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

委 托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份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 与监理单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单位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14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本合同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安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法人:

地址: 地址:贵阳云岩区贵乌路幼育巷8号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帐 号:[***********]5 电 话:6768569 月 日

2014

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单位”是指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⑶“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⑷“监理机构”是指该工程法定代表机构。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单位”是指爆破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 理 单 位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是监理工作的合法代理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单位。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 单 位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单位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工程施工的资金筹集和影响所涉及周围单位、居民等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⑴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对涉及爆破工程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委托单位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机构自备的设施由监理方自行承担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 理 机 构 权 利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爆破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对爆破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向委托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规程和实施细则时,监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委托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爆破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单位报告。

(6)征得委托单位同意,监理机构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

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7)爆破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爆破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委托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安全、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单位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增派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爆破工程范围内,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 托 单 位 权 利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有选定爆破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有对爆破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委托单位或爆破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 理 单 位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中,如果因爆破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安全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单位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协助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爆破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 审查施工爆破单位资质及设计人员资格。

3. 审查爆破员、安全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爆单位雇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

委 托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份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 与监理单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单位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14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本合同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安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法人:

地址: 地址:贵阳云岩区贵乌路幼育巷8号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帐 号:[***********]5 电 话:6768569 月 日

2014

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单位”是指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⑶“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⑷“监理机构”是指该工程法定代表机构。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单位”是指爆破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 理 单 位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是监理工作的合法代理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单位。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 单 位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单位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工程施工的资金筹集和影响所涉及周围单位、居民等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⑴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对涉及爆破工程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委托单位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机构自备的设施由监理方自行承担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 理 机 构 权 利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爆破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对爆破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向委托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规程和实施细则时,监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委托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爆破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单位报告。

(6)征得委托单位同意,监理机构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

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7)爆破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爆破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委托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安全、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单位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增派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爆破工程范围内,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 托 单 位 权 利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有选定爆破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有对爆破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委托单位或爆破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 理 单 位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中,如果因爆破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安全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单位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协助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爆破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 审查施工爆破单位资质及设计人员资格。

3. 审查爆破员、安全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爆单位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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