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财务部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项目经营目标责任,根据《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和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集中管理,统一结算”的原则。

公司总会计师分工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并依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权公司财务部及各外设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行使资金结算中心职能,对公司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结算,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公司对资金的管理、统筹、监督和控制职能。

第四条 “事权一致”的原则。

即资金的使用、支配权仅限于管理授权的范围,各单位所使用、支配的资金限于《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中责任成本部分。

第五条 “权则从属”的原则。

即资金的使用、支付不得违背相应的管理规则。即使是

在管理权限内的资金支付、物资、机械与固定资产的采购、分包和劳务等款项的支付等仍应按财务支付审核审批程序、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管理规程、费用开支标准及报销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及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报告、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量入为出”的原则。

公司各单位应在合理预计工程款回收情况下,签署劳务/专业分包和物资采购合同付款比例、额度,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七条 “有偿使用”的原则。

即各单位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向公司借贷资金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利率计算收取利息。各单位要及时归还借款,树立良好的资金信誉。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各单位从建设单位/业主或发包人处收取的各项营业收入,包括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验(竣)工结算收入、质量奖、工期奖、签证索赔及其他业务收入等,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确定的上缴指标上交公司财务部,其余款项归各单位支配使用。

新开工项目尚未签订《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的,上缴指标暂按10%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在支配资金时,要保证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纳税登记未办理完毕的,要按收入比例预留足额税款汇付公司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收取各项营业收入的5%及时上交企业统收统交代交代付费用。

企业统收统交代交代付费用是指施工项目工程成本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费用、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种费用、内部租赁收取的租赁费、内部周转资金、内部借款及其利息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职工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部分地区为意外险)、生育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

(二)内部租赁的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

(三)按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

(四)由公司购买,配置在项目部的各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司当前的管理现状,公司对施工项目资金实行双帐户管理:

(一)在与业主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公司财务部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与业主结算的专门银行帐户,称为A帐户。

该帐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使用,负责办理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款项划拨、税款缴纳、扣缴应上交公司的各项款项等

事项。

(二)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施工结算帐户,称为B帐户。该帐户由项目部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使用,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各项直接工程费用的支付、项目部各项现场管理费用开支等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的分配管理。

业主按合同拨付的各项工程款存入A帐户,公司财务部按规定直接扣留项目应上交的各项款项。

项目部按施工进度计划提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公司财务部将款项拨付项目部,资金划入B帐户。

新开工项目未能开立A、B账户的,项目财务主管直接从单一账户向公司汇缴指标款。

第十三条 为公司整体利益及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权临时调用和调剂各单位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使用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结算纪律、上级单位对现金管理以及工程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一切货币资金收支除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公司对5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立由总经理与党委书记、总

会计师联签的审批制度。

(一)公司机关的资金使用由总经理审批,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委托总会计师对日常资金和临时紧急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二)公司各单位可支配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财务支付审核审批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结算、审批后方可对外支付。

(三)严禁资金审批人给自己批复资金使用。

(四)公司机关大额报销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总会计师联签。

各单位大额报销2万元以上须经项目财务主管联签,对外支付资金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应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施工进度逐月编报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程收款情况合理安排各项开支,资金使用计划书需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批准。

资金使用计划书未经公司审批的,一律不得动用任何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相应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程序、手续和规范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一)现场各项费用报销应与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预算口径一致,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权在公司,购置时必须提前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书面批复后才可购置。

按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购置办公用电脑及其附属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批准。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合法有效合同(是指经公司评审程序通过、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的付款条款规定支付资金;

2、必须具有工程预结算书或劳务结算书、机械租赁(台班)费用结算单以及有关材料验收单等结算凭据。其中各类结算书必须由项目经理、成本副经理以及计划合同部、工程部等相关业务经办部门有关人员的签字;财务人员根据其入账,否则拒绝接收。

3、分包方或供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发票。

4、工程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流程、手续审批使用,严格执行流程控制。

因条件限制及合作项目未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的必须书面向公司报送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额度计算书、资金使用计划书,对外支付资金时必须报送支付书,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对外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额度计算书、资金使用计划书、支付书的格式附后。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预警机制,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方针,做好资金的预控使用,建立应对突发

事件的资金储备。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业主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货商或劳务队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职工或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

第五章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是指分公司利用自身或集团公司的品牌优势,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以他方为施工主体,我方获取稳定收益的工程项目。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经营方面今后不再承接新的合作项目,此处的合作项目指已承接未完工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由我方委派,并对资金有绝对的控制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应交各项保证金均由合作方承担。如由我方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需由合作方交纳10%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从建设单位取得的资金必须进入我方指定的帐户。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由我方授权委托人签批或实行双方“会签制”,即由对方和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才可生效,否则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作项目的每笔资金使用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在工程竣工前严禁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对方使用。为防止资金风险,在正常的上缴我方的管理费外按每笔

入账金额的5%由公司财务暂扣保证金,待工程完毕对外无应付款项和其他纠纷后一并予以返还合作方。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从建设单位取得资金的使用先后顺序为:

(一)因项目而发生的各种税费、保险;

(二)上缴我方的管理费和暂扣保证金;

(三)按合同比例预留的保修金、质保金等;

(四)因工程发生的劳务费、租赁费和材料费等。

(五)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其他资金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等同自营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由我方人员保管。

第六章 内部借款与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合作项目除外)因工程项目特殊原因,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内部借款,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各单位与公司财务部签订内部借款协议。银行借款申请表和内部借款协议格式附后。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借款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一)借款事由和用途;

(二)借款金额、期限;

(三)还款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经理和财务会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借款资金

的使用方向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借款用途的资金使用必须拒绝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负有扣缴义务。

第三十三条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部和各项目部办理各项保函,应由公司总经济师复核,经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到集团财务部和资金中心办理开具保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保函需填写保函申请书,并附工程项目情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保函文本格式等资料。

保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保函类别、保函金额、保函期限、是否合作项目等。保函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三十六条 办理保函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营部和各单位应及时根据保函到期日解除担保,退回履约保函。公司经营部对投标保函、项目经理对履约、预付款、保修保函的解除和交回保函原件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各单位资产名义办理任何对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对外向任何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借款。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各单位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

第七章 债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债权是公司的基本权益之一,未经公司书面批复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放弃债权。

第四十二条 对以非货币资产收取债权的,公司各单位需向公司书面申请,汇报情况,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债权清欠责任人为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备用金支领要坚持“清旧放新”和“谁经手谁清理”的原则,每季末清理签认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挂帐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清者从次月开始在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五条 每次领用备用金金额:公司领导原则不超过30000元,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不超过10000元;一般人员不超过2000元。

第四十六条 应收债权超过法律诉讼时效(2年)的,债权清收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分为个人备用金及业务备用金两类。个人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含现金支票及汇入个人银行卡等形式),主要用于特殊人员定额备用金、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业务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通过银行支票、电汇等方式直接支付给对方单位的款项,此类款项一般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物资采购、日常维修、房屋租赁、员工体检以及培训等支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先取得发票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和员工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管理和使用个人备用金,超出范围的支出均应通过支票、电汇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第五条 备用金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备用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备用金的制度制定、审批和清算等全面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备用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公司的备用金制度制定、审批和清算等全面管理工作。各公司要建立备用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所属单位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

第六条 备用金必须谁用谁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它用途。

第七条 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准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备用金挂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凡个人借支款项必须在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得列支其他会计科目。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账款,不属于业务备用金规定范畴。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现金使用频率,差旅费等日常零星支出,经办人可通过个人信用卡方式支付,报销后财务部门及时将款项汇入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条 新工程项目在正式成立前,前期资金由子分公司机关代为支付,不论直接支付对方款项、还是个人借支款项,凡未取得发票的均挂列经办人备用金,并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理现金备用金业务的时间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现金提取与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时借支人应按要求填写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格式的备用金申请单,按申请单准确填列请款理由、请款种类、当前备用金余额、请款金额(大小写)、还款时间和逾期未还同意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等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或审批手续不全

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十三条 业务备用金借支时,借支人应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文件,并准确填列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十四条 备用金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备用金业务完成后,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余款交回。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借支定额备用金,确有频繁、持续业务需要,经本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支定额备用金。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清理备用金。凡备用金未清理完毕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清理

第十七条 备用金借支时,财务部门要对借支人备用金挂账情况进行审查,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备用金长期只借不还的现象。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本单位备用金挂支情况,进行备用金清理;每季度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本单位员工备用金挂支情况(含借款日期、金额和挂账时间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结合业务实际,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偿还备用金。

第十九条 借支人要及时清理备用金。备用金挂账期限达到三个月未还的,财务部门有权从本人工资和奖金中扣

还,每次扣还金额不低于本人实发工资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 所有备用金年末必须彻底清理,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备用金的,必须履行先清后借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应编制备用金签认表,由备用金借支人核对签认。

第二十二条 因备用金使用不当或清理不及时,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借支人偿还并被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备用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备用金审批权限、最高借支额度和挂账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项目经营目标责任,根据《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和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集中管理,统一结算”的原则。

公司总会计师分工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并依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工程项目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权公司财务部及各外设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行使资金结算中心职能,对公司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结算,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公司对资金的管理、统筹、监督和控制职能。

第四条 “事权一致”的原则。

即资金的使用、支配权仅限于管理授权的范围,各单位所使用、支配的资金限于《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中责任成本部分。

第五条 “权则从属”的原则。

即资金的使用、支付不得违背相应的管理规则。即使是

在管理权限内的资金支付、物资、机械与固定资产的采购、分包和劳务等款项的支付等仍应按财务支付审核审批程序、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管理规程、费用开支标准及报销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及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报告、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量入为出”的原则。

公司各单位应在合理预计工程款回收情况下,签署劳务/专业分包和物资采购合同付款比例、额度,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七条 “有偿使用”的原则。

即各单位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向公司借贷资金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利率计算收取利息。各单位要及时归还借款,树立良好的资金信誉。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各单位从建设单位/业主或发包人处收取的各项营业收入,包括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验(竣)工结算收入、质量奖、工期奖、签证索赔及其他业务收入等,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确定的上缴指标上交公司财务部,其余款项归各单位支配使用。

新开工项目尚未签订《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合同》的,上缴指标暂按10%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在支配资金时,要保证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纳税登记未办理完毕的,要按收入比例预留足额税款汇付公司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收取各项营业收入的5%及时上交企业统收统交代交代付费用。

企业统收统交代交代付费用是指施工项目工程成本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费用、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种费用、内部租赁收取的租赁费、内部周转资金、内部借款及其利息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职工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部分地区为意外险)、生育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

(二)内部租赁的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

(三)按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

(四)由公司购买,配置在项目部的各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第十一条 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司当前的管理现状,公司对施工项目资金实行双帐户管理:

(一)在与业主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公司财务部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与业主结算的专门银行帐户,称为A帐户。

该帐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使用,负责办理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款项划拨、税款缴纳、扣缴应上交公司的各项款项等

事项。

(二)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施工结算帐户,称为B帐户。该帐户由项目部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使用,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各项直接工程费用的支付、项目部各项现场管理费用开支等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的分配管理。

业主按合同拨付的各项工程款存入A帐户,公司财务部按规定直接扣留项目应上交的各项款项。

项目部按施工进度计划提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公司财务部将款项拨付项目部,资金划入B帐户。

新开工项目未能开立A、B账户的,项目财务主管直接从单一账户向公司汇缴指标款。

第十三条 为公司整体利益及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权临时调用和调剂各单位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使用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结算纪律、上级单位对现金管理以及工程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一切货币资金收支除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公司对5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立由总经理与党委书记、总

会计师联签的审批制度。

(一)公司机关的资金使用由总经理审批,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委托总会计师对日常资金和临时紧急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二)公司各单位可支配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财务支付审核审批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结算、审批后方可对外支付。

(三)严禁资金审批人给自己批复资金使用。

(四)公司机关大额报销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总会计师联签。

各单位大额报销2万元以上须经项目财务主管联签,对外支付资金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应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施工进度逐月编报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程收款情况合理安排各项开支,资金使用计划书需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批准。

资金使用计划书未经公司审批的,一律不得动用任何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相应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程序、手续和规范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一)现场各项费用报销应与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预算口径一致,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权在公司,购置时必须提前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书面批复后才可购置。

按照《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购置办公用电脑及其附属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批准。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合法有效合同(是指经公司评审程序通过、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的付款条款规定支付资金;

2、必须具有工程预结算书或劳务结算书、机械租赁(台班)费用结算单以及有关材料验收单等结算凭据。其中各类结算书必须由项目经理、成本副经理以及计划合同部、工程部等相关业务经办部门有关人员的签字;财务人员根据其入账,否则拒绝接收。

3、分包方或供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发票。

4、工程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流程、手续审批使用,严格执行流程控制。

因条件限制及合作项目未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的必须书面向公司报送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额度计算书、资金使用计划书,对外支付资金时必须报送支付书,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对外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额度计算书、资金使用计划书、支付书的格式附后。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预警机制,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方针,做好资金的预控使用,建立应对突发

事件的资金储备。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业主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货商或劳务队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职工或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

第五章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是指分公司利用自身或集团公司的品牌优势,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以他方为施工主体,我方获取稳定收益的工程项目。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经营方面今后不再承接新的合作项目,此处的合作项目指已承接未完工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由我方委派,并对资金有绝对的控制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应交各项保证金均由合作方承担。如由我方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需由合作方交纳10%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从建设单位取得的资金必须进入我方指定的帐户。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由我方授权委托人签批或实行双方“会签制”,即由对方和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才可生效,否则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合作项目的每笔资金使用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在工程竣工前严禁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对方使用。为防止资金风险,在正常的上缴我方的管理费外按每笔

入账金额的5%由公司财务暂扣保证金,待工程完毕对外无应付款项和其他纠纷后一并予以返还合作方。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从建设单位取得资金的使用先后顺序为:

(一)因项目而发生的各种税费、保险;

(二)上缴我方的管理费和暂扣保证金;

(三)按合同比例预留的保修金、质保金等;

(四)因工程发生的劳务费、租赁费和材料费等。

(五)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其他资金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等同自营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经理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必须由我方人员保管。

第六章 内部借款与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合作项目除外)因工程项目特殊原因,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内部借款,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各单位与公司财务部签订内部借款协议。银行借款申请表和内部借款协议格式附后。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借款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一)借款事由和用途;

(二)借款金额、期限;

(三)还款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经理和财务会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借款资金

的使用方向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借款用途的资金使用必须拒绝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负有扣缴义务。

第三十三条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部和各项目部办理各项保函,应由公司总经济师复核,经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到集团财务部和资金中心办理开具保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保函需填写保函申请书,并附工程项目情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保函文本格式等资料。

保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保函类别、保函金额、保函期限、是否合作项目等。保函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三十六条 办理保函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营部和各单位应及时根据保函到期日解除担保,退回履约保函。公司经营部对投标保函、项目经理对履约、预付款、保修保函的解除和交回保函原件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各单位资产名义办理任何对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对外向任何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借款。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不得以各单位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

第七章 债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债权是公司的基本权益之一,未经公司书面批复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放弃债权。

第四十二条 对以非货币资产收取债权的,公司各单位需向公司书面申请,汇报情况,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债权清欠责任人为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备用金支领要坚持“清旧放新”和“谁经手谁清理”的原则,每季末清理签认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挂帐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清者从次月开始在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五条 每次领用备用金金额:公司领导原则不超过30000元,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不超过10000元;一般人员不超过2000元。

第四十六条 应收债权超过法律诉讼时效(2年)的,债权清收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分为个人备用金及业务备用金两类。个人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含现金支票及汇入个人银行卡等形式),主要用于特殊人员定额备用金、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业务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通过银行支票、电汇等方式直接支付给对方单位的款项,此类款项一般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物资采购、日常维修、房屋租赁、员工体检以及培训等支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先取得发票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和员工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管理和使用个人备用金,超出范围的支出均应通过支票、电汇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第五条 备用金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备用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备用金的制度制定、审批和清算等全面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备用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公司的备用金制度制定、审批和清算等全面管理工作。各公司要建立备用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所属单位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

第六条 备用金必须谁用谁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它用途。

第七条 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准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备用金挂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凡个人借支款项必须在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得列支其他会计科目。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账款,不属于业务备用金规定范畴。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现金使用频率,差旅费等日常零星支出,经办人可通过个人信用卡方式支付,报销后财务部门及时将款项汇入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条 新工程项目在正式成立前,前期资金由子分公司机关代为支付,不论直接支付对方款项、还是个人借支款项,凡未取得发票的均挂列经办人备用金,并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理现金备用金业务的时间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现金提取与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时借支人应按要求填写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格式的备用金申请单,按申请单准确填列请款理由、请款种类、当前备用金余额、请款金额(大小写)、还款时间和逾期未还同意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等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或审批手续不全

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十三条 业务备用金借支时,借支人应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有效文件,并准确填列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十四条 备用金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备用金业务完成后,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余款交回。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借支定额备用金,确有频繁、持续业务需要,经本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支定额备用金。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清理备用金。凡备用金未清理完毕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清理

第十七条 备用金借支时,财务部门要对借支人备用金挂账情况进行审查,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备用金长期只借不还的现象。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本单位备用金挂支情况,进行备用金清理;每季度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本单位员工备用金挂支情况(含借款日期、金额和挂账时间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结合业务实际,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偿还备用金。

第十九条 借支人要及时清理备用金。备用金挂账期限达到三个月未还的,财务部门有权从本人工资和奖金中扣

还,每次扣还金额不低于本人实发工资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 所有备用金年末必须彻底清理,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备用金的,必须履行先清后借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应编制备用金签认表,由备用金借支人核对签认。

第二十二条 因备用金使用不当或清理不及时,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借支人偿还并被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备用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备用金审批权限、最高借支额度和挂账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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