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与诉讼管理

1 法律纠纷与诉讼管理

1.1 法律纠纷与诉讼管理规定

1.1.1 概述

1.1.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1.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的法律纠纷处理行为。

1.1.1.3 定义

1.1.1.3.1法律纠纷系指因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合同争议、旅客索赔争议和其他法律争议。

1.1.1.3.2重大法律纠纷是指下列法律纠纷:

1.1.1.3.2.1法律纠纷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1.1.1.3.2.2涉外法律纠纷;

1.1.1.3.2.3与机场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纠纷;

1.1.1.3.2.4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或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法律纠纷;

1.1.1.3.2.5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仲裁、系列诉讼或仲裁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

1.1.1.3.2.6与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为同一案件当事人的;

1.1.1.3.2.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1.1.1.3.3 纠纷起因部门是指合同经办或履行部门、旅客伤害发生地所在部门、其他纠纷中直接与纠纷对方发生业务联系的部门。

纠纷起因部门难以准确、及时认定的,涉及部门都有报告的义务。总经理根据纠纷与涉及部门的关联程度在涉及部门中进行指定。

1.1.1.4 管理原则

法律纠纷管理遵循依法处置、统一标准、保密和重大纠纷上报备案管理的原则。

1.1.2 管理职责

1.1.2.1 法定代表人

授权法律事务部人员或外聘律师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法律纠纷事务;

1.1.2.2 总经理

听取法律事务部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审批重大纠纷处理方案和诉讼中调解、和解方案。

1.1.2.3 法律事务部

1.1.2.3.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修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有关制度,并

组织、监督制度的实施;

1.1.2.3.2代表公司签收法律文件或提交法律文书;

1.1.2.3.3根据需要选聘代理法律纠纷的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及律师参加庭审活动;

1.1.2.3.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拟订处置方案,向公司提出有关法律纠纷的处理建议;

1.1.2.3.5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活动;

1.1.2.3.6 向总经理汇报纠纷处理的进展、和解或调解方案、纠纷处理结果。

1.1.2.3.7向集团报备重大法律纠纷情况;

1.1.2.3.8公司法律纠纷的备案、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汇总、分析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

1.1.2.3.9与法律纠纷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1.1.2.4 各部门

1.1.2.4.1 在纠纷发生后,在部门内部进行调查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1.1.2.4.2准备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我方作为原告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主体主要资产/财产情况说明);

1.1.2.4.3配合收集关于纠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函件、实物、数据电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

1.1.2.4.4参与拟订纠纷或诉讼处置方案;

1.1.2.4.5具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中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2 法律纠纷管理程序

1.2.1法律纠纷报告程序

1.2.1.1报告时间

纠纷起因部门应在纠纷发生3日内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不得延误法律时效。

1.2.1.2报告形式

1.2.1.2.1纠纷起因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报告纠纷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补报。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2.1.2.2公司各部门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立即交法律事务部处理。

1.2.1.3报告内容

1.2. 1.3.1法律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1.2. 1.3.2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

1.2. 1.3.3对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建议。

1.2.1.4 法律事务部的报告接收与备案

1.2.1.4.1 收到纠纷起因部门提交的报告或司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纠纷承办人员和协助人员,并及时将承办人员信息通知纠纷起因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外部单位。

1.2.1.4.2属重大法律纠纷的,同时报集团法律部备案。

1.2.1.5外部律师协助。

1.2.1.5.1除1.2.1.5.2条款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1.2.1.5.1.1涉及重大纠纷和诉讼的;

1.2.1.5.1.2纠纷情况复杂,需要外部专业支持的。

1.2.1.5.2需要外部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事务部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外聘律师专项代理的建议,建议应当包括:纠纷情况概要、初步分析意见、外聘律师需求、预算代理费用等。经总经理批准后,签署专项代理协议。

1.2.1.5.3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外聘律师参与以下工作:

1.2.1.5.3.1 事件调查、证据的调取与收集。必要时应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律师函;

1.2.1.5.3.2 列席处置工作会议,参与制订纠纷处置方案;

1.2.1.5.3.3 参与诉讼前的谈判和协商;

1.2.1.5.3.4 参与法律文书准备;

1.2.1.5.3.5 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

1.2.1.5.3.6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参与强制执行。

1.2.1.6事件调查与证据收集

1.2.1.6.1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纠纷调查、证据收集工作时,纠纷起因部门、涉及部门必须配合,对调查和收集工作不得干涉;

1.2.1.6.2 需要外部律师协助的,可由律师参与共同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和补充。

1.2.1.7出具调查报告和上报处置方案

调查结束,法律事务部应拟订调查报告及纠纷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分析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1.2.1.8诉讼或仲裁手续办理

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处置方案,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事务部纠纷承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体资格证明书等与法律纠纷处理程序有关的法律手续。

1.2.1.9法律文书的准备

法律事务部协同外部律师及纠纷起因部门进行法律文书准备工作。

1.2.1.10回避

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要求回避,法律事务部亦有权要求利害关系

人回避。

1.2.1.11参与庭审

法律事务部纠纷承办人员负责出庭,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必要时公司外聘律师、公司相关人员参与。

1.2.1.12纠纷处理过程及结果的汇报

1.2.1.12.1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汇报处置进展、和解或调解方案,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1.2.1.12.2纠纷处理结果产生后,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进行汇报。必要时,纠纷起因部门、涉及的其他部门参与。

1.2.1.12.3属重大法律纠纷的,同时报集团法律部备案。

1.2.1.13判决或仲裁结果履行

1.2.1.13.1生效法律文书交纠纷起因部门执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给予配合、协助。

1.2.1.13.2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纠纷起因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汇报。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报总经理批准,由承办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对方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时,外部律师进行协助。

1.2.1.14出具自查整改报告

纠纷处理结果产生后,纠纷起因部门应根据结果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纠纷起因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协助。

1.2.3法律纠纷档案整理与使用

1.2.3.1法律纠纷结案或处理终结后,法律事务部应整理所有案卷资料,并编号归档。案卷资料应包括:案卷封面,应注明当事人名称、案由、案件编号、承办人员、外聘律师、受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等基本内容;案卷目录;委托手续、会议纪要、案情分析报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材料等。

1.2.3.2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纠纷档案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1.2.4法律纠纷统计分析

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法律纠纷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公司全年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及一般法律纠纷进行全面统计,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防范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1.3 支持性文件

略(待上述内容确定后编写)。

1 法律纠纷与诉讼管理

1.1 法律纠纷与诉讼管理规定

1.1.1 概述

1.1.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1.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的法律纠纷处理行为。

1.1.1.3 定义

1.1.1.3.1法律纠纷系指因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合同争议、旅客索赔争议和其他法律争议。

1.1.1.3.2重大法律纠纷是指下列法律纠纷:

1.1.1.3.2.1法律纠纷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1.1.1.3.2.2涉外法律纠纷;

1.1.1.3.2.3与机场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纠纷;

1.1.1.3.2.4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或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法律纠纷;

1.1.1.3.2.5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仲裁、系列诉讼或仲裁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

1.1.1.3.2.6与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为同一案件当事人的;

1.1.1.3.2.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1.1.1.3.3 纠纷起因部门是指合同经办或履行部门、旅客伤害发生地所在部门、其他纠纷中直接与纠纷对方发生业务联系的部门。

纠纷起因部门难以准确、及时认定的,涉及部门都有报告的义务。总经理根据纠纷与涉及部门的关联程度在涉及部门中进行指定。

1.1.1.4 管理原则

法律纠纷管理遵循依法处置、统一标准、保密和重大纠纷上报备案管理的原则。

1.1.2 管理职责

1.1.2.1 法定代表人

授权法律事务部人员或外聘律师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法律纠纷事务;

1.1.2.2 总经理

听取法律事务部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审批重大纠纷处理方案和诉讼中调解、和解方案。

1.1.2.3 法律事务部

1.1.2.3.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修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有关制度,并

组织、监督制度的实施;

1.1.2.3.2代表公司签收法律文件或提交法律文书;

1.1.2.3.3根据需要选聘代理法律纠纷的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及律师参加庭审活动;

1.1.2.3.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拟订处置方案,向公司提出有关法律纠纷的处理建议;

1.1.2.3.5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活动;

1.1.2.3.6 向总经理汇报纠纷处理的进展、和解或调解方案、纠纷处理结果。

1.1.2.3.7向集团报备重大法律纠纷情况;

1.1.2.3.8公司法律纠纷的备案、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汇总、分析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

1.1.2.3.9与法律纠纷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1.1.2.4 各部门

1.1.2.4.1 在纠纷发生后,在部门内部进行调查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1.1.2.4.2准备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我方作为原告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主体主要资产/财产情况说明);

1.1.2.4.3配合收集关于纠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函件、实物、数据电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

1.1.2.4.4参与拟订纠纷或诉讼处置方案;

1.1.2.4.5具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中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2 法律纠纷管理程序

1.2.1法律纠纷报告程序

1.2.1.1报告时间

纠纷起因部门应在纠纷发生3日内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不得延误法律时效。

1.2.1.2报告形式

1.2.1.2.1纠纷起因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报告纠纷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补报。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2.1.2.2公司各部门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立即交法律事务部处理。

1.2.1.3报告内容

1.2. 1.3.1法律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1.2. 1.3.2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

1.2. 1.3.3对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建议。

1.2.1.4 法律事务部的报告接收与备案

1.2.1.4.1 收到纠纷起因部门提交的报告或司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纠纷承办人员和协助人员,并及时将承办人员信息通知纠纷起因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外部单位。

1.2.1.4.2属重大法律纠纷的,同时报集团法律部备案。

1.2.1.5外部律师协助。

1.2.1.5.1除1.2.1.5.2条款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1.2.1.5.1.1涉及重大纠纷和诉讼的;

1.2.1.5.1.2纠纷情况复杂,需要外部专业支持的。

1.2.1.5.2需要外部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事务部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外聘律师专项代理的建议,建议应当包括:纠纷情况概要、初步分析意见、外聘律师需求、预算代理费用等。经总经理批准后,签署专项代理协议。

1.2.1.5.3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外聘律师参与以下工作:

1.2.1.5.3.1 事件调查、证据的调取与收集。必要时应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律师函;

1.2.1.5.3.2 列席处置工作会议,参与制订纠纷处置方案;

1.2.1.5.3.3 参与诉讼前的谈判和协商;

1.2.1.5.3.4 参与法律文书准备;

1.2.1.5.3.5 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

1.2.1.5.3.6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参与强制执行。

1.2.1.6事件调查与证据收集

1.2.1.6.1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纠纷调查、证据收集工作时,纠纷起因部门、涉及部门必须配合,对调查和收集工作不得干涉;

1.2.1.6.2 需要外部律师协助的,可由律师参与共同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和补充。

1.2.1.7出具调查报告和上报处置方案

调查结束,法律事务部应拟订调查报告及纠纷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分析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1.2.1.8诉讼或仲裁手续办理

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处置方案,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事务部纠纷承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体资格证明书等与法律纠纷处理程序有关的法律手续。

1.2.1.9法律文书的准备

法律事务部协同外部律师及纠纷起因部门进行法律文书准备工作。

1.2.1.10回避

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要求回避,法律事务部亦有权要求利害关系

人回避。

1.2.1.11参与庭审

法律事务部纠纷承办人员负责出庭,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必要时公司外聘律师、公司相关人员参与。

1.2.1.12纠纷处理过程及结果的汇报

1.2.1.12.1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汇报处置进展、和解或调解方案,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1.2.1.12.2纠纷处理结果产生后,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进行汇报。必要时,纠纷起因部门、涉及的其他部门参与。

1.2.1.12.3属重大法律纠纷的,同时报集团法律部备案。

1.2.1.13判决或仲裁结果履行

1.2.1.13.1生效法律文书交纠纷起因部门执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给予配合、协助。

1.2.1.13.2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纠纷起因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汇报。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报总经理批准,由承办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对方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时,外部律师进行协助。

1.2.1.14出具自查整改报告

纠纷处理结果产生后,纠纷起因部门应根据结果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纠纷起因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协助。

1.2.3法律纠纷档案整理与使用

1.2.3.1法律纠纷结案或处理终结后,法律事务部应整理所有案卷资料,并编号归档。案卷资料应包括:案卷封面,应注明当事人名称、案由、案件编号、承办人员、外聘律师、受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等基本内容;案卷目录;委托手续、会议纪要、案情分析报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材料等。

1.2.3.2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纠纷档案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1.2.4法律纠纷统计分析

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法律纠纷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公司全年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及一般法律纠纷进行全面统计,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防范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1.3 支持性文件

略(待上述内容确定后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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