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同

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 2015 年 1 月)

甲方(供方)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授权

1.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甲方 广东旭翔照明照明有限公司 在 扬州市 代理商 。

1.2 乙方享有甲方授权代理的产品在授权区域的经营权,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案,建立其所在区

域的营销网络,确保对该区域的销售覆盖;乙方认可并积极实行甲方对产品市场销售运作方式,严格遵守甲方目前制定的和以后制定的所有有关产品的市场销售规则,如在代理合作期间,乙方未能有效执行本条款,甲方则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代理权。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2.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

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2.2 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 日止 ;在协议有效期满时,双方

如需有合作意向再做续签。

第三条 订货与运输:

3.1甲方收到乙方的订货单及货款后,常规产品在2-7个工作日内发货,特殊订制产品发货时间双方

另行协商;

3.2如乙方需要的货物品种、规格为甲方暂未开发生产,但乙方要求甲方配套的或其他特殊组合产品,

乙方需按货款总额的30%预付货款,甲方在收到预付货款后,进行配套生产。交货日期和价格协商执行,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发货给乙方。

3.3正常货物原则上采用甲方指定的汽车运输方式,由甲方发至目前运输能直接到达的目的地。对于

不能直接到达的地点,以就近的站点作为货站点,甲方将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到站点提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甲方按正常的公路运输方式发货),特殊原因乙方通知甲方另行处理。

3.4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错发、规格、型号有误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等而增加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丢失、损毁,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3.5如乙方自支付货款之日十五日内没有收到所订购的常规产品,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否则甲方有

权依据货物的托运单证明主张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箱内的数量、质量等与本次订单的约定不符,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时得到处理。

3.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所代理的甲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及库存数据,甲方

对该数据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价格、结算方式

4.1以当期代理商的价格为准(以下附件为准),向乙方供货,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价格,如遇

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4.2合作期间,双方遵守 款到发货 的原则,即甲方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发货。

4.3根据双方合作情况,甲方通过评估乙方销售业绩和信誉度等指标来判断是否给乙方适当信用额度,信用额协议需另行申请签订。

4.4每月度25日为订单结算日期,每月度最后一天为出货结算日期,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以出货

为准。

4.5乙方支付货款必须汇至甲方指定的有效账户上,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的帐号上,如果不是打在此帐号上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售后服务

5.1在保用期内,甲方对产品的质量实行三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按《售后服务细则》负责

包修、包换,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妥或人为毁损等因素导致产品出现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5.2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退货,由各驻地业务人员按月度现场处理,如定制产品,一律不给予退货,

此退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5.3由于乙方进货不当或市场变化,造成滞销而需退换货的,甲方将予以协商处理,退换货发生的运

费由乙方负责,具体的更换办法详见《售后服务细则》。

第六条 广告宣传

6.1甲方根据市场具体需要,负责全国性的广告策划与投放及地方市场推广支持。

6.2乙方对外应无条件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美益度,对甲方产品陈

列展示要执行甲方CI规定。

6.3甲方在日常推广时为乙方提供多样的物料(宣传品、产品资料和礼品),具体方法详见《广宣物

料服务细则》

第七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7.1 甲方义务:

7.1.1 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代理书。

7.1.2 积极维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的代理权益。

7.1.3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推广活动,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市场经营信息。

7.1.4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如有变动,将价格体系内任何预期的变更于变

更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5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产品检测报告。

7.1.6 协助,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7.1.7 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景象在内的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方案,协助

乙方做好广告、督促等工作。

7.1.8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格产品。

7.1.9 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规范市场工作。

7.1.10 做好乙方相关人员的产品培训工作。

7.2 甲方权利:

7.2.1 处臵乙方违反市场规范的行为。

7.2.2 审批广告策略,调整广告计划。

7.2.3 核定产品包装、供货价、零售价和工程价。

7.2.4 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方案。

7.3 乙方的义务:

7.3.1 乙方负责甲方授权代理产品在其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的确立、终端陈列、铺市、理货、促

销推广及当地客户服务等事宜。

7.3.2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

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7.3.3 乙方不得代理除旭翔产品之外的同类型、同档次的产品,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 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甲方之产品。

7.3.4 提供本地区市场营销方案、广告计划和广告报价清单,并按照甲方要求和程序提供核报广

告支持所需要的各项有关资料及广告实样。

7.3.5 逢每月份第五日前,乙方必须准确及时地配合甲方驻地办事处做好上月的包括库存、销量、

分销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7.3.6 不得参与低价营销活动,遇到市场打折、促销活动,若需降价或进行甲方产品促销经甲方

同意方能参加。

7.3.7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

经营活动。

7.3.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等经营必备证件的

加盖印章复印件。

7.4 乙方权利:

7.4.1 享有授权区域经营权及发展和管理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7.4.2 有参与、了解甲方所制定广告策略的权利。

7.4.3 对产品供货价、零售价有建议权利。

7.4.4 有督促甲方处理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7.4.5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产品宣传资料的权利。

7.4.6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退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

第八条 补充条款

8.1 现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灯具城225号门店,有一批灯具和办

公器材.外墙广告等等。需乙方搬迁至乙方所在的门店郭集灯具城226号,物品清单在附件有说明。乙方需要清单好甲方提供的样品,如协议终止需要按清单上的一一退还,否则照价赔偿,外墙广告需要安装在乙方墙面上。以上所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协议终止

9.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主张终止协议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种情况并终止本协议:

A.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B.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还是资源性。

C.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导致一方无法达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d.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持续超过90天的不可抗力时间的阻碍。

e.一方有损坏和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之行为。

F.乙方使用甲方名义销售第三方产品。

G.在签订此次合同起长时间没有订单(具体时间以情况而定)。

9.2 若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而发生的协议终止,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处理库存的(或退换货的),应

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退换货比例,甲方按供货期内最低供货价回收,并向乙方收取10%退货费用,定制产品一律不给予退货,另因退换货所发生的运费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争议和解决

11.1如果由于有关协议而引起争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终止而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

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意图解决争议的愿望。双方在上述通知之后为期30天的时间内努力解决争议。

11.2 如果在30天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2.1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所辖区域客户或大宗工程项目客户强烈要求甲方提货,甲方应先知

会乙方,并保证供给价格按现行价格协商执行,且该销售额的一半计入乙方任务中,对大宗工程项目的争夺,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12.2 若因乙方达不到《协议》要求,导致代理权解除,乙方必须在代理权解除之日起15天内结

清全部货款。

1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协议没有规定的事宜时,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

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纳入本协议中,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协议共5页。

第十二条 附件

13.1 附件包括(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产品报价单).(门店内现有的物品一览表)。

甲方(盖章):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 2015 年 1 月)

甲方(供方)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授权

1.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甲方 广东旭翔照明照明有限公司 在 扬州市 代理商 。

1.2 乙方享有甲方授权代理的产品在授权区域的经营权,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案,建立其所在区

域的营销网络,确保对该区域的销售覆盖;乙方认可并积极实行甲方对产品市场销售运作方式,严格遵守甲方目前制定的和以后制定的所有有关产品的市场销售规则,如在代理合作期间,乙方未能有效执行本条款,甲方则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代理权。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2.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

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2.2 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 日止 ;在协议有效期满时,双方

如需有合作意向再做续签。

第三条 订货与运输:

3.1甲方收到乙方的订货单及货款后,常规产品在2-7个工作日内发货,特殊订制产品发货时间双方

另行协商;

3.2如乙方需要的货物品种、规格为甲方暂未开发生产,但乙方要求甲方配套的或其他特殊组合产品,

乙方需按货款总额的30%预付货款,甲方在收到预付货款后,进行配套生产。交货日期和价格协商执行,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发货给乙方。

3.3正常货物原则上采用甲方指定的汽车运输方式,由甲方发至目前运输能直接到达的目的地。对于

不能直接到达的地点,以就近的站点作为货站点,甲方将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到站点提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甲方按正常的公路运输方式发货),特殊原因乙方通知甲方另行处理。

3.4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错发、规格、型号有误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等而增加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丢失、损毁,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3.5如乙方自支付货款之日十五日内没有收到所订购的常规产品,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否则甲方有

权依据货物的托运单证明主张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箱内的数量、质量等与本次订单的约定不符,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时得到处理。

3.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所代理的甲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及库存数据,甲方

对该数据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价格、结算方式

4.1以当期代理商的价格为准(以下附件为准),向乙方供货,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价格,如遇

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4.2合作期间,双方遵守 款到发货 的原则,即甲方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发货。

4.3根据双方合作情况,甲方通过评估乙方销售业绩和信誉度等指标来判断是否给乙方适当信用额度,信用额协议需另行申请签订。

4.4每月度25日为订单结算日期,每月度最后一天为出货结算日期,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以出货

为准。

4.5乙方支付货款必须汇至甲方指定的有效账户上,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的帐号上,如果不是打在此帐号上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售后服务

5.1在保用期内,甲方对产品的质量实行三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按《售后服务细则》负责

包修、包换,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妥或人为毁损等因素导致产品出现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5.2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退货,由各驻地业务人员按月度现场处理,如定制产品,一律不给予退货,

此退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5.3由于乙方进货不当或市场变化,造成滞销而需退换货的,甲方将予以协商处理,退换货发生的运

费由乙方负责,具体的更换办法详见《售后服务细则》。

第六条 广告宣传

6.1甲方根据市场具体需要,负责全国性的广告策划与投放及地方市场推广支持。

6.2乙方对外应无条件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美益度,对甲方产品陈

列展示要执行甲方CI规定。

6.3甲方在日常推广时为乙方提供多样的物料(宣传品、产品资料和礼品),具体方法详见《广宣物

料服务细则》

第七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7.1 甲方义务:

7.1.1 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代理书。

7.1.2 积极维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的代理权益。

7.1.3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推广活动,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市场经营信息。

7.1.4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如有变动,将价格体系内任何预期的变更于变

更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5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产品检测报告。

7.1.6 协助,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7.1.7 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景象在内的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方案,协助

乙方做好广告、督促等工作。

7.1.8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格产品。

7.1.9 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规范市场工作。

7.1.10 做好乙方相关人员的产品培训工作。

7.2 甲方权利:

7.2.1 处臵乙方违反市场规范的行为。

7.2.2 审批广告策略,调整广告计划。

7.2.3 核定产品包装、供货价、零售价和工程价。

7.2.4 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方案。

7.3 乙方的义务:

7.3.1 乙方负责甲方授权代理产品在其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的确立、终端陈列、铺市、理货、促

销推广及当地客户服务等事宜。

7.3.2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

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7.3.3 乙方不得代理除旭翔产品之外的同类型、同档次的产品,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 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甲方之产品。

7.3.4 提供本地区市场营销方案、广告计划和广告报价清单,并按照甲方要求和程序提供核报广

告支持所需要的各项有关资料及广告实样。

7.3.5 逢每月份第五日前,乙方必须准确及时地配合甲方驻地办事处做好上月的包括库存、销量、

分销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7.3.6 不得参与低价营销活动,遇到市场打折、促销活动,若需降价或进行甲方产品促销经甲方

同意方能参加。

7.3.7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

经营活动。

7.3.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等经营必备证件的

加盖印章复印件。

7.4 乙方权利:

7.4.1 享有授权区域经营权及发展和管理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7.4.2 有参与、了解甲方所制定广告策略的权利。

7.4.3 对产品供货价、零售价有建议权利。

7.4.4 有督促甲方处理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7.4.5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产品宣传资料的权利。

7.4.6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退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

第八条 补充条款

8.1 现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灯具城225号门店,有一批灯具和办

公器材.外墙广告等等。需乙方搬迁至乙方所在的门店郭集灯具城226号,物品清单在附件有说明。乙方需要清单好甲方提供的样品,如协议终止需要按清单上的一一退还,否则照价赔偿,外墙广告需要安装在乙方墙面上。以上所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协议终止

9.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主张终止协议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种情况并终止本协议:

A.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B.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还是资源性。

C.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导致一方无法达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d.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持续超过90天的不可抗力时间的阻碍。

e.一方有损坏和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之行为。

F.乙方使用甲方名义销售第三方产品。

G.在签订此次合同起长时间没有订单(具体时间以情况而定)。

9.2 若协议到期不再续签而发生的协议终止,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处理库存的(或退换货的),应

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退换货比例,甲方按供货期内最低供货价回收,并向乙方收取10%退货费用,定制产品一律不给予退货,另因退换货所发生的运费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争议和解决

11.1如果由于有关协议而引起争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终止而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

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意图解决争议的愿望。双方在上述通知之后为期30天的时间内努力解决争议。

11.2 如果在30天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有管

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2.1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所辖区域客户或大宗工程项目客户强烈要求甲方提货,甲方应先知

会乙方,并保证供给价格按现行价格协商执行,且该销售额的一半计入乙方任务中,对大宗工程项目的争夺,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12.2 若因乙方达不到《协议》要求,导致代理权解除,乙方必须在代理权解除之日起15天内结

清全部货款。

1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协议没有规定的事宜时,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

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纳入本协议中,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协议共5页。

第十二条 附件

13.1 附件包括(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产品报价单).(门店内现有的物品一览表)。

甲方(盖章):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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