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答案

1、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 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教师专业化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 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 也包括教育专业性, 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 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二, 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

第三, 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教师专业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既是一种状态, 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职业有自己的理想追求, 有自身的理论武装, 有自觉的职业规范和高度成熟的技能技巧, 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特征。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递者, 而且是道德的引导者, 思想的启迪者, 心灵世界的开拓者, 情感、意志、信念的塑造者; 教师不仅需要知道传授什么知识, 而且需要知道怎样传授知识, 知道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策略。

教师职业的专门化既是一种认识, 更是一个奋斗过程, 既是一种职业资格的认定, 更是一个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的自觉追求。

(2)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第二,教育权主体与

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

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

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

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案例三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

(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1、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 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教师专业化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 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 也包括教育专业性, 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 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二, 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

第三, 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教师专业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既是一种状态, 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职业有自己的理想追求, 有自身的理论武装, 有自觉的职业规范和高度成熟的技能技巧, 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特征。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递者, 而且是道德的引导者, 思想的启迪者, 心灵世界的开拓者, 情感、意志、信念的塑造者; 教师不仅需要知道传授什么知识, 而且需要知道怎样传授知识, 知道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策略。

教师职业的专门化既是一种认识, 更是一个奋斗过程, 既是一种职业资格的认定, 更是一个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的自觉追求。

(2)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第二,教育权主体与

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

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

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

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案例三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

(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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