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 2006 年 10 月,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李某分别持有甲公司 48% 、 52% 的股权。甲公司章程约定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2006年10月,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李某分别持有甲公司48%、52%的股权。甲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甲公司成立时,选举张某为执行董事,李某为监事,聘任张某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

2009年3月23日,李某通过速递方式向张某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甲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张某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3月29日并得到李某的同意。

2009年3月29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李某和张某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甲公司出纳赵某负责记录,由李某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张某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李某管理公司一切业务”。李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张某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该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依次为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如果执行董事履行了该项职责,就排除了监事的相应权利。

此外,《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监事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即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上述规定可知,监事可以向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执行董事予以拒绝、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监事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案中,李某如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其权利为就此问题向张某提议,并由张某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只有在张某未响应李某的提议,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的前提下,李某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而实际情况

是,李某在未向张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且无证据表明张某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作为甲公司执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可撤销的: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可以据此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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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 2006 年 10 月,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李某分别持有甲公司 48% 、 52% 的股权。甲公司章程约定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2006年10月,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李某分别持有甲公司48%、52%的股权。甲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甲公司成立时,选举张某为执行董事,李某为监事,聘任张某为经理。以上职务任期均为3年。

2009年3月23日,李某通过速递方式向张某邮寄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内容为:甲公司定于2009年3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张某签收该通知后,提议将会议召开时间推迟到3月29日并得到李某的同意。

2009年3月29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李某和张某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甲公司出纳赵某负责记录,由李某主持,讨论了“关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议题,并临时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议题。会议记录上记载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为:“从即日起免去张某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暂由李某管理公司一切业务”。李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张某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该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依次为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如果执行董事履行了该项职责,就排除了监事的相应权利。

此外,《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监事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即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上述规定可知,监事可以向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执行董事予以拒绝、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监事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案中,李某如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其权利为就此问题向张某提议,并由张某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只有在张某未响应李某的提议,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责的前提下,李某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而实际情况

是,李某在未向张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且无证据表明张某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作为甲公司执行董事前述职责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担任了该次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可撤销的: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可以据此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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