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公司组织架构及职责

互联网金融公司组织架构方案

一、概述 随着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新的交易模式在不断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组织的“骨骼”。所谓组织架构,也就是通过界定组织的资源和信息流动的程序,明确组织内部成员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性质,使每个成员在这个组织中,具有什么地位、拥有什么权力、承担什么责任、发挥什么作用,提供的一个共同约定的框架。其作用和目的,是通过这种共同约定的框架,保证资源和信息流通的有序性,并通过这种有序性,稳定和提升这个组织所共同使用的资源在实现其共同价值目标上的效率和作用。

企业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有特定的组织架构,为其资源、信息的流动提供流动的方向和程序约束;企业决策的贯彻实施,更是需要有一个事先达成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关系清楚、工作责任明确、活动步调协调的约定。企业组织结构就相当于人体的骨骼,支撑着企业的正常运转,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能充分的达到管理的目的和绩效的提高,能够满足公司战略的实现,是让企业立起来,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应该秉承着“简约、高效”的理念,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降低成本、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三个方向去设置,构建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企业业务流程为重点、以扁平化经营管理为基础、以科技信息系统为支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组织。

二、人员初期编制

以企业的战略为导向、与提升流程的速度与效率相配合。强调人与工作的有机融合。充分考虑任职者的职业素质与个人特点;体现职位对人的适应,实现人与职位的动态协调与有机融合。包括该岗位对组织的贡献,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流程中的位置与角色,其内在各要素的互动与制约关系等。以下是p2p公司组织基本架构图,仅供参考。 1

三、各部职能及岗位说明

1、董事会职能:

(1)、执行总公司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7)、聘任或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负责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

2、总经理职能:

(1)、执行董事会、总公司的相关决议。

协助董事长制定战略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各个阶段工作目标分解。

(2)、对公司运作及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内部各个部门关系。

(3)、制定各个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计划,推动工作任务进展并监督管理。

(4)、阶段向董事长汇报各项工作进展,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有效解决方案。

(5)、跟踪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提供分析意见及改进指导建议。

(6)、审定并实施公司各项基本管理规章,建立合理的奖罚条例及绩效分配激烈方案。

(7)、基本团队建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

2

3、运营部职能:

(1)、依据公司产品要求,负责平台软件模块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规划,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并组织执行;

(2)、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运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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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分析平台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推广。

(4)、制订、完善、贯彻实施p2p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5)、通过网站运营提升网站价值和粘性,提高会员等用户的活跃度,提高申请、交易量,促进网站平台各项收入提升;

(6)、对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并参平台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任务;

(7)、规划平台的风格、架构、功能、频道,负责建设、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 运营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初期运营总监可总经理代管,故没有对运营总监做细致描述)

a、产品部职能:

(1)、在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负责产品行业走势的跟踪,市场及业务的研究。

(2)、分析,负责产品规划、产品管理、产品品牌规划。

(3)、负责目前正在运营产品的问题汇总分析改进意见的收集。

(4)、提出改进需求,负责产品的整合以及重新定位包装。

(5)、协助市场部完成新业务测试,协调公司内部部门进行业务相关工作的跟踪,将最新信息向负责人反馈。

(6)、负责根据区域市场具体需求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初步方案进行完善。

(7)、提出需求并监控研发进度,反馈相关信息给市场人员。

(8)、对市场人员进行产品培训,对市场进行产品策略的指导。

产品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4

5 篇二:人人投:解读股权众筹融后公司架构管理

人人投:解读股权众筹融后公司架构管理

前不久西少爷事件引起了众筹领域的轩然大波,但是纵观整个事件的原委,西少爷之所以分家,可能本质的原因不在于股权众筹上的问题,也不在于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主要是在于创始人内部的团队管理和发展方向问题。随着股权众筹模式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的众筹咖啡馆、众筹天使投资,众筹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模式,项目进行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

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现在,很多众筹发起人开始倾向于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众筹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众筹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篇三:众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

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

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 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互联网金融公司组织架构方案

一、概述 随着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新的交易模式在不断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组织的“骨骼”。所谓组织架构,也就是通过界定组织的资源和信息流动的程序,明确组织内部成员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性质,使每个成员在这个组织中,具有什么地位、拥有什么权力、承担什么责任、发挥什么作用,提供的一个共同约定的框架。其作用和目的,是通过这种共同约定的框架,保证资源和信息流通的有序性,并通过这种有序性,稳定和提升这个组织所共同使用的资源在实现其共同价值目标上的效率和作用。

企业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有特定的组织架构,为其资源、信息的流动提供流动的方向和程序约束;企业决策的贯彻实施,更是需要有一个事先达成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关系清楚、工作责任明确、活动步调协调的约定。企业组织结构就相当于人体的骨骼,支撑着企业的正常运转,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能充分的达到管理的目的和绩效的提高,能够满足公司战略的实现,是让企业立起来,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应该秉承着“简约、高效”的理念,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降低成本、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三个方向去设置,构建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企业业务流程为重点、以扁平化经营管理为基础、以科技信息系统为支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组织。

二、人员初期编制

以企业的战略为导向、与提升流程的速度与效率相配合。强调人与工作的有机融合。充分考虑任职者的职业素质与个人特点;体现职位对人的适应,实现人与职位的动态协调与有机融合。包括该岗位对组织的贡献,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流程中的位置与角色,其内在各要素的互动与制约关系等。以下是p2p公司组织基本架构图,仅供参考。 1

三、各部职能及岗位说明

1、董事会职能:

(1)、执行总公司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7)、聘任或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负责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

2、总经理职能:

(1)、执行董事会、总公司的相关决议。

协助董事长制定战略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各个阶段工作目标分解。

(2)、对公司运作及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内部各个部门关系。

(3)、制定各个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计划,推动工作任务进展并监督管理。

(4)、阶段向董事长汇报各项工作进展,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有效解决方案。

(5)、跟踪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提供分析意见及改进指导建议。

(6)、审定并实施公司各项基本管理规章,建立合理的奖罚条例及绩效分配激烈方案。

(7)、基本团队建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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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营部职能:

(1)、依据公司产品要求,负责平台软件模块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规划,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并组织执行;

(2)、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运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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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分析平台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推广。

(4)、制订、完善、贯彻实施p2p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5)、通过网站运营提升网站价值和粘性,提高会员等用户的活跃度,提高申请、交易量,促进网站平台各项收入提升;

(6)、对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并参平台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任务;

(7)、规划平台的风格、架构、功能、频道,负责建设、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 运营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初期运营总监可总经理代管,故没有对运营总监做细致描述)

a、产品部职能:

(1)、在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负责产品行业走势的跟踪,市场及业务的研究。

(2)、分析,负责产品规划、产品管理、产品品牌规划。

(3)、负责目前正在运营产品的问题汇总分析改进意见的收集。

(4)、提出改进需求,负责产品的整合以及重新定位包装。

(5)、协助市场部完成新业务测试,协调公司内部部门进行业务相关工作的跟踪,将最新信息向负责人反馈。

(6)、负责根据区域市场具体需求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初步方案进行完善。

(7)、提出需求并监控研发进度,反馈相关信息给市场人员。

(8)、对市场人员进行产品培训,对市场进行产品策略的指导。

产品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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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篇二:人人投:解读股权众筹融后公司架构管理

人人投:解读股权众筹融后公司架构管理

前不久西少爷事件引起了众筹领域的轩然大波,但是纵观整个事件的原委,西少爷之所以分家,可能本质的原因不在于股权众筹上的问题,也不在于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主要是在于创始人内部的团队管理和发展方向问题。随着股权众筹模式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的众筹咖啡馆、众筹天使投资,众筹款作为股权出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模式,项目进行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

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现在,很多众筹发起人开始倾向于把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众筹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众筹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篇三:众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

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

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 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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