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xx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

措,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

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

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

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

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

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

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

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安全生

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

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防范各类安

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

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

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

严肃认真。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

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

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

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

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

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

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

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

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

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

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

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

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

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

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

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

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

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

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

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20xx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

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

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

要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xx年底完成一批试点。

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xx年起所有建设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

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

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

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

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

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

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

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

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

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xx年底全部

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重型载重汽车、

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60马力以上渔船必须安装防

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

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

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

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

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

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

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和

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

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

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

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

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

要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

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

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

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

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

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

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

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

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

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

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

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

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

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

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

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

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

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

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

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

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

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

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

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

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

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

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

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稳妥

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

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

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

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

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

相应设置。街道、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

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10支安全生产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

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

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环城四区和滨

海新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

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

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

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

闭。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外环线以内及区

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xx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各乡

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市有

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

顺利实施。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在全市范

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

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

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

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

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六、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

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

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进行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

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

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

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

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

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

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

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

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

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

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

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

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区县、本行业的实际,

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

指导,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各区

县、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

施执行落实到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xx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

措,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

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

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

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

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

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

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

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

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安全生

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

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防范各类安

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

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

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

严肃认真。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

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

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

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

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

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

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

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

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

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

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

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

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

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

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

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

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

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

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

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20xx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

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

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

要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xx年底完成一批试点。

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xx年起所有建设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

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

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

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

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

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

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

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

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

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xx年底全部

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重型载重汽车、

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60马力以上渔船必须安装防

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

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

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

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

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

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

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和

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

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

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

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

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

要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

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

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

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

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

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

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

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

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

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

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

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

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

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

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

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

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

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

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

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

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

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

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

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

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

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

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

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稳妥

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

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

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

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

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

相应设置。街道、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

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10支安全生产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

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

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环城四区和滨

海新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

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

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

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

闭。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外环线以内及区

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xx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各乡

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市有

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

顺利实施。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在全市范

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

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

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

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

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六、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

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

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进行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

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

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

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

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

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

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

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

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

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

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

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

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区县、本行业的实际,

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

指导,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各区

县、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

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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