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是斧头:保护产权的两条路径

  《水浒传》中有一个关于权势之家强占民宅的故事:宋徽宗年间,高唐州知州高廉的妻舅殷天赐,相中了当地大户人家柴皇城的后花园,便带了二三十名奸诈不良的打手,跑到柴家,叫柴皇城三日之内搬迁出去,将柴宅让出来,否则带到官府问罪。柴皇城与他理论,却被一帮打手“推抢殴打”了一番,因此“一卧不起,饮食不吃,服药无效,眼见得上天远,入地近”。柴老头膝下无子嗣,只好叫人快马加鞭前往沧州柴家庄,将他的侄儿叫来商量对策。他这侄儿,便是“小旋风”柴进。恰好当时“黑旋风”李逵就在柴家庄中闲住,于是也随了柴进前往高唐州。   到了柴皇城家,在如何对付殷天赐仗势欺人、强占民宅这件事上,“小旋风”与“黑旋风”发生了意见分歧――   贵族出身的柴进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即使在高唐州和殷天赐理论不得,还可以告到京师去,知州高廉算什么大官?“京师也有大似他的”。   江湖莽夫李逵则不相信宋朝的“条例”能够主持正义,提出用他的“斧头”讨回公道:“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我只是前打后商量。那厮若还去告,和那鸟官一发都砍了!”   正当他们争论“条例”管用还是“斧头”管用时,柴皇城却因伤重不治,一命呜呼。偏偏这时殷天赐又带了二三十条闲汉,骑着高头大马,上门搞“拆迁”来了:“我只限你三日,便要出屋!三日外不搬,先把你这厮枷号起,先吃我一百讯棍!”躲在门缝后张看的李逵见殷天赐招呼左右打人,忍不住“拽开房门,大吼一声,直抢到马边,早把殷天赐揪下马来”,再下三五记老拳,就将他打死了。   这场由侵占财产权引发的民事冲突,至此全面恶化、升级,成了人命官司。杀了人的李逵连夜逃回梁山,柴进则被捉到衙门,先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再关进大牢受苦,等待判罪。最后,还是梁山好汉发兵破了高唐州,救出已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柴大官人。   《水浒传》的作者这么推演情节,很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宋朝的司法系统已经完全溃坏,不但主持不了公道,而且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因此,柴进主张的司法途径不可能走得通,最终还得靠体制外的暴力解决问题。   然而,小说毕竟是小说,不是历史。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真像《水浒传》讲述的那般不堪,这个王朝便不可能维持三百余年,而且三百余年间大规模的民变不多。北宋初期最大的王小波民变,并未蔓延出川地;北宋后期最大规模的方腊民变,也才占领六个州(北宋有三百多个州级行政区);南宋最大规模的钟相、杨幺民变,也只限于洞庭湖一带;至于其他的民变,均可说是小打小闹、旋起旋灭,《水浒传》渲染的“梁山聚义”,也不过是一小股民变而已。宋朝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是亡于内乱的正统王朝――两宋均亡于恶劣的地缘政治与军事失败。非亡于内乱,庶几可说明宋王朝的内部系统一直尚能保持正常的运作,没有发生崩溃。   司法系统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最重要机制。那么宋朝的司法系统能不能够保护臣民的合法财产权?或者说,当宋代臣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司法系统是不是可以提供有效的救济呢?从法律条文上看,宋人当然并未在立法上标明“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赵宋立国,即标榜“不抑兼并”“田制不立”,在政治上放弃了对土地产权的干涉,并在法律上严禁官私侵占人民的私有财产。因此,说宋人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毫无疑义的。   但在实际效果上又如何呢?我们只能通过事例来判断个大概。宋真宗时,京师也发生一起地方豪强强占民宅的案子。当时有一个叫做崔白的恶霸,“家京城,素无赖,凌胁群小,取财以致富”。这崔白看中了邻居梁文尉的住宅,要求梁文尉断卖给他――看来他还不敢像小说人物殷天赐那样强抢,只是想强买。但梁文尉硬是不卖,因此经常受到崔白的“诟辱”――看来崔白也不敢像殷天赐那样动手打人。   后来梁文尉不幸去世,留下遗孀张氏与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孤儿寡母,相依为命。崔白发现这正是拿下梁宅的天赐良机,便指使手下到梁家骚扰:“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骇之”。张氏不胜其烦,家中又没了可依靠的男人,只好搬家,将梁宅典卖给崔白。   张氏叫价一百三十万钱,即1300贯,以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今天七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崔白倚势欺人,只出了九十万钱(900贯),便强行将宅子盘买下来。张氏卖了房子之后,可能觉得不服气,又跑到开封府起诉崔白强买人宅。崔白“遂增钱三十万”,同意再补偿张氏三十万钱,即300贯。   但崔白事后又咽不下这口气――从来只有他占别人的便宜,没有别人可以在他这里虎口夺食,又将张氏告上开封府,称张氏在交易完成后,擅自增钱。又指使自己的仆人作证,还向开封府的法官行了贿。另外,“权大理少卿”阎允恭(相当于最高法院代理副院长)也是崔白的老朋友,阎允恭便交待开封府判官韩允帮帮忙。所以这场官司打下来,张氏输定了,被判“妄增屋课”“杖之”,被打了板子。   崔白从这场官司中得到实际的利益没有?好像没有。相反,他还得多掏一笔钱去贿赂法官。他之所以要控告张氏,想来应该是为了出一口恶气,灭灭对方的威风,同时展示自己的势力――看以后还有谁敢与他作对。   赢了官司后,崔白自鸣得意,在市井间到处吹嘘自己的威风:“大理寺少卿是俺哥们,开封府法官是俺朋友,你们不是想告我吗?去告啊,告啊!”这话很快传到皇城司那里。宋朝的皇城司是一个准司法机构,负责刺探京城臣民的不法情事,也掌握着一部分司法权,但审讯的对象只限皇室人员及间谍,职能有点像明代的锦衣卫,但权势远不如锦衣卫。皇城司将听到的信息报告了皇帝。宋真宗立即诏令御史台立案调查崔白。   御史台组成的特别法庭很快就“鞫问得实”,并判涉案的阎允恭、韩允“除名”(开除公职);崔白“决杖,配崖州牢城”(杖刑后发配崖州牢城服役);崔白的儿子也因为作恶多端,被判“决杖,配江州本城”。   从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发现,宋朝社会确实会发生强占民宅的事情,但争端一般都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是受到欺负的张氏,还是想欺负人的崔白,都是找法院起诉,而不是诉诸暴力。当然法院也可能发生腐败,比如法官被有钱有势的一方收买,但整个司法系统还是存在着自我纠错的机制。可能还有看官会说,崔白只是市井恶霸,土豪而已,朝中无人;殷天赐则是知州高廉的妻舅,而高廉又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叔伯兄弟,势力远非市井恶霸崔白可比,所以法律能惩罚崔白,却未必可以对付殷天赐。那么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时距“水浒时代”不远的案子――   宋哲宗绍圣年间,向太后的娘家向氏想在自家祖坟上修建一间慈云寺。当时正好是《水浒传》中的那个大奸臣蔡京当户部尚书,他欲巴结皇亲,便圈了一大块地献给向氏,下令“四邻田庐”赶快拆迁,让给向氏修建佛寺。被拆迁的人家不服,到开封府起诉蔡京。开封府法官范正平(他是范仲淹之孙)作出判决:“所拓皆民业,不可夺。”意思是,被划入拆迁范围的田庐,均是居民产业,他们的财产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可侵夺。   不过,被拆迁户对范正平的判决还是觉得不满意,“又挝鼓上诉”,告到登闻鼓院。登闻鼓院是宋朝的直诉法院,主要接受“民告官”的诉讼。直诉法院的设置,可让平民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时,还有机会通过司法系统讨回公道。那么登闻鼓院怎么判这个拆迁案呢――不但维护了被拆迁户的财产权,还惩罚了侵犯平民财产权的蔡京,“京坐罚金二十斤”。   就我对宋代历史的了解,大体来说,宋朝的“条例”(法律)还是能够保护臣民的合法产权的。《水浒传》借李逵之口宣告“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显然是夸大了宋朝司法的黑暗面,以此给暴力解决的“梁山逻辑”提供合理性。   但话又说回来,《水浒传》讲述的故事可能是虚假的,但它表达的逻辑却是真实的――那些被侵犯了权利的人,如果无法以“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那么,李逵宣称的“我只是前打后商量”的暴力方式就会吸引陷入绝望的人,导致社会戾气弥漫。   (作者系文史学者、资深媒体人)

  《水浒传》中有一个关于权势之家强占民宅的故事:宋徽宗年间,高唐州知州高廉的妻舅殷天赐,相中了当地大户人家柴皇城的后花园,便带了二三十名奸诈不良的打手,跑到柴家,叫柴皇城三日之内搬迁出去,将柴宅让出来,否则带到官府问罪。柴皇城与他理论,却被一帮打手“推抢殴打”了一番,因此“一卧不起,饮食不吃,服药无效,眼见得上天远,入地近”。柴老头膝下无子嗣,只好叫人快马加鞭前往沧州柴家庄,将他的侄儿叫来商量对策。他这侄儿,便是“小旋风”柴进。恰好当时“黑旋风”李逵就在柴家庄中闲住,于是也随了柴进前往高唐州。   到了柴皇城家,在如何对付殷天赐仗势欺人、强占民宅这件事上,“小旋风”与“黑旋风”发生了意见分歧――   贵族出身的柴进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即使在高唐州和殷天赐理论不得,还可以告到京师去,知州高廉算什么大官?“京师也有大似他的”。   江湖莽夫李逵则不相信宋朝的“条例”能够主持正义,提出用他的“斧头”讨回公道:“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我只是前打后商量。那厮若还去告,和那鸟官一发都砍了!”   正当他们争论“条例”管用还是“斧头”管用时,柴皇城却因伤重不治,一命呜呼。偏偏这时殷天赐又带了二三十条闲汉,骑着高头大马,上门搞“拆迁”来了:“我只限你三日,便要出屋!三日外不搬,先把你这厮枷号起,先吃我一百讯棍!”躲在门缝后张看的李逵见殷天赐招呼左右打人,忍不住“拽开房门,大吼一声,直抢到马边,早把殷天赐揪下马来”,再下三五记老拳,就将他打死了。   这场由侵占财产权引发的民事冲突,至此全面恶化、升级,成了人命官司。杀了人的李逵连夜逃回梁山,柴进则被捉到衙门,先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再关进大牢受苦,等待判罪。最后,还是梁山好汉发兵破了高唐州,救出已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柴大官人。   《水浒传》的作者这么推演情节,很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宋朝的司法系统已经完全溃坏,不但主持不了公道,而且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因此,柴进主张的司法途径不可能走得通,最终还得靠体制外的暴力解决问题。   然而,小说毕竟是小说,不是历史。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真像《水浒传》讲述的那般不堪,这个王朝便不可能维持三百余年,而且三百余年间大规模的民变不多。北宋初期最大的王小波民变,并未蔓延出川地;北宋后期最大规模的方腊民变,也才占领六个州(北宋有三百多个州级行政区);南宋最大规模的钟相、杨幺民变,也只限于洞庭湖一带;至于其他的民变,均可说是小打小闹、旋起旋灭,《水浒传》渲染的“梁山聚义”,也不过是一小股民变而已。宋朝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是亡于内乱的正统王朝――两宋均亡于恶劣的地缘政治与军事失败。非亡于内乱,庶几可说明宋王朝的内部系统一直尚能保持正常的运作,没有发生崩溃。   司法系统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最重要机制。那么宋朝的司法系统能不能够保护臣民的合法财产权?或者说,当宋代臣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司法系统是不是可以提供有效的救济呢?从法律条文上看,宋人当然并未在立法上标明“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赵宋立国,即标榜“不抑兼并”“田制不立”,在政治上放弃了对土地产权的干涉,并在法律上严禁官私侵占人民的私有财产。因此,说宋人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毫无疑义的。   但在实际效果上又如何呢?我们只能通过事例来判断个大概。宋真宗时,京师也发生一起地方豪强强占民宅的案子。当时有一个叫做崔白的恶霸,“家京城,素无赖,凌胁群小,取财以致富”。这崔白看中了邻居梁文尉的住宅,要求梁文尉断卖给他――看来他还不敢像小说人物殷天赐那样强抢,只是想强买。但梁文尉硬是不卖,因此经常受到崔白的“诟辱”――看来崔白也不敢像殷天赐那样动手打人。   后来梁文尉不幸去世,留下遗孀张氏与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孤儿寡母,相依为命。崔白发现这正是拿下梁宅的天赐良机,便指使手下到梁家骚扰:“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骇之”。张氏不胜其烦,家中又没了可依靠的男人,只好搬家,将梁宅典卖给崔白。   张氏叫价一百三十万钱,即1300贯,以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今天七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崔白倚势欺人,只出了九十万钱(900贯),便强行将宅子盘买下来。张氏卖了房子之后,可能觉得不服气,又跑到开封府起诉崔白强买人宅。崔白“遂增钱三十万”,同意再补偿张氏三十万钱,即300贯。   但崔白事后又咽不下这口气――从来只有他占别人的便宜,没有别人可以在他这里虎口夺食,又将张氏告上开封府,称张氏在交易完成后,擅自增钱。又指使自己的仆人作证,还向开封府的法官行了贿。另外,“权大理少卿”阎允恭(相当于最高法院代理副院长)也是崔白的老朋友,阎允恭便交待开封府判官韩允帮帮忙。所以这场官司打下来,张氏输定了,被判“妄增屋课”“杖之”,被打了板子。   崔白从这场官司中得到实际的利益没有?好像没有。相反,他还得多掏一笔钱去贿赂法官。他之所以要控告张氏,想来应该是为了出一口恶气,灭灭对方的威风,同时展示自己的势力――看以后还有谁敢与他作对。   赢了官司后,崔白自鸣得意,在市井间到处吹嘘自己的威风:“大理寺少卿是俺哥们,开封府法官是俺朋友,你们不是想告我吗?去告啊,告啊!”这话很快传到皇城司那里。宋朝的皇城司是一个准司法机构,负责刺探京城臣民的不法情事,也掌握着一部分司法权,但审讯的对象只限皇室人员及间谍,职能有点像明代的锦衣卫,但权势远不如锦衣卫。皇城司将听到的信息报告了皇帝。宋真宗立即诏令御史台立案调查崔白。   御史台组成的特别法庭很快就“鞫问得实”,并判涉案的阎允恭、韩允“除名”(开除公职);崔白“决杖,配崖州牢城”(杖刑后发配崖州牢城服役);崔白的儿子也因为作恶多端,被判“决杖,配江州本城”。   从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发现,宋朝社会确实会发生强占民宅的事情,但争端一般都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是受到欺负的张氏,还是想欺负人的崔白,都是找法院起诉,而不是诉诸暴力。当然法院也可能发生腐败,比如法官被有钱有势的一方收买,但整个司法系统还是存在着自我纠错的机制。可能还有看官会说,崔白只是市井恶霸,土豪而已,朝中无人;殷天赐则是知州高廉的妻舅,而高廉又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叔伯兄弟,势力远非市井恶霸崔白可比,所以法律能惩罚崔白,却未必可以对付殷天赐。那么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时距“水浒时代”不远的案子――   宋哲宗绍圣年间,向太后的娘家向氏想在自家祖坟上修建一间慈云寺。当时正好是《水浒传》中的那个大奸臣蔡京当户部尚书,他欲巴结皇亲,便圈了一大块地献给向氏,下令“四邻田庐”赶快拆迁,让给向氏修建佛寺。被拆迁的人家不服,到开封府起诉蔡京。开封府法官范正平(他是范仲淹之孙)作出判决:“所拓皆民业,不可夺。”意思是,被划入拆迁范围的田庐,均是居民产业,他们的财产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可侵夺。   不过,被拆迁户对范正平的判决还是觉得不满意,“又挝鼓上诉”,告到登闻鼓院。登闻鼓院是宋朝的直诉法院,主要接受“民告官”的诉讼。直诉法院的设置,可让平民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时,还有机会通过司法系统讨回公道。那么登闻鼓院怎么判这个拆迁案呢――不但维护了被拆迁户的财产权,还惩罚了侵犯平民财产权的蔡京,“京坐罚金二十斤”。   就我对宋代历史的了解,大体来说,宋朝的“条例”(法律)还是能够保护臣民的合法产权的。《水浒传》借李逵之口宣告“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显然是夸大了宋朝司法的黑暗面,以此给暴力解决的“梁山逻辑”提供合理性。   但话又说回来,《水浒传》讲述的故事可能是虚假的,但它表达的逻辑却是真实的――那些被侵犯了权利的人,如果无法以“放着明明的条例,和他打官司”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那么,李逵宣称的“我只是前打后商量”的暴力方式就会吸引陷入绝望的人,导致社会戾气弥漫。   (作者系文史学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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