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务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 X年X月X日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

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 1, 增加了特征 XX,该特征在说明书 XX 页XX 行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

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中公开了 X 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 X 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 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 X 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 X 到 X

也具有新颖性。(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

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 1 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 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记载了XX 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 1 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XX 。

第一种:

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 XX 技术特征。因此,同对比文件 1 和2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的有益效果是 XX,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二种: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X ,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 ,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X 技术特征所

起到的作用是 XX;对比文件 2 中虽然公开了技术特征 X,但是该技术特征X在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其所起到的作用是YY,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X 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特征X在解决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 2 中并没有给出将技术特征X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解决技术问题A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的有益效果是XX,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一种和第二种均适用的综述: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或对比文件 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 条 3 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 X 到 X 也必然具有创造性。(注意: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以上论述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都要改成“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需要和法条的描述相一致。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对于创造性的区别,请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411至第 412 页)

四、 其他形式缺陷的修改描述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其他形式缺陷(缺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等等),则应当在答复中做相应的修改和描述。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第 X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他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如果审查员在后续程序中发现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同本案专利代理人 XX 联系。(专利代理人 XX)

其他条款的答复

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 X1,独立权利要求 2 中记载了技术特征 Y1,该 X1 和 Y1 是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且,该 X1 能够为权利要求 1、该技术特征 Y1 能够为权利要求 2 带来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1 和独立权利要求 2 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X 和独立权利要求 Y 具有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的规定。

缺必要技术特征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 ,权利要求 1 中记载了技术特征:B ,通过该技术特征就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本领 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到,将该实施例中记载的方法或装置应用到

炸制其他食品上,并且,在炸制其他食品时均能够起到相同的效果(或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 1 中记载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并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

(2)针对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将技术特征 XX (说明书)添加到权利要求X 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款的规定。

【答复无效的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 XX 公司 X 年 X 月 X日提交的关于 XX 专利的无效请求书及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又收到XX 公司 X 年 X 月 X 日提交的对比文件 3。现陈述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哪些不能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众所能获取的、或者公开日期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哪些证据不能够使用。什么样的证据是抵触申请等等。

这一段主要是对证据的论述,如果证据中存在翻译问题不认可的,也需要在这一段中提出。请求人所补充的理由超过了期限,请合议组不与考虑。在这一段中如果存在其他问题,也需要一并提出。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什么,合并了什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其他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和其从属权利要 求„„,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修改后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 XX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人 XX 请求宣告专利号为 XX,名称为“XX”,公告日为XX,申请日为 XX 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有关证据的使用:

1、„„

2、„„(写明申请号、哪国专利、公开日期)

上述证据 X 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Y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其申请日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具体说明) 还要确定优先权文本,哪些权利要求能享有优先权,哪些不能享有。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X 到 X 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 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X 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X 不具备新颖性„„

2、 权利要求 X 到 X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2 的结合或对比 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3 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2)„(创造性的评述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 153页至第 155 页,请务必遵循三步法)。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X 到 X„„宣告该专利权全部/部分无效。

请求人 XX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 X年X月X日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

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 1, 增加了特征 XX,该特征在说明书 XX 页XX 行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

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中公开了 X 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 X 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 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 X 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 X 到 X

也具有新颖性。(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

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 1 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 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记载了XX 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 1 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XX 。

第一种:

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 XX 技术特征。因此,同对比文件 1 和2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的有益效果是 XX,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二种: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X ,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 ,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X 技术特征所

起到的作用是 XX;对比文件 2 中虽然公开了技术特征 X,但是该技术特征X在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其所起到的作用是YY,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X 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特征X在解决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 2 中并没有给出将技术特征X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解决技术问题A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X 的有益效果是XX,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一种和第二种均适用的综述: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或对比文件 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 条 3 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 X 到 X 也必然具有创造性。(注意: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以上论述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都要改成“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需要和法条的描述相一致。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对于创造性的区别,请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411至第 412 页)

四、 其他形式缺陷的修改描述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其他形式缺陷(缺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等等),则应当在答复中做相应的修改和描述。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第 X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其他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如果审查员在后续程序中发现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同本案专利代理人 XX 联系。(专利代理人 XX)

其他条款的答复

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 X1,独立权利要求 2 中记载了技术特征 Y1,该 X1 和 Y1 是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且,该 X1 能够为权利要求 1、该技术特征 Y1 能够为权利要求 2 带来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1 和独立权利要求 2 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X 和独立权利要求 Y 具有单一性,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的规定。

缺必要技术特征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 ,权利要求 1 中记载了技术特征:B ,通过该技术特征就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本领 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到,将该实施例中记载的方法或装置应用到

炸制其他食品上,并且,在炸制其他食品时均能够起到相同的效果(或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 1 中记载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并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

(2)针对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将技术特征 XX (说明书)添加到权利要求X 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款的规定。

【答复无效的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 XX 公司 X 年 X 月 X日提交的关于 XX 专利的无效请求书及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又收到XX 公司 X 年 X 月 X 日提交的对比文件 3。现陈述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哪些不能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众所能获取的、或者公开日期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哪些证据不能够使用。什么样的证据是抵触申请等等。

这一段主要是对证据的论述,如果证据中存在翻译问题不认可的,也需要在这一段中提出。请求人所补充的理由超过了期限,请合议组不与考虑。在这一段中如果存在其他问题,也需要一并提出。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什么,合并了什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其他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和其从属权利要 求„„,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修改后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 XX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人 XX 请求宣告专利号为 XX,名称为“XX”,公告日为XX,申请日为 XX 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有关证据的使用:

1、„„

2、„„(写明申请号、哪国专利、公开日期)

上述证据 X 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Y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其申请日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具体说明) 还要确定优先权文本,哪些权利要求能享有优先权,哪些不能享有。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X 到 X 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 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X 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X 不具备新颖性„„

2、 权利要求 X 到 X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 X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2 的结合或对比 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3 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2)„(创造性的评述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 153页至第 155 页,请务必遵循三步法)。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X 到 X„„宣告该专利权全部/部分无效。

请求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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