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公务员制度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

澳门是世界上人口最密集的地方之一,是一个自由港,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美国的拉斯维加斯、美国的大西洋城、摩纳哥的蒙地卡罗以及澳门)。澳门是中国所辖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位处珠江口以西,由澳门半岛、氹仔、路环以及路氹城四个部份所组成,东面与香港相距30公里。澳门自秦朝起已经为中原领土,从明朝开始被葡萄牙人逐渐侵占。直至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过程。澳门由秦朝起成为中国领土,从1557年开始被葡萄牙人在明朝求得澳门的居住权,但明朝政府仍在此设有官府,由广东省直接管辖。直至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了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后,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地和其它方面一样,在葡萄牙人统治澳门的大部分时间里,其公务员制度也都是向葡萄牙国内看齐的。1976年葡萄牙颁行的《澳门组织章程》确立了澳门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澳门目前的公务员制度,主要就是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来制定和规范的。

到本世纪80年代,澳门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发生变化。1984年,澳督高斯达颁布《澳门行政组织架构总纲》,对澳门行政组织架构加以改革。与此同时,他还颁布了三项重要法例,即《公务员一般职程总则》、《进入公职条例》、《领导和主管人员章程》,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现代公务员制度在澳门开始形成。1988年5月,澳督文礼治颁布法令,废止了葡萄牙《海外公务员章程》在澳门的效力,同时用法律形式通过了《澳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纪律总则》。至此,澳门本身的公务员制度才真正确立。

1989年,文礼治又先后修改颁布了《外聘人员章程》、《领导及主管人员章程》、《职程制度》和《澳门公职人员章程》等一揽子法例。这些法例,除了加强对外聘人员控制之外,还对职位代替、免职补偿条件、公务员录用、晋升方式和条件、福利待遇和纪律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例的出台,使澳门的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时期。

澳门的公务员编制分固定、定期委任、合约、定期雇用及临时工,按职务划分为决策官员(政务司级)、部门首长(司、署、厅级)、高级公务员(主任、科长级及保安部队的总警司、警司)和各类高级技术人员、中级公务员(科员、文员等)、下级公务员(警察、消防员)。

公务员可以是无任期地进入政府编制任职的人员,可以是被定期委任的人员,也可以是

已取得公务员资格而正在参加有关专业培训课程的人员。定期委任的公务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期满后或继续接受新的委任,或转为无任期担任公职的公务员。公务员的任免是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规定实施的,公务员的晋升必须经过考试,同时通过每年一次的考核,作为对公务员晋升的参考,晋升一般是在有人退休或新升职位时进行。如果某一职位临时出现空缺,可由职位较低的公务员暂时出任,即署任。

公务员违反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强迫退休和解雇。公务员的考核分平常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公务员还可由政府提供少量的奖学金、助学金接受培训。公务员退休分自愿和强制两种,1985年澳门政府规定,凡年满65岁的文职或年满60岁的军职必须退休,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再任公职。

澳门公务员实行招聘制,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澳门政府中的高级公务员基本上从葡籍人士中招聘。中、下级公务员则在澳门当地由主管机关在政府《宪报》中刊登消息进行招聘,在正式录用为固定人员前,还需经评政院审核同意,即通过入职考试和一定的考核阶段后进入机关编制,该等人员由此获永久公职身份,职业利益受到保障,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撤职或辞退。澳门公务员还有一种编制外合约,即政府部门和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合约期最长不超过2年),这类公务员任职无需考试,也不占编制,但要符合公务员录用和任职的一般条件。

1981年,澳门公务员人数为5063人,1995年,澳门公务员人数为16572人,1996年上升到16992人,到1997年4月,公务员人数达到18657人。公务员与人口的比例高达22∶1,队伍过于庞大。

公务员本地化是澳门过渡期的三大问题之一,它关系到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也关系到1999年12月20日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之后,特别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以来,在中葡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各界的推动下,澳门在公务员本地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1991年5月,现任澳督上任后,开始着手进行公务员本地化。首项工作是开展公务员培训计划,挑选公务员前往里斯本和北京学习葡语、普遍话,认识葡国及中国的公共行政。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后,对澳门公务员及领导人员资格的订立规定,政府对公务员本地化工作才定下一个明确的目标,开始加快发展。

1997年11月,澳门历史上首位华人司长就职。到1998年初,澳门公务员队伍中的76.5%的领导和主管职位已实现本地化,处长级达到98.1%,组长级及同等级别的达到90.6%,厅长级达到70%,还有数位副司长完成了本地化。1998年7月,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意见。1998年1至8月份,新任华人副司长11人,新任华人厅长45人。到1998年9月,在澳门政府的59位司长级官员中有3名为华人官员;华人副司长有23位,占副司长总数的46%;华人厅长有82人,占总数的67%,澳门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本地化的进程仍需进一步加快。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

澳门是世界上人口最密集的地方之一,是一个自由港,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美国的拉斯维加斯、美国的大西洋城、摩纳哥的蒙地卡罗以及澳门)。澳门是中国所辖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位处珠江口以西,由澳门半岛、氹仔、路环以及路氹城四个部份所组成,东面与香港相距30公里。澳门自秦朝起已经为中原领土,从明朝开始被葡萄牙人逐渐侵占。直至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的公务员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过程。澳门由秦朝起成为中国领土,从1557年开始被葡萄牙人在明朝求得澳门的居住权,但明朝政府仍在此设有官府,由广东省直接管辖。直至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了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后,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地和其它方面一样,在葡萄牙人统治澳门的大部分时间里,其公务员制度也都是向葡萄牙国内看齐的。1976年葡萄牙颁行的《澳门组织章程》确立了澳门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澳门目前的公务员制度,主要就是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来制定和规范的。

到本世纪80年代,澳门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发生变化。1984年,澳督高斯达颁布《澳门行政组织架构总纲》,对澳门行政组织架构加以改革。与此同时,他还颁布了三项重要法例,即《公务员一般职程总则》、《进入公职条例》、《领导和主管人员章程》,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现代公务员制度在澳门开始形成。1988年5月,澳督文礼治颁布法令,废止了葡萄牙《海外公务员章程》在澳门的效力,同时用法律形式通过了《澳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纪律总则》。至此,澳门本身的公务员制度才真正确立。

1989年,文礼治又先后修改颁布了《外聘人员章程》、《领导及主管人员章程》、《职程制度》和《澳门公职人员章程》等一揽子法例。这些法例,除了加强对外聘人员控制之外,还对职位代替、免职补偿条件、公务员录用、晋升方式和条件、福利待遇和纪律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例的出台,使澳门的公务员制度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时期。

澳门的公务员编制分固定、定期委任、合约、定期雇用及临时工,按职务划分为决策官员(政务司级)、部门首长(司、署、厅级)、高级公务员(主任、科长级及保安部队的总警司、警司)和各类高级技术人员、中级公务员(科员、文员等)、下级公务员(警察、消防员)。

公务员可以是无任期地进入政府编制任职的人员,可以是被定期委任的人员,也可以是

已取得公务员资格而正在参加有关专业培训课程的人员。定期委任的公务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期满后或继续接受新的委任,或转为无任期担任公职的公务员。公务员的任免是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规定实施的,公务员的晋升必须经过考试,同时通过每年一次的考核,作为对公务员晋升的参考,晋升一般是在有人退休或新升职位时进行。如果某一职位临时出现空缺,可由职位较低的公务员暂时出任,即署任。

公务员违反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强迫退休和解雇。公务员的考核分平常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公务员还可由政府提供少量的奖学金、助学金接受培训。公务员退休分自愿和强制两种,1985年澳门政府规定,凡年满65岁的文职或年满60岁的军职必须退休,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再任公职。

澳门公务员实行招聘制,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澳门政府中的高级公务员基本上从葡籍人士中招聘。中、下级公务员则在澳门当地由主管机关在政府《宪报》中刊登消息进行招聘,在正式录用为固定人员前,还需经评政院审核同意,即通过入职考试和一定的考核阶段后进入机关编制,该等人员由此获永久公职身份,职业利益受到保障,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撤职或辞退。澳门公务员还有一种编制外合约,即政府部门和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合约期最长不超过2年),这类公务员任职无需考试,也不占编制,但要符合公务员录用和任职的一般条件。

1981年,澳门公务员人数为5063人,1995年,澳门公务员人数为16572人,1996年上升到16992人,到1997年4月,公务员人数达到18657人。公务员与人口的比例高达22∶1,队伍过于庞大。

公务员本地化是澳门过渡期的三大问题之一,它关系到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也关系到1999年12月20日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之后,特别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以来,在中葡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各界的推动下,澳门在公务员本地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1991年5月,现任澳督上任后,开始着手进行公务员本地化。首项工作是开展公务员培训计划,挑选公务员前往里斯本和北京学习葡语、普遍话,认识葡国及中国的公共行政。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后,对澳门公务员及领导人员资格的订立规定,政府对公务员本地化工作才定下一个明确的目标,开始加快发展。

1997年11月,澳门历史上首位华人司长就职。到1998年初,澳门公务员队伍中的76.5%的领导和主管职位已实现本地化,处长级达到98.1%,组长级及同等级别的达到90.6%,厅长级达到70%,还有数位副司长完成了本地化。1998年7月,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意见。1998年1至8月份,新任华人副司长11人,新任华人厅长45人。到1998年9月,在澳门政府的59位司长级官员中有3名为华人官员;华人副司长有23位,占副司长总数的46%;华人厅长有82人,占总数的67%,澳门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本地化的进程仍需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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