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毅 编辑|小天
小天的可能有点长的前言:
法天使成立之初,一度把slogan定为“发现合同之美”,但后来决定把这句话先藏起来,悄悄藏在我们心里。原因在于,从美的角度看待合同,事实上是比严谨、专业更高的要求。好比篮球运动员打篮球,把球投进是务实的要求,而姿势优美是更高的要求——尽管很多时候,好和美往往是一体的。我们也担心如此略显文艺的表达,会让我们有意无意地对踏实和务实有一些忽略。然而在与王志毅律师交流的时候,王律师身上的务实与热情兼具、理性与感性结合的气质,还是深深打中了我们此前悄悄藏起的心思,有种秘密被发现的激动和惊喜。王律师专业经验非常丰富我们并不意外,意外的是还写现代诗,出版过诗集。非常庆幸「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有这样的优秀法律人加入,收到王律师在出席「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研讨会之后发来此文,更是欣喜感动。
以下为正文。
作为一名法律人, 我由衷地赞美合同!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只是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合同的发明又何尝不是如此?
作为最古老的法律关系之一,据说合同产生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 合同制度源自于商品出现后的交易。 自从研习合同法以来, 我常常像张爱玲一样不由自主地陷入这样的一种迷思: 于千万年之中,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 是谁写下了人类的第一份合同?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 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又是谁和谁第一次在合同上一起签上了他(她)俩的名字?
马克思在评述合同法律渊源时指出:“ 先有交易, 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 ——这岂不就是等于说合同乃是法律的祖先? 这还不算,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流通时进一步指出:“ 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 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时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合同这样的法的形式”。
合同统一了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类,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上帝用立约的方式与亚当以及摩西平等对话;合同让主人和奴隶进化为买方和卖方;合同使得每一个人、每一家公司、每一个国家都不得凌驾于另一个人、另一家公司、另一个国家之上,至少是形式上如此。以上种种, 一言以蔽之,不正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究其一生的研究所得: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 无非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合同由简单到复杂、 由个别到一般、 由模糊到精确、 由混乱到标准、由幼稚到成熟、由懵懂到清醒、 由此人到彼人、 由此行业到彼行业、 由此国家到彼国家、由此社会到彼社会、由此阶级到彼阶级,伴随着人类与法治的进化史以一条完美无瑕的上升曲线反映了合同法从习惯形式到习惯法形式再到成文法形式在私法领域到公法领域再到国际法领域的轨迹。
及至文明社会, 聪慧的立法者与现代司法体系更是借助抽象思维反其道而行之,以千锤百炼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合同自由”、“ 合同神圣”、“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 等黄金法则, 又以演绎法克服了成文法之局限性、 反哺了凭借归纳法成长起来的合同与合同法体系,使之愈发朝气蓬勃、 丰满圆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是保障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 市场经济的各个生产要素之间均需要以合同来维系,所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市场经济可以被称为合同经济,而合同关系堪称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我们今天已经可以欣慰地看到和感受到,合同正以其独有的功能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此时此刻,不妨与我一起重温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李钟声在其名作《契约法思想的趋向》一文中这样一段经典但少为人知的论述。他说:“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契约是个人与他人发生法律上交往关系的手段或方法;从人与财富的关系来说,契约是财富交换的手段或方法,但契约并不限于这一方面;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契约是在法律上联络他人,共同促进社会,以遂人类求生的手段或方法”。
以上种种,皆是赞美合同的理由, 委实难以一一列举。不仅于此, 合同之美, 还在于其追求内外兼修、 形神俱备:合同具有实体之美。 合同平衡人们的权利义务,弥补法律在实践中无法全部涵盖纷繁芜杂的世间万象、 加之受愈来愈漫长之立法程序制约所致反应迟缓的不足。 因此, 几乎在所有的合同法中, 我们都可以找到这样的表达:“ 合同于当事人之间, 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合同具有形式之美。 合同的标题应当醒目, 合同的文字应当精确,合同的语法应当优美,合同的体系应当完整,合同必须是理性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来说, 您说是不是只有合同才配得上足以媲美法律条款的文学之美和逻辑之美?
当我们捧起被广为传颂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合同文本“ 红皮书”、“ 橘皮书”、“ 黄皮书”、“ 银皮书”、“绿皮书”、“ 白皮书” 的时候,我们的眼前恍然出现了一道绚丽的彩虹; 当我们在翻阅《 海洋法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国际法院规约》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掩卷感慨: 人类不分信仰、 不分种族、 不分强弱, 其实乃是这个蓝色孤独星球之上的命运共同体;当人们当年在联合国起草《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物体之协定》、《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时候, 上帝或许正在不远处微笑着看着他们,就像看着一群天真的孩童。
合同是美丽的!请允许我在此再一次由衷地赞美合同: 合同之美,在于其不必借助差别而实现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在于合同尊重人之所以为人, 在于合同使得合同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合同之美,正是公平之美,更是正义之美!
王志毅
2017 年 2 月 26 日于北京
王志毅律师,是「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首批作者,出版有《新版建设工程师范文本系列丛书》、《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风险管理》等二十余部著作。
作者|王志毅 编辑|小天
小天的可能有点长的前言:
法天使成立之初,一度把slogan定为“发现合同之美”,但后来决定把这句话先藏起来,悄悄藏在我们心里。原因在于,从美的角度看待合同,事实上是比严谨、专业更高的要求。好比篮球运动员打篮球,把球投进是务实的要求,而姿势优美是更高的要求——尽管很多时候,好和美往往是一体的。我们也担心如此略显文艺的表达,会让我们有意无意地对踏实和务实有一些忽略。然而在与王志毅律师交流的时候,王律师身上的务实与热情兼具、理性与感性结合的气质,还是深深打中了我们此前悄悄藏起的心思,有种秘密被发现的激动和惊喜。王律师专业经验非常丰富我们并不意外,意外的是还写现代诗,出版过诗集。非常庆幸「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有这样的优秀法律人加入,收到王律师在出席「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研讨会之后发来此文,更是欣喜感动。
以下为正文。
作为一名法律人, 我由衷地赞美合同!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只是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合同的发明又何尝不是如此?
作为最古老的法律关系之一,据说合同产生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 合同制度源自于商品出现后的交易。 自从研习合同法以来, 我常常像张爱玲一样不由自主地陷入这样的一种迷思: 于千万年之中,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 是谁写下了人类的第一份合同?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 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又是谁和谁第一次在合同上一起签上了他(她)俩的名字?
马克思在评述合同法律渊源时指出:“ 先有交易, 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 ——这岂不就是等于说合同乃是法律的祖先? 这还不算,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流通时进一步指出:“ 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 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时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合同这样的法的形式”。
合同统一了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类,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上帝用立约的方式与亚当以及摩西平等对话;合同让主人和奴隶进化为买方和卖方;合同使得每一个人、每一家公司、每一个国家都不得凌驾于另一个人、另一家公司、另一个国家之上,至少是形式上如此。以上种种, 一言以蔽之,不正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究其一生的研究所得: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 无非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合同由简单到复杂、 由个别到一般、 由模糊到精确、 由混乱到标准、由幼稚到成熟、由懵懂到清醒、 由此人到彼人、 由此行业到彼行业、 由此国家到彼国家、由此社会到彼社会、由此阶级到彼阶级,伴随着人类与法治的进化史以一条完美无瑕的上升曲线反映了合同法从习惯形式到习惯法形式再到成文法形式在私法领域到公法领域再到国际法领域的轨迹。
及至文明社会, 聪慧的立法者与现代司法体系更是借助抽象思维反其道而行之,以千锤百炼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合同自由”、“ 合同神圣”、“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 等黄金法则, 又以演绎法克服了成文法之局限性、 反哺了凭借归纳法成长起来的合同与合同法体系,使之愈发朝气蓬勃、 丰满圆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是保障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 市场经济的各个生产要素之间均需要以合同来维系,所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市场经济可以被称为合同经济,而合同关系堪称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我们今天已经可以欣慰地看到和感受到,合同正以其独有的功能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此时此刻,不妨与我一起重温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李钟声在其名作《契约法思想的趋向》一文中这样一段经典但少为人知的论述。他说:“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契约是个人与他人发生法律上交往关系的手段或方法;从人与财富的关系来说,契约是财富交换的手段或方法,但契约并不限于这一方面;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契约是在法律上联络他人,共同促进社会,以遂人类求生的手段或方法”。
以上种种,皆是赞美合同的理由, 委实难以一一列举。不仅于此, 合同之美, 还在于其追求内外兼修、 形神俱备:合同具有实体之美。 合同平衡人们的权利义务,弥补法律在实践中无法全部涵盖纷繁芜杂的世间万象、 加之受愈来愈漫长之立法程序制约所致反应迟缓的不足。 因此, 几乎在所有的合同法中, 我们都可以找到这样的表达:“ 合同于当事人之间, 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合同具有形式之美。 合同的标题应当醒目, 合同的文字应当精确,合同的语法应当优美,合同的体系应当完整,合同必须是理性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来说, 您说是不是只有合同才配得上足以媲美法律条款的文学之美和逻辑之美?
当我们捧起被广为传颂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合同文本“ 红皮书”、“ 橘皮书”、“ 黄皮书”、“ 银皮书”、“绿皮书”、“ 白皮书” 的时候,我们的眼前恍然出现了一道绚丽的彩虹; 当我们在翻阅《 海洋法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国际法院规约》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掩卷感慨: 人类不分信仰、 不分种族、 不分强弱, 其实乃是这个蓝色孤独星球之上的命运共同体;当人们当年在联合国起草《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物体之协定》、《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时候, 上帝或许正在不远处微笑着看着他们,就像看着一群天真的孩童。
合同是美丽的!请允许我在此再一次由衷地赞美合同: 合同之美,在于其不必借助差别而实现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在于合同尊重人之所以为人, 在于合同使得合同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合同之美,正是公平之美,更是正义之美!
王志毅
2017 年 2 月 26 日于北京
王志毅律师,是「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首批作者,出版有《新版建设工程师范文本系列丛书》、《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风险管理》等二十余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