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

时间:2007-2-27 17:2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课题面向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省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包括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团、部分高校、市社科联、部分实际工作部门,以及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省社科联课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联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

  第五条 重大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协作攻关课题等类型,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社团及其会员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年度课题设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社科联课题(包括社科普及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科联申报。

  第八条 省社科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省社科联学会处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联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学会处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最后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立项。

评审必须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请当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课题立项

后,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社团或市社科联或课题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社科联学会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省社科联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累计达3个以上的理事单位,省社科联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部分立项不资助课题,省社科联可视具体情况,委托课题所属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联直接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学会处根据财政厅下拨省社科联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计划,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按照省社科联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

第十七条 各单位协作课题的经费,一般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如需分拨给协作单位,应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商议同意,由省社科联划拨。

第十八条 对立项的省社科联课题,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和转化

  第十九条 原定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已经完成,课题组应向省社科联学会处提出验收、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社科联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一般须进行专家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课题。鉴定须由省社科联学会处直接组织。

鉴定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一般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其中重大课题的鉴定专家须有3-5名,年度课题的鉴定专家应不少于2名。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该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社科联课题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经正式出版或有部分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重大或年度重点课题成果须在省二级期刊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

2、获得市级或厅局级三等以上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或在媒体上产生较大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呈送或宣传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课题研究成果”标志。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并通过鉴定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联学会处送交下列材料:

1、最终成果5份(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

2、成果摘要1份(1500字左右);

3、《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4、《专家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1套;

5、课题成果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仍未通过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省社科联予以注销。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课题。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省社科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对积极开展课题成果宣传、转化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组及社科联理事单位,省社科联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

时间:2007-2-27 17:2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课题面向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省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包括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团、部分高校、市社科联、部分实际工作部门,以及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省社科联课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联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

  第五条 重大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协作攻关课题等类型,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社团及其会员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年度课题设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社科联课题(包括社科普及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科联申报。

  第八条 省社科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省社科联学会处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联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学会处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最后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立项。

评审必须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请当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课题立项

后,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社团或市社科联或课题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社科联学会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省社科联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累计达3个以上的理事单位,省社科联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部分立项不资助课题,省社科联可视具体情况,委托课题所属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联直接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学会处根据财政厅下拨省社科联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计划,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按照省社科联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

第十七条 各单位协作课题的经费,一般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如需分拨给协作单位,应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商议同意,由省社科联划拨。

第十八条 对立项的省社科联课题,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和转化

  第十九条 原定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已经完成,课题组应向省社科联学会处提出验收、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社科联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一般须进行专家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课题。鉴定须由省社科联学会处直接组织。

鉴定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一般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其中重大课题的鉴定专家须有3-5名,年度课题的鉴定专家应不少于2名。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该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社科联课题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经正式出版或有部分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重大或年度重点课题成果须在省二级期刊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

2、获得市级或厅局级三等以上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或在媒体上产生较大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呈送或宣传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课题研究成果”标志。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并通过鉴定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联学会处送交下列材料:

1、最终成果5份(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

2、成果摘要1份(1500字左右);

3、《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4、《专家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1套;

5、课题成果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仍未通过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省社科联予以注销。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课题。

第二十四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省社科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对积极开展课题成果宣传、转化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组及社科联理事单位,省社科联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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