙古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东企西进”已有实质性的进展,东西合作的企业显示出新的生命力。

不难看出,西部大开发,加快了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建设和东西部横向经济联合,正在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和民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强大的市场经济基础上,民族之间交往更加快捷频繁,东西部经济联系与合作更加密切,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西部民族地区的边防更加巩固。

综上所述,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创造性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领导我们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文件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决策,决心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西部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的落后面貌,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现在西部大开发已深入人心,各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巩固和发展的新时期。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任何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无法阻挡的。可以预言,21世纪,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祖国必将实现完全统一,中华民族大家庭更加团结和富强。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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