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农发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强力推进,切实做好减员分流工作,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战略性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产权制度改革不够规范、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巩固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果,认真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换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五个确保”的要求,严格落实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并制定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在改革中既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又要鼓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和仓房,拓展经营网络,增加就业岗位。巩固保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6万人的成果。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组织结构创新

(一)通过重组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以现有的基础设施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粮食供应功能,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

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在产粮大县,主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仍然偏多的地方,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改革力度,逐年减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根据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由政府授权部门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

三、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形成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制度体系、责

任体系、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并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考核制。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有效激励工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四)加强与省外粮食企业的联合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扶持省外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到我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县建立原料和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生产基地化、原料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加工本地化,以此带动我省产粮农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粮食企业的联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对于省外主销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快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五)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把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保证统计经费,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四、认真做好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主要指国有粮食企业中的城镇粮食供应店、面粉厂、油厂、饲料厂、食品加工厂、粮机制造、宾馆餐饮等)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统一部署进行。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市、县级粮食部门中调剂使用。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可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破产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要严格按照程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后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原则进行。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两年内完成,2007年年底完成改革的60%,2008年年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劳动关系,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情况复杂,改革难度大,各地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企业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五、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要转变观念,创新模式,着力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按照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上下游配套、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面粉、工业化主食、速冻方便食品、饼干烘焙食品四个重点,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实现粮食加工品种多样化、系列化、专用化。在产粮大市和产粮大县,要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重点催生、培育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效益好且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龙头粮食加工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要以资本运营为纽带,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为依托,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整合资产、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到2010年底全省争取达到60家。要树立新的经营理念,注重品牌信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到境外寻求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打造我省的跨国粮食食品加工集团。符合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粮食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以较强的集散能力和辐射面带动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农户和农村经纪人、集体组织的有机结合,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科技+种植基地”、“公司+协会+农户”等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发展新型的组织运行方式,完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利益共享。

(三)实施“退城进郊”战略,推动城区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向更适合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地区转移。大中城市的粮食企业要抓住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发展时机,在区域规划上做文章,搞好整体搬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扩大粮食产业化规模,为企业发展壮大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载体和平台。要面向市场,集中发挥科技、信息、人才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利用优惠政策、激励与合作机制,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运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开辟市场,提升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建设新型的农村服务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充分发挥粮食系统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活跃和服务农村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经营优势,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机制。

(二)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积极开展“订单收购”、“预约收购”、“委托收购”、“联合收购”、“上门收购”等,实行主动服务、全程服务,方便群众售粮。大胆探索并应用现代销售手段,鼓励粮食企业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沿边口岸设立销售网点、对外窗口,发展代理商,建立直销市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粮食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其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

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我省资源和区位优势,引入现代物流理念,聚集和整合粮食物流市场资源,着力构筑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体系“三大平台”。着力积极构建大型、复合型粮食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实现河南粮食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把河南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以郑州现代物流枢纽建设为契机,依托优质小麦生产加工基地,优化粮食物流结点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和专业物流市场,培育大型粮食物流集团,增强其凝聚力、带动力和辐射力,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物流体系。

(三)适应农民消费新观念,积极开展农村粮食连锁经营。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努力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扩大粮食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展和完善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发展标准化农业,不断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以品牌效应拓宽市场。

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包括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业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

快速检测、现代粮食物流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促进企业新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中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财务挂账、企业信贷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确认及剥离划转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随资产走和防止逃避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制定分年消化和处置计划,逐步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或依法处置。

(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支持,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落实好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康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各级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农发行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

革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农发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强力推进,切实做好减员分流工作,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战略性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产权制度改革不够规范、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巩固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果,认真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换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五个确保”的要求,严格落实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并制定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在改革中既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又要鼓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和仓房,拓展经营网络,增加就业岗位。巩固保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6万人的成果。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组织结构创新

(一)通过重组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以现有的基础设施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粮食供应功能,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

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在产粮大县,主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仍然偏多的地方,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改革力度,逐年减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根据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由政府授权部门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

三、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形成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制度体系、责

任体系、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并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考核制。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有效激励工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四)加强与省外粮食企业的联合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扶持省外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到我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县建立原料和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生产基地化、原料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加工本地化,以此带动我省产粮农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粮食企业的联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对于省外主销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快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五)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把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保证统计经费,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四、认真做好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主要指国有粮食企业中的城镇粮食供应店、面粉厂、油厂、饲料厂、食品加工厂、粮机制造、宾馆餐饮等)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统一部署进行。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市、县级粮食部门中调剂使用。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可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破产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要严格按照程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后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原则进行。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两年内完成,2007年年底完成改革的60%,2008年年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劳动关系,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情况复杂,改革难度大,各地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企业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五、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要转变观念,创新模式,着力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按照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上下游配套、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面粉、工业化主食、速冻方便食品、饼干烘焙食品四个重点,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实现粮食加工品种多样化、系列化、专用化。在产粮大市和产粮大县,要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重点催生、培育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效益好且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龙头粮食加工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要以资本运营为纽带,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为依托,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整合资产、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到2010年底全省争取达到60家。要树立新的经营理念,注重品牌信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到境外寻求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打造我省的跨国粮食食品加工集团。符合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粮食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以较强的集散能力和辐射面带动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农户和农村经纪人、集体组织的有机结合,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科技+种植基地”、“公司+协会+农户”等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发展新型的组织运行方式,完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利益共享。

(三)实施“退城进郊”战略,推动城区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向更适合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地区转移。大中城市的粮食企业要抓住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发展时机,在区域规划上做文章,搞好整体搬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扩大粮食产业化规模,为企业发展壮大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载体和平台。要面向市场,集中发挥科技、信息、人才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利用优惠政策、激励与合作机制,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运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开辟市场,提升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建设新型的农村服务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充分发挥粮食系统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活跃和服务农村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经营优势,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机制。

(二)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积极开展“订单收购”、“预约收购”、“委托收购”、“联合收购”、“上门收购”等,实行主动服务、全程服务,方便群众售粮。大胆探索并应用现代销售手段,鼓励粮食企业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沿边口岸设立销售网点、对外窗口,发展代理商,建立直销市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粮食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其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

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我省资源和区位优势,引入现代物流理念,聚集和整合粮食物流市场资源,着力构筑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体系“三大平台”。着力积极构建大型、复合型粮食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实现河南粮食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把河南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以郑州现代物流枢纽建设为契机,依托优质小麦生产加工基地,优化粮食物流结点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和专业物流市场,培育大型粮食物流集团,增强其凝聚力、带动力和辐射力,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物流体系。

(三)适应农民消费新观念,积极开展农村粮食连锁经营。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努力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扩大粮食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展和完善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发展标准化农业,不断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以品牌效应拓宽市场。

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包括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业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

快速检测、现代粮食物流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促进企业新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中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财务挂账、企业信贷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确认及剥离划转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随资产走和防止逃避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制定分年消化和处置计划,逐步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或依法处置。

(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支持,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落实好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康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各级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农发行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

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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