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讲)

各位领导、 同 事 战友: 各位领导 、 战友 :大家好!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 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 比如;大熊猫 扬子鳄 白唇鹿 梅花鹿 野牦牛 巨蜥 绿孔雀 猕猴 黑熊 豺 棕熊 天鹅 鸳鸯 这些都是在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呢? 请听背景资料 有的动物真好玩,比如大熊猫憨态可爱、金丝猴美丽活泼。保护这些野生 动物我们还可以理解,但是相貌丑陋的鳄鱼、蛇等野生动物,为什么也要 保护呢? 首先是因为它们快要灭绝了。环境污染了可以通过治理恢复原状,而一个 物种要是灭绝了,就难以复生了,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所以就要从现 在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使它们能顺利地生存下去。再有,保护野生动物和 我们人类息息相关。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 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 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二分之一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 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所有的生命,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有机 统一体之中,生态就好比是我们的巢,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的诺亚方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不保护生态,哪有动物、植物和一切生命?一味 地强调人的利益和发展, 只保护和发展一个物种, 这个物种能保护得住吗? 譬如人类发明了农药,这是保护人的一个伟大成果,可以得诺贝尔奖,但 从生态来看,它开闯了一个污染环境的时代,不仅害了动物、植物,害了 生态,也害了人。 保护野生动物是要有法律保障的。请大家倾听两个案例: 案例一: 贩卖 14 只二级国保动物入狱 10 年 2009 年 04 月 12 日武汉晚报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2 月期间,刘某非法收购斑羚 7 只;王某非法收 购斑羚 3 只,鬣羚 1 只。两人均将购买的野生动物转手卖给李某。 2008 年 2 月 19 日,李某请人将多处收购来的斑羚 13 只,鬣羚 1 只外运。车行至十堰市三堰附近,被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查获。据悉, 上述三人均知道贩卖的两种动物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 期徒刑 10 年。李某因情节严重被判刑 5 年。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 期 4 年执行。 案例二: 天津重大偷猎贩卖动物案告破 万余只野生鸟类获救 人民网·天津视窗 2008 年 12 月 21 日电: 天津市林业局开展了秋冬季打击乱捕滥猎、非法出售、收购野生鸟类行动。 经过连续五昼夜的侦查,出动警力 156 名,其他执法人员 32 名,出动警车、 地方车辆 50 余部。经过十余小时的奋战,共抓获犯罪嫌疑人 3 名,查获、 收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方白鹳 1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背隼、白琵鹭、 大天鹅各 1 只,国家“三有”名录鸟类 27 种,合计 46000 余只,其中活体 12189 只。截至目前,查获的鸟类全部得到了妥善安置。 市林业局还协助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王稳庄派出所查获两起非法猎捕案 件,共查获野生鸟类 14 种 554 只。 我们怎样保护野生动物? 1.坚持记录身边野生动物和鸟类的情况,生态环境情况,很多专业的野 保工作者非常需要这一类的资料。 2.自己不参与捕猎、贩卖、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发现这类行为 坚决举报。 3.多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等讲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尽自己的能力保护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被开 发、破坏,有时候只需要一句建议,就能挽回一片森林。 5.不要自己轻易放生野生动物。 6.野保和环保息息相关,所以也一定要注意环保。 谁不向往静谧的田园生活?谁不渴望每天见到蓝天白云?谁不期待身边有 鸟语花香?听着松涛低语,看着苔藓绒绒,树叶飘飘,伴着流水潺潺,鱼 儿嬉欢,愿我们都能陶醉其中。 谢谢大家!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日期 2004 年 8 月 28 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 00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 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 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 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 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 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 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 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 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 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 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 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 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 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 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 定。首先是因为它们快要灭绝了。环境污染了可以通过治理恢复原状,而一个物种要是灭绝了,就难以复生了,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所以就要 从现在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使它们能顺利地生存下去。再有,保护野生动 物和我们人类息息相关。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 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 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二分之一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 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所有的生命,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有机 统一体之中,生态就好比是我们的巢,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的诺亚方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不保护生态,哪有动物、植物和一切生命?一味 地强调人的利益和发展, 只保护和发展一个物种, 这个物种能保护得住吗? 譬如人类发明了农药,这是保护人的一个伟大成果,可以得诺贝尔奖,但 从生态来看,它开闯了一个污染环境的时代,不仅害了动物、植物,害了 生态,也害了人。 编辑本段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 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 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 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 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 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 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 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 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 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 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 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 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 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 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 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 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朋友能自觉遵守,一起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家园与野生 动物和谐相处。颁布日期:2000 年 12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12 月 12 日 终止日期: 类 别: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 邮寄、 利用他人、 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 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 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 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 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 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解 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 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 执行。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附表:

各位领导、 同 事 战友: 各位领导 、 战友 :大家好!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 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 比如;大熊猫 扬子鳄 白唇鹿 梅花鹿 野牦牛 巨蜥 绿孔雀 猕猴 黑熊 豺 棕熊 天鹅 鸳鸯 这些都是在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呢? 请听背景资料 有的动物真好玩,比如大熊猫憨态可爱、金丝猴美丽活泼。保护这些野生 动物我们还可以理解,但是相貌丑陋的鳄鱼、蛇等野生动物,为什么也要 保护呢? 首先是因为它们快要灭绝了。环境污染了可以通过治理恢复原状,而一个 物种要是灭绝了,就难以复生了,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所以就要从现 在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使它们能顺利地生存下去。再有,保护野生动物和 我们人类息息相关。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 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 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二分之一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 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所有的生命,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有机 统一体之中,生态就好比是我们的巢,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的诺亚方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不保护生态,哪有动物、植物和一切生命?一味 地强调人的利益和发展, 只保护和发展一个物种, 这个物种能保护得住吗? 譬如人类发明了农药,这是保护人的一个伟大成果,可以得诺贝尔奖,但 从生态来看,它开闯了一个污染环境的时代,不仅害了动物、植物,害了 生态,也害了人。 保护野生动物是要有法律保障的。请大家倾听两个案例: 案例一: 贩卖 14 只二级国保动物入狱 10 年 2009 年 04 月 12 日武汉晚报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2 月期间,刘某非法收购斑羚 7 只;王某非法收 购斑羚 3 只,鬣羚 1 只。两人均将购买的野生动物转手卖给李某。 2008 年 2 月 19 日,李某请人将多处收购来的斑羚 13 只,鬣羚 1 只外运。车行至十堰市三堰附近,被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查获。据悉, 上述三人均知道贩卖的两种动物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 期徒刑 10 年。李某因情节严重被判刑 5 年。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 期 4 年执行。 案例二: 天津重大偷猎贩卖动物案告破 万余只野生鸟类获救 人民网·天津视窗 2008 年 12 月 21 日电: 天津市林业局开展了秋冬季打击乱捕滥猎、非法出售、收购野生鸟类行动。 经过连续五昼夜的侦查,出动警力 156 名,其他执法人员 32 名,出动警车、 地方车辆 50 余部。经过十余小时的奋战,共抓获犯罪嫌疑人 3 名,查获、 收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方白鹳 1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背隼、白琵鹭、 大天鹅各 1 只,国家“三有”名录鸟类 27 种,合计 46000 余只,其中活体 12189 只。截至目前,查获的鸟类全部得到了妥善安置。 市林业局还协助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王稳庄派出所查获两起非法猎捕案 件,共查获野生鸟类 14 种 554 只。 我们怎样保护野生动物? 1.坚持记录身边野生动物和鸟类的情况,生态环境情况,很多专业的野 保工作者非常需要这一类的资料。 2.自己不参与捕猎、贩卖、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发现这类行为 坚决举报。 3.多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等讲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尽自己的能力保护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被开 发、破坏,有时候只需要一句建议,就能挽回一片森林。 5.不要自己轻易放生野生动物。 6.野保和环保息息相关,所以也一定要注意环保。 谁不向往静谧的田园生活?谁不渴望每天见到蓝天白云?谁不期待身边有 鸟语花香?听着松涛低语,看着苔藓绒绒,树叶飘飘,伴着流水潺潺,鱼 儿嬉欢,愿我们都能陶醉其中。 谢谢大家!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日期 2004 年 8 月 28 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 00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 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 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 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 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 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 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 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 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 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 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 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 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 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 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 定。首先是因为它们快要灭绝了。环境污染了可以通过治理恢复原状,而一个物种要是灭绝了,就难以复生了,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所以就要 从现在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使它们能顺利地生存下去。再有,保护野生动 物和我们人类息息相关。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 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 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二分之一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 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所有的生命,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有机 统一体之中,生态就好比是我们的巢,我们的绿色家园,我们的诺亚方舟。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不保护生态,哪有动物、植物和一切生命?一味 地强调人的利益和发展, 只保护和发展一个物种, 这个物种能保护得住吗? 譬如人类发明了农药,这是保护人的一个伟大成果,可以得诺贝尔奖,但 从生态来看,它开闯了一个污染环境的时代,不仅害了动物、植物,害了 生态,也害了人。 编辑本段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 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 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 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 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 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 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 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 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 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 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 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 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 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 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 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 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 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朋友能自觉遵守,一起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家园与野生 动物和谐相处。颁布日期:2000 年 12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0 年 12 月 12 日 终止日期: 类 别: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 邮寄、 利用他人、 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 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 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 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 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 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解 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 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 执行。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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