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财产描述示例

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财产描述示例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

(一)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

1.具体描述(已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于(时间),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合同编号为,货款到期日为年月日,金额为,发票号码为。 2.概括描述(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或有规律的多笔应收账款):

示例一: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示例二: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起未来(时间段)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二)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将销售水、电、气、暖等所产生的收入进行质押/转让融资,建议把收入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示例:如对电力公司的供电电费收入,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对(地区)所有用电户年月日至年月日的供电电费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转让的,建议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基础识别要素,以及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示例:如对许可使用专利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专利名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号为,被许可使用单位是,使用期限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 就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可以从动产或不动产的名称、种类、状态,地理位置(不动产)、以及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方面来描述,以达到清楚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目的。

示例:如对出租房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所有的(具体地点,建议具体到门牌号)的房产,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期,出租给(承租人名称)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每期租金为,租金总额为。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比如学校、医院提供相应的教学、医疗服务,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装修公司提供工程劳务等产生的债权等,可以从服务或劳务的项目、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转让财产。另外,对于收费权而言,如果有收费许可证,也可将收费许可证名称和文号写出,并说明是收费许可证下所有项目或是部分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转让,最好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

示例:如对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收费收入,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学生住宿费等,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出)。收费许可证为(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

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可以从收益权的主体,收益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示例:如对公路收益权,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管理的公路段至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道路通行费。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以及信托收益权等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可通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的形式出现。建议对被转让应收账款的金额、原始权益人(原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主体信息、转让条件(若有)、资金保管机构信息、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编号,以及产品名称、存续期限、资产池特征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信息等要素进行描述。

示例: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采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形式,质押/转让财产为:该笔业务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业务,存续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始权益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受让人为,托管银行为(具体到分支行);该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合同编号为项下笔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回收款,共家承租人,具体名单见附件。截止年月日,该资产池剩余本金余额为。

五、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不止以上列出的几类。用户登记时,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在不暴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明确界定出质应收账款为目的,清晰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各项要素,达到公示和保护质权的效果。

在登记时,如果仅指出主债权债务合同、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编号,认为合同已经对质押/转让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在“质押/转让财产描述”一栏中不对质押/转让财产进行清楚、详细的描述,比如仅写为“出质人/出让人的学费收费”、“出质人/出让人的销售应收账款”。这类登记方式可能会对登记法律效力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建议用户在此情况下还是对质押/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描述,以清楚地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范围。此外,为保障保理商或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其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同时,能够对收款账户的户名和账号、债务人回款数额、发票号、进账时间、债务到期日等信息予以公示。

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财产描述示例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

(一)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

1.具体描述(已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于(时间),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合同编号为,货款到期日为年月日,金额为,发票号码为。 2.概括描述(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或有规律的多笔应收账款):

示例一: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示例二: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起未来(时间段)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二)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将销售水、电、气、暖等所产生的收入进行质押/转让融资,建议把收入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示例:如对电力公司的供电电费收入,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对(地区)所有用电户年月日至年月日的供电电费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转让的,建议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基础识别要素,以及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示例:如对许可使用专利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专利名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号为,被许可使用单位是,使用期限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 就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可以从动产或不动产的名称、种类、状态,地理位置(不动产)、以及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方面来描述,以达到清楚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目的。

示例:如对出租房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所有的(具体地点,建议具体到门牌号)的房产,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期,出租给(承租人名称)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每期租金为,租金总额为。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比如学校、医院提供相应的教学、医疗服务,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装修公司提供工程劳务等产生的债权等,可以从服务或劳务的项目、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转让财产。另外,对于收费权而言,如果有收费许可证,也可将收费许可证名称和文号写出,并说明是收费许可证下所有项目或是部分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转让,最好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

示例:如对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收费收入,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学生住宿费等,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出)。收费许可证为(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

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可以从收益权的主体,收益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示例:如对公路收益权,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管理的公路段至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道路通行费。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以及信托收益权等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可通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的形式出现。建议对被转让应收账款的金额、原始权益人(原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主体信息、转让条件(若有)、资金保管机构信息、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编号,以及产品名称、存续期限、资产池特征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信息等要素进行描述。

示例: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采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形式,质押/转让财产为:该笔业务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业务,存续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始权益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受让人为,托管银行为(具体到分支行);该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合同编号为项下笔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回收款,共家承租人,具体名单见附件。截止年月日,该资产池剩余本金余额为。

五、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不止以上列出的几类。用户登记时,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在不暴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明确界定出质应收账款为目的,清晰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各项要素,达到公示和保护质权的效果。

在登记时,如果仅指出主债权债务合同、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编号,认为合同已经对质押/转让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在“质押/转让财产描述”一栏中不对质押/转让财产进行清楚、详细的描述,比如仅写为“出质人/出让人的学费收费”、“出质人/出让人的销售应收账款”。这类登记方式可能会对登记法律效力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建议用户在此情况下还是对质押/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描述,以清楚地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范围。此外,为保障保理商或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其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同时,能够对收款账户的户名和账号、债务人回款数额、发票号、进账时间、债务到期日等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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