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法1

第一章 导论

1.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 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4.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立法;

②教育行政执法; ③教育司法;

④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3. 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4.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逐渐递减):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6.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统称为教育活动法):

①教育根本法。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②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体系的基石。

③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④学前教育法。 ⑤义务教育法。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⑦高等教育法。 ⑧职业教育法。 ⑨民办教育法。 ⑩教育行政法。

7.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1. 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实施。 立法宗旨: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3.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包括:

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4. 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 学业证书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6. 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条件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 ②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损害结果:它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④因果关系: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⑤主观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 1 -

第四章 教师法

1. 《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3年10月31通过,1994年1月1施行。 立法宗旨:①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②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教师的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 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

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 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6. 职务制度: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7. 教师聘任制度

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

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案例分析题) ①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②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打击报复教师的,拖欠教师工资的,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当体罚学生的行为。承担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或撤销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返还财物,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行政处罚、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等。 ③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资,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与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1.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4.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①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③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①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 ②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7. 高等教育的类型(两种教育三个层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8. 学位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11.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高等法中表现为这样一些具体的权利:

①招生权; ②专业设置权; ③教学自主权;

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14. 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

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分成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类型、程序)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评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处分的程序: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17. 高校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略(P129)

18. 高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另有在申请教师资格上,欺骗: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1.1996年5月15通过1996年9月1施行 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 职业教育的概念:

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4.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6. 职业培训的概念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7.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1. 1986年4月12通过1986年7月1施行。 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2.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征: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①强制性;②全面性;③权利性;④公共性。 3.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

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原因

①深层原因来自于经济改革需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又带动其他相关改革的深入。反映在义务教育法上,过于笼统,难以适应义务教育法治的需要;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③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象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问题;⑤经费的严重短缺和投入不足;⑥我国的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也很不平衡。 6.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1. 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2. 民办教育概念

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4. 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5.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P207)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③鼓励保护原则(保护民办教育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 侵权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 ①违法行为的存在;②损害事实的发生;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教育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

①违法前提特殊性;②违法主体多样性;③违法性质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综合性。 3. 法律救济的特征:

①事后性(在第一权利受到侵害后发生作用);

②权利性(法律救济是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第二权利,附属于第一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③恢复性与弥补性(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法律救济在于通过排除权利的行使的障碍,使受阻碍的权利及法定义务能得到实现或履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补救)。 4.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5.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6.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主要由下列各项制度构成: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 2 -

政诉讼;⑤民事诉讼。

8. 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点:

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两者之间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及申诉范围有所不同);

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申诉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设立,目的在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受理和处理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的申诉属于诉讼程序,不属于教育法律救济范畴)。

9. 教育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会写):

①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②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③申诉要求(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④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10. 教师申诉的管辖

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11.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

受理;审理;决定;

1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3.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第三人:

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 行政诉讼程序:

①起诉与受理;②第一审程序;③第二审程序;④审判监督的程序;⑤执行程序。

第一章 导论

1.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 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4.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立法;

②教育行政执法; ③教育司法;

④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3. 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4.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逐渐递减):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6.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统称为教育活动法):

①教育根本法。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②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体系的基石。

③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④学前教育法。 ⑤义务教育法。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⑦高等教育法。 ⑧职业教育法。 ⑨民办教育法。 ⑩教育行政法。

7.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1. 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实施。 立法宗旨: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3.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包括:

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4. 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 学业证书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6. 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条件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 ②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损害结果:它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④因果关系: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⑤主观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 1 -

第四章 教师法

1. 《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3年10月31通过,1994年1月1施行。 立法宗旨:①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②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教师的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 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

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 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6. 职务制度: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7. 教师聘任制度

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

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案例分析题) ①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②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打击报复教师的,拖欠教师工资的,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当体罚学生的行为。承担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或撤销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返还财物,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行政处罚、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等。 ③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资,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与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1.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4.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①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③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①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 ②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7. 高等教育的类型(两种教育三个层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8. 学位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11.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高等法中表现为这样一些具体的权利:

①招生权; ②专业设置权; ③教学自主权;

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14. 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

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分成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类型、程序)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评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处分的程序: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17. 高校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略(P129)

18. 高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另有在申请教师资格上,欺骗: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1.1996年5月15通过1996年9月1施行 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 职业教育的概念:

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4.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6. 职业培训的概念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7.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1. 1986年4月12通过1986年7月1施行。 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2.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征: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①强制性;②全面性;③权利性;④公共性。 3.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

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原因

①深层原因来自于经济改革需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又带动其他相关改革的深入。反映在义务教育法上,过于笼统,难以适应义务教育法治的需要;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③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象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问题;⑤经费的严重短缺和投入不足;⑥我国的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也很不平衡。 6.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1. 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2. 民办教育概念

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4. 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5.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P207)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③鼓励保护原则(保护民办教育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 侵权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 ①违法行为的存在;②损害事实的发生;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教育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

①违法前提特殊性;②违法主体多样性;③违法性质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综合性。 3. 法律救济的特征:

①事后性(在第一权利受到侵害后发生作用);

②权利性(法律救济是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第二权利,附属于第一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③恢复性与弥补性(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法律救济在于通过排除权利的行使的障碍,使受阻碍的权利及法定义务能得到实现或履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补救)。 4.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5.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6.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主要由下列各项制度构成: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 2 -

政诉讼;⑤民事诉讼。

8. 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点:

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两者之间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及申诉范围有所不同);

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申诉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设立,目的在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受理和处理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的申诉属于诉讼程序,不属于教育法律救济范畴)。

9. 教育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会写):

①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②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③申诉要求(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④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10. 教师申诉的管辖

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11.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

受理;审理;决定;

1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3.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第三人:

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 行政诉讼程序:

①起诉与受理;②第一审程序;③第二审程序;④审判监督的程序;⑤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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