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国土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接待、咨询土地登记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时,行政许可人员接待办理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 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职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二) 熟知本职各项工作技能;
(三) 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 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 积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 认真接待做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三) 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 行政许可申请咨询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咨询,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再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八条 对申请土地登记的法人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法人资格证明。按照法人组织的不同类型进行分别审查,
第九条 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违法或者因工作失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国土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接待、咨询土地登记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时,行政许可人员接待办理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 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职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二) 熟知本职各项工作技能;
(三) 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 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 积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 认真接待做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三) 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 行政许可申请咨询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咨询,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再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八条 对申请土地登记的法人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法人资格证明。按照法人组织的不同类型进行分别审查,
第九条 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违法或者因工作失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