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飞机行李丢失,按斤赔偿?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8日(美国洛杉矶时间),王怡(化名)结束了自己在美国洛杉矶的探亲之旅,在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搭乘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CZ328航班飞往中国广州。经过15个多小时的飞行,王怡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下飞机后,王怡发现自己的行李不翼而飞。于是,她便向南航工作人员反映。对方让其填写一份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表,并称“行李一定会找到,到时会送到您家”。   4天后,王怡果然收到南航寄过来的行李。然而,此时的行李已面目全非,“箱子的锁已经被撬开,拉链全部损坏,周身缠满了透明胶带”。王怡仔细地检查行李箱后发现,她在美国新买的手提包、皮带、香水、手机等物品丢失,初步估算损失近3万元。而南航仅给予王怡每公斤30美元的赔偿。据南航计算,王怡的行李重量只比此前少了1.85公斤。因此,王怡只能获得人民币300余元的赔偿。这个结果让王怡格外恼火:“1公斤30美元,你当你是在买菜呢,还是我在卖破烂?”更让王怡愕然的是,给王怡送行李的快递员竟然告诉她:“这样的事,南航这个月已经发生十多起了,能找回来就不错了。”   出外旅行涉及千家万户,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其涉及的赔偿限额问题也引发一片热议。究竟如何从法律视角看待此案呢?   法律解读   解读一:现行的赔偿规定   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5条规定,非托运人的责任导致的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呢?该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   1996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该规则第51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高了对旅客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对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修改为3000元。在此之前,实行了10年的该标准仅为每公斤50元。   当前,我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标准为30美元;国内航线的赔偿标准为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运输规则”和“限额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性质,在效力层次和等级上有别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解读二:规章与现实的冲突   其一,赔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脱节。   2006年修订后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每公斤100元,国际航线为每公斤30美元。即便如此,该赔偿限额已严重脱离经济的发展。一个大行李箱装的衣服价值不止几百元,尤其是外出旅行或探亲,装一些较为贵重的礼品是很平常的事情。这个赔偿标准对现在的旅客来说,可能不够一只名牌手包或一套名牌西装的价值,更不用说电子产品和高档饰品。相对于不断提价的机票,这样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显失公平。随着国内GDP的增长和通货膨胀,赔偿限额因脱离生活实际而遭到人们的普遍诟病。   其二,国内规章与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相冲突。   1999年,我国已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民航规章与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相差悬殊。公约实行限额定期审查机制,赔偿限额通过限额复审,已于2009年12月30日起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4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状况,不断提高赔偿责任限额是国际通行做法,应当被我国立法所借鉴。但遗憾的是,我国民航部门的规章却没有建立这样的弹性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其三,部门规章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的价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我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货物毁损、丢失的赔偿原则是足额赔偿,也就是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而现行航空公司依据的赔偿标准为按重量赔偿。   众所周知,重量不能成为衡量物品价值的标准,“论斤赔”限额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体现,属于航空业的霸王条款,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   随着高科技产品、高档奢侈品的出现,一般情况下,重量在下降,但价值却在提高。因此,按照重量衡量物品的价值是极不科学的做法。同时,部门规章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如果冲突也是无效的。因此,民航部门制定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值得探讨。   为此,民航部门做出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应尽早修订,要么对赔偿限额做出弹性规定,要么予以废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际潮流。   解读三:保障行李安全的措施   在目前赔偿责任限额未修订的情况下,为保障乘客利益,笔者有如下四点建议:   其一,不在行李中夹带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如护照、身份证及有价证券、货币、珠宝、便携式电脑等一定要随身携带。   其二,主动声明价值。对于主动声明价值,笔者感觉有些委屈。本来消费者已经购买机票,支付了运输成本,情理之中应该包括对行李的安全运输,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的费用,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对于主动声明行李价值,航空公司一般不会主动提醒旅客办理,其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同时会额外收0.5%的费用。很多顾客不愿意额外缴纳这笔小钱,从而导致损失发生后无法认定行李价值。但从安全的角度讲,最好主动声明行李价值,并在托运单上注明,同时要保留购物发票或者小票。   其三,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手续繁琐,旅客要加付费用,会增加旅客的额外支出。   其四,办理托运时应捆牢行李。行李上应标注明显标志,写清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航空公司联系。下机后发现行李丢失时,旅客需要及时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然后等候通知。航空公司对行李的查找期限一般为21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8月下半月期)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8日(美国洛杉矶时间),王怡(化名)结束了自己在美国洛杉矶的探亲之旅,在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搭乘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CZ328航班飞往中国广州。经过15个多小时的飞行,王怡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下飞机后,王怡发现自己的行李不翼而飞。于是,她便向南航工作人员反映。对方让其填写一份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表,并称“行李一定会找到,到时会送到您家”。   4天后,王怡果然收到南航寄过来的行李。然而,此时的行李已面目全非,“箱子的锁已经被撬开,拉链全部损坏,周身缠满了透明胶带”。王怡仔细地检查行李箱后发现,她在美国新买的手提包、皮带、香水、手机等物品丢失,初步估算损失近3万元。而南航仅给予王怡每公斤30美元的赔偿。据南航计算,王怡的行李重量只比此前少了1.85公斤。因此,王怡只能获得人民币300余元的赔偿。这个结果让王怡格外恼火:“1公斤30美元,你当你是在买菜呢,还是我在卖破烂?”更让王怡愕然的是,给王怡送行李的快递员竟然告诉她:“这样的事,南航这个月已经发生十多起了,能找回来就不错了。”   出外旅行涉及千家万户,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其涉及的赔偿限额问题也引发一片热议。究竟如何从法律视角看待此案呢?   法律解读   解读一:现行的赔偿规定   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5条规定,非托运人的责任导致的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呢?该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   1996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该规则第51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高了对旅客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对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修改为3000元。在此之前,实行了10年的该标准仅为每公斤50元。   当前,我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标准为30美元;国内航线的赔偿标准为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运输规则”和“限额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性质,在效力层次和等级上有别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解读二:规章与现实的冲突   其一,赔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脱节。   2006年修订后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每公斤100元,国际航线为每公斤30美元。即便如此,该赔偿限额已严重脱离经济的发展。一个大行李箱装的衣服价值不止几百元,尤其是外出旅行或探亲,装一些较为贵重的礼品是很平常的事情。这个赔偿标准对现在的旅客来说,可能不够一只名牌手包或一套名牌西装的价值,更不用说电子产品和高档饰品。相对于不断提价的机票,这样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显失公平。随着国内GDP的增长和通货膨胀,赔偿限额因脱离生活实际而遭到人们的普遍诟病。   其二,国内规章与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相冲突。   1999年,我国已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民航规章与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相差悬殊。公约实行限额定期审查机制,赔偿限额通过限额复审,已于2009年12月30日起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4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状况,不断提高赔偿责任限额是国际通行做法,应当被我国立法所借鉴。但遗憾的是,我国民航部门的规章却没有建立这样的弹性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其三,部门规章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的价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我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货物毁损、丢失的赔偿原则是足额赔偿,也就是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而现行航空公司依据的赔偿标准为按重量赔偿。   众所周知,重量不能成为衡量物品价值的标准,“论斤赔”限额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体现,属于航空业的霸王条款,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   随着高科技产品、高档奢侈品的出现,一般情况下,重量在下降,但价值却在提高。因此,按照重量衡量物品的价值是极不科学的做法。同时,部门规章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如果冲突也是无效的。因此,民航部门制定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值得探讨。   为此,民航部门做出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应尽早修订,要么对赔偿限额做出弹性规定,要么予以废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际潮流。   解读三:保障行李安全的措施   在目前赔偿责任限额未修订的情况下,为保障乘客利益,笔者有如下四点建议:   其一,不在行李中夹带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如护照、身份证及有价证券、货币、珠宝、便携式电脑等一定要随身携带。   其二,主动声明价值。对于主动声明价值,笔者感觉有些委屈。本来消费者已经购买机票,支付了运输成本,情理之中应该包括对行李的安全运输,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的费用,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对于主动声明行李价值,航空公司一般不会主动提醒旅客办理,其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同时会额外收0.5%的费用。很多顾客不愿意额外缴纳这笔小钱,从而导致损失发生后无法认定行李价值。但从安全的角度讲,最好主动声明行李价值,并在托运单上注明,同时要保留购物发票或者小票。   其三,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手续繁琐,旅客要加付费用,会增加旅客的额外支出。   其四,办理托运时应捆牢行李。行李上应标注明显标志,写清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航空公司联系。下机后发现行李丢失时,旅客需要及时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然后等候通知。航空公司对行李的查找期限一般为21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8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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