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讨论

谈劳教制度的废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

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这一制度是特殊

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

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

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劳动教养在法理上很难立足,并且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

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

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

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也相冲突。《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

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劳动教养这个法治社会的“怪胎”,该制度形成之初

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

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

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

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

社会的执政方向,并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

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于是就造成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强的特点,

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此制度已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领导有权力的意志为旨意,赋予

了官员法外惩罚的权力,他们失范的行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公权私用,进一步的加剧官员的

行为失范,于是社会反弹,引发官员更加暴力的镇压,从而社会就陷入了一种,不稳定-维

护稳定-更加不稳定,恶性循环中,所以暴乱,游行等群体性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并且对政府和党越来越不满,这无疑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并且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成为了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现今河南项城“呕吐死”“躲猫猫死”“喝开水死” “睡觉死” “螺丝钉死”等等,其实都是借口和理由。劳动教养也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近日,因被上访而被劳教的永州母亲唐慧让人动容,令人心酸,终于在媒体的帮助下母女团圆。其实因上访被劳教的比比皆是,甚至如今已成政府基层的潜规则,很多人的冤屈无处去申诉,因为基层的政府派出很多人去抓这些上访者,甚至公安局随便按个罪名去劳教。当你上访时打扰了领导的饭局,休息或是心情时,当你上访因情绪激动的大喊冤屈时,当领导不愿受理你的上访时,你随时都可能被拉去劳教,时间一年到四年不等,到底劳教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是限制了人民的上访,所以劳教一日不废,谁还敢上访,长时间的积怨,必然会引发动乱。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谈劳教制度的废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

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这一制度是特殊

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

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

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劳动教养在法理上很难立足,并且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

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

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

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也相冲突。《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

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劳动教养这个法治社会的“怪胎”,该制度形成之初

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

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

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

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

社会的执政方向,并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

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于是就造成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强的特点,

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此制度已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领导有权力的意志为旨意,赋予

了官员法外惩罚的权力,他们失范的行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公权私用,进一步的加剧官员的

行为失范,于是社会反弹,引发官员更加暴力的镇压,从而社会就陷入了一种,不稳定-维

护稳定-更加不稳定,恶性循环中,所以暴乱,游行等群体性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并且对政府和党越来越不满,这无疑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并且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成为了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现今河南项城“呕吐死”“躲猫猫死”“喝开水死” “睡觉死” “螺丝钉死”等等,其实都是借口和理由。劳动教养也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近日,因被上访而被劳教的永州母亲唐慧让人动容,令人心酸,终于在媒体的帮助下母女团圆。其实因上访被劳教的比比皆是,甚至如今已成政府基层的潜规则,很多人的冤屈无处去申诉,因为基层的政府派出很多人去抓这些上访者,甚至公安局随便按个罪名去劳教。当你上访时打扰了领导的饭局,休息或是心情时,当你上访因情绪激动的大喊冤屈时,当领导不愿受理你的上访时,你随时都可能被拉去劳教,时间一年到四年不等,到底劳教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是限制了人民的上访,所以劳教一日不废,谁还敢上访,长时间的积怨,必然会引发动乱。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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