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 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 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 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 ,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 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

第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 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 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 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

2、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 /s 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 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 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 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1

2

3

4、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 、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氨区及周围30m 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 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

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

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 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 导或护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 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 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 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 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 ,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 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

第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 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 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 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

2、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 /s 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 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 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 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1

2

3

4、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 ; 、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氨区及周围30m 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 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

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

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 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 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 导或护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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