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业 梅 杰 等 故 意 杀 人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业云武的同意,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田茂松律师作为业云武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对本案的被害人亲属包括三位被告人表示极大的同情。这一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大理镇下兑村委会5社全体村民的极大关注,全体村民联名向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等相关单位写出了书面情况反映及请求,受害人的其他直系亲属也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不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业云武作如下辩护: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业云武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被告人业云武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业云武是因为看见自己的堂兄弟业梅杰在与其父亲业绍兵发生冲突后,看见业绍兵站起来对梅杰大打出手后,又听见业绍兵大喊“今天把你妈抬出去,明天把你两个也抬出去”,害怕业梅杰被其父亲业绍兵打死而去帮忙的,业云武冲过去后协助业梅杰把业绍兵打倒,其实施的行为只是踢了两脚,用板凳砸了业绍兵手和脚两下,然后业梅文过来后业云武就被他人拉开了。业云武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和打击的部位都不会导致业绍兵死亡。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业云武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事实依据,业云武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业云武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业绍兵先是在灵前被业梅杰、业云武打倒,业梅文上来后,业云武被拉开,然后业绍兵被业梅杰、业梅文两兄弟殴打,在拖到巷子里后,业绍兵再次遭到业梅杰两兄弟的殴打,此时业云武并没有参与,第二次被打后,业绍兵已无还手之力。所以,从业云武实施的行为来看,只是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帮助作用,最多只能认定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业云武的行为都是追随业梅杰的,其作用都是次要的。刚开始在灵前打倒业绍兵是害怕业梅杰惨遭业绍兵的毒手,在业梅文上来后,就没有继续打业绍兵,业绍兵被拖到巷子时是听从业梅杰的安排,当晚又把业绍兵拖到厨房里也是业梅杰安排的,把厨房门用铁丝拴起也是业梅杰实施的,主要是害怕业绍兵半夜三更起来后投毒。期间的过程业云武都没有积极提议或给予建议。第二天去看业绍兵时因为不清楚业绍兵具体的伤势情况且业梅杰没有说什么也就没有采取送医院救人的措施。主要是大家都认为业绍兵不会死的。

三、本案的被告人有严重的过错,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第一、本案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本案受害人业绍兵是被告人业梅杰和业梅文的父亲,是被告人业云武的叔父。受害人是村里出了名的地头恶霸,常欺凌村民,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也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其凶恶残暴的性情远近闻名,全村甚至邻近村的村民都深受其害,对其平日的恶霸作风深恶痛绝。案发当日被告人当着全村人的面包括受害人的全部直系亲属的面与受害人厮打,在受害人被打翻后,全体村民一致拍手称快,在受害人被打的全过程中没有一个人愿意劝阻,在打伤后没有一个人提议送医院救治,在其死后全体村民才长舒了一口气,恶霸终于被除了。

第二、本案的发生是由受害人引起的,是受害人的暴力行径导致被告人激情犯罪,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受害人业绍兵长期虐待被告人一家,2010年8月,其妻子李爱团不甘忍受长期非人的折磨,当着受害人业绍兵的面被逼喝农药自杀,业绍兵不但不施救,反而阻止其他亲属送李爱团去医院抢救,李爱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在出殡的当天,在李爱团的灵前,当着全村人的面,受害人威胁自己的两个儿子“今天抬你妈,明天抬你两兄弟上山”,并动手准备打人,被告人业梅文赶紧出手反击,其堂兄弟业云武看见后,害怕业梅杰吃亏,上去帮忙,用脚踢了两下,看见业梅杰拿起板凳砸业绍兵,也就顺手拎着板凳打了业绍兵的手和脚两下,业梅文看到大哥与父亲打起来,也就过来与业绍兵厮打,业云武随后被拉开了。在打业绍兵的过程中,两兄弟几十年的冤屈突然暴发,小儿子业梅文曾被业绍兵暴力致残,加上母亲被其虐待致死的悲痛,在全体村民的呐喊助威下,兄弟两人的愤恨和冤屈集中爆发,奋起与业绍兵的残暴相反抗,两兄弟深知业绍兵的歹毒,害怕其后会遭到业绍兵的凶狠报复,后果不堪设想。于是,情急之下,直至把业绍兵打得无还手之力,才住手。因此,本次犯罪是激情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业云武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遵纪守法,在村里尊老爱幼,是一个好公民,此次犯罪是偶犯、是激情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害人的死亡与其殴打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轻,是从犯中的帮助犯。加之受害人是没有人性的村霸,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有莫大的关系,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社会危害性较小,反之受害人的死亡对本地的村民来说是减少了危害。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给其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茂松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业 梅 杰 等 故 意 杀 人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业云武的同意,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田茂松律师作为业云武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对本案的被害人亲属包括三位被告人表示极大的同情。这一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大理镇下兑村委会5社全体村民的极大关注,全体村民联名向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等相关单位写出了书面情况反映及请求,受害人的其他直系亲属也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不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业云武作如下辩护: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业云武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被告人业云武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业云武是因为看见自己的堂兄弟业梅杰在与其父亲业绍兵发生冲突后,看见业绍兵站起来对梅杰大打出手后,又听见业绍兵大喊“今天把你妈抬出去,明天把你两个也抬出去”,害怕业梅杰被其父亲业绍兵打死而去帮忙的,业云武冲过去后协助业梅杰把业绍兵打倒,其实施的行为只是踢了两脚,用板凳砸了业绍兵手和脚两下,然后业梅文过来后业云武就被他人拉开了。业云武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和打击的部位都不会导致业绍兵死亡。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业云武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事实依据,业云武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业云武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业绍兵先是在灵前被业梅杰、业云武打倒,业梅文上来后,业云武被拉开,然后业绍兵被业梅杰、业梅文两兄弟殴打,在拖到巷子里后,业绍兵再次遭到业梅杰两兄弟的殴打,此时业云武并没有参与,第二次被打后,业绍兵已无还手之力。所以,从业云武实施的行为来看,只是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帮助作用,最多只能认定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业云武的行为都是追随业梅杰的,其作用都是次要的。刚开始在灵前打倒业绍兵是害怕业梅杰惨遭业绍兵的毒手,在业梅文上来后,就没有继续打业绍兵,业绍兵被拖到巷子时是听从业梅杰的安排,当晚又把业绍兵拖到厨房里也是业梅杰安排的,把厨房门用铁丝拴起也是业梅杰实施的,主要是害怕业绍兵半夜三更起来后投毒。期间的过程业云武都没有积极提议或给予建议。第二天去看业绍兵时因为不清楚业绍兵具体的伤势情况且业梅杰没有说什么也就没有采取送医院救人的措施。主要是大家都认为业绍兵不会死的。

三、本案的被告人有严重的过错,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第一、本案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本案受害人业绍兵是被告人业梅杰和业梅文的父亲,是被告人业云武的叔父。受害人是村里出了名的地头恶霸,常欺凌村民,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也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其凶恶残暴的性情远近闻名,全村甚至邻近村的村民都深受其害,对其平日的恶霸作风深恶痛绝。案发当日被告人当着全村人的面包括受害人的全部直系亲属的面与受害人厮打,在受害人被打翻后,全体村民一致拍手称快,在受害人被打的全过程中没有一个人愿意劝阻,在打伤后没有一个人提议送医院救治,在其死后全体村民才长舒了一口气,恶霸终于被除了。

第二、本案的发生是由受害人引起的,是受害人的暴力行径导致被告人激情犯罪,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受害人业绍兵长期虐待被告人一家,2010年8月,其妻子李爱团不甘忍受长期非人的折磨,当着受害人业绍兵的面被逼喝农药自杀,业绍兵不但不施救,反而阻止其他亲属送李爱团去医院抢救,李爱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在出殡的当天,在李爱团的灵前,当着全村人的面,受害人威胁自己的两个儿子“今天抬你妈,明天抬你两兄弟上山”,并动手准备打人,被告人业梅文赶紧出手反击,其堂兄弟业云武看见后,害怕业梅杰吃亏,上去帮忙,用脚踢了两下,看见业梅杰拿起板凳砸业绍兵,也就顺手拎着板凳打了业绍兵的手和脚两下,业梅文看到大哥与父亲打起来,也就过来与业绍兵厮打,业云武随后被拉开了。在打业绍兵的过程中,两兄弟几十年的冤屈突然暴发,小儿子业梅文曾被业绍兵暴力致残,加上母亲被其虐待致死的悲痛,在全体村民的呐喊助威下,兄弟两人的愤恨和冤屈集中爆发,奋起与业绍兵的残暴相反抗,两兄弟深知业绍兵的歹毒,害怕其后会遭到业绍兵的凶狠报复,后果不堪设想。于是,情急之下,直至把业绍兵打得无还手之力,才住手。因此,本次犯罪是激情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业云武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遵纪守法,在村里尊老爱幼,是一个好公民,此次犯罪是偶犯、是激情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害人的死亡与其殴打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轻,是从犯中的帮助犯。加之受害人是没有人性的村霸,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有莫大的关系,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社会危害性较小,反之受害人的死亡对本地的村民来说是减少了危害。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给其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茂松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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