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

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

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

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表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表5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判定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 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

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6.2.3条确定。

6.4.1 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

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 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规划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1.1.1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1.1.2 8.2.3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 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场地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1.1.3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议项目重要性分类

一般三级或四级公路;

总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30m的市政桥梁;主体工程中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工程或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工程;

库容小于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小于3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水电厂,11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小于5×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4×104m3的排水工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Y=0.62D+0.38R (C1)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降水量按表C2确定。

表C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表C.2降水量指数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

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

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

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表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表5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判定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 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作出

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6.2.3条确定。

6.4.1 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

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 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规划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1.1.1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1.1.2 8.2.3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 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场地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1.1.3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议项目重要性分类

一般三级或四级公路;

总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20m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30m的市政桥梁;主体工程中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工程或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工程;

库容小于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小于30MW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水电厂,11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小于5×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小于4×104m3的排水工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Y=0.62D+0.38R (C1)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降水量按表C2确定。

表C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表C.2降水量指数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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